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同名17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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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被扒胸罩)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同名

17561)

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

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

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

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

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

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

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

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

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

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

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

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

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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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

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

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

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

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

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

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

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

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

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

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

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

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

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

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

3

4

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

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

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

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

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

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

某通过熟人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

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

医药费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

15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

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张某的费接近3万

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现张某准

备向法院起诉。

问:张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张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

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因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

诉讼,张某提起诉讼时,应当把实施共同危险行

5

为的王某、刘某和肖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根据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该诉讼应当由侵权

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法解释

上,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行为地在雨花区而结果地

则在江宁区。而三个被告又在不同地区居住,所

以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

法院都有管辖权。对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

件,原告张某有选择管辖的权利。张某如选择在

白下区法院起诉,白下区法院对王某等三人亦可

取的管辖权。刘某和肖某的住所虽然不在白下

区,但由于本案是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

讼,白下法院基于牵连管辖可获得对刘某和肖某

的管辖权。当然,原告也可以选择其他被告住所

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和王某虽然约定由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他

们之间的纠纷,但该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引起的

诉讼,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涉外协议管辖

仅限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不包括因侵权行

为引起的诉讼。此外,对合同诉讼即使允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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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也不允许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从案

件的性质和诉讼标的的金额看,应当属于基层法

院管辖,当事人约定由中级法院管辖也是无效

的。

3、王莉系农村女青年,17岁有余,她到金华已

一年多,靠作保姆的工资养活自己。2006年8

月,经金华市某家政服务公司的介绍,到市民张

华家作保姆,一日,王莉在为张家买菜时骑自行

车不慎将正在路边行走的七岁儿童刘强撞伤,花

去医药费等近2万元。现刘强的父母欲通过诉讼

要求赔偿。张华认为,自己已再三提醒王莉自行

车的车闸坏了,未修理前不可骑车上街,王莉擅

自骑车上街,撞伤了人应当由她自己负责。并且

王莉是家政公司介绍给自己的,家政公司对此也

有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王莉则称自己无赔

偿能力。因争执不下,现、刘强的父母欲提起诉

讼。

问:本案的当事人应如何列?

分析:在本案中,原告为刘强,被告为张华,王

莉不是本案的被告,家政公司也不是本案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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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刘强的父母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其理由

是:王莉受雇于张华,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工在

为雇主工作时给他人造成损害,雇主而不是雇工

为适格的当事人。家政公司虽然将王莉介绍给张

华,但该公司与张华之间只形成中介关系,王莉

也不属于该公司的成员,雇佣关系存在于张华与

王莉之间。在本案中,刘强虽然只有7岁,但他

有民事权利能力,且是直接受到侵害的人,所以

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但他又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所以应当由他的父

母作为法定的诉讼代理人。

如张华坚持要求王莉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把她列

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莉虽然只有17岁

多,但她已到金华一年多,并且已经能够自食其

力,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可视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王莉具有当事人能

力,无需其父母代理诉讼。

4、王某有三子一女,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均

在外地工作,女儿王丙已定居加拿大。小儿子王

丁虽与王某住在同一城市,但王某的生活长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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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女王庚照料。王某病逝后,王丁将其父留下的

4幅祖传名画卖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先交订货

款8000元,其余3万元等画交付后再付。张某

按约定交付了定金。画交付前,王甲与王乙得知

这一情形后,来不及与王丙商量,便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继承这4幅名画。

诉讼提起后,王庚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所写的

遗嘱,要求依据该遗嘱将这4幅名画中的2幅判

归自己所有。

问:(1)在该案中,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的

诉讼地位如何?

(2)如果王丙表示不愿回国参加诉讼应如何处

理?

(3)张某、王庚在起诉中处于何种地位?

分析:本案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对作为诉

讼标的的继承关系须合一确定。王甲、王乙、王

丙是共同原告,王丁为被告。应将王丙列为共同

原告。张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庚为有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本案系因继承遗产引起的诉讼,这4幅名画系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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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的遗产。王某有三子一女,他们均是王某的法

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4幅名画属王甲等4

人的共同财产。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侵害其他人继承人利益的

继承人为被告,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依据《民

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在这类诉讼中,部分继

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

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

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

原告,据此,法院在受理王甲、王乙提起的诉讼

后,应通知王丙参加诉讼,王丙虽表示不愿参加

诉讼,但未表示放弃权利,所以,仍然应当将她

列为共同原告。

张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

法院裁判结果与张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丁

败诉,既会使王丁无法履行向自己交付名画的义

务,又使自己有权向王丁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王庚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她已向本诉的

原、被告争议的部分诉讼标的主张了独立的请求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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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3年,赵某与康某协商共同出资成立公司,

协议约定包括康某出资24.5万元,在3月15日

前到位,否则支付违约金等。后康某未在约定日

期将资金提供到位。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

康某承担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定:因赵某未履

行开设帐户的义务,致使康某不能履行出资到位

的义务,故不能认定被告违约。此纠纷是双方在

协议中约定不明引起,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责

任,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赵

某开设了临时帐户,并通知康某将投资款到位。

康某则回函表示,协议已因赵某起诉而被单方终

止。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

并要求康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查起诉认为:

双方所讼争的纠纷业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再行以同一事实起

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赵某若认为原

生效判决不当,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问题:赵某第二次起诉是否属于“以同一事实再

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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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

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

撤诉的除外”。此即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原

则。该原则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

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2、

案件在判决生效后便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

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更行起诉)。判

断当事人是否更行起诉,可以把诉的要素进行比

对,即比较两个诉是否出现同一当事人、同一事

实和理由、同一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四

个方面缺一不可。

赵某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后,消除了因协议书中

约定不明、对方无法将投资款到位的因素。康某

仍然拒绝履行义务,即出现了新的法律事实。因

此赵某第二次起诉的诉讼理由不同于第一次诉

讼。其次,第二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亦不相同(第

一次诉讼并未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因此赵

某前后两次起诉所提出的是两个不同的诉,不属

于更行起诉。法院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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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起诉实属不当。

6、1994年10月,M报社和该社编辑陈某接受

A电影摄制组和B国际展览公司的委托,将《》

电影剧本缩写成故事梗概。委托人没有告知报社

《》剧本的作者,报社根据摄制组提供的电影

开镜广告上查出了该电影剧本署名为“首席编剧

汪某某”,即在该故事梗概上注明“据汪某某同名

电影剧本缩写”,刊登于M报。而李某参加了《》

电影剧本的创作当他看到M报刊登的故事梗概

上仅注明有汪某某时,便向M报社和陈某提出

异议。因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李某向法院提起

诉讼,称被告M报社、陈某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M报同样位置

刊文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偿付剧本使用费5

万元,赔偿其损失3万元。

问题:本案是否出现了诉的合并?属于什么类型

的诉的合并?

分析:本案属于诉的合并,既有诉的主体合并,

也有诉的客体合并。原告李某以M报社和陈某

为共同被告,即为诉的主体合并。李某同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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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诉: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之诉,和侵犯名誉权

的侵权之诉,这是诉的客体合并。因为基于同一

事实,符合诉的客体合并的条件,法院当合并审

理。

7、2001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四份果

脯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通过海运将货

物运至目的港,甲公司接受时发现到港货物与合

同和信用证约定不符,且所有货物都处于腐坏状

态。后货物依进出口管理和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被销毁。甲公司为该批货物的运输和处理,支付

了运输、码头、检验、仓储及销毁等相关费用。

为此,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四份合同,

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乙公司提起反诉称:

2001年6月,甲、乙双方就丙公司欠乙公司货

款一事曾达成协议,约定甲公司代替丙公司偿还

欠乙公司的全部货款。此后甲公司未偿还该款

项。故请求判令甲公司偿付货款及利息。

问题:乙公司提起的反诉是否成立?

分析:反诉成立的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

件。本案的关键是看乙公司提起的诉与本诉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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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反诉成立的实质要件,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

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是指反

诉与本诉在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上,以同一事实

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为根据。乙公司提起的反诉与

本诉不是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其间不

存在牵连关系,不能成立反诉,当告知乙公司另

案起诉。

8、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保

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

疗保险”。之后刘某因病住院,刘某依保险单向

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

投保为由拒绝给付。刘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认定刘某带病投保的根据是刘某诊治

医院的病历记录,而病历记录中关于刘某投保前

患病的记载来源于口述,这种口述是刘某亲属所

为。刘某提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

同时,没有依法向刘某说明保险条款,证人为刘

某同事。

问:(1)刘某的同事能否成为原告方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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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言词证据

还是实物证据?是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

据?是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分析:首先看第一个问题:刘某的同事能否成为

原告方的证人?

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

均可以作为证人,刘某声称该同事在签订保险合

同时在场,则尽管被告方否认,但仍不妨碍其成

为原告方的证人,被告方可以提供相反证据加以

反驳,否定其在场的真实性。

证人与原告系同事关系,虽然证人与原告存在利

害关系并不影响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资格,但

是,证人的身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法院

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对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加以

判断。

再看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一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

历记录是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病历记

录虽然来源于人的口头陈述,但一旦记录下来,

便成为书面证据,因而属于实物证据。

再看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二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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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记录是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保险公

司所提供的病历记录属于书证,就书证本身的形

式而论,因其中间没有经过复制、摘抄等环节,

因而属于原始证据。原始证据相对于传来证据具

有较大的可靠性或真实性。

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

就该病历记录的内容而言,它所包含的口述内容

不是病患者本人所做出的,而是其亲属代为做出

的,因而该口述的内容经过了中间转述,又属于

传来证据。刘某亲属所做的口述相对于刘某本人

所做出的口述,在真实性上相对较低。

此外,如果按照英美的证据规则来分析,则该病

历记录又属于证人证词范畴中的传闻证据,而刘

某亲属的口述则属于传闻的传闻,其证明力要打

两次折扣。

再看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三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

历记录是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该病历

记录是关于刘某投保前患病的记载,单独、直接

地反映了原告投保前已患有多种疾病这一案件

的主要事实,属于该案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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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原告诉称:原告的亲属林志圻在乘坐被告生

产的日本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

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请求判令被告对林

志圻之死承担责任,给原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

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教育费、生活补助费

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经玻璃生产厂家两次鉴定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分析测试,都认为

事故车的挡风玻璃是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的情

况下爆破的。无论是《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

1款(修订后的条款为第41条第1款),还是《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都规定,产品

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两个

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产品存在缺陷;

第二,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

损害。事实已经证明,发生事故的车辆不存在产

品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产品缺陷,因此谈

不上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

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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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原告和被告的说法是相互冲突的,你同意哪

种说法?

分析:《民法通则》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

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

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

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从保护消费者权益

等角度出发,将产品责任归责为无过错责任原

则。

《证据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

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

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该类侵权诉讼中的证

明责任在受害人和生产者之间的分配是很明确

的,即受害人应当证明侵权行为的三个构成要

件:1、产品存在缺陷;2、因产品缺陷造成了消

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3、产品缺陷与损

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生产者如否认受害人的

权利主张,应就阻碍受害人权利发生的法定事由

进行举证。

本案作为特殊侵权诉讼案件,原告方已经证明因

使用被告方的产品而造成了人身伤害,原告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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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责任即已暂告完成,产品的缺陷也已推定存

在,被告方对此应提供相反的证据加以反驳,否

则,原告方的证明责任即告最终完成。被告方的

说法仅仅在表面上能够成立,但实质上它忽略了

推定法则的运用,因而其说法是不正确的。

10、王某自2001年起在苏州市经营一火锅店,

领有营业执照。2004年,王某将火锅店转让给

张某经营,但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

续。2005年的一天,张某在经营中,因煤气罐

爆炸,致使田某和高某受伤,现田某与高某分别

把张某告上苏州的虎丘区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

等费用。在诉讼中,原告又要求把王某作为被告,

让两被告共同赔偿。

问:(1)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应

当做哪些准备工作?

分析:(1)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必须共同进行

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通知其参

加诉讼。本案中,田某等起诉的是张某,张某是

实际经营者,当然是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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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

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

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

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未到工商局办理

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业主仍为王某,而此时的

实际经营者是张某,当顾客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损失时,应将两人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而根据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在此情况下法院

应当追加王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在

本案中如果原告提出追加王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的申请后,法院应当予以接受。退一步而言,即

使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也应当予以追

加。

此外,在该例中,两位原告分别提起诉讼,告的

是同一被告,造成损害的又是同一事件,所以法

院还应当考虑是否要把两个诉合并审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主

要应做好以下工作:①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限期被告提交答辩状并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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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

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③确

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④合

议庭审判人员审核诉讼资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

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⑤必须共同进行

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通知其参

加诉讼。本案中法院应当通知和追加王参加诉

讼。

11、原告李某于2001年9月1日向某基层法院

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夫妇返还欠款1万元,并在起

诉时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以及证明原被告之间

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据一份。该基层法院受理

案件后,确定由某法官独任审理,并通知被告应

诉答辩。在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的情况下,独任

法官于同月27日上午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了开庭

审理。开庭审理中被告方坚决否认与原告之间存

在债务关系,并辩称,自己一家根本不认识原告,

借条是因2001年4月26日其装有房产证的手袋

被冯某抢走,其后冯某又带原告李某到张家用刀

胁迫其一家人签订的,并威胁如报案就杀死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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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因此,被告方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向原告借款

的事实,事发后张氏一家也没敢报案。2001年9

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方于判

决生效后10日内清还原告借款一万元及利息。

同年10月12日,一审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告方收到判决书后,虽然表示了不服,但在上

诉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因双方当事

人均无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在法院决定强制执

行判决时,被告方中的一对老人夫妇在法院门口

服毒自杀。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2)如果被告一方不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

行审理,应如何处理?

(3)在开庭审理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

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如何处理?

分析:(1)根据法律的规定,基层法院和它派出

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基层法院,因此,符合适用简

易程序的法院这一法定要求。同时,本案所涉及

23

的争议数额不大,仅有一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

通知被告应诉并进行答辩,但被告没有依法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及时应诉答辩。在这种情况下,

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和提交的有关证据,法院初步

认定该案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并决定适用简易程

序进行审理是可以的。

(2)如果被告方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说明其案件不符合适用

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要求,如双方当事人对涉诉

纠纷争议很大,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者受

理案件的法院不是基层法院,依法不能适用简易

程序等。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异

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院应予接受,

依法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3)在本案的开庭审理中,被告方坚决否认与

原告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说明了被告与原告

之间对案件事实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从被告

在法庭调查中向法庭所讲述的借据产生的情况

来看,法官应该可以感到案件的背后甚至可能隐

藏着刑事犯罪。说明所诉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

24

序的案件所要求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争议不大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应当说案件

是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下去了,法院

应当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补充说明:本案是发生在广东省四会市法院的一

个真实案件。虽然此案从原告起诉到法院判决只

花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似乎符合了诉讼效率的

要求,及时审判了民事案件。但本案诉讼在证据

的审查判断以及审判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有许多

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后面发生的故事是:在被

告夫妇自杀身亡后,本案中的独任法官被检察机

关以玩忽职守罪提起了刑事指控。虽然最后省高

级法院审判认定罪名不能成立,但该法官最终也

没有再回到审判岗位上来。

12、香港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之

间签定的许可销售合同而无效,法院一审判决驳

回其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诉。上诉审

法院在数月后对该上诉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

审理时上诉人又向法庭递交了第二份上诉状,并

提出了新的上诉请求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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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上诉人的上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2)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是提交的第二份上诉

状和提出的新的上诉主张,法院应如何处理?

分析:本案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上诉人

与被上诉人必须是法院第一审裁判中的当事人;

上诉必须针对第一审法院做出的尚未发生法律

效力的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而提起;上诉须在法

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须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

院而提起;上诉人须提交上诉状。

本案中,上诉人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又提交新

的上诉状和提出新的上诉请求和主张,是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法律对上诉的条件包括上诉的期限

和上诉的形式均已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法律还明

确规定了上诉审的范围,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

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本案开庭审理中上诉人

提出的上诉状和新的上诉请求都不符合上诉审

的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不予接受和审理。

13、王某与李某因合同纠纷诉诸法院,一审法院

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以内交付全

部货物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李某不服,向市

26

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

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仍然不服,向市

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王某

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已

申请再审,便裁定中止执行。在裁定中止执行以

后,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

并裁定撤销原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

重新审判。

试问: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

分析:该案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不因此而停止原

判决的执行,王某有权申请执行,法院不应该裁

定中止执行。一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是错误的。

(2)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在尚未再审之前,只

能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能裁定撤销原

判,因为案件还未进行实体审理。

(3)中院审判委员会只能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不能进行实体审理,决定撤销原判。是否裁定撤

销原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发回一审重新审判,由

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以后作出

27

决定。

14、1996年5月,三门峡市思瑞公司与银川市

水果批发公司在三门峡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思瑞公司于1996年7月底前供给水

果批发公司苹果2千件,每件30斤,每斤单价

为1元钱,共计货款6万元。同年7月,思瑞公

司将苹果运至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火车

站,并将苹果卸在该火车站货场里,被告以苹果

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为由,拒绝提货和支付货

款。因天气炎热,在货场里的苹果开始腐烂。思

瑞公司在来不及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苹果

采取措施。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在5日后,裁定

变卖这批苹果。问:

(1)思瑞公司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

(2)法院在接受申请时,应要求思瑞公司履行

什么义务?

(3)法院在5日后作出裁定,是否正确?为什

么?

(4)依照有关法律,思瑞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

出处理苹果的申请?

28

(5)如果思瑞公司要起诉,可以向哪个法院提

起诉讼?

(6)思瑞公司必须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

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分析:

(1)思瑞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该公司的

行为属于诉前财产保全行为。

(2)思瑞公司应当为此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

应当为此提供担保,不提供提保的,法院驳回申请。

(3)法院5日后作出裁定是错误的。诉前财产

保全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应向银川市法院提出申请。依据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

所在地的法院申请。

(5)应向银川市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

事诉讼法》第24条和《民诉法意见》第31条的

规定,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

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本案

29

中,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合同履行地点都

在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所以思瑞公司应

向银川市法院提起诉讼。

(6)思瑞公司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15日

内起诉。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

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本案

中,思瑞公司必须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

院解除财产保全。

15、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

标的额2000万元,买方B公司在受领A公司交

付的标的物后,因经营严重亏损无法按时交付货

款,后A公司起诉到法院,胜诉。B公司逾期未

履行法院生效判决,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查

B公司在某城市有房产一处,价值200万元,在

甲银行有存款500万元,对某一经过核准登记并

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享

有债权200万元,由于该乡镇企业拒绝履行债

务,B公司已对其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但

尚未申请强制执行。此外,B公司对该乡镇企业

的某处房产享有抵押权,数额为50万元,但该

30

房产在该乡镇企业与第三人的诉讼中已经被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该诉讼中,乡镇企业败诉,

现正在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该乡镇企业

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

问:(1)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对B公司

在某城市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时,案外第三人提

出执行异议,声称对其拥有所有权,并出示了相

关证明。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2)B公司对乡镇企业的胜诉判决以及对该乡

镇企业所享有的抵押物权应当采用何种执行方

法予以保护?

分析:在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

下,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在

审查期间,可以查封该房产。经过审查,理由不

成立的,驳回;理由成立的,由执行人员报请法

院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

的执行措施应当立即解除或者撤销。如果执行异

议一时很难查清楚,第三人又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可以暂时不采取执行措施,已经采取执行措

施的,可以解除或者撤销。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

31

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由于该乡镇企业属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且资不

抵债,并已有债权人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因此B

公司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即由B公司和另一债权

人共同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该乡镇企业的财产进

行分配。对于享有抵押物权的标的物虽已被其他

诉讼采取了财产保金,但B公司可以主张优先受

偿权。

16、某企业甲与某宾馆乙于2001年签订了长期

的供货合同,企业甲成为宾馆乙客房浴巾、毛巾

等用品的主要供货商。自2003年8月以来,企

业甲开始以次充好。致使宾馆乙遭受较大经济损

失。为此,宾馆乙与企业甲进行了多次交涉,但

均告失败。于是宾馆乙于2005年4月向法院起

诉,请求法院判决企业甲退还货款并赔偿50万

元经济损失,后法院判决企业甲向宾馆乙退还货

款以及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履行期过后,企

业甲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后经法院调查,企业甲

已于2002年与新西兰一家企业共同成立了一家

合资企业,为独立法人,企业甲以其80%的厂

32

房设备出资,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问: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法院可以直接对企业甲在合资企业中的投

资权益采取执行措施,冻结其投资权益或股权,

责令合资企业不得向企业甲支付股息或红利。

实践中经常出现法人将其部分甚至绝大部分财

产投入另一个独立法人的情况。该案就涉及法人

将其绝大部分财产投入另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

而无力偿还自身作为独立法人所负债务的执行

问题。根据《执行规定》第53条的规定,对被

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

权益或者股权,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

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冻

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

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

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17.李某将自己所有的录像机托付给刘某代为保

管,刘某的邻居王某借用录像机,后不慎损坏。

33

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损失。法院

追加王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聘请张某

鉴定录像机的损坏程度。该案例中,存在的民事

诉讼法律关系有()

A、人民法院和刘某王某之间

B、李某和王某之间

C、人民法院和张某之间

D、刘某和张某之间

答案:AC。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人民法院为核心,其

中一方必然是人民法院。

18.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002司考卷三30题)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案:D

34

19.1996年5月,三门峡市思瑞公司与银川市水

果批发公司在三门峡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

同规定:"思瑞公司于1996年7月底前供给水果

批发公司苹果2千件,每件30斤,每斤单价为

1元钱,共计货款6万元。同年7月,思瑞公司

将苹果运至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火车站,

并将苹果卸在该火车站货场里,被告以苹果不符

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为由,拒绝提货和支付货款。

因天气炎热,在货场里的苹果开始腐烂。思瑞公

司在来不及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苹果采取

措施。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在5日后,裁定变卖

这批苹果。问:

(1)思瑞公司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

(2)法院在接受申请时,应要求思瑞公司履行

什么义务?

(3)法院在5日后作出裁定,是否正确?为什

么?

35

(4)依照有关法律,思瑞公司应向哪个法院

提出处理苹果的申请?

(5)如果思瑞公司要起诉,可以向哪个法院提

起诉讼?

(6)思瑞公司必须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

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答案:

(1)思瑞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该

公司的行为属于诉前财产保全行为。

(2)思瑞公司应当为此提供担保。诉前财

产保全,应当为此提供担保,不提供提保的,法

院驳回申请。

(3)法院5日后作出裁定是错误的。诉前财

产保全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应向银川市法院提出申请。依据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

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

(5)应向银川市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

事诉讼法》第24条和《民诉法意见》第31条的

规定,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

36

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本案

中,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合同履行地点都

在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所以思瑞公司应

向银川市法院提起诉讼。

(6)思瑞公司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15

日内起诉。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

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本

案中,思瑞公司必须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

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20.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住所地A区法院起

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A区法院

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件由合同履行地B区人民

法院受理更为合适。此时,A区法院能否将案件

移送给B区法院?

A区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B区法院。

37

21.刘枫自幼由伯父抚养,成年后一直与伯父

住在一起,直到伯父1996年11月去世。因为伯

父遗留的房屋问题,刘枫与伯父的儿子刘毅发生

争议,刘枫一气之下,到外地工作。1999年10

月,刘枫回来后,刘毅仍然不肯搬出伯父遗留的

房屋,刘枫以自己是该房屋的遗嘱继承人为由向

法院起诉。如果法院以刘枫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其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

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对于刘枫的起诉,法

院应当受理,受理后经查,认为刘某的起诉已超

过诉讼时效,并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此

时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刘枫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当

裁定驳回刘枫的起诉。

22.王某自2001年起在苏州市经营一火锅

店,领有营业执照。2004年,王某将火锅店转

让给张某经营,但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

名手续。2005年的一天,张某在经营中,因煤

气罐爆炸,致使田某和高某受伤,现田某与高某

38

分别把张某告上苏州的虎丘区法院,请求赔偿医

药费等费用。在诉讼中,原告又要求把王某作为

被告,让两被告共同赔偿。

问:(1)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前的准

备阶段应当做哪些准备工作?

分析:(1)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必须共同进

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通知其

参加诉讼。本案中,田某等起诉的是张某,张某

是实际经营者,当然是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民

诉法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

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

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

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

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未到工商局

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业主仍为王某,而此

时的实际经营者是张某,当顾客向法院起诉请求

赔偿损失时,应将两人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而根据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在此情况下法

院应当追加王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

39

在本案中如果原告提出追加王作为被告参加诉

讼的申请后,法院应当予以接受。退一步而言,

即使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也应当予以

追加。

此外,在该例中,两位原告分别提起诉讼,告

的是同一被告,造成损害的又是同一事件,所以

法院还应当考虑是否要把两个诉合并审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前的准

备阶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限期被告

提交答辩状并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②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

知;

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3日内告

知当事人;

④合议庭审判人员审核诉讼资料,调

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⑤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

加诉讼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法院

40

应当通知和追加王参加诉讼。

23.原告李某于2001年9月1日向某基层法

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夫妇返还欠款1万元,并在

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以及证明原被告之

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据一份。该基层法院受

理案件后,确定由某法官独任审理,并通知被告

应诉答辩。在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的情况下,独

任法官于同月27日上午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了开

庭审理。开庭审理中被告方坚决否认与原告之间

存在债务关系,并辩称,自己一家根本不认识原

告,借条是因2001年4月26日其装有房产证的

手袋被冯某抢走,其后冯某又带原告李某到张家

用刀胁迫其一家人签订的,并威胁如报案就杀死

其全家。因此,被告方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向原告

借款的事实,事发后张氏一家也没敢报案。2001

年9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方

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还原告借款一万元及利

息。同年10月12日,一审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

人。被告方收到判决书后,虽然表示了不服,但

在上诉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因双方

41

当事人均无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在法院决定强

制执行判决时,被告方中的一对老人夫妇在法院

门口服毒自杀。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2)如果被告一方不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进行审理,应如何处理?

(3)在开庭审理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

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根据法律的规定,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

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

案的管辖法院是基层法院,因此,符合适用简易

程序的法院这一法定要求。同时,本案所涉及的

争议数额不大,仅有一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

通知被告应诉并进行答辩,但被告没有依法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及时应诉答辩。在这种情况下,

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和提交的有关证据,法院初步

认定该案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并决定适用简易程

序进行审理是可以的。

42

(2)如果被告方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

案,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说明其案件不符合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要求,如双方当事人对

涉诉纠纷争议很大,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或

者受理案件的法院不是基层法院,依法不能适用

简易程序等。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适用简易程序的

异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院应予接受,

依法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3)在本案的开庭审理中,被告方坚决否认

与原告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说明了被告与原

告之间对案件事实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从被

告在法庭调查中向法庭所讲述的借据产生的情

况来看,法官应该可以感到案件的背后甚至可能

隐藏着刑事犯罪。说明所诉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

程序的案件所要求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争议不大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应当说案

件是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下去了,法

院应当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补充说明:本案是发生在广东省四会市法院的

一个真实案件。虽然此案从原告起诉到法院判决

43

只花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似乎符合了诉讼效率

的要求,及时审判了民事案件。但本案诉讼在证

据的审查判断以及审判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有许

多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后面发生的故事是:在

被告夫妇自杀身亡后,本案中的独任法官被检察

机关以玩忽职守罪提起了刑事指控。虽然最后省

高级法院审判认定罪名不能成立,但该法官最终

也没有再回到审判岗位上来。

24.香港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与被

告之间签定的许可销售合同而无效,法院一审判

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诉。上

诉审法院在数月后对该上诉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上诉人又向法庭递交了第二份上诉

状,并提出了新的上诉请求和主张。

问:(1)上诉人的上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2)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是提交的第

二份上诉状和提出的新的上诉主张,法院应如何

处理?

本案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上诉人与被

上诉人必须是法院第一审裁判中的当事人;上诉

44

必须针对第一审法院做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的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而提起;上诉须在法定的

期限内提起;上诉须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而

提起;上诉人须提交上诉状。

本案中,上诉人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又提交

新的上诉状和提出新的上诉请求和主张,是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对上诉的条件包括上诉的期

限和上诉的形式均已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法律还

明确规定了上诉审的范围,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

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本案开庭审理中上诉

人提出的上诉状和新的上诉请求都不符合上诉

审的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不予接受和审

理。

25.王某与李某因合同纠纷诉诸法院,一审法

院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以内交付

全部货物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李某不服,向

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

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仍然不服,向

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王

45

某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认为,李某

已申请再审,便裁定中止执行。在裁定中止执行

以后,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

并裁定撤销原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

重新审判。

试问: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

答案:

该案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不因此而停止

原判决的执行,王某有权申请执行,法院不应该

裁定中止执行。一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是错误

的。

(2)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在尚未再审之前,

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能裁定撤销原

判,因为案件还未进行实体审理。

(3)中院审判委员会只能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不能进行实体审理,决定撤销原判。是否裁定撤

销原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发回一审重新审判,由

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以后作出

决定。

46

26.[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

丙公司。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

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

作。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

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

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

泄露于第三人。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

的要求?

答案:

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

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

进一步扩大。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

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和的司法解释的,受诉

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27.案情]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

47

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

营饭馆的合同关系。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

理,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被告方不

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

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

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

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答案:《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

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

庭是我国人民法院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形式,除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

人独任审理外,适用其他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都

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而且除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可由审判员与陪

审员组成外,按其他程序审理的合议庭必须由审

判员组成。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

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显然是不正确的。

28.甲诉乙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在开庭审理前,

甲以合议庭成员丙与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

48

申请丙回避,又以书记员丁是乙的同学为由申请

丁回避,请问对于丙、丁的回避分别由谁决定?

()

A、审判长、审判长

B、合议庭、审判长

C、院长、审判长

D、院长、院长

答案:C

29.自1993年3月,户籍在浙江甲县的张某与

陈某来到北京朝阳区,在华新建筑公司打工并一

直住在朝阳区。2001年12月,张某因父亲生病

在北京住院,向陈某借款1万元。2002年3

月,张某辞职回到浙江老家甲县。因在浙江老家

工作不顺利,2002年10月,张某再次回到北

京,在东城区龙泰机电公司打工并住在该公司集

体宿舍中。2003年8月,陈某开始催促张某归

还所借的1万元,但张某迟迟不还。2003年10

月,陈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该案,哪个

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9

答案:浙江甲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关键在

于经常居住地的判断。在本案中,被告张某虽然

曾经在北京朝阳区居住一年以上,但是起诉时,

张某并未居住在朝阳区,而是居住在东城区,而

其在东城区居住又未达到一年以上,因此在本案

中,张某事实上并没有经常居住地。

30.户口在北京甲区的李老太太早年丧夫,含辛

茹苦将其三个儿子抚养长大。目前,老大落户广

州市乙区,老二落户上海市丙区,老三落户成都

市丁区。然而,三个儿子却不对老人尽赡养义务。

2003年4月,李老太太因无生活来源并无钱看

病,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三个儿子支付

赡养费。对于该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对于该案,北京市甲区、广州市乙区、上

海市丙区、成都市丁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31.位于沈阳市A区的甲贸易公司和位于北京

市B区的乙家具公司签订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由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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