(完整版)经济法总论知识点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08 15:14: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超市进场费)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有四方面的主要特征:①经过国家的制定或认可,②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③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行为规范,④是明确而普遍活用的规范。

△法的分类: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②根本法和普遍法,③实体法和程序法,④一般法和特别法,⑤国

际法和国内法,⑥公法和私法

△法的形成: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最高,制定修改严厉。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某一

方面。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条例。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自治法规:民族

自治地方人大制定,自治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政

府规章。国际条例:签订的条约也有约束力。

△法律关系:①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

务。②由法律关系的主题,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课题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公民;机构和

组织;国家;外国人。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③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①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合法行为,违法行为。②按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

(作为),消极行为(不作为)③按是否通过意思表达:(意思)表达行=为,非表达行为。【意思表达=

想法+行为表示(权利、义务关系)=(语言、文字、形体)+法律行为(民事)】④按主题意思表示的

形式:单方行为,多方行为。⑤按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求: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⑥按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第一节经济法德概念和特征

△含义: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干

预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对应,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主体:国家机关/经

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客体:物/非物

质财富行为。

△经济法的特征:(课本3/4页)①综合性②经济性③规制性④灵活性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组织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如何应对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和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

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关系所

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活动。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事件可以仲裁的是(B)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B.甲乙之间货物买卖合同纠纷。C.甲乙

之间遗产继承纠纷——民事诉讼。D.甲乙之间劳动争议

△下列纠纷不能用仲裁法:①劳动争议的仲裁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的基本制度:①协议仲裁:强调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②一裁终局: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

为总局裁决,当事人如果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受理。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

1

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主要

相关法律:《行政复议法》。

△行政机关自个的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有法

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有独立的行政经费;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通过公开的方式

宣告成立。行政内部对员工的奖惩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关于行政机关:是“政府”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使国家行政

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天,可以据《行政复议法》的

规定选择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

倒置:①医疗事故②由产品制造专利引起③环境污染④工伤、职业病⑤动物伤人)

△诉讼: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主要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

案件:当事人仅一人,如登报离婚,宣告死亡。诉讼的适用范围:审判制度:合议制度,两审审判制

度。

△诉讼管辖: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

范围和具体分工;最常见的管辖分类方法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民事诉讼:90%基层一审;重大影响重大,中级法院一审。刑事诉讼:中级一审。行政诉

讼:大部分基层一审:发明专利,海关,国务院,省级,重大→中级一审。

△地区管辖原则:①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在被告住所地告,便于传唤和执行。对被劳动教养,

被监禁者,按原告住所地一审。②特殊原则:合同纠纷:⑴若合同中有约定,则按约定,⑵被告住所

地或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侵权纠纷:行为发生地。票据:支付

地。PS:合同纠纷案件是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民事案件侵权,继承遗产,离婚纠纷案不可以。

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遗产纠纷: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若不属于前面的情况,

则就原告。港口码头纠纷:港口所在地。PS:合同纠纷中,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同时,选后

者或者被告所在地。

△在诉讼中,要注意是否属于诉讼管辖中的特例情况,如合同纠纷等去特殊地域管辖。

△诉讼时效,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是诉讼中的自然权利,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

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在时效期间届满,权利

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

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

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4年。(1。国际贸易买卖合同。2。技术进口合同。)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绝对时效期间)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超过20年的,法律

并不再予保护。例:借款写借条未注明日期,被告:借款人。原告:被借款人。①诉讼时效应以借款

期起算——已超诉讼时效——原告败诉。②诉讼时效应以发现权利受侵害,催还款时——未超诉讼时

效——被告败诉。

△承诺成本例:追女生花费无权追回。无论做任何努力都无法弥补,追回的损失。

△认识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词汇。

“责任”

无限责任: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

有限责任: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

免除的责任形式。

连带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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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并能因此引起了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分为有限连带。

“人“

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性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

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体。债务人,是指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

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名师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四

个特征:①依法成立(机构/人/组织)②有必要财产或经费③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场所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法人,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在民事行为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参与的行为是合法或者违反第三方约定

的,还当作合法行为在参与。

“钱“

注册资本: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金额体现,是公司制企业章

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资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股票: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凑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的股本身

份和权利,并根据股票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

第二章企业法

△本章是唯一介绍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的章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的误读,合伙企业分类中的共性与特性。关键词:化解(无限责任)风险。

△重点和难点:①从出资方式,企业组织形式等方面比较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②普通合伙企业与

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③普通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本节主要介绍四大方面的内容: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③个人独资企业

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注: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使用“公司“字样。

事务执行:自己执行、委托执行、聘用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

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特征)①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禁止从事营利活动,中国公民②财产的唯

一性:原始财产、积累财产。③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课本P6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课本P16——17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异同:课本P17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除外。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事行为能力:①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个人独资勤业的设立:课本P18——20①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3.分支机构调整。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课本P20——21①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途径。②个人独资企业

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课本P21——22

例:①甲申请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并与B签立合同,之后发生合同纠纷,B起诉A,由甲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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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设立B分支机构,B需在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B向C借款,无钱甲还。

(先以企业全部财产还,不够再出资人还)。

所有权,完全物权:占有、处分、分配。

例:甲乙为其委托人,某项目必须投入20万以内才可入股,乙与丙签订合同,再投入25万,(丙为

善意第三人),后此项目失败,造成损失,损失5万,该5万损失应由乙赔偿。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课本P22-38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企业。

△四个基本法律特征:主体多元化;类型法定;设立基础;纳税主体为各合伙人(合伙人承担个人所得

税)

△重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①人员构成不同:普通合伙人+有限

合伙人②责任承担不同: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思考:①为什么会出现,有限公司合伙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公司制度的弊端/成本效益原则。

②为什么有限合伙制度普遍存在风险投资中?

△出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只报不支,无注册资本。合伙企业:实际支付(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

出资)公司法:法定资本。

△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可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P23-25有两个人以上合伙人(有上限,无下限);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

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要标明“合伙企业”字样,不可用“有

/无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程序P25-26

△合伙企业的财产:有:公共积累基金,债权,应收账款,未分配盈余,非专利技术,企业名称,声誉,

商号。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P262.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P26-27(注: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以企业

财产出质,该行为属无效。)

①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1.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P27a合伙事务的决策:(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

合伙企业清算的确定——不需要全部合伙人一直同意,其余需要一致同意。b合伙事务的执行:P27-28

②共同执行;委托执行;分别执行;聘用执行。

③合伙事务执行的法律责任:P28

④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P28-29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P29①善意第三人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先企业后权人)③合伙人的债权人(三

能,三不能P29)

△合伙企业的入伙及退伙(入伙或退伙均要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①入伙P30

②退伙P30-32A退伙的概念和方式:a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有约定则协议退伙,

为约定期限则用通知退伙,企业危机时不可以退伙。B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注:个人丧失

偿债能力。C除名退伙注:未履行出资义务;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③退伙的法律效力P31-32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P32-33

△有限合伙企业

①概念:P33-34

②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a人数限制(2个以上,50个以下——人数有限)

b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有限承担责任。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有“有限合伙”字样——名称有限。C有限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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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合伙协议:P34-35;D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不得以劳务出资——出资方式有限。

③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权利特殊(有限)注: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或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成为消

极借款人,不参与管理,但仍有监督权等。出资不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可助推高

风险事业成长。有限合伙有快速需求,导致风险高。)

比较:有限公司须承担双重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合伙企业相比税赋重。合伙企业

成本效益,可避免双重税赋。公司制股权不可随意抽离,经营稳定,获利稳定。

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的缺点:①低效率高风险带来投资局限。②“人合”造成规模限制。③低效率管理。④

入伙,退伙随意,影响企业稳定性,而有限合伙企业则避免了。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①合伙企业的解散P36②合伙企业的清算P36-38

第三节外资企业法P38-50

【补充】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范围特殊,业务独立,风险差异大,责任的承担则若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

业活动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余合伙人按财产份额为

限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不同:①人员构成不同,前者只有一种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构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②前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有限责任。

【补充】综合案例。

[案例]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定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

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钦定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

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

超过10万元合同的期限,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测下哦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答:有效。B公司为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在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某公司内部协议约定的规定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对乙的提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答:一人一票制表决,由票数超过

半数来决定。即合伙人乙丙丁各一票。此损害公司利益事件由甲引起,因此甲不再具有表决权,由其

他合伙人表决。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答:无效。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合

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

资8万元。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如果A企业的全

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

任?答:只剩丙一合伙人。甲乙庚为普通合伙人。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除其出资额外,不足的需

要补齐;丙丁为有限合伙人,须承担有限责任,丙以其出资额15万元承担,丁则以结算的12万元来

承担有限责任。

(5)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

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答:此日押剩甲乙庚三个普通

合伙人。以原有的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非法的。应该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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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司概论

△请注意: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公司法》是经济中重要的内容,在调节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中

起基本作用,并与其他章节联系紧密。最基本问题:什么是公司?什么是股东?

△认识《公司法》中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独立法人财产权:①物权——占有、分配、交换、收益。②知识产权③股权:收益分配,重大决策权;

挑选管理者。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前提:

中国境内设立的。

△公司对其债务的无限责任和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甲公司由另外两个公司投资设立的,其债务应当由谁承担?甲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家用电器的外贸

公司,其分别由香港某公司和乙贸易公司投资设立。2005年5月,甲出现资金困难,想丙企业借款100万

元,期限2年。但到2007年5月底甲未归还欠款。丙向甲追债无望,便将香港某公司和乙贸易公司一并起

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问:法院会支持丙的请求么?答:不支持。丙只能甲公司,不

能股东。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设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从一

般意义上来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股东之间的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

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

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权利)。股东要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权利不能滥用义务(股东义务)。

[案例]股东大会多数表决通过法人决意一定有效么?股东王某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55%的股份,其余45%

股份分别由张某、李某和赵某持有。在股东大会上,王某以其持股的绝对优势强行通过了对其他三个股东

不利的决议。后三人以该决议系王某凭借其持股优势在股东大会获得通过,而该决议侵害少数股东利益为

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答:王某无权做诶投票人。

△累积投票制(公司法106条:在选举董事监事,每一股份拥有与董事……)回避制度——限制大股东

权益。

△教材中的重点和难点。(1)重点:①公司的基本特征②公司的能力③公司财产制度;债权和股票的异

同。④公司组织机构:“三会”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的内部组织结构以及两者的异同。(2)难点:①一人有限公司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③关联交易。

△公司法考试中的知识点:①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持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④股东出资方式⑤一人公司法定资本的限⑥股东出资的分期缴额⑦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⑧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和职权⑨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⑩股

东会议议事规则⑾累积投票制⑿关联关系的董事表决权排除⒀股东投诉制度⒁公司利润的分配

⒂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⒃董事、经理的任职资格⒄公司合并、分离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⒅公

积金提取比例和用途⒆清算组的构成和职权⒇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深入了解:ⅰ公司法的精神ⅱ公司的传统特征及其现代修正ⅲ关于公司治理

△所有的上市公司前提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

△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般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特

选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股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案例]何时用累积投票制?2003年4月,A公司斥资1.05亿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狗的6615万股酒店股

权(占22.99%)成为某酒店第一大股东。同时,某酒店第四大股东B公司(占11.5%)和A关联公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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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34.49%,该酒店第二第三第五大股东CDE合计持股42.21%,面对信任大股东,

三者采取了一致阻击行动,A公司因此无一人被选进董事会,董事会被CDE三大股东控制。2003年8月,

AB不服将该酒店告上法庭,主张“选举中未实行累积投票制”,不符合法律规定和酒店的《公司章程》。答:

AB的诉讼法院接受,公司是独立法人,决议独立作出,有应诉权,独立承担。

△在上市公司中,如果关联公司的比例超过30%,则应实施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的概念:广义:凡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均应称为公司法,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狭义:

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为:规定公司的设

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原则:鼓励投资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最基础;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以出资额承担有限

责任(公司法第3条);公司独立人格原则——独立章程,对外独立代表;公司内部组织制衡原则——

监督;公司社会责任原则——公司为盈利性机构。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⑴公司内部关系:①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

股东与公司之间在投立、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②公司

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⑵公司外部关系:①公司从事与公司组织特征密切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与

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发生的财产关系。②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的分类:㈠我国公司的法定类型:①有限责任公司:由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股东投资

组建,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通

常简称为有限公司;②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公司全部资本均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通常简称

股份公司。

区别

设立方式

股东人数

股权形式

股权转让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设立

50人以下,可以一人

纸面形式的出资证明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外

转让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只能协议转让。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管理组织机构

人民币3万元

更为灵活,董事会3——13人,也

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监事会不

得少于3人,也可只设1名监事(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

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

信息披露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财物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

行公开披露

㈡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法定类型: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①无限公司:

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②两合公司:是指由公司的一种特

殊形式,它兼有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㈢公司的学理分类:①按是否上市分为:Ⅰ封闭公司—

—又称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再证

券市场上只有转让的公司。Ⅱ开放式公司——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

分离成都较高,强调组织机构与法

人治理机制的晚上

人民币500万元

董事会5——19人

监事会不少于3人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2——200人

股票

自由转让,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协议

或证券市场转让

7

股东人数无法定的上限限制,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PS:上市公司的特殊性:(融资便

利)公开性、公众性、充分信息披露,强制规管较多。注:有限责任公司都属于封闭式公司。②按照公司

的信用基础分为:Ⅰ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给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

任何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即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Ⅱ资合公

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Ⅲ人合兼资合公司——是

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两种公司的特点。注:我国无人

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人合兼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资合公司。③以公司间关系为标准分类:Ⅰ依

内部组织机构和地位:总公司和分公司;Ⅱ依公司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和总公司的区别:①掌握其他公司的资产比例不同:母公司部分掌握子公司的资产;分公司全部财

产属于总公司掌握,分公司闹纠纷,总公司承担责任。②对其他公司的控制方式不同:母子公司可以股

权形式间接控制;总分公司上下隶属,直接控制。③组织结构不同:母子公司独立法人;总公司是独立法

人,而分公司只是一个分支机构。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具法人资格)非独立性。注:股东会——责任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

公司。

㈠非独立性:①不具法人资格②无独立名称,无独立章程③无独立经营权(体现在财权,由总公司掌管)

[案例]分公司享有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么?某食品集团股份公司因某证券公司保定市营业部拒不履行与其

签订的《国债买卖委托协议书》合同事宜,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营业部和某证券有限

公司(住所地山东)。被告某证券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保定营业部属于非法人单位,对外无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而且不具备为uolicai饿业务资格,从而不应作为被告,某证券公司才是法律

上的适时被告。故请求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审理。答: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

公司做被告,保定营业部不具法人资格,无民事诉讼能力。

[案例]子公司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某钢铁公司和王某投资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在北方设立了“北

方房地产开发公司”钢铁公司以5000万现金投资,王某的房产公司以现金,设备合计5000万投资。

双方签订《出资协议》,由王某担任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

不善,拖欠工人工资、工程款等。工人和物料供应商到钢铁公司董事长李某要求钢铁公司偿还,为

国,遂诉诸法院。答: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营造北方房地产开发公

司,子公司的民事责任由他自己承担。

△公司的能力(P60-62)是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自己的意思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责任的资格。

△权利能力:对于公司权利能力有哪些限制性规定:①性质限制②经营范围的限制③投资能力的限制④对

外担保能力的限制。

[例]根据公司法德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由谁作出决议(A)

A股东大会B董事会C监事会D总经理

△行为能力:由公司法人机关形成意思表示,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实现公司的行为能力。例:ABCD四大股

东。A对公司担保,只能由BCD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票数过半决定,即若D未出席,只可

由BC表决,有表决的数量,不是人头决定,是资本决定。注:公司的“三会”制度是公司的法人机关。

董事长、权行董事、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设立、变更、种植清算、登记制度

1.公司的设立制度:公司的设立是发起人为了使公司得以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区别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①内容不同:设立——发起到成立过程;成立——公司设立之后。②发生阶段

不同:公司设立——营业执照颁发之前;公司成立——营业执照颁发之后。③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

——发起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发生在设立人和股东之间。公司成立——法律行为。④法律效力不同:公

司设立——不具法人资格,不能从公司名义进行活动。公司成立——具备法人资格。⑤行为人不同:公

司设立——行为人:发起人、认股人。公司成立——申请人,有权批准成的机关部门。⑥解决争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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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公司成立——《公司法》等法规。公司设立——协议、约定。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不同:①发起人或认购人的股份比率不同。发起人——100%认购;募集人——35%

以上。②分期出资:发起人可分期出资;募集设立则需一次性认购。③发起设立比募集社体简单,募集

设立程序复杂。④各有优点、缺点。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下列决议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的有(CD)

A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B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C对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D对修改公司章程作

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三会”制度的议事规则:就继制度:

①主持制度:董事长→副董事长→推举董事;执行董事②召集制度: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股

△股东会:⒈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⒉以后的股东会会议:①公司设立董

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

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次③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

和主持;3..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CD)

A总经理B董事长C40%的董事D代表20%表决权的股东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两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公司未弥补的

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三分之一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会议的表决方式①一般表决②特别表决:表决权超过2/3以上,以上①②③④都属于特别表决,国

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证券是特别表决事项

△董事会

⒈董事会的组成:3~13人。注意:①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

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长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委派——国有独资公司;选举——

绝大多数公司)

[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80万元设立了纬东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

15万元,2006年4月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

法》规定的有:(ABCD)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由乙担任D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注:担任执行董事长就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可以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董事会会议

①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活着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活着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监事和股东不能召集董事会。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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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会的组成: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②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③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④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ABCD)

A本公司董事B本公司经理C本公司经理D本公司财物负责人

[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BDC)

A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B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C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D

△我国公司的设立制度:我国实行核准主意和严格准则主义相结合。

思考:①特许主义和核准主意的区别是什么?“特许为立法上之特权,核准为行政上之特权“——张国建

特许主义——立法,对公司能力有限制,通过法规形式。核准主义——审批制度,行政上的审核。

②哪些公司需要实行核准制度主义?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之类的一

些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金融机构。

注:公司成立之前,把资本拿出,则叫抽回资本,合法。公司成立之后,把资本拿出,则叫抽逃资本,不

合法,有抽逃资本罪。

2.公司的变更,种植和清算制度P69-73

[例]下列公司合并感适中,使得合并各方的主体资格均归于消灭的是:C

A吸收合作B存续合并C创设合并D并吞合并

[例]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A)组成

A股东B董事C监事D股东、董事、监事共同

对比个人独资与公司通知和宣告债权人的期限。

个人独资企业:①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②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为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

权。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该责任消灭。④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

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激光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①公司合并自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公司应当制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过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练习]

公司对外投资有哪些限制?云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200万设立,近年经营状况,

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⑴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⑵和某建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一批滞销的建

材销售给该建筑公司;⑶与宏达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A,专门生产运动鞋,A公司注册

资本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云衣公司据顶出资210万元。

答:⑴作为普通合伙人不允许。→因为作为公司,不能对其他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有限合伙人:

允许。⑵可以,合同有效,但其超经营范围行为受工商部门惩罚。若签烟草等专卖合同,则无效。⑶云

衣→独立法人,与宏达成为合作股东。限性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不限数额→投资资本。是合法的。

[补充:公司法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解析:当公司僵局出现时可以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以公司权利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

司法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司债权收益。

[案例]北京手里司法解释公司案

2002年1月14日,北京某研究所为泰州某公司,自然人王某,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组成资本858

万元,某种研究所以货币资金出资430万元,泰州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228万元,王某以非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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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很困难,钱三年累计实现销售收入不足30万元,亏损达70多万

元。2005年后就已完全处于停止状态,但当年又发生亏损70多万元。公司曾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但

最终难以形成决议。此后,公司干脆连两会也召开不起来,但其间万某却利用自己担任公司又无法罢免

的总经理职务身份,依然每月从公司领取达3万元的工资,股东矛盾无法调和。作为现金出资的两大股

东,要求立即解散公司,而作为王某避而不谈,而《公司章程》又规定,解散公司,必须经全体股东一

致同意,显然,公司到此已无法执行解决问题,预示,形成诉讼。

解析:货币出资人对公司的盈利、亏损较敏感。详细分析据公司法183条4个方面

3.公司的等级制度。

△设立等级一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①公司名称的确定:确立公司的民初后,6个月之内可以修改名

称,公司成立之前不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②申请设立登记的主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部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在创立大会后的30日内。③设立登记出资方

式:可以以货币、土地使用权、专利、不动产等方式出资。不能以劳务,不可量化之物(信用、自然人、

姓名、商誉),不具完全物权之物(特许经营权,设立抵押的财产)等出资。④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

立日。

▲变更登记

(1)哪些事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凡是营业执照上的规定,都要登记——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

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股东股权转让、合并分立等等。

哪些事项变更不需要变更登记只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公司章程为设计的登记事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

理发生变动。

(2)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A住所地变更;迁入新住所前;B减资、合并、分立;公告之日或作出决议之

日后的45日;C除以上两种的所有,(包括增资)公告之日或作出决议之后的30日。

[例]辨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不需作变更登记,只需备案处理。

[例]下列关于变更登记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是:(BD)

A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必须报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只需办理备案

B公司的名称变更,应当自作出决议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45日

D公司分立,应当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登记

①总公司应当从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执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总公司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②

分公司被撤销或被责令关闭等由总公司在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

哪些事项需要本例注销登记?公司依法被宣告破产;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

依法给予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有限责任公司

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⒈股东法定人数的规定:1~50人(新《公司法》可成立1人有限公司)⒉法

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公司最低10万元人民币)⒊法定出资方式:股东可以

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来作价出资,不得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

或设立担保的财产出资。

[例]甲、乙两公司和郑某、张某准备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拟定公司的章程时规定出资方式,下列表

述符合规定的是:C

A甲从其获得某商品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40万出资B乙以某企业的商誉评估作价30万出资

C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评估作价40万出资D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的房产评估作价50万出资

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P63-66):⒈我国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修改△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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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10万降至3万),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由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下列最低限额:⑴从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⑵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⑶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注册资本可以分步到位:P65

[例]旧《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限制:江苏省甲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经营简称批发业务的两公司。

丙因经营需要向南昌市建设银行贷款56万,但到2000年到期时丙无力清偿建行贷款银行在追逐时查明,

甲公司实际只向丙投入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为汇入丙公司账户。建行于2000年底向提起诉讼,称

按照《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从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足本不得少于50万元,但丙实际注册资本只有

48万元,因此不具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旧《公司法》不允许分期出资;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万元。2006年新公司后注册

资本可分步到尾。全体股东首次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总注册资本20%,也不可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注:要想不低于法定限额3万元,又想首次出资最少,可分期出资,则有限公司最低总注册资本至少为15

万元。15*20%=3万元

[案例]股东能否以管理能力出资?张李王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家具生产。其

中,张以厂房、设备评估作价25万元出资,李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出资,王原作为一家具厂的厂长,

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三人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问:该

公司能否成?

王的管理能力不可量化,不能从此出资。张+李>3万元。该公司符合成立条件(人数、注册资本、生产经

营范围)。公司可成立。王的出资方式不可,是其内部问题,与公司成立无关。

2.出资方式的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来作价出资●运用提示①以非货

币资产出资应该评估②以货币出资应该足额存入指定账户③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办理财产转移

手续④以专利权出资应到专利机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⑤股东缴纳出资后的须由依法设立的验资

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出资问题上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任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

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实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

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

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例]出资问题出现违法行为怎么处理?ABCD成立甲有限公司①B以100万房产出资,但未过户,不

承担出资义务,虚假出资,要承担违约责任(二十八条)②B以100万房产出资,过户,后又抽回,

抽逃出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严重还会承担刑事责任③B以100万房产出资,过户,一段时

间后加入E股东,E发现B出资的房产只值40万,差60万,出资不实(三十一条)B补足差额60

万,若B无钱,则以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ACD来补足。

[补充知识: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约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有二:①有违约行为;

②无免责事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

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金钱责任中常用,补救→修理、更换、退货、减价

等季节性生鲜物品,赔偿→一般为赔钱

[例]ABCD一起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B在公司设立时称以价值100万房产出资,公司经营一段时间

后,E加入公司发现该房产的实际价值只有40万,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的100万,下列行为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是(AB)

A由B补足差额BB财产不足支付时,由ACD承担连带责任CB财产不足支付时,由ABCD承

担连带责任DABCD都不必补足差额E公司股东会决定,免除B的责任,ACDE都不需补足差额

国家规定:我国资本充足原则,资本必须充足,不可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正常转让: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特殊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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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股东通过转让股权退出公司

[案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正常情况

甲乙丙丁分别出资10万,10万,20万,20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甲在设立初期个人对外友10万的

债务,在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想通过转让股权偿还外债。情况一:(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甲把股权

转让给乙丙或丁,只需通知其他股东,采用自由转让的原则。情况二:(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甲想

把股权转让给戊,甲必须书面通知乙丙丁,丁收到甲的通知30日未答复;乙丙都想要优先购甲的股

权,丁收到通知若不同意,就要购买;若不同意,也不购买,就是为同意。解析:30日未答复,视为

同意转让,若也在30日答复不同意,则要购买,若答复不同意,也不购买,则也视为同意转让。

①若戊、乙、丙都以9万购买,乙丙可优先购买,或公司协商,让其分买。②戊出10万,乙丙出9

万,则戊购买。③戊出9万,丙出9万,乙出10万,则让乙购买。△看价金,谁高谁买;局内局外

人价金一致时,局内人可优先购买。

[补充]特殊转让:第七十三条[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

的股权时,应当通知之日走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异议股东股权的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

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⑴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这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⑵公司合并,分离、转让主要财产的;⑶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

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法院是否可以强制公司发放红利?华语公司是甲乙丙丁四个股东投资1000万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分别出资900万,20万,50万和30万。甲为董事长,从事小型水电站的经营,效益颇丰每年

税后盈余都有70多万,但甲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在股东大会上不顾其他三人故其余三人向法院起

诉,要求法院强制公司发放红利。(法院无资格强制其公司发放红利)

[案例]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张某和李某共同投资成立A工贸公司,当事张某与赵某已

婚,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张某出资40万元,从2007年起张某和赵某闹离婚,虽然已经办理离

婚手续,但就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协议。2008年1月赵某诉至法院称:公司是丈夫婚后投资设

立,丈夫的股份以及分红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50%进行分割;张某认为应尊重其他股东(李某的

意见),李某并不同意赵某加入。解析:该公司为婚后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股东会

性质

权利机构全体股东组成

职权

①投资经营决策权②人

事权③审批权④重大决

议权⑤修改公司章程权

议事规则

《公司法》第39条——

第44条:首次股东会议,

定期股东会议,临时股东

会议

董事会决策机构

执行机构

3~13人组成

①召集股东会议②决定

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③制定有关股东会决

议的重大事项的④决定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监事会监督机构

1~3人组成

①财务监督权②经营管

理监督权③提案权④召

开临时股东会议提议权

⑤代表投诉权⑥特别事

项监督权

《公司法》第56~第57

条:监事会会议

《公司法》第48~第51

条董事会会议;经理的设

立;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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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形式下列职权。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㈣审计批准监事会或

者监事的报告;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㈨对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㈩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㈡执

行股东会的决议;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㈣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㈤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方案;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㈨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其报酬事项;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㈠检查公司财务㈡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组织股东会会议;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㈥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例]根据公司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是(C)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B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C对发行公司债权作出决议

D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㈠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每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

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

[案例]挂名股东的一人公司债务如何承担?2000年,范某人筹资50万,与另一个自然人郭某为挂名股

东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记载范某占60%股份,郭某占40%,A成立后欠B公司货款60万,

B公司多次索要无望,于是诉至法院,在诉讼中B公司经调查发现,A实际系范某一人出资设立,郭某是

虚设股东,于是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否认A公司的法人资格,确认A为范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并使范

某对A公司所欠B公司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情形,如:自我交易行为——股东与公司的交易行为,超额报酬行为,滥用公

司人格以逃避税赋/债务——利用职权

●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涵义▲新《公司法》于20条第三款引入了该理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公司股东私分公司财产应承担什么责任?甲乙丙丁投资成立一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甲乙丙将某

笔业务的应收账款没有入账,而是将其私自瓜分,股东丁如何追究其余三人责任?追究方式有两种:⑴股

东的代表投诉权:以公司名义起诉,理由“侵犯公司财产”⑵股东的直接诉讼权:以个人名义起诉,理由

“甲乙丙侵犯了丁个人利润财产”。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章程制定特殊(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股

东会制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独资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组织机构特殊①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职权②董事会是权力机构,

但只可以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重要的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③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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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专人制度(P79)⑤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重大事项: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⑤发

行公司债券(此条仅对国有独资公司而言)

[例]下列事项中,无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有(AC)

A公司名称变更B公司申请破产C变更D公司合并分立E公司增减注册资本

五.股份有限公司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公司法》第七十七条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②发

起人认购和筹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份发起,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采用筹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住所。

[案例]股份有限公司怎样设立?2006年,某煤炭集团有限公司(A),某手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B),某百汇

商厦(C),某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D),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公司(E),永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F),6家公司

以募集资金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AB是中国公司,CD是合资公司,EF是外资公司,公司总资本

为1200万,发起人认购500万,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成立筹集会,租赁了办公楼和购买了相应设

备,起草了章程,招股说明书。

分析:①人数限制,半数以内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500万,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

35%以上,500万>420万③程序规定④公司住所⑤相应设备,以上缺一不可,所以该公司可成立。

注:国有独资、商行、公务员、国家行政机构不可作发起人。

2.创立大会(性质相当于第一次股东会)●发起人应当向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

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创立大会应有代

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表决权

“过本数”通过●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

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创立大会的职权《公司法》

第九十一条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对公

司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⑥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案例]什么情况下发起人负返还责任?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6年3月1日至

2006年5月1日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5000万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该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

后,拖延至2006年6月1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知,股东要求该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

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

4.发起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当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

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能设

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购人已缴纳的股款,付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工程中,由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

注:与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比较,尤其是虚假出资方面的不同。

㈡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注:与有限责任公司作比较)①董

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锁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两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

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

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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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董事会由5名成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在2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情况有(ACD)

A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B未弥补亏损达1000万时

C监事会提议召开时D持有该公司2%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①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长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②董事

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是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的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注意: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例]甲为上市公司,其董事会4月1日发布通知,在5月1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董事会的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仅为选举更换独立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但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还通过了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分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时,应事先拟定,提案,董事会提前做出通知,

只有更换独立董事有效

2.董事会△董事会的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临时董事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

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临时董事会召开的条件: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

△董事会决议的做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

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

[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该董事会某此会议发生下列

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AC)

A因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副董事长王某主持B通过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由股东大会决定

C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由副董事长王某兼任经理的决议D会议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后,

由主持会议的副董事长王某和记录员签字存档→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补充]关于签名: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回忆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股东太多选其代表签字)⑶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监事会,“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⒊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

于1/3。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㈢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⒈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对比P6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全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⒉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克提议,无表决权;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独立董事是指不再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应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职责在

于对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⒊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职务席位(P84)⒋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派出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的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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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由过半数的“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既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补充: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案例]小李是夏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于没有公司股份,小李一直因自己只是“高级打工者”而感到

遗憾。于是,当小李手头的资金开始充裕时,他便和朋友小张、小王两人一起成立了五洲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电缆生意,自己当上了老板。因为业务发展的需要,两公司欲订立一个电缆买卖合同,由夏和向五洲

购买电脑以供生产;小李觉得这是一个发展五洲的好机会。于是小李参加了讨论董事会有关事项的讨论,

而自己行使并且代理另一名董事行使了表决权表示同意。并通过自己对董事会的影响,故意将电缆的市场

价格提高了百分之二十,只是夏和公司最终签订了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合同,遭受经济损失40万元。分析:

小李没有资格做表决,必须要有无关联关系的董事来表决。

●三种产生关联关系额形式:①由资本作为纽带:公司之间相互参股,通过控制对方股份交叉控制;②由

协议、合同形成;③人事、股东、董事(如上例,小李即使五洲股东,又是夏和董事)。

㈣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⒈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总结]公司法的精神:自治、效率、平衡。

自治精神;突出公司的自治,凡事应由公司自己决定的事情,都由公司自己决定,公司法不以强制性规范

予以干预。例如:公司法中关于转投资、担保、接待的规定;突出公司章程的地位与作用;完善公司治理,

包括目标、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等;效率精神;方便公司设立;改革资本制度;利益平衡;突出股东权保

护,特别是中小股东权保护;确认利害关系者利益;职工;债权人。

例:乙企业是甲上市公司股东。乙与甲交易称关联交易。假设甲共有9个董事,某天开董事会就加以关联

交易进行表决,有4个来自于乙有关联关系,5个无关联关系至少要有3人中2人通过,才可通过决议。

分析: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九位董事,①~④来自于以(关联关系,无表决权),假设只有⑤⑥出席,则不

足三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练习]⒈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A必须经过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D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D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授让权

⒉下列可作为实物出资的选项是:D

A保管物B租凭物C担保物D股东可以依法处置的机器设备

⒊下列符合我国关于设立一人公司规定的是:C

A只有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B只有一个法人可以设立

C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可以设立D一律不允许设立

⒋下列不属于创立大会法定职权的是D

A对公司的设立费用是进行审核B通过公司章程C选举董事会成员D对发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⒌两家国有企业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由:B

A股东会选举产生B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C监事会指定D工会指定

⒍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会决议的事项中属于法定特别决议事项的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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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选举和更换董事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C发行公司债券D修改公司章程

⒎公司法不禁止本公司(D)兼任公司监事

A董事B经理C财务负责人D营销负责人

⒏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额(D)以上的股票。

A15%B25%C35%D45%

⒐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义务有:ABD

A不得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B不得泄露公司秘密C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负责人

D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开放账户储存E必须出席股东大会

⒑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公司有(CDE)情形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3时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2/3时

C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1.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主体有(AC)

A股份有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国有独资公司D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12.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事项有(BDE)

A公司注册资本B股东的出资额C公司登记日期D出资证明书编号E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案例]水晶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

本总额与实际情况有悬殊,2008年4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月,股东会以代表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40万,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问题:依据《公司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分析:必须要进行公告,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之后才可以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章合同法关键词:促进交易

考点:合同的分类;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责任;融资租凭合同;合同的订立;和哦年该履行中抗辩权;违

约金、定金的使用原则;建设工程合同;要约的承诺;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合同;要约和承诺;

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使用防伪:《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合同,因此要区分债权合同与分身合同,行政合同;合同

分类的意义在于各类合同使用的规则不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分;合

同的相对性

△什么是合同?《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可以处在以下三个阶段:㈠创立阶段,当事人通过签立合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㈡变更阶段:当

事人通过签订合同变更他们之间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㈢终止阶段:结束他们之间已有的债权债

务关系。

△合同=合意+债(想法和做法不一致就地表有瑕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两个意思表示一致即构成合意;意思表示有瑕疵,不影响合意的存在;合意可

以是明示形式,也可以是默示形式,合意还可以是混合形式。

[案例]该观点是否正确?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

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送到之日起10日内送货”。甲方回邮

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在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

送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15日内送到。乙方拒绝,

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举手。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

库公司)的仓库。乳液,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损毁。甲方起诉至法院。有人认为:甲乙双方就第一

批货物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不成立,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第二批货物在甲丙之间,应有甲承担风险。分析:

①甲给乙寄送价目表→要约邀请→eg广告。②发生Email→要约③另外100台,20天后→新要约④乙未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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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新要约不成立;⑤甲送100台,乙方接收→行为承诺⑥甲再送100台,乙拒收→行为否认要约,合同

不成立⑦丙承担仓储→甲丙形成保管合同,由丙承担责任。

●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要创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

系;债权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

[补充]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旨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

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不

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和同上的义务。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买卖不破租凭:租凭物在租凭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凭合同的效力。

租凭合同的承担人可以以自己的租凭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建设工程合同: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的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

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的分类:P90①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不真正双务合同(附义务的

赠与)。区分意义:双务合同两个义务的旅行时有顺序的,如果要求甲乙同时履行,这就产生同时履行

抗辩权;甲先履行,乙后履行。乙可以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甲可以不安抗辩权。而单方合同是一方履

行,因而不存在履行顺序的问题,单务合同是不能成立履行抗辩权的。Eg:带息借贷——利息与本金不

可构成对价性——属单务合同。②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意义:①生效的条件不同:有偿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则生效、无偿合同:交付表的物才生效。②对当

事人的意思能力要求不同:对方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要求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对当事人责任不

同④对善意取得的作用不同

[案例]有偿合同与善意取得。原告许与被告阎商谈准备合作投资经营酒楼,并选定第三人梁的私房为合伙

经营场地,3月31日,阎与梁签订了为期4年的房屋租凭合同,约定房为每年6万元。同年4月5日,许

与阎签订合作投资合同。许按约定投资18万元购买设备并对房屋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装修,阎承诺以承担

1年的房租6万元作为投资,但实际支付梁房租1万元。在试营业期间,阎未按期支付房租,梁多次催要。

阎由于没有支付能力,遂于11月5日与梁协议解除了房屋租凭合同。约定,如阎在一个月内不能按时交付

房租,该酒楼财产设备不再作价,全部归梁所有。此后,阎未能交清房租,遂以酒楼的财产折抵房租。事

后许以阎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与第三人签订解除房屋租凭合同,将酒楼属于其个人投资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

折抵给梁所有,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阎与梁签订的解除房屋租凭合

同无效,判令梁返还财产,并由阎、梁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分析:①关键合同→解除房屋租凭合同②

梁作为房东,得到财产→若阎一直按期付租,无偿将财产转给房东,签订的是无偿合同,应返还许财产③

若是有偿合同,则为善意第三人,无需返还。

合同分类:③按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定金、自然人借款、保管、借用等合同一般属于实践合同。•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还是缔

约过失)EG:赠与——属诺成合同——若有社会意义,义务的行为则为实践合同;运输(运人、运物)—

—承运人收取货物检查后签托运单——承诺合同

[举例]借用合同(无偿、单务、实践)•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交付管物;另一方为其保管,收取保费)

(有偿、双务、实践)•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无偿、单务、实践)•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利

息的借款合同(有偿、单务、实践)•赠与合同(无偿、单务、诺成)

④法定是否要求特定形式:要是合同(法律法规)和非要式合同(法律未规定)

•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⑴书面:金融机构与借贷款人之间的节哀;六个月以上的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定金、抵押合同⑵登记:A抵押;B专利申请或转让;C注册商标

转让。⑶批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区分意义: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无效、不成立;原则:

不成立或无效;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法第36/37条)只适用于欠缺书面要式;另:6个月以上的租

凭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215条)

⑤按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名称: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是否在合同法分则上有举例P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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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意义: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无名合同则先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无规定时再适

用合同法规定。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P91~92

[例]下列各项中,除双方当事人意思标识外,还需要支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有:C、D

A普通的买卖合同——诺成合同——意思表示B委托合同——诺成合同

C动产质押合同——实践合同D定金合同——实践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主要知识点:要约承诺的规则和合同成立的时间;格式条款限制使用规定

●合同订立的程序P92~93

完整的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邀请——要约——新要约——再要约(对新要约的再次变革)——承诺

Eg:发传真、Email、打电话等→考察合同订立程序;商业广告——要约邀请——细节未列明。注:并非只

有卖方给买方。

[例]A企业向B企业发出传真订购一台设备,列明了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但要求B报价,

该传真属于要约邀请。解析条款/细节列明→要约;未列明→要约邀请;要约并非只有卖方给买方。

B企业收到传真后,又向A企业发传真,列明了设备的单价,因此属于了要约。A收到传真后向B发出传

真,对单价进行了调整,着属于A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为,因此原要约失效,该传真属于新要约B企业向

A企业发出传真,同意了A指明的价格,该传真属于承诺。

[补充]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指希望和两人订

立的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

请。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某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出售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

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

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诉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表述正确的是:B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部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有名称(甲公司)有标的、数量、付款、履行期限→要约;若广告中已标明数量有限,早到早得则

甲不承担违约责任。

●要约

要约的实效、撤回和失效: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⑵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⑶在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是下列情况要约不得撤销:⑴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⑵要约人以其他形式的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⑶受要约

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作作了准备工作。

例:甲于4月1日向乙发出要约:①乙4月3日接到,则4月3日生效(到达时生效)②到达前/生效前撤

回要约,属撤回③乙收到,但未承诺前,若甲后悔,属撤销④若要约中要求10日前承诺,但乙未看到,15

日才承诺,叫延迟承诺,若甲以超期限驳回乙要约,则乙为新要约。(要约的生效与失效P92;要约的撤回

与撤销P92)

●承诺

承诺即“完全无条件接受”——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在法定期内作出完全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撤回,但不可撤销。

新要约,再要约:延迟承诺一般是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再

要约是针对新要约而言又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补充]订立合同的集中特殊形式: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订标是承诺;拍卖合同是要约邀请,拍

20

卖人“落锤”是承诺;寄送价目表/商业广告大多数属于要约邀请。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般条款P93;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

对方席上的条款。

问题:⑴什么样的格式条款无效?⑵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该如何解释?P93~94①②

①⑴格式条款里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立权利⑵在合同中已列出该情况属无效(协议

中列出),以协议为主⑶免责条款,对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故意,因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

[链接]生活中常见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折折商品概不退换;药品是特

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与其商品不退换不维修;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

饰品,与其商品不退换不维修。分析: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

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地游玩,发生事故商场拒不负责;《超市存包

须知》: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

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无效合同P96效合同的处理:⑴返还财产恢复原状⑵折旧补偿⑶收归国有/集体/第三人。例:若出现第

三人,则看第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合同,若属合法,则视为标的物不存在,若为非法,则视为标的物

存在。

可撤销合同P97例:3月10日甲乙订立合同;3月15日甲发现重大误解;3月20日甲向法院申请撤销;

4月10日法院裁定解析:①从3月10日则无效;②知道事由之日起/年内可申请撤销(可撤销合同一单

撤销,自始无效)

例:甲乙公司于2001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旦乙收回其应收账款。11月14日,

乙的银行账户上收到10万元的应收账款,乙于当日即向甲汇款,履行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

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的生效日期为:B

A11月1日B11月14日C12月1日D12月4日

关于合同效力部分的练习

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

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

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A该买卖行为无效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CD

A甲乙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第三人丙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

B某公司注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丁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合同

C代理人甲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丙订立的买卖合同→(主体资格欠缺)效力待定

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独立与他人订立的1000万元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甲乙订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诈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下

列有关被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A自合同订立时无效B自己提出撤销请求时起无效

C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请求时无效D自合同被人民法院撤消后无效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抗辩权:㈠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

权的权利,在合同法中,指债务人有权利对抗债权人的权利。种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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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㈠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

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应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适用范围:买卖、互易、租凭、承揽、有偿

委托、保险、雇佣等双务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无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履行要求。

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利拒绝其履

行要求,其含义不包括:BDE

A该规定针对的是双务合同B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C后履行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

D后履行的行为属于不能履行E该规定属于同时抗辩权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

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贷款6万元,条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资金

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贷款6万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

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形式的权利是:B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撤销权

不安抗辩权:[说明]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A在4月1日之前发货,B后付款,

但A企业在发货之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B丧失商业信誉或者经营状况恶化,4月1日可以形式不安抗辩权,

种植履行合同,并通知B

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

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

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亲她情况。

●合同保全:①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形式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的债权”是指基本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

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例: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以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下列各向债权中,不得提

起代位权诉讼的有:ABCD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B靠劳动报酬请求权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其D因继承关系长生的给付请求权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贷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后得知下列情况: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

买卖合同,甲公司已付款,但丙公司未按期交货;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

司分期付款,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现丁公司已有两笔到期货款尚未支付。

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符合规定的

有:D

A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交费

C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了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D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想自己支付到期贷款

②撤销权——因债务人刚起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

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

万元,A到期不清偿②债务,C企业欠A企业100万元,如果A企业主动放弃该110万元,或者将100万

元设备无偿赠送给D企业,或者将②100婉约按的设备以3万元的价格无偿转让给非善意的E。

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的有:ABD

A放弃到期债权B无偿转让财产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况的

●合同的担保:⑴合同担保由哪些形式;⑵抵押和质押的区别。P101~103

22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合同条款和内容的比变更为“变更”,合同主体的比变更为“转让”;变更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未变更;合同变更需要具备的条件P103;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

部分没有溯及力。

●合同的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

不发生效力。[补充]债权人转让主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06年1月1日还款,C以设备为A企业提供抵押,B银行将债

权全部转让给甲企业,转让主权利时,从权利一并转让。甲此时为新的债权人,甲在取得注债权的同时,

也取得对C设备的从权利,也取得对C设备的从权利。A到期不无偿债务时,甲可以对设备形式抵押权。

[补充]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消权,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例:A欠B100万,B欠A80万元,如果B将

1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C,A对B企业享有的抵消权可以向C主张,A可以仅向C消偿20万元,然后C

向B追偿80万元。

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例:A与B2001年签订合同,A欠B100万,C欠A80万,A迟迟不还至2003年1月

1日。⑴B可在2003.1.1~2004.1.1行使撤销权。⑵若该事已发生五年,而B为采取任何举动,则不可撤销。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甲将其债权转让给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C

A如果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B如果甲未通知以,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C如果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

D如果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该协议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

●合同不可转让的情况:⑴出版、赠与、委托、雇佣合同不可转让⑵按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⑶按法律规

定不可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P104合同权利义务一起转让P104

例:AB两个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A向B发货,实际发货过程中,A表示由C向B发货,

当债权人A转让债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B的同意。

●合同的终止(主要知识点)

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⑴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⑵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⑶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⑷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⑸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

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提存的法律效力: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⑵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⑶提存费用由债权

人负担。注:孳息:法定孳息→由借款利息、租凭产生的收益;自然孳息→由人或物本身性质(本体)

产生的收益。

●抵消的两种情形:⑴法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

主张抵消。⑵约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想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

消。例:甲乙签订了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

要求甲返还贷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AC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归国家所有

第六节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P94~95)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

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

23

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先合同义务有:协助、通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

则所为。(商业机密满足的条件:①部位公众知晓性②能为权利人带来权益③具有实用性实际经济价值,

一定期内有回报④采取保密措施)

例:A公司应B公司之约赴京洽谈签约,后因双方对合同价格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而未能签订合同。

对A公司赴京发生的差旅费应由:D

A.B公司承担缔约国是责任B.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D.A公司执行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⑴内涵不同:缔约P94违约P107⑵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合同

订立过程中违约——合同订立后;⑶对当事人受损的要求不同:缔约——对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违约

——不管其是否受损;⑷赔偿数额限制不同:缔约——无规定违约——双方当事人事先商定。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⒈继续履行——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注:不能

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继续履行

⒉采取补救措施——指使合同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守约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

小,要求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虽有不履行合同之事实,却可免除违约责任之情由⑴在私权处分,意思自治,合

同自由的原则下,当事人可约定免责事由;⑵不得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

损失的方面做出免责条款无效;⑶单方宣称免责的店告示也属无效

免责事由:⑴不可抗力:a不可抗力与违约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可抗力在前,违约成立事由在其他地方,

对合同履行地无影响,违约成立)。B两项义务:通知对方;证明。⑵货物自损⑶债权人过错

注:联系合同解除的情形。

第十四章破产法

关于管理人的规定表决权的行使:三构成——财产、债权、费用一顺序——破产清偿顺序四技能—

—取回权、别除权、抵消权、撤销权

▲主要知识点●破产的原因(界限)●取回权、抵消权●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效力●破产的费用及公益债

务●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如何处理●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的组成和职权●重整程序●债权申报●

●破产财产●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破产财产年的清偿顺序●破产裁定的法律效力

一.破产及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适用范围(P321)●破产的法律特征

[例]下列关于破产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的是(D)

A破产是一种法定程序B破产是一种法定偿债手段C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D破产程序属于行政

诉讼程序

●破产的特征与特征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发清

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程序

●特征:①是一种法定偿债手段②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③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④是一种

强制执行程序。

破产法——程序法&④实体法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财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成由其进

行重整,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①是一种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②既有程序规范,又有实体规范

破产法主体适用范围P331—P332

二.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24

●破产界限P332●破产申请的主体P333●破产受理时间P333▲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

[补充]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

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

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资格——由法院制定产生,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例]关于管理人,下列表述正确的有(BC)

A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的B管理人由法院制定产生的C债权人会议可以向法院申请交换管理

人D管理人可以随意辞去职务

●管理人的组成①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③依法设立的会计事务

所④依法设立的破产清算事务所⑤⑤由其他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如资产评估机构

●那些不能担任管理人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③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的(①债权债务相关人②在其破产前三年内在其企业担任的控股股东③破产前三年在该企业当过董

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④在其破产前三年内为企业做过系统会计报告审计)

注:①与该企业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人②在该企业破产前三年内曾是债权人的股东③在该企业

破产前三年,曾担任过债权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例]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机构或人员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有(C)

A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B依法设立的会计事务所C因贪污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D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管理人的职责: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

告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

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

律程序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㈨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管理人应当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提交重整计划㈩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债务人的财产●撤销权,一般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㈠无偿转让财产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

债务损失财产担保的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㈤放弃债权的。个别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6个月内,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例]法院于2000年9月10日受理破企业的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管理人可以依法行

使撤销的情形有:(BCD)

A该企业在1999年8月1日对还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B该企业在2000年4月1日无偿转让企业的价

值10万的机器设备一台C该企业在2000年5月8日与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债权D该企业在2000年7月

1日将价值25万的车辆作价8万转让他人

●抵消权抵消权行使的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该债务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前②抵消权只能

由债务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申请③抵消权能在破产财产清理分配之前行使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不得抵消: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例:乙欠甲100万,甲

欠丙120万,甲破产,乙出20万向丙购买债权,乙不可用其120万债权抵消欠甲100万的债务㈡债权

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

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例:甲欠丙120万,丙得知甲要破产,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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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从甲购买120万设备,未付款,丙的未付款不可与甲欠丙的债务抵消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

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例:乙欠甲100万,乙卖给甲100

万设备,未付款,乙对甲的债权不可抵消乙欠甲的100万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P336取回权P337

取回权①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

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②特别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家的债务

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

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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