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

更新时间:2024-11-08 09:25: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二胎生育险报销标准)

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

证据学讲义(九)

第八章证明对象

第一节证明对象的概念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和特征

1、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

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诉讼中的证明对

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

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2、证明对象的特征

A.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

念。

B.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

C.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

D.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二、程序法事实与证明对象

程序法事实,比如回避的事实、管辖的事实、

审判组织组成的事实、期限是否可以延长的事

实、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

执行的事实等,能否成为证明对象,学理上有肯

定、否定、折衷三种观点、我们同意肯定说,认

为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理由有三:

(1)诉讼法是实体法的实施法,查明程序

法事实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遵守法定程序,保证

实体法正确、公正地实施。

(2)当事人可能对程序法事实发生争议,

从而使程序法事实可能构成系争事实。

(3)诉讼中有争议的程序法事实,有关司

法机关也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对其

中有的裁决不服,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对有

的裁定甚至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三、证据事实与证明对象

证据事实,也就是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

映的事实。证据事实能否成为证明对象,学理上

也存在肯定、否定和折衷三种观点。我们赞同否

定说,即事实证据不能成为证明对象。理由三;

(1)证明对象与证明手段之间是目的与手

段的关系,不能将目的与手段混同。

(2)证据需要查证属实,但并非需要查明

的所有事实都能成为证明对象;查证属实只是证

据作为证明手段的资格条件,而不是其作为证明

对象的充分条件。

(3)将证据事实排除在证明对象之外,有

助于证据法学理论揭示证据和证明对象各自的

特殊规则。

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

议的事实。

根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

的联系程度,可把证明对象地分为四类:要件事

实或主要事实;伴随讼争事实之发生的值况事

实;与讼争事实有关的背景事实;用来确定比较

标准的事实。

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联系起

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是以事实本

身的性质,把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或者

外在事实和内在事实两类,积极事实或者外在事

实属于证明对象,消极事实或者内在事实不列为

证明对象;二是以实体法律规范的性质,将证明

对象分为四类: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妨害事实;

权利消灭事实;权利受制事实。

我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几方

面事实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调整的、具

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可分为财

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个人的自然情况。

举例:某甲与某乙订有一买卖房屋

合同,后发生纠纷涉讼。诉讼中某甲提

出在签订合同期间自己正患有精神病,

主张该合同无效。显然甲的民事行为能

力的有无即为本案的证明对象。

b、民事行为(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化

的活动)、民事权利义务成立、变更和消

灭的事实,如登记结婚、订立合同等。

(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如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如债

权)和发生争执的事实

(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

(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1)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

的事实。

抽象行政行为多指行政立法;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

出的处理决定,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

强制执行等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

关的事实。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有关被告行政机

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二是原告是否

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

实;三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

事实;四是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目的是否正

当的事实;五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与案件

的事实。槽节和性质是否相适应。

B.有关抽象行为合法性的事实。包括三个

方面:一是作为抽象行政行为主体的行政机关依

法对不特定的人和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行为规则的行为是否合法;二是制定抽象行政行

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是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

围和效力情况。

(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括五个

方面: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

为是否违法;侵权行为是否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

造成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以及损害的大小;侵

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

系。

(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具体包括:有关

当事人资格的事实;有关管辖的事实;有关审判

组织的事实;有关审判程序的事实;有关采取排

除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事实;有关诉讼期间

的事实;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在诉讼过程中

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事实;有关行政诉讼执

行程序是否合法的事实等。

三、综合练习题

1.填空题

(1)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的事实,

又称事实或事实。

(2)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和

及其在诉讼中必须用加以证

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3)和证明标准一起,形成了证

明的方向、内容和目标。

(4)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指有关

和的事实。

(5)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

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

(6)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实。

(7)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事

实。

(8)证据事实也就是所记载和

反映的事实。

(9)要件事实是指司法人员

的事实。

2.单项选择

(l)证明对象是()

A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证据加以证明

的各种案件事实

B与证明责任在范围上是一致的,所区别的

仅是其法律属性

C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权利主张

D是法律规定的要证事实

(2)属于证明对象的是()

A法院违背回避的事实B证据事实

C众所周知的事实D公证的事实

(3)只有对()而言,才有所谓的证明责

任。

A证明标准B证明对象

C证据事实D证据规则

(4)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

A实体法事实B程序法事实

C要证事实D要件事实

3.多项选择

(l)下列属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是()

A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B犯罪行为实施已过多年,超过刑法规定的诉

讼时效

C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

D法院违背回避的事实

E需要查明的所有事实

(2)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主要事实通常包括

()

A被告人有无犯罪前科B被告人的一贯表现

C犯罪事实是否发生D谁是真正的犯罪者

E有关犯罪的主要情节

(3)下列关于证明对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证明对象是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客观事实

B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证明责任

决定了证明对象

C免征事由或不要证事由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D所有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认知或说明的事实

都能成为证明对象

E所有的要件事实都自然成为证明对象

4.名词解释

(1)证明对象

(2)证据事实

(3)要件事实

5.简答题

(1)简述证明对象的概念

(2)简述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的理由

(3)什么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6.论述题

(1)简述证明对象的特征

(2)为什么证据事实不宜成为证明对象

(3)试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4)试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5)试述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7.案例分析

(1)A市的顾某是著名的内画专家,他画

的每个鼻烟壶都能卖到550元人民币以上。B市

的某旅游商店以每个3500元的价格向顾某订购

了两个,双方约定四个月后交货,旅游商店给付

顾某2000元定金。

一个月后,海外某机构邀请王某出国讲学。

顾某在出国前,对他的一个徒弟说:“这两个壶

就交给你了,你临摹上我的两个壶,写上我的名

字,就当是我画的,那5000元就算给你的报酬

啦”

合同到期,旅游商店来取货。顾某将这两个

壶交给了旅游商店,收取了5000元报酬,后将

这笔报酬给了徒弟。旅游商店将这两个鼻烟壶放

在店中,被一个外国客商看中,用重金买下。该

客商回国前请有关专家鉴赏,发现是赝品,要求

退货。

旅游商店将顾某起诉到B市人民法院,要求

顾某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顾某认为“我是A市

市民”,B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问:a.本案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

么?

b.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能否成为

证明对象?

(2)1994年8月6日,王某从市人民商

场购买了一双A厂生产的国产名牌皮鞋,穿了

一个月后发现,该皮鞋质量低劣,鞋底已出现裂

痕。王某与商场交涉未果,向市工商管理局举报。

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人对市人民商场尚

未出售的56双该品牌皮鞋予以查封。并将王某

提供的皮鞋请有关专家进行了鉴定。经专家鉴定

认为,此皮鞋质量明显低于A厂生产的皮鞋质

量,属于冒牌劣质产品。据此,市工商局以市人

民商场为由,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做出处理决定;对市人民商场一万元。市人

民商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

消被告市工商局的处理决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

经济损失。

问:具体说明本案的证明对象。

(3)被告李文婚后家庭关系和睦,生有独子李

小,现年5岁,李家三代单传,对李小爱若掌上

明珠。1997年2月匕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

李文骑自行车带李小去邻村亲属家喝喜酒。席

间,李文喝了8两白酒,2瓶啤酒,已超过平常

5两白酒的酒量。当晚8时许返家途中,李文因

酒性发作不能继续骑车,便用车推着李小走。行

至离家约正里地的一块麦田地时,李文突然乱蹦

乱跳,口出狂言,说是身边来了许多鬼,然后把

自己的鼻子打出血进行驱鬼,又把儿子李小当作

鬼按倒在地,骑在身上用拳打,用牙咬,附近农

民鲁朋等人听到喊叫声赶到现场,发现李文边打

李小边喊:”‘快来看呀我抓到一个鬼,你们离

远点,用手电给我照着,我来打!”鲁朋等人见

李小满脸是血,生命垂危,随即将李小从李文身

底下抢出,送往医院。李小经抢救无效死亡。经

法医鉴定死者李小系头部受钝器打击造成脑出

血,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案发后,经对被告人李文进行精神病司法

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文行为当时处于病

理性酒精中毒状态之中。

请回答本案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

件事实的范围。

第九章证明责任

第一节证明责任概述(理解)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

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

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

成立的危险。

证明责任有如下特征: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

务相联系。

(2)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

系。

关于证明责任概念的争论,焦点是如何认识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理论界有以下几种

观点:

(1)同一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

即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

(2)并列说,认为两个概念完全不同。证

明责任专指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承担的证明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法律义务;举证责

任指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责任。

(3)大小说,认为证明责任包含了举证责

任。

(4)包容说,认为两者之间具有相互包容

的特征。

(5)前后说,认为两个概念是独立的,但

存在着前后关系。举证责任指提出和收集证据,

证明责任指判断和适用证据。

我们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一个概

念,两者可以在同一的意义上使用。理由有二:

(1)并列说和大小说,将证明责任和举证责

任仅从证明或举证的主体来区别,意义不大,不

符合诉讼制度发展的潮流。并列说、包容说和前

后说,将举证责任与诉讼风险割裂开,与诉讼的

根本原理相矛盾。

关于证明责任概念的争论,还有行为责任

说、结果责任说和双重责任说。行为责任说偏重

于举证行为,认为证明责任与当事人是否败诉没

有直接关系。结果责任说偏重于证明后果。双重

含义说则认为,证明责任包括行为和后果两方

面。

我们同意双重含义说。即证明责任既包括行

为责任,也包括结果责任。

二、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

(3)《行政诉讼法》第32条

三、证明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证明责任制度

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古代罗马法时代。

后人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

(二)德国普通法时代的证明责任制度

德国普通法时代采取了宣誓制度作为法官

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分为两种情况:一

是补充宣誓,适用于负担证明义务的当事人。如

果负担证明义务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

但在证明程度上已超过一半,则该当事人取得补

充宣誓权,经补充宣誓后,法官即可认定该待证

事实为真;二是雪冤宣誓,适用于不负担证明义

务的当事人。如果负担证明义务的当事人所提供

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明程度的一半,则对方当事人

即取得雪冤宣誓权,经雪冤宣誓后,法官即可认

定该待证事实为假。

(三)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证明责任制度

19世纪的德国学者最早提出,把证明责任分

为形式(主观)上的和实质(客观)上的两个层

次。形式上的证明责任简称行为责任,目的在于

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诉讼活动,强调其举证

行为,不涉及诉讼结果;实质上的证明责任简称

结果责任,目的在于供法官解决案件事实真假不

明的疑难案件,强调根据证明责任的负担确定案

件的胜败结果。

四.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概念

英美学者一般认为,证明责任概念的含义有

两个:一是证明负担,一是举证负担。

证明负担又称说服负担,是指当事人提供证

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事实认定者,对该

责任的负担者做出有利的认定。否则,如果需要

证明的事实真伪不明,对该事实具有说服负担的

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败诉后果。

举证负担又称提供证据的负担,是指双方当

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

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

证明负担和举证负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1)举证负担是当事人思行的第一次负担,

说服负担是第二次负担。只有在第一次负担履行

后,才产生第二次负担。

(2)举证负担解决法律问题,针对法官;

说服负担解决事实问题,针对陪审团。

(3)举证负担根据诉讼法和证据法要求产

生,目的是形成特定事实的争议,产生交给陪审

团审理的必要;说服负担根据实体法要求产生,

目的是解决争议,产生使陪审团做出事实成立的

后果。

(4)举证负担要求的证明标准较低,说服

负担要求的证明标准较高。

(5)举证负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

推进诉讼进程;说服负担固定于一方当事人,承

担败诉风险。

五、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性质的几种观点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性质存在几种

观点,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和负担说。

权利说认为,证明责任是责任承担者的权

利。

负担说认为,证明责任既非权利,也非义务,

仅是当事人为得到胜诉结果而在实际上产生的

必要负担。这种说法只将证明责任与败诉风险联

系起来,而没有与提出证据的责任或起诉成立的

风险联系起来。

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属于证明主体的法律

责任。既包括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也

包括不能证明时,承担其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既

非权利,也非义务。

义务说认为,证明责任是法律要求当事人履

行的诉讼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会产生相应的

法律责任。

我们赞同义务说。

*第二节证明责任的承担

一、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

1、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或自诉人承担。

A.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与其

承担的控诉职能相联系。检察

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

公诉案件中无罪判决。

B.公安机关承担一定的证明责

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事

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

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必须就

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

充分的证据。

自诉案件中C、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控诉,必

须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将说服自诉人

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

即设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犯罪嫌疑人并不

享有沉默权。

3、在下列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

证明责任

A.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B.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他提出反诉,

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

C.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4、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提出请求,

此时也负有举证责任。

二、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

(一)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学说

1、在古罗马时代,证明责任的分担有两条

原则:一条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一条是提出主

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

务。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

2、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形成了较有影响的

三大学说:

(l)待证事实分类说。该学说有两种分支:

一是消极事实说,消极事实说认为,主张积极

事实的人应当举证;主张否定事实的人不负举证

责任。如在借贷纠纷中,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

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主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

贷关系,则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又如在侵权案

件中,原告主张发生了被告对原告侵权的事实,

而被告主张未曾发生被告对原告的侵权事实,则

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外界事实说。外界事实说认为,主张外界

事实(如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的人应负举证责

任,主张内界事实(如侵权行为者的主观故意或

过失)的人不负举证责任。

(2)法律要件分类说。也有如因果关系说、

通常事实发生说。最低限度事实说、全部事实说

和特别事实说等分支学说。以特别要件说为通

说。依照特别要件说,民事实体法中的各种法律

规范依其作用可分为四类:

A.权利发生规范,依此规范可以引起民事

权利的发生,如订立合同。

B.权利妨害规范,即对抗权利发生的规范,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

C.权利消灭规范,即令权利在发生后消失,

如债务的履行等。

D.权利受制规范,即可以排除权利的作用,

如时效已过等。

对于这四种规范,凡主张权利的人,应就权

利发生规范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凡否定权利

的人,应就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或权利

受制规范中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3)法规分类说。认为凡要求适用原则性规

定的人,应就原则性规定所包含的要件乎实负证

明责任;凡要求适用例外规定的人,应就例外规

定所包含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3、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环境污染、

交通事故、产品责任等新型案件的出现,国外又

有新的理论出现:

(1)危险领域说,认为案件中的待证事实

是属于哪一方当事人控制的危险领域,就由哪一

方负证明责任。如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

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由对该

侵权事实所控制的危险领域的当事人,即被告负

举证责任。

(2)盖然性说,认为应以待证事实发生的

盖然性的高低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主张盖然性

高的待证事实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证明责任

由否定盖然性事实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例如,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亲生子女的盖然性

高,通常为亲生子女,故主张亲生子女者不负举

证责任,主张非亲生子女者负举证责任。

(3)损害归属说,认为应以实体法确定的责

任归属或损害归属来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例如

因产品质量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根据实体

法归责为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这种诉讼

中原告只要能证明使用该产品并由此受到损害,

被告无论作为该产品的销售者还是生产者,即要

负免责的举证责任。

(4)利益较量说,认为在解决具体案件证明

责任的分配时,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双方当事

人与证据距离的远近,二是举证的难易程度,三

是诚实信用原则。以对案件享有较小利益的当事

人负举证责任。

(二)就我国来说

A、就主体而言:

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于

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

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主体实当事人。当事人包括

民事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就人民法院而言,人们法院可以收集证据,

但不是行使证明责任,某些情况下(见教材)人

民法院收集证据,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

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制日报》1997年6月20日披露的——个

案件就很能说明问题:1996年某日,河南洛阳

氮肥厂职工杜丽萍去买菜。在挑荸荠时,她戴的

金手表(价值3100元)因结扣松开掉在了荸荠堆

里。杜走后,同厂职工张某和一农妇也去买荸荠,

在挑选时发现金手表。眼疾手快的农妇抢先一把

将手表抓在于里,张某见状把手表拿过来掂了

掂,旋即又被农妇夺了过去并随之离去。张某问

卖菜人李某:莱里有块金手表,是你的吗?李某

答不是我的,那农妇我认识。一个月后,杜丽萍

才从其他人口里知道真相,遂向农妇索要,农妇

矢口否认。1997年1月28日杜起诉法院要求农

妇返还手表承担诉讼费用。在诉讼中,被告辩称:

1996年12月21日上午,自己与丈夫李某、同

村的宋某一起到县城第一百货大楼买了一台水

仙牌洗衣机,根本就没有买过菜,拾手表之事纯

属乌有。并向法庭提交了购洗衣机的发票和宋某

的证言;原告也陈述了手表丢失的经过和知情人

张某、李某的证言及购买手表的发票。在双方各

执一词的情况下,法庭才出门调查,得知:县城

第一百货大楼在1996年12月21日上午只出卖

了一台“妈妈乐”洗衣机,没有出售过水仙牌洗

衣机,营业员碍于与农妇的交情在农妇的请求下

给了一张空白收据让农妇自己填写,宋某说自己

确与农妇一起买过洗衣机,但具体日子记不清

了。在这种情形下,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批准对该

农妇实施司法拘留。后该农妇懊悔不已的承认了

自己的错误并交出了手表。法院判决该农妇败

诉。在本案中,如果法庭不参与调查而只凭当事

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其结果将是“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因为,原告不可能对营业员开展

正规的调查,更不能对被告实施司法拘留的强制

措施。可见,在当前形势下不能过分强调当事人

的证明责任,更不能忽视法院在收集证据中的必

不可少的作用。

B、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应作如下分配:

1、“谁主张,谁举证”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

只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证

明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

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

生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2)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

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须对存在变更或

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证明责任,不

必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

事实负证明责任。

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

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

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天糸变更、解除、终止,

撤消的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

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

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

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

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

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鉴于生活中的民事纠纷

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不可能对当事人的举证

责任一一列举。除了把握“谁主张,谁举证”的

总原则外,法官有权依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

则,综合考查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由谁来承担举证

责任。

2、民事诉讼中,还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

况。

证明责任倒置作为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

一定情况下,应当实行与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相

反的分配,即将原来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

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证

明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仅相对于法律要件分类说。立法

规定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有二:举证难易和

保护弱者。

举例:

1988年7月15日下午6时许,马学智下班后

骑自行车回家。行主干阳县电力局门前时,大风

把公路旁的一棵护路树吹倒,马躲避不及,被树

砸中头部,当即昏迷倒地,所骑自行车也被砸坏。

马学智被过路人雷学书等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

效死亡。马妻王烈风诉于千阳县法院。要求陕西

省千阳县公路养护段赔偿损失。

本案是一起损害赔偿案。在一般情况下,凡原

告主张对方赔偿事项时,原告应举出证据证明对

方的行为和对方的过错,自己受到损害的结果以

及对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这是

一起特殊的损害赔偿案件。如果让王烈风列举证

据说明千阳县公路养护段的行为及过错太难了。

因为大风把公路旁的一株护路树吹倒的事实从

表面上看与养护段并无直接关系。原告也不可能

知道被告方应对护路树的责任和应当有何作为,

公路养护段内部有无专门的文件自己也不可能

清楚。她只是朦胧知道,你护路,护路树就是你

的。现在护路树倒下来打死了人,你当然应当赔

偿,人命关天嘛!至于养护段的行为与死人的结

果因果关系更难以列举证据证明。此案从道理上

说,你的树倒打死了人,你应当负责乃天经地义。

但从法律上尤其是从证据法上如何廓清,则不是

“谁主张,谁举证”能解释清楚的了。也就是说,

客观上需要一种特殊的证明规则即证明责任倒

置。所谓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将本该由原告负证明

的责任倒过来放在被告头上,让被告证明他有无

过错,若证明有过错则要承担责任,若证明无过

错则不负责任。老百姓称之为“说得脱走得脱”。

千阳县法院正是按照证明责任倒置的思路才

处理好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养护段的案件。首先

法院出了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的除外”为其判案的法律依据。换言之,本案

在证明责任问题上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而是将

证明之责倒置于相对方。在诉讼中,原告方的证

人雷书学等人证实:马学智的确系被护路树砸

死。被告方的上级宝鸡公路管理总段证实:该段

公路及路旁护路树属于千阳县公路段管辖。路旁

树木因受黄斑星天牛危害,有虫株达79%,部

分树木已枯死三年之久。宝鸡公路管理段总段已

给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下达了采伐路旁虫害护路

树的文件,由于被告对砍伐一事未采取任何措

施,致使发生上述事故。由于被告方无法列举自

己无过错的证据,只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

后,千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千阳县公路管理

段负责赔偿王烈风7020元生活费,500元丧葬

费、死者医疗费14232元。

以下案件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l)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

权诉讼;

被告是产品的制造者,掌握和控制着产品的制

造方法,具有充分的举证便利条件。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民法通则》O.123:在高空、剧毒等对环

境有危险的作业中致人损害的,作业人应当对受

害人具有故意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作业人不能

证明受害人具有故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一方除非证明是由不

可抗力或者是由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否则就应承

担赔偿责任。

(4)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

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

侵权诉讼;

过错推定原则。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对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维护

和保证其安全的责任,建筑物倒塌或搁置物、悬

挂物脱落、坠落,推定被告没有履行维护的义务。

除非被告证明具有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具有过

错,否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5)饲养动物之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过错推定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负有

看护动物的义务。一旦动物造成损害,推定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但是,如果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能够证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具有过错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

的。

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被告是医疗单位,

具有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具备充分举证能力,

因此,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原告只要证明损害

是由产品造成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至于产品本身质量或者技术构造存在

的问题,原告通常没有足够的举证能力,故应当

由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的免除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

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道事实和自然规律。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的事实,能推

定出的另一事实。但是对方当事人反驳基础事实

和推定事实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民事诉

讼法》O.129规定:原告警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即为法律上的推定。

(4)已为人们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

定的事实。这是预决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在其他

案件已经得到证明,而且经过裁判的认定,提出

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没有必要举证证明。即是,

原先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对后来的民事诉讼

有预决的含义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6)司法人员依职权可以认知的事实。一

事依其职权应知的事实,如司法机关内部组成及

相互关系、法律、法规等,但某些外国法规,当

事人仍有举证责任;二是依其职权所已知事实。

三、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

(一)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有如

下几方面原因:

(l)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做出的。

(2)行政机关有能力举证。

(3)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能够有效

地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在被告履行其举证责任时应当遵

循如下规则:

(1)被告提交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的证据不但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且包括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这里所指的规

范性文件不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包括其他

规范性文件。在以内部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时,行政机关也必须提交。将规范性文件作为举

证责任的内容,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

事诉讼的一个特点。

(2)被告提交的证据必须作到确凿充分。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规定:“具体行

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

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根据本项规定,被告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在事实方面作到“证据确

凿”,否则就构成违法行政。“证据确凿”是被

告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标准,

也是其在行政诉讼中履行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

只有达到这个标准时,被告才算切实履行了其法

定的举证责任。

(3)被告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在具体行政行

为作出以前收集到的证据。根据“先取证后裁决”

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前必须

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

不需要也不能够收集任何证据,否则只能说明其

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可靠的事实根据。对此,<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否则不

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根据的

<行诉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在

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

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4)被告必须在答辩期内提供全部证据。最

高人民法院(行诉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被

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

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

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作为例外,的《行诉解释》第

2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

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

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

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实际上,在

第一种情况下,不属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

收集的证据,且“逾期提供”有正当理由;在第

二种情况下,虽系在诉讼中新补充证据,但是属

于诉讼证明的需要而非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明需要。因此无须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收集

为前提。

的《行诉解释》第31条第3款

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

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

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这就是说,二审中被告

依法补充的证据,没有作为撤销、变更一审裁判

根据的法律效力。

(三)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也负举证责任,这

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是《行诉

解释》第27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原告

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

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

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

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

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

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之所以规定在上述情况下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是

因为,其一,由原告举证对原告来说,有推进诉

讼的必要性。在上述情况下,原告不举证,诉讼

证明无从推进,无法进行;其二,有举证的便利

性。在上述情况下,证据掌握在原告手中,甚至

为原告所独占,让被告举证不仅不便、甚至不能,

故缺乏公平;其三,有利益性,举证对原告有利,

不举证则对原告不利,为图诉讼证明利益,为免

诉讼证明的不利,原告有责任举证。应当指出的

是,在这四种情况下,原告均有责任举证,且除

第三种情况外,只有原告有举证责任,被告反驳,

无举证责任。在第三种情况下,作为侵权赔偿之

诉,实为民事诉讼,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被告对自己的主张,亦应负举证责任。

从以上规定情况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中,

举证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具有单向性,原

则上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告不负举证责任;原

告负举证责任的,被告不负举证责任。其例外是

行政侵权赔偿的事实,原、被告对其主张均负举

证责任。

其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具有绝对性、时限性。

被告举证原则上只能举出诈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已经依法收集到的证据,且须在答辩期内举证,

否则若不合例外规定,或系出于严重违反法定程

序收集的其他证据入便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其三,原告负举证责任具有相对性、宽限性。

根据《行诉解释》第29条规定:

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

索,但充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

民法院有权依法调取有关证据。原告举证在诉讼

过程中,包括在一审、二审中举证,均不影响证

据能力。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然也包

括:主张责任,提出证据责任和阐明责任,后者

包括质证、辩论责任。不举证或只举证、不尽质

证、辩论之责,在负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就需承

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的不利裁判危险责任。

综合练习题

1.填空题

(l)证明责任,是指或者

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

或者的责任,否则,将承担

的危险。

(2)证明责任既包括责任,也包

括责任。

(3)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

时代。

(4)英美学者认为,证明责任概念的含义

有两个:一是,一是。_

________又称说服负担,___________又称提供

证据的负担。

(5)举证负担解决的是_______问题,针

对的对象是_______;说服负担解决的是_

________问题,针对的是__________。

(6)________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

是推进诉讼进程的负担;固定于一方当事人,是

承担败诉风险的负担。

(7)在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的性质

存在几种观点,主要有___________、_

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

(8)由于三大诉讼法所要解决的案件性质

不同,因而证明责任的_____________以及立法

对此所作的规定也有不同。

(9)在公诉案件中,__________承担证明

责任;在自诉案件中,___________承担证明责

任。

(10)刑事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缺乏

证据,而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时,法院将_

________,或____________。

(11)在古罗马时代,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

的分担有两条原则:一条是___________;一条

是___________。

(12)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关于民事诉讼中证

明责任的分担有三大学说: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13)就我国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分配原则是: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

人,只须对___________负证明责任,不必对负

证明责任;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

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须对_________

负证明责任,不必对________负证明责任。

(14)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实行_

___________原则,但原告也应当对_______负证

明责任。

2.单项选择题

(1)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

A古希腊B古罗马法时代

C德国普通法时代D19世纪的日本

(2)我们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是。

A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两者是同一关系。

B证明责任包括举证责任,两者是包容关系。

C证明责任不是举证责任,两者是交叉关系。

D证明责任不是举证责任,两者是并列关系。

(3)被告不承担证明责任的是。

A刑事公诉B刑事反诉

C民事诉讼D行政诉讼

(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

的案件是_

A询私枉法案B刑讯逼供案

C非法所得案D包庇案

(5)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是_

A当事人B证人C鉴定人

D翻译人

3、多项选择题

(1)有关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_

A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B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C公安机关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D人民法院也负有证明责任

E自诉案件被告人,如果他提出反诉,对反

诉要承担证明责任

(2)英美法系,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

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

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称为

A证明负担B说服负担

C举证负担D提供证据的负担E证明责

(3)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有

A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

诉讼

B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C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D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

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

权诉讼

E饲养动物之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诉

讼主体是_

A公安机关、检察机关B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C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D代理律师和

辩护律师

E人民法院

4、名词解释

证明责任

证明负担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5、简答题

(l)证明责任的特征

(2)古罗马时代的证明责任制度

(3)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证明责任制度

(4)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的含义

(5)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的立法规定

(6)有关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关系的理论

观点

6、论述题

(l)试述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关系

(2)试述证明责任的性质

(3)试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4)试述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5)试述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6)试述证明责任倒置

(7)试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差异

7.案例分析

(1)1999年6月5日,吴某下公共汽车时,

由于人太多车太挤,踩到了张某的脚,两人发生

口角,后发生殴斗。在殴斗中,吴某击打了张某

脸部数拳,造成张某脸部数处软组织损伤。在接

到张某报案后,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寻衅滋事”为由,对

吴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吴某出来后不

服,认为两人殴斗是由于张某先动了手,自己的

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问:a.本案的证明责任如何分担?b.人民法院

要求吴某提供有关“张某先动手”的证据,这个

要求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2)1999年五月,王某夫妇从某商店购买

了一台29寸彩超平电视机,准备放置于刚装

修好的新房客厅中。回家后王某妻子发现,该电

视机机壳有碰碰的痕迹,遥控器上也有划痕,怀

疑曾被人使用过。王某当即打电话给商店,要求

更换一台同型号彩电。商店工作人员李某答复

说,这台彩电卖出前经过了王某夫妇的检查,且

该型号彩电商场已无货,不给退换。王某无奈,

只得将彩电图在家中使用。第二天晚上,正当王

某夫妇观看电视节目时,电视机突然发生爆炸,

将王某的妻子炸伤。事后,王某夫妇与商店交涉

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损害是由于电

视机质量有问题造成的,要求商店赔偿一切损

失。而商店则认为这是由于王某使用不当造成

的,不予赔偿。

问:本案的证明责任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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