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
实,公证程序中的证据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体。其内容是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案件事
实具有证明作用的各种事实;其形式表现为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
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在公证程序中,
公证员收集到的证据,往往有真有假,有的
准确、有的不准确,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等,有的与案件事
实有直接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
系等等。所以,对收集到的证据,需要公证
员进行审查判断,分析研究鉴别真伪,以确
定它们是真是假、是否与案件有联系、能证
明案件什么事实、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全部事
实等,从而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
联系,并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一、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标准
公证程序中的证据是个多面体,须从不
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才能够完整把握。
从对象上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一些事实,
是与公证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从形式上
看,证据又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材料;
从作用上看,证据一方面是当事人向公证机
构展示案件事实的各种方法,另一方面也是
公证机构借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审
查公证的手段。证据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
件,才能成为公证程序中证据。
1、客观性即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是客
观存在的事实
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
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证
据的这个特性是外在人们的主观意志的,是
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它表明证据事实
在客观自然的领域,而不处于主观精神的领
域。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
变更和消灭均源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些事
实发生在申请出证前,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无
法直接感觉感知,但法律事实发生时会形成
并留下一定的材料或物品,会被别人所了解、
有的机构所记载。无论是事实发生时留下的
材料或物品,还是证人的证言事实,都是客
观存在的。公证机构正是通过客观存在的证
据,才能正确把握公证案件的事实的真实情
况,作出正确的结论。反之,如果作为认定
事实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虚假的,公证就
会错误。
当然,强调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客观性,
并不否认证据的提供、运用具有主观的一面。
证据的主观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个过程
贯穿于公证程序的始终。在公证程序中,无
论是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还是审查证据、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都离不开人的活动,
而人的这些活动又带有主观的成份,所以,
公证程序中证据除了客观性的一面外,还有
主观性一面。但是,在客观性与主观性中的
关系中,客观性代表了证据的本质属性,主
观性必须符合客观性的要求。
2、关联性即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与待
证事实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公证程序中证
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必然
的联系。这一联系可以表示为直接的联系,
如借据、欠条可以直接证明借贷的事实;也
可以表示为间接的联系,如在以车抵债的协
议公证中,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车主是债务人,
所提供的材料是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
“昌河”面包时合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
系既可以表示为肯定的联系,也可以表示为
否定的联系。如在继承权公证中,一方当事
人提供的被继承人与配偶只有三名子女,而
另一证人则提供被继承人还有一名非婚生
子女,前者提供的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肯定
作用,而后者提供的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否
定作用。所以只要同待证事实存在着联系,
无论那一种形式的联系,都必须是必然的联
系。
关联性在客观性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
证据的特征。并非所有客观存在的事实或材
料都可以作为公证程序中证据,能够作为公
证程序中证据的,只有那些与待证事实存在
必然联系的事实和材料。判断有无关联性的
标准应当是:由于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
实的真实性或虚假性变得更为清晰,从而有
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美国学者柴尔曾
经用两句话对证据的关联性作出了经典性
的表述:第一,禁止接受一切无关联性的、
不是逻辑上能作证明的东西;第二,一切属
于逻辑上作证明用的东西,除非某项法律原
则或规则予以排除,一律应该采纳。
3、合法性即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符合
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
合法性是指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按照
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⑴、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这主要指当事
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公证机构在收集
证据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违反
法律的规定。例如,公证人员是本公证事项
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公证事项
有利害关系或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应当自行回
避。公证人员外出调查,除调查书证外,应
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
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时,应有一名见证人
在场,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⑵、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的形式应
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
表现出来。如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
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
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而
乡镇办事处向公证机构提供的亲属关系证
明书,应当由单位盖章。同时,法律规定某
些事实或法律行为须用特定形式的证据来
证明时,应当使用特定形式的证据。如婚姻
状况需用结婚证、离婚证来证明;土地使用
权需要土地使用权证来证明;房屋所有权需
要房屋产权证来证明等。
⑶、使用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是在客
观性和关联性基础上进一步揭示证据的特
征,但仅仅是真实的和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
材料还不能成为公证程序中证据,它们能否
成为证据,还要经过合法性审查,只有同时
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公证程序中证
据。公证员对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要进行分
类整理,审查核实,弄清所掌握证据的性质、
证明力和与公证证明对象的内在关系。在无
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公证员要注意运
用间接证据和证据学原理,来查明事实真相,
保证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如公证事项由当
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
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事项,由不动
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只有遗嘱、委托、
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收养公证由
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任
何违反公证管辖办理的公证,应属违法使用
证据而出具的错证。
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
法性在存在的领域和层次以及时间上并不
是相同的或者呈同步状态的,而是由先后顺
序的。在观念上或实际时间上,证据的客观
性最先产生,是没有主观性的自在之物,它
处在事实领域;证据的关联性其次产生,是
法律调整后的产物,它处在法律的领域。具
有合法性的证据,包容了证据的客观性和关
联性,处在证据的最高层次。没有证据的客
观性,证据根本就不可能产生,证据的关联
性和合法性也无产生的可能和必要。
二、公证程序中的审查重点
审查证据是一个主观、客观相统一的过
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和案件事实是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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