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选案例
民法案例1------案例14
1
对于民法的案例分析题,很多考生往往觉得看完案例的题干以后,一团雾水,不知该从何处下手。首先应
当明确题干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在具体答题时,为了节省时间,避免出错,可以在稿纸上画出一个法律关
系结构图,将题干中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画在结构图上。无论这些法律关系在问题中是否体
现,最好都在法律关系结构图中一一体现。这样答题时,内容一目了然,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避免忙
(1
(2
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这个法律事实既
可以是一个自然事实,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其中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又可以有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
(3
在确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以后,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明确了。但要注意两个当事人之间可能产
生多个法律关系。其中既可能是多个行为导致的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可能是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
系。在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系中,要注意分清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是责任聚合还是责任竞
2
对于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确定其具体的法律后果,因为同一类型的
法律关系,根据案例事实的不同,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返还后果,要根据
不当得利占有人的主观状态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返还责任。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根据追认权人是否行使追
认权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必然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确定。而且要特别注
意案例问题中的假设性问题。目前的考试中,往往在问题中又增加了新的内容,这要求将新的内容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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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先写结论,后写理由。
民事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多,因此分析案件的第一步就是确定当事人,将其中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剔除,从
案例一中学生南宫琴购买洗发水中奖及利用奖金购买钻戒案(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HT〗南宫琴
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宫琴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
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
果公布,南宫琴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宫琴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雨,母女二人马上去
商场兑了奖,萧雨把这5000
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
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雨要购买股票,想用柜中的钱,却发现柜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宫琴,南宫
琴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宫琴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萧雨则认为
南宫琴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宫琴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宫琴到商场,说南宫琴购买钻戒未征得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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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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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宫琴所有。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
款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南宫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二
,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拒绝兑奖?
答案】
2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
第47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
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
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宫琴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
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萧
3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
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
产。萧雨购买股票并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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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
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本
案例中,南宫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
【解读】本案例中,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职责等问
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南宫琴与商场的附赠与奖券的买卖合同关系、南宫琴与萧雨之间的监护关系。
对于该题要重点掌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为的行为,包括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
为和纯获利益的行为。
案例二精神病人甲某打伤他人及购买电视机案(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HT
甲某曾经患有精神病,2000年10月7日甲某精神病复发。9日上午甲某的监护人乙某有事外出,将精神
病未愈的甲某独自锁在家中。等乙某办完事返回后,发现甲某已经不知去向。乙某立即四处寻。后来发
现10月10日甲某来到丙某家中,将丙某打伤,造成丙左腿粉碎性骨折,花去住院费、医疗费共1000
元,另外,误工1个月,损失工资1000元。甲某打伤丙某后,又不知去向。2002年12月,甲某的妹妹已
经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某失踪,并已经获准。2003年3月19日甲某于某市出现,并在丁商场购买了一台电
视机,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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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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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3500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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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第1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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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考生应该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规定,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
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前一顺序的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人无权申请。第一顺序的是配
偶,第二顺序的是父母、子女,第三顺序的是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
24
】
序的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此顺序的限制。
案例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案〖HT
某市工艺美术厂采购员刘衫,1996年3月20日外出联系业务一直未归,直至2001年仍无音讯。5年来,
刘衫的妻子马芳和刘衫的父母以及工艺美术厂多方寻均无结果。由于刘衫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工艺
美术厂按月将刘的工资发给刘妻马芳。至2001年,刘衫下落不明已达5年,工艺美术厂准备申请人民法
院宣告刘衫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状态。刘衫的父母则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
刘衫死亡,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工艺美术厂认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法院裁决驳
回。2001年5月,刘衫的妻子未经刘衫父母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刘衫妻
子的申请,于2001年7月15日发布公告,2002年7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刘衫死亡。刘衫的财产被
分给马芳和他的父母。马芳不久便改嫁他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马芳的丈夫便在一次车祸中丧
生。2002年11月,刘衫从外地回到家里。原来刘衫出差到外地,受他人怂恿,用公款做起了买卖,不料
买卖赔了,公款一文不剩。刘衫无脸回家,又怕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在外待了5年。后来终于思家心切,
便回来了。刘衫回家后得知一切,便首先提出要与马芳恢复夫妻关系。马芳不同意与刘衫复婚。刘衫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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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马芳作为刘衫的配偶,是申请宣告刘衫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同时
1年,法院宣告刘衫死亡符合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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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本案例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刘衫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与其配偶的夫妻关系,与其单位的劳动关系,
】
问题】
2002年9月将与刘衫所生的6岁女儿送与他人收养,后刘衫能否以未经本人同意
设刘衫被认为下落不明的原因是由于马芳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马芳应负什么财产责任?
鉴于刘衫失踪已经满四年以上,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故法院可以受理马芳申请。(2)根据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
3
律规定,故人民法院在受理并公告一年后宣告死亡的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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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在宣告死亡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本题主要考查宣告死亡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包括宣告死亡
14的解读: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马芳再婚后丈夫又死亡的,不能认定刘衫和马芳
25的解读:根据《民通意见》第38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
3
要
案例
6的解读:根据《民通意见》第39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
赔
四
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所以马芳不仅要返还原物和孳息,还
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
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取得刘衫财产的继承人应当在刘衫的死亡宣告
2001年6月,刘某、关某、张某三人合办服装加工厂,约定共同经营、收益共享、亏
损共担。但三人都缺乏必要的服装加工技术,关某即来好友曹某,介绍其参加。刘某因与曹某有过过
节,表示不同意其加入,张某则表示同意。2001年7月关某开车到外地采购设备。曹某与其同往,返回
时对关某说:“你和张某都同意我入伙,刘某应少数服从多数,我就
算入伙了。”说完就为关某开车,不料中途因曹某的原因导致汽车翻车,所购设备全部报废,损失5万
元。关某、曹某回到加工厂将此事告知刘某、张某两人。几个人相互埋怨,使加工厂的经营也受到了影
响。2001年12月刘某提出退伙,关某、张某二人同意,曹某更是拍手称快,但是2001年6月至12月的
财务尚未清算,刘某退伙后,关某清结账目,发现加工厂负债3万元,2002年2月债权人到刘某要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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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从而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应当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王某也可以要求成为合伙人,但必须符合以下条
【解读】
本案例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涉及的都是合伙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合伙人的认定、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财
产的继承、退伙等问题。解决此类型的问题需要考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某一法律制度,避免知识点存在死
1
按照
13条、第44条的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
协议处理,书
254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
连带责任。本案例中,刘某参加了2001年6月至12月的加工厂经营,所以其应当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
合伙人,其因过错给合伙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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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本案中,曹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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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案例
承
五甲
担
某等
连
合伙
带
组织
责
抵押
任
贷款
。
案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
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
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
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
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
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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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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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条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
238条的规定,合伙
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
中,果农丁及银行均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不得以代表权的内部限制来对抗,主张合同无效。
342条、第41条的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必须到运输工具
4
5
清偿责任。因为在本案中,银行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其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根据
债权平等的原则,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应该按比例平等受偿。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
6
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偿。各合伙人对其个人债务,应先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
所以,对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当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应
735条及《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合
45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以合伙字号为被告提
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未办理
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因此本案中应以字号
万元
产
。(
问
价
2000
题
值仅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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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企业应先以其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
1
解读】
对于问题1,要注意依《民通意见》第45条第l款之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
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现甲、乙、丙三人的合伙字号即为“满意水果店”,所以应以“满
意水果店”为被告。但是,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民诉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
记的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本题要是按照后一个司法解释来答,会得出不同的结
论。即应当以合伙人全体为被告。两个司法解释有矛盾。但是,在《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合伙组织的
法律地位得到了充分肯定,《民通意见》更符合《合伙企业法》的精神。所以本题的答案还是要以《民通
2
另外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规则,都是司法考试常考的知识点,考生应该注意掌握。
案例六
甲某系某中专学生,一日在学校中因学校楼梯扶手断裂而摔倒,造成左臂骨折。正在学校看望朋友的乙某
见状马上从来学校联系业务的丙某处借了一辆摩托车,送甲某去医院。因乙某不太会骑摩托,又对丙某的
车不太熟悉,因此车速较慢,并且因为路不熟多次停下打听道路。在途中耽误了不少时间。在距离医院大
概1公里处,乙某与逆向骑摩托车的丁某相撞,丁某系某饭店的员工,正在为饭店送鸡蛋,相撞后,乙
某、丁某受轻伤,丁某车上驮的两箱鸡蛋全部被打破。甲某也摔伤了右腿,摩托车被摔坏,无法启动。乙
某便和丁某一同抬着甲某来到医院。甲某最终留下后遗症,经鉴定是两次摔伤、失血过多、耽误时间过多
所致。甲某的监护人戊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学校、乙某、丁某对甲某的损害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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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了摩托车的借用合同,根据民通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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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无因管理人应该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本题中乙
58条的规定,丙某可以向饭店
】
127条的规定,本案中,乙某未保管好摩托车,并且摩托车的损坏并非因为车自身的缺陷所致,因此乙某
?
问题】
某对甲某的受伤没有重大过失,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所以乙某对甲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丁某是饭店的工作人员,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
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丁某在执行职务时造成的甲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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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普通
工作人员是它们的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对其代表人和普通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
是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上述人员实
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上述人员的非职务行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承担责任,要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案例七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权案
1998年7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本市玻璃制品厂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承包合同,约
定在一年内由汽车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玻璃制品厂的产品。同年8月,玻璃制品厂与市百货公司签订了购销
8000只玻璃水杯的合同,其中规定由卖方玻璃制品厂将货运到百货商店。后汽车运输公司将这一任务交
给了下属第一分队,第一分队又指定由司机武林具体负责运输这批货。同年9月初的一天,武林开车运送
该批货物上路,途中行驶到一段下坡路时,武林因吸烟未握好方向盘使汽车撞到路边一个水果摊,当即把
摊主柳青撞死,水果摊也被汽车撞烂,汽车随后侧翻,车上8000只玻璃水杯全部破碎。玻璃制品厂闻讯
后向汽车运输公司要求赔偿。柳青之妻也从其单位赶来要汽车运输公司和司机武林赔偿损失。汽车运输公
司以其与下属各分队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撞车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人身伤亡均由下属各分队自
己负责赔偿为由,拒绝了玻璃制品厂与柳青之妻的赔偿要求。玻璃制品厂与柳青之妻于是又到汽车运输
公司第一分队要求赔偿。该队以其与包括武林在内各司机签订了承合同,合规定撞车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司机本人负责为由,让玻璃制品厂与柳青之妻武林索赔。武林则认为自己为汽车运输公司开车,出了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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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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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柳
,
青的
应
妻
该
子
对
也应
其
向
违
汽
约
车
行
运输
为
公
承
司
担
要求
责
赔
任
偿
。
。
来承担?请说明理由。
当然由公司负
问
责,要他赔
题
偿没有理由。
】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虽然汽车运输公司在内部实行了承包,但承包仅为内部的经营方式,汽车运输公司与第一分
队签订的承包合同只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样第一分队与司机之间的合同亦
是如此。因此武林因过失开车给玻璃制品厂造成损失,其过失开车行为属职务行为,应由汽车运输公司承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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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避险,武林的行为并无不当,险情由大客车引起,武林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大客车所属的自然人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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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主要涉及到的知识点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责任的承担、侵害公民身体导致其
死亡的赔偿、以及紧急避险情况下赔偿责任的承担。涉及的法律关系有:汽车运输公司与玻璃制品厂之间
的运输合同关系;汽车运输公司与下属第一分队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下属第一分队与武林之间的承包合
同;玻璃制品厂与百货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武林运输货物中造成柳青死亡而与其家属形成的侵权法律关
系
案
案例八
例8到案例
。
14
刘某和关某是邻居,两人关系不错。2001年9月,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刘某去公司
设在上海的办事处工作一年。刘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电冰箱委托给关某保管和使用。2001年11月,
刘某给关某写信,说自己在上海又买了一台新的冰箱,家中的冰箱委托关某以适当价格卖掉。关某所在公
司的司机张某得知此消息后,到关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冰箱,但又不愿多出钱。张某对关某说,你可以
给刘某写封信,告诉电冰箱出了毛病,噪音非常严重,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关某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
到自己同张某关系不错,经常让张某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因而就按照张某
的意思给刘某写了信。刘某回信说如果噪音非常严重,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关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
冰箱卖给了张某。刘某从上海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冰箱的真相,要求张某返还冰箱。张某答复说,在5天
前,该冰箱突然爆炸,炸伤自己及家人,造成损失共2500元,经查,爆炸是由于该冰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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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元,即将电冰箱卖给他,张某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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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要求增加价金的行为,使得刘某与张某之间重新签订了买卖合同,故合同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买卖标的物导致张某人身或财产损害,张某可以向刘某选择适用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权。向冰箱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在于,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依产品侵权责任享有的
【解读】
本案例涉及到刘某与关某的代理关系,张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张某与冰箱制造者、销售者之间的产
品侵权责任关系。核心在于考查产品责任问题,这需要考生运用《合同法》、民法通则及《产品质量法》
的相关规定予以解答
66条第
。
3款。
对于问题2,由于关某和张某共同损害了刘某的利益,导致合同无效,构成了共同侵权,所以关某和张某
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其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
案例九
答案】
并再交付了500元给刘某,几天之后,电冰箱发生爆炸,伤及张某及其家人,经查,爆炸是由于该冰箱的
问题】
2003年5月17日,甲某委托其朋友乙某为其购买一台音响,乙某因无时间又将此事委
托给丙某。丙某打听到丁某有一台音响要卖掉,遂到丁某。双方看过音响后,丙某与丁某商定,音响价
款2000元,丙某先交付800元,待试用一个月后如果无问题的话再支付另外1200元。丙将此音响交给乙
某,乙某给了丙某800元。乙某将此音响交给甲某,并告知此音响是其托丙某所买,乙某为其先垫上了
800元。音响试用一个月,如果无问题再另付1200元。甲某当即表示感谢,但因为手头没那么多钱,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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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乙某600元。甲某试用的音响在第15天发生了故障,于是甲某告诉乙某将音响退掉,乙某又将此事
告知丙某。丙某到丁某要求退音响,但丁某声称,音响已经交付,买卖已成立。丁某不但拒绝退音响,
还要求丙某支付余款1200元。乙某知道后,要求甲某归还垫付的200元,甲某以乙某擅自转委托为理由
拒绝还款。后交涉无果,甲某将丁某诉至法庭,要求丁某退款。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有关部门对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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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71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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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钱返还给甲某,甲某将音响退回给丁某,再由甲某将200
解读
68条的规定,本案中,乙某转委托丙某之时虽然未经
】
甲某同意,但乙某事后已经将转委托之事告知甲某,甲
】
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因此在试用期内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然为丁某所
转委托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通知委托人时才可以由受托人自主决定。但是,
事后要立即通知委托人。如果委托人擅自转委托的,必须要得到委托人的事后追认,否则要由受托人自己
承
案例十
昆明花商刘星委托运输个体户张庭开车运输一批鲜花到北京,由于刘星与张庭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
星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星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委托张庭将鲜花按时运到指定地点
卖给北京的客户,价格由张庭根据当时花的状况在刘星拟定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决定。刘星给予张庭运输费
300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花所得的4%给张庭作报酬。在张庭开车往北京运输鲜花的途中,在安徽境内中
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庭食物中毒,张庭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等张庭完全
苏醒时已是第二天深夜。张庭考虑到鲜花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鲜花无法在刘星给定的价
格范围内出售,而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输,与刘星联系得知刘星已赴泰国,10天后才能回
国
。于是,张庭了一个当地的运输公司委托其将鲜花运到北京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范
围,张庭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花所得的2%作为报酬。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
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时鲜花已经很不新鲜,北京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联系上张庭,
要求降价出售,张庭考虑到鲜花情况,答应降价出售。结果以刘星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价格出售。事
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庭,张庭又从中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
将款项交给了刘星。刘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故刘星提出,原来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
比例提成。现在卖价只有给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庭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张庭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饭店
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当拿4
【
1
超越了代理权?为什么?
问题】
担转委托的法律后果。
9/69
2
3
4
5
【
1
星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属于代理中的复代理。根据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答案
1000元,运输公司应向谁要求支付?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
2
人
3
法》的规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在本案中,张庭没有
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应当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张庭有权向导致其食物中毒的饭店提起侵权
4
5
【解读
本案例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刘星与张庭之间就运输鲜花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刘星与张庭之间就
出售鲜花形成的代理关系;张庭在饭店吃饭,由于加害给付形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及侵权法律关系;张
庭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运输鲜花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张庭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出售鲜花形成的复代理法
律关系。考查的知识点比较集中,主要是代理中的复代理制度。对此制度,应该掌握的是复代理人仍是本
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所以复代理人所为行为的法律效果仍然归属于本人。所以问题4、
5中刘星可以依据委托代理关系要求运输公司返还卖花款,运输公司可以依据委托代理关系要求刘星支付
费
案例十
用
一大兴
和
公司委托
利
合同案
息
〖HT
。
】
而非张庭的代理人
理
。
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
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
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
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
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
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
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
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
【问题】
2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
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
10/69
1.能。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
2.部分无效。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3
4
5
【解读
1.《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
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
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
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
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在本题中,大兴公司与
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并约定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后全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
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受托人全宇公司因委托人大兴公司原因不能对第
三人天鹅公司履行义务,此时,全宇公司应当向天鹅公司披露,天鹅公司可以选择全宇公司或者大兴公司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担保法解
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在本题中,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签订的彩电购买合同约定: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
行支付30万元定金,此时定金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20%,根据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该定金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20
3.《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
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在本题
中,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大兴公司既可以接收多交的5
台彩电并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也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返回给天鹅公司。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参考答案
4.《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
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约
定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货物的交付地在乙市S区,彩电在运输途中因汽车追尾而损害,因此,标的物
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天鹅公司来承
5.《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
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
对人。在本题中,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即表明天鹅公司已经选定全宇公司为相对人,
因此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就不得再变更相对人,天鹅公司也就不能再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了。
案例十二钱某无权处分保管物案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
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
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
因此房与钱某的住房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
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
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2002
【
1
2
问题】
.应返还给天鹅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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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7
1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
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钱某无权处分该古董,依其
2
3
4
5
6
7
【
1
2
3
款的,《合同法》的指导思想虽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限。违反强制性规
定的,该条款无效,如该条款关系到合同整体,则整个合同无效。
案例十三李某加工他人的物品引发的所有权争议案〖HT
张某出国前,将价值500元的一段硬木交给李某保管。李某发现该木头很适合雕刻,就把该段硬木雕刻成
一件艺术品,经专家评议,价值在1万元以上。张某和李某对这件艺术品的归属发生争议。若张某将该艺
术
1
2
【
2
【解读
1.在他人的物上进行加工,如果双方对加工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的,一般依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
于原物的价值而定其归属。本题中,经加工后产生的新价值远远大于原物的价值,所以加工物应该归加工
2.因为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所以张某出卖该艺术品应该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因为与之交易的第
三人王某是善意、无过失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根据善意取得制
度,王某可以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王某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是直接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取
得
案
的
例十
,
四
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
】
答案
1.该硬木因加工归李某所有。李某应当给付张某500元,张某如还有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李某赔偿。
品以15000
】
解读
1考查无权处分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1
66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
】
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赵平、赵静二人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
12/69
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1999年1月,赵平、赵静的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
下遗嘱,房屋由赵平、赵静的母亲继承。谁料1999年2月,赵平、赵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
起,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平、赵静两人依法继承。1999年6月,由于
赵静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平与赵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静在临走前,双方约定
房屋暂由赵平居住,待赵静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2000年6月5日赵平在未告知赵静的情况下将整栋房
屋作价给周海生,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海生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海生目前房
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
平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
11月1日,赵平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海生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
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赵静结束学习回国后得知赵平卖房一
1
2
3
4
5
【
1
2
《民通意见》的规定,如果要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因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
3
4
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第三,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第四,主张赵平、周海生之间房屋买
5
本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有:赵平与赵静因继承而产生的共有关系,赵平与周海生的房屋买卖关系,张某与
赵平、赵静的父母之间的租赁关系。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有共有制度、无权处分、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
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等。而解决此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解决赵平、周海生之间合同的效力
问题。本案例中要注意掌握的是:(1)在遗产分割前,所有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共有关系;(2)在以物
权为基础的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以租赁权为基础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同共有人的优
先购买权要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案例十五
甲、乙、丙于2001年9月各自出资5万元购得古董一件,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将古董作价18
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古董所得款项,甲即分给乙、丙各6万元。丁购得
此古董后,于同年11月将该古董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戊,戊先支付了15万元价款,双方约定,只有戊
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该古董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戊友己也非常喜爱此古董,戊就将该古董以同样价格
出卖给己。鉴于该古董的部分地方没有清理,而且个别地方需要修补,己遂将该古董送去庚古玩店进行清
理与修补。因己未按期支付庚古玩店相关费用,该古董被庚古玩店留置。庚古玩店通知己应在30日内支
付其应支付的费用,但己未能按期支付。庚古玩店即将该古董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己,但
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买卖
答案】
13/69
己
不同意庚古玩店的这种做法。丁于2001年11月与戊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2年3月将
该古董质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拥有该古董。后辛在庚古玩店看见此古董,方知丁在质押该古董之前已将
该古董卖给了戊。戊于2002年6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和其子继承。辛丁评理。丁己要求返还
该
1
2
3
4
5
6
1
出售该古董是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按份共有人仅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但在甲向乙、丙说明已将古董出卖
后,乙、丙未表示反对而只是要求分得其应得的款项,实际上是对甲的无权处分行为作出追认,根据《合
2
3
4
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在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故古玩店在30日后即处置该古董的做法违反法律规
5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与戊的买卖合同因戊未支付余款,古董的所有权尚未转
6
己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故丁无权要求其返还该古董,戊对丁的债务依法由其继承人在继承
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三者之间的按份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丁的买
卖关系;(3)丁与戊的买卖关系;(4)戊与己的买卖关系;(5)己与庚古玩店的加工承揽关系和留置
关系;(6)戊死亡后的财产继承关系;(7)丁与辛间的质押关系和借贷关系;(8)丁与壬及其子的价
款清偿关系。由此可见本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主要考查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善意取得制
度、附条件的所有权保留、质权的物上代位性、留置权实现的期限等知识点,其中古董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是联系以上所有问题的核心,也是解决本案例的中心线索。这种试卷是司法考试的常考题型。对这种试卷
的解答一定要注意联系民法中的一些特殊的制度,如所有权保留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等,看这些制度是
否
案
在本
例
案例
十
中适
六
用,是否
张
对所
某
有权
不
的转
当
移产
得
生影
利
响。
案
移,丁仍为该古董的所有人。但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己主张质权的优先受偿权,而只能依质权的物上代位
戊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但只有在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即戊支付剩下的5
古董或者支付戊尚未支付的5
张飞、蔡瑁在国明商城购物时,由于售货员疏忽多给张飞10元钱(张飞、蔡瑁两人各自付账)。两人
约定,多的10元钱由两人均分。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说好在张飞回家后再分。两人在回家的路
上,看到一个福利销售点在发售福利。张飞即用多的10元钱买了5注,蔡瑁在一旁观看,没
有阻止。在开奖后,张飞所买的福利中了5000元的奖金,蔡瑁要求均分奖金,遭张飞拒绝,两人发
14/69
生争吵。福利工作人员得知原委后,以购买奖券的10元钱是张飞非法所得为由拒付奖金。张飞便以
福彩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彩中心给付奖金。蔡瑁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均分奖
【问题】〖HT
2
3
4
【
1
2
3
答案
10
10
】
10元钱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对张飞具有拘束力,但张飞可以在赠
10元钱的来源
【解读】
本案例中存在如下法律关系:张飞与国明商城之间的买卖关系;蔡瑁与国明商城之间的买卖关系;张飞与
国明商城之间的不当得利之债;张飞与蔡瑁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张飞与福彩中心的买卖关系(射幸
合同)。在本案例中,主要的关键问题在于理解“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特性。
案例十七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
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
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
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
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2003
【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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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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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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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解读】
答案
100
问题】
】
是否合法不能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点意味着谁持有谁拥有所有权,张飞作
为该10元钱的所有人,其购买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因此福彩中心应当支
41)福彩中心支付张飞5000元奖金;(2)驳回蔡瑁的请求;(3)张飞返还不当得
以及不当得利之债。张飞对多的10元钱具有所有权。因为
15/69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管理他人事务;(2)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之债
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下:管理人的权利有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负债清偿请求
权。管理人的义务有适当管理的义务、通知义务、结算义务等。
案例十八邓某无因管理案
2000年8月8日晚上,养马专业户邓老山从县城赶集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头无人看
管的马,他左右寻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马带回家。邓老山捡到马后,
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马,于是邓老山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放到一起饲养,没过几
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过了一阵子,邻村的何财旺到邓老山,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
的母马确实为何财旺所有。何财旺要求把马领走,但邓老山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
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财旺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
当
【
1
2
3
4
【
1
答案
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2
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所以邓老山
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财旺必须向邓老山支付照料马所支出的饲
3
4
成损害的,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可不抗力造成的,管理
【
是
案例十九财产共有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案
2002年7月11日,张宏和王赫两家决定拆除共用的烟窑。张宏因有事外出便委托王赫
全权处理。王赫雇了一民工郝忠帮助拆除。在上午王赫非常注意安全,每拆掉一根木头都要用铁丝拴着慢
慢放下,由郝忠在下面接着。下午,王赫为了加快速度,就没有用绳子拴着木头,而直接将木头放下,但
没有告知郝忠。在放下第一个木头时,郝忠以为有绳子拴着,就没有注意。结果木头从上面不慎掉下来将
掌握无
解
因管理的
读
具体内容
】
。
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及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之债。案例本身比较简单,主要
其为此支付的200元医疗费。因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
200
问
然
题
属
】
】
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邓老山为他人照料丢失的马的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无因
16/69
【
1
2
3
4
5
1
问题】
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受有损失;受害人的损失和该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
中,王赫在将木头放下时,没有告知郝忠没有用绳子拴着,郝忠也无法预见木头未拴绳子,因此王赫是有
2。因为烟窑是张宏和王赫共有的,根据《民法通则》第78
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侵权行为是王赫作出的,但王赫与
张宏是烟窑的共同所有人,而且王赫的侵权行为也是发生在处理共同事务的过程中,所以张宏也应当承担
3
上并无过错,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所以郝忠不该对周经
4
5
【解读】构成侵权的要件要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没有
免责事由等。这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前提。侵权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前者包括
一般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后者不论当事人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
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才能适用。而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对于
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而且不能够适用无过错原则,可是
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如果不予补偿显然不公平,那么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
失
案例二
的
十
原则。
119条的规定,周经的亲属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死者周经的丧葬费和周经生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出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10万立方M,约定用水
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水1万立
方M,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
供水,致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为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
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由于发生了上述情
形,乙村欲将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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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
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乙村应履行何种义务?甲村、丙村享有何种权利?
答案
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1997
】
17/69
1
间的侵犯丙村用水权的侵权关系,丁村毁坏甲、乙、丙共同出资修建的大坝与甲、乙、丙三村之间形成侵
2
3
诉
4
5
6
【解读
根据《合同法》第178条和184条的规定,丙村的供水只有流入丁村,也就是供水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时才
另外,根据《民诉意见》第56条的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
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因此本案中即使是甲、乙、丙村单独提起诉讼,法院也应该追加其他共同共有人
为
案例二
共
十一
同
甲某等
诉
四人共
讼
同侵
人
权行为
。
案
】
丙村承担违约责任
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
,丙村再追究戊村的责任。
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丁村应起
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到同学家借游戏卡,回家途中,行至河边,看到河对面洗鞋子的戊,甲提议其
他三人用石子砸戊的鞋子,于是其他三人即以石子砸戊的鞋子,戊见有石子飞来,欲取鞋子避让,不料被
一粒石子砸中左眼。戊为此支付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00元。甲、乙、丙、丁四人的年龄分别是17
岁、16岁、15岁、14岁。究竟是谁砸中戊的左眼无法查清。而甲、乙两家家境困难,收入只能勉强维持
基本生活。丙家情况一般,但收入尚可。丁家家境富裕。但乙、丙、丁家认为是甲提议砸的,所以自己不
【
1
2
3
4
伤
1
2
任。考虑到甲、乙两家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所以,应由丙
3
4
【解读
本案例中,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涉及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以及责任的承担,而其中隐含的知识点是理解自然
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回答本案例的法律依据是《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
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
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
主要民事责任。
】
,应如何承担责任?
问题】
18/69
案
案例二
例
十二
22----
张某
案
侵犯肖
例
像权
33
案
艺术家王某在一次旅行中结识了刘某等五个模特,双方交谈融洽,在旅途中一直结伴而行。后在一风景名
胜区王某为刘某等五人拍了一张合影,整体效果非常好。在冲洗照片时,图片社老板看到照片非常漂亮,
于是偷偷地留下了一张。后该照片被图片社老板的朋友张某擅自用作商品宣传,但张某在使用时列举了摄
【
1
2
3
【
1
2.张某擅自使用该照片也侵犯了摄影者王某的权利,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他与王某形成侵犯
3
【解读】
答案
问题】
】
1.张某未经同意而使用刘某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第139条的规
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
行为。另外要注意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侵犯了肖像权,就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了侵权的债权债务
2.张某虽然在使用照片时注明了摄影者的名字,但是也侵犯了摄影者的著作权,主要是侵犯了著作权中
3.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本题中就属于非给付的不当得利中的权益侵犯不当得
利
案例二十三甲某被保安搜身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
案
2003年5月3日放长假期间,甲某与妻子乙某去丙超市闲逛,在出门之时,被超市保安
丁某拦住。保安丁某认为甲某有盗窃嫌疑,遂同保安戊某等多人将甲某、乙某强行扭送到办
公室。丁某先是强行搜查了甲某和乙某的背包,没有发现可疑物品,于是丁某又强行搜查了
甲某的身体,并叫来女保洁人员搜查了乙某的身体,搜查乙某时丁某等也在场。后甲某实在
气愤,与戊某争吵起来,双方动手扭打在一起。甲某与戊某均受轻伤。甲某后在检查背包时
发现包中一件祖传金饰品丢失。甲某主张丙超市赔偿,丙超市不同意,双方遂生纠纷,诉至
法
1
2
3
4
5
6
答
1
因为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
案】
?
院。
19/69
遭受
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
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
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对保安侵犯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2
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
3
责
起
46
5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
6
释》第1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
【解读】
年最高法院审判委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还是比较多的,2001
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
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
58条的规定,企业法
员会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做了明文的规定。除了本案中
涉及的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外,还有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
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以及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
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这些行为包括:(一)以侮辱、诽谤、贬
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
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
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案例二十四B公司买卖合同诉讼时效抗辩案
1999年5月1日,B公司向A公司订购价值6万元的黄桃。合同规定:A公司在1999年6月前向B公司
交付30吨黄桃,每吨价格2千元;B公司则应于1999年5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黄
桃后10日内付清。1999年5月5日,B公司付款3万元给A公司,1999年6月15日A公司将黄桃送至
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黄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致函A公司要求减少价款,A公司收到信
后回函否认。1999年7月因市场上黄桃需求量不大,而黄桃又不宜长时间保存,B公司就将黄桃进行了降
价处理。1999年9月20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剩余3万元货款,B公司说黄桃质量不合乎合同要
求,要求减少价款。A公司不同意,双方当时各执己见,协商没有结果。后来因为A公司管理层变更,一
直未再向B公司提出清偿货款的请求。2001年,A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发现存在此笔款项,于是于
2001年7月5日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清偿剩余3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则以原告的诉
讼请求已过诉讼
20/69
【
1
2
3
4
事后
【
1
2
3
4B
A
B
A
问题】
B公司以原告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理由进行抗
A
】
2
〖
A公司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给
A公司2001年7月5日未起诉B公司,而B公司在2002年7月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A公司,
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向
答案
A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999年9月20日起开始计算。被告B公司以原告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
本案例考查的主要是诉讼时效制度,涉及到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诉讼时效
1
时效,期间为
2
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1999年9月20日A公司曾派人到B公司要求偿还价款,引起
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之后在起诉前,A公司未再向B公司提出要求,所以本案中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9
月20日计算。根据对第1问的回答,本案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A公司在2001年7月5日向人
3
过只是使得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权利人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时效而消灭。故B公司主动履行债务后,
不
案例二十五
工商银行台州分行与台州机械厂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台州机械厂为借款人,工商银行台州分行为出借人,
借款数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台州服装厂、台州陶瓷厂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
款约定,如台州机械厂不能如期还款,台州服装厂、台州陶瓷厂承担保证责任,合同中未约定保证份额。
台州钢铁厂对台州机械厂与工商银行台州分行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钢材(价值
1000
【
1
22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台州服装
3
41300
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1250万元,足以偿还工商银行台州分行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工商银行台州分
厂、台州陶瓷厂和台州钢铁厂,台州服装厂、台州陶瓷厂、台州钢铁厂不同意推迟还款期限,则台州服装
问题】
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再追回价款。
1
2年;其二为特殊诉讼
21/69
行从台州钢铁厂处受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台州钢铁厂享有什么权利?
5
集团兼并,现台州机械厂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台州陶瓷厂偿还了工商银行台州分行的全部债权,台州陶瓷
【
1
2
3
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台州服装厂、台州陶瓷厂
4
5
【解读
在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台州机械厂与工商银行台州分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台州服装厂、
台州陶瓷厂与工商银行台州分行之间的保证担保关系;台州钢铁厂与工商银行台州分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
系。主要涉及的知识点是共同保证、保证与抵押共存时的处理规则以及追偿权的行使。解答此题的法律依
据是《担保法》第28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0条和第38条。这几个知识点是司法考试的常考之处,考
生
公司(以下简称为乙)的业务代表,手中有公司介绍信和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于其在2000年的股市上
亏本,个人债务剧增。2001年2月,甲因此到丙,说是因为公司的业务需要借款100万元。丙同意借
款,但要求提供担保。甲到他的朋友丁,谎称有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丙临时借款100万
元,8月份就可以返还,请求丁为其借款做担保。丁考虑乙实力雄厚,也考虑到与甲之间的个人关系,遂
同意做保证人。丁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裕,丙见丁是保证人,遂同意借款。甲与丙签订了100万
元的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填上了某著名网络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盖上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在保证人一栏,丁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保证方式一栏,填写的是一般保证。甲拿到钱后,即用于偿还
其个人的债务。现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借款。丙要求乙及保证人丁还
款,乙认为甲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的行为,拒绝偿还。而丁则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为甲担保
1
2
3
【
1
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例中,甲手中有公司介绍信,也
2
人的行为,不能当然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
答案】
一定要牢固掌握。
】
仍应承
答案】
22/69
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
3
【解读】〖HTF
义对公司造成的侵权关系;丙与丁达成的保证合同关系。本案涉及到的知识点有表见代理、欺保行为
的效力。重点要掌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必须是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常见的客观
表现就是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者空白介绍信。
案例二十七某机械厂向银行贷款案(保证期间的计算)
〖HT〗1999年6月20日,永州机械厂与工商银行永州分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永州机械厂向工商银行
永州分行借款200万元,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借款期限自1999年6月20日至2000年6月20日。1999年
6月20日永州钢铁厂为永州机械厂出具不可撤销借款担保合同书,约定保证期间直至借款人还清借款本
息时止,未约定担保方式。但到2000年6月20
【
1
2
3
限延长到2002年6月20日,但未征得永州钢铁厂的同意,永州钢铁厂的保证期间到何时为止?4
乙工商银行永州分行于2000年8月向永州钢铁厂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
1
2
3
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在原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承担责任。故保证期间的
截
4
使即可,一旦行使以后,形成权期间就失去意义。在连带保证中,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
权利,则保
案例二十八张某房屋抵押与租赁并存案
张云开办了一家电器销售店。1999年10月,张云想去广州购进一批优质的电器用品投入市场,但由于积
压太多,一时难以筹到足够的进货资金。1999年10月下旬,张云向其邻居刘积借款50万元。因数额较
大,刘积一直处于犹豫之中,于是张云提出以其去年建的临街二层小楼作为抵押。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
同,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手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月息为15%。如果2年期
满张云不能清偿借款,刘积可以把作为抵押物的楼房卖掉,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张云购进电器后,恰
逢当年电器热销,张云大赚了一笔。第二年春天,张云在原来的二层楼上又加盖了一间阁楼用于存放杂
【解读】本案例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主要集中考查保证期间问题。
止时间仍为2002年6月20
款本息时止。因此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
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故应截止于2002年6月20
答案】
问题】
2000年5月20日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将还款期
向乙要求还款,乙在清偿债务后可向甲追偿。如果对乙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
23/69
物,并将楼房一层的一部分出租给田某开服装店,租期3年,每月收取租金3000元。2000年,张云生意
不好,一直亏损。2001年10月,借款合同期满,张云无力偿还借款。刘积多次催要没有结果,于
是向所在区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依照借款抵押合同拍卖张云的楼房,并代张云收取田某交纳的租金直至
借款还清。但是张云就
【
1
2
3
4
5
〖
1
2
3
4
某,那么自法院扣押二层小楼之日起,刘积就有权收取田某缴纳的租金,直到该房屋被拍卖出去。如果没
有向田某履行通知义务,则刘积无权向田某收取租金,田某还应向该房屋所有人张云缴纳租金,直至房屋
5
押设定在先,租赁合同在后。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不能对抗抵押权实现中的
【
本案例主要的法律关系有张云与刘积的借贷关系、抵押关系;以及张云与田某的租赁关系。
司法考试在考查抵押权时,房产抵押是典型形式之一。本题主要考查抵押权的形式、抵押物登记的范围、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以及抵押权的效力等等,考查点较细,也较灵活。因此考生对于这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
握。尤其要掌握进行房屋抵押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一并设定抵押。但如果先用土地使用
权进行了抵押,抵押后又在其上建造了房屋的,房屋不是抵押物,但是在进行拍卖时可以一并拍卖,只是
抵
案
某市一个体户赵羽决定开办一个电器店,但现金不足,于是于2000年11月12日以自己房屋4间中的向
东的2间做抵押向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赵羽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出租
给了张河。在经营电器店的过程中,赵羽又向市工商银行贷款6万元并以上面的4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
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赵羽又用同一办法在市农业银行贷款4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2001年
11月,赵羽归还了城市信用合作社5万元、市工商银行3万元,市农业银行4万元。2001年12月,赵羽
例二十九赵某重复抵押案
押权人对拍卖房屋所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
解读】
HTH〗【答案】〖HTF
42条规定,以城市房地产
问题】
24/69
将4间房屋中的向东的2间卖给了黄飞虎,并未告知城市信用社与市工商银行,而黄飞虎在购买时已经知
道房屋被设立抵押权。
黄飞虎购得房屋后,在所购买的2间房屋旁建了个储藏室。2002年2月,赵羽生意亏损,电器店关门,此
时仍欠市工商银行3万元、城市信用合作社5万元贷款。在2002年4月,市工商银行将3万元贷款上的
【
1
2
3
4
5
【
1
2
3
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
4,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向东2间房屋的
5
屋不属于抵押物。但在需要拍卖该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
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在本案中,作为抵押权人无权就新增房屋主张权利。因为该
新
【解读】
本案例中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赵羽与市工商银行、城市信用社、农业银行的借贷关系;赵羽与市工商
银行、城市信用社、农业银行的抵押担保关系;赵羽与张河之间的租赁关系;赵羽与黄飞虎之间的房屋买
本案例要求了解租赁的效力;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抵押物的转让规则(抵押权的追及效
力
案
2000年7月,个体运输户甲与乙农业银行签订贷款30000元的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东风
牌卡车为贷款作抵押担保,2001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如果甲到期不能返还借款,乙农业银行有权对抵
押物行使权利,用变卖卡车后的价款偿还贷款。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01年5
月,甲在运输中车翻货损,为此向受损方赔偿损失20000元。到2001年7月,甲已无资金用以还贷。乙
农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但两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甲仍无力偿还贷款。于
是,乙农业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派人开走了甲用作抵押的那辆东风牌卡车,并把它作价32000元卖
给了另一个体运输户丙,此笔款项全部用于偿还贷
【问题】
例三十甲某汽车抵押案
)以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增房屋的所有权并非属于抵押人所有。
拍卖、变卖价款先清偿城市信用社的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市工商银行的贷款。其余两间房屋的拍卖、变
答案
一次的抵押不涉及租赁房屋。而后面的抵押都晚于租赁,根据
问
4
题】
】
25/69
1
2
3
4
留置
5
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
2
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
3
4
5
【解读】
本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要有:甲和乙的借款合同关系、抵押担保关系;乙和丙的买卖关系;甲和丁
的租赁合同关系;甲和己的质押关系;甲和庚的承揽合同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留置担保关系。考查的知识
点有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同一财产上并存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时的受偿先后顺序以
及在他人之物上设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善意权利人能否善意取得权利等。
1
2
3
案
甲男与乙女于1992年结婚。乙女远在英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5000英镑作为贺礼。1993年乙
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5000英镑。甲男父死于1987年,1994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妹妹继承了
父母遗产,房屋各3间。1995年甲男去深圳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儿
子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2万元。1997年,甲男因病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5万元,个
人
【
1
2
3
财产
问
2
30
题】
例三十一
65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
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
2000年3月已将该车出租给另一运输个体户丁,则丙与丁之间存
26/69
4
5
【
1
2
3
4
5
32
答
2
案】
5万元人民币、2500英镑、一间半房屋,另有债务10000
本题的难点是乙女、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界以及甲男与丁女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定位。
12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儿子,是
25000英镑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拥有其中一半,即2500英镑的
5万元,甲男个人所有财产30万。因此甲男遗产共计32
1间半房屋,另有债务10000
5万元人民
4
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在作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其余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
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因此,遗嘱有效,但同时必须为甲男幼子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丁女。本
5
人财产,遗嘱人有权自由处分,所以甲某有权将宝石送给丁女。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
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
行
案例三十二赵某等同时死亡的遗产分割案
赵云(男,75岁,妻已死亡)有一子赵涛和一女赵波。赵涛已与刘资结婚,生有一女赵雯;赵波尚未婚
配,与父亲一起生活。2002年7月7日,赵涛与赵云去探望姑妈赵雪的途中遭遇车祸,父子俩均当场身
亡,经公安机关尸检后亦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赵云留有遗产8万元,赵涛夫妻生前共有财产折合人民
币6万元。父子俩均未立遗嘱,因此关于遗产分配问题,刘资与赵波发生争执。赵雪赶来奔丧,得知遗产
【
1
2
3
4
【
1
答案
问题】
】
。
所有权。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3间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1间半。甲男与丁女共同共有
财产5万元,其中甲男所有2
币
3
,2500英镑,
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的。甲男在法律上负有抚养儿子、扶养妻子的义务,因此甲男应负担债务的
27/69
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
2
34万元。刘资依据夫妻共同关系分得赵涛继承赵云遗产4万元中的2万元,其余2万元由刘
5万元,所以刘资最后所得45万元,赵雯最后所得
3万元,赵云与刘资、赵雯分别继承1万元。因此赵云的遗
5万元,赵雯代位继承赵云遗产中分割给赵涛的部分45
本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是《继承法》中死亡时间的确定,继承人的确定,代位继承以及转继
承等。关键在于在熟悉《继承法》的规定的基础上细心答题,全面考虑。
案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
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
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
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
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
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
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
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
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
【
2
3
4
5
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
1.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
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
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
小甲应各分得1
答案】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
例三十三
资与赵雯分别继承1万元,而赵涛夫妻的财产6万元先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刘资取得其中的3
万元,剩下的3万元再由刘资与赵雯分别继承1
2
4
产应为9万元,由赵波继承4
5
28/69
2.有效。该6
3
4.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
5.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6
【解读
1.解答此题可以按照如下步骤:第一、确定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的继承人。在本题中,王某的配
偶张某和次子王乙健在,两人成为继承人是没有问题的。由于王某的长子王甲先于王某死去,根据《继承
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
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此时王甲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份额
由其子王小甲代位继承。因此,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的继承人是张某、王乙、王小甲。第二,确定
王某的遗产。房屋6间是王某与张某婚后修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
的3间,余下3间房属于王某的遗产。第三,王某遗产的分配。由于王某的遗产是3间房子,且王某的继
承人有张某、王乙、王小甲,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
当均等。所以,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
2.根据第1题的分析,可知该6间房屋属于张某、王乙、王小甲共有。根据民法的有关原理,在按份共
有的内部关系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在本题中,未经过张某和王小甲的监
护人李某的同意,王乙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对于曹某来说,该转让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后由于王
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表示同意,此时共有人的追认使得该转让行为
3.本题涉及“一物两卖”的情形。从题干给出的信息来看,曹某与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曹某与钱某的
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两个合同是有效的。本题中设立在争议的房屋上的
4.本题考察“一物两卖”中物的归属。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理论,曹某和钱某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
的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依法钱某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已经无房屋可供实际履行,所以朱某只
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特殊保护而设立的制度,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
他非合同关系人,从而形成了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可有条件的干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题
中,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在曹某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曹某放弃其对赵某5
万元的到期债权,致使王乙的债权迟迟不能得到实现,因此,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王乙可以
6.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
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
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2)主要为保护权利
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
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因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
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3)不得让与的
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
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4)不得扣押的权
】
29/69
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在本题中,曹某因车祸应得的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合
第
案
B以招标方式与A成立了政府采购合同,由A卖给B电脑50台。B是为C采购这批电脑的,B与A签订
合同,让A将货物直接发给C。C收货后,发现电脑配置不符合自己的工作要求,遂向A提出更换,A不
予理睬,后B又向A提出更换。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是因为B的分析判断错误。
1
2
3
【
1
系,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第43条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
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2C不能直接起诉A,这是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
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
任。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有一个行就是B让A将电脑交给C,A是卖方,B是买
方,应该是A将货给B,B再给C,这里A直接交给C,这种情况叫做缩短给付,一个行为等于是两个给
付,B让A向C发货只不过是第64条、第65条规定的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已。所以,只有B才能直
接
3
起诉A
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
B能否
答
向A行使
案
先履
A与B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债权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为
C能否直接起诉A
行抗
】
辩权,为
例一政府采购合同案
一章
同法案例:1-----19
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享有,是针对相对人
先期违约的抗辩,如果B是后履行义务人就存在着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可能,本案中配置不符合要求,是
B自己判断失误造成的,因此B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B应该向A
【
1
同的一种,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财产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只包括债权合同,只涉及
财产关系,因此本案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适用《合同法》的
2
性原理,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的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合同
当事人也不能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和违约责任的合同。后者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当事人
在合同中为他人设定权利和义务,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二章
解读】
30/69
案例二
15岁的王某属龙,到某美容店(有文身的经营范围和资格)文身,张某应王某的请求,在其右前臂上刺
画了一条龙(面积约20平方厘M)。第2天,王某又到美容店,美容店应其要求,在其左前臂膀刺画一
【
1
2
【
1
2
【
1
解读】
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
要求:(1)要求美容店退还已经支付的文身的费用;(2)要求美容店支付到医院
清除文身的费用;(3
答案】
问题】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文身自
然不属于和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合同法》第47条也规
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
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
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王某的亲属制止刺字,应视为其法定代理人拒绝对他和美容院的文身合同进
行追认。所以他和美容院的文身合同没有生效。因为合同没有生效,所以,美容院的行为就谈不上违约,
既然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生效,则美容院在王某的身上进行文身、刺字,就侵犯了王某的身体权,构成了
2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
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王某有权要求返还支付给美容院的
美容院侵犯了王某的身体权,构成了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清除文身、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
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
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
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美容院侵犯了王某的身体权,王某有权要求美容院对他进行精神损害赔
偿
案例三
院子。帅某到乡建材商店经理徐某,要买2000元钱的石灰。徐某满口答应。帅某说咱们签订个合同
吧。徐某说2000元的货物还签订什么合同,到时我给你送去。帅某说,我怕你耽误了我盖房结婚。徐某
拿来了建材商店盖好章的空白合同书。上面列举了标的、价格、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等条款。帅某
在上面填写了:“预付货款2000元,由建材商店派车送货。运费30元。送货时间在4月15日之前。如
帅某想盖新房结婚,同时想把他爸爸的旧房给翻建一下,再盖一个
。
31/69
不能按时交货100元。”写完后,帅某在合同书上签名。徐某看了一遍后也签了字。4月15日那天,
徐某派人送来了价款2000元的水泥。帅某一看不是石灰,就让司机拉了回去,帅某徐某交涉,徐某说
帅某要的是水泥。帅某提出:建材商店不能交付石灰。应按照合同规定向他交付100元。建材商店则
要
【
1
2
【
1
2
【
1而舍此合同即无法成立的条款,是法律规定、当
事人约定或者合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对于买卖合同来说,标的物条款是必备的,没有该条款,合
同就无法成立。当然,必要条款并不必然要求在合同中清楚的列明,只要通过合同的解释方法能够予以确
定即可。对此,《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
定。如果通过解释仍然不能确定的话,合同就不能成立。从案情来看,帅某和徐某采用的是书面合同形
式,在合同中双方没有确定合同的标的,也就是说,没有确定帅某买的是水泥还是石灰。而且,通过对合
至于100元的条款,属于当事人用词不当。《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
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
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这一规定,应当将这一100元的条款解释为违约金。违约金条款的适用要求合
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而甲乙之间的合同并没有成立,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适用这一100元的违约金
2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
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案情来看,对于合同没有确定标的物导致合
同无效这一事实,帅某和徐某都有过错,因此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共同承担运费费用。
案例四
(1)甲方(北京)2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乙方(南京)发出卖车要约,有效期为15日。(2)要约2月
4日到达乙方。(3)2月8日乙方函复同意。(4)取消要约的通知2月7日到达。(5)2月11日乙方复
函到达甲方。(6)甲方2月12日将车(特定物)
【
1
2
3
【
1
答案】
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
问题】
解读】
答案
100
】
求
问
帅
题
100
某
】
支
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
32/69
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甲方的要约自2月1日发出,有效期为
15日,承诺期限就是到16日止。乙方的承诺复函2月11日到达甲方,在承诺期限之内,承诺有效,合同
成立。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
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
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2月4日到达乙方,自该日起要约生效。而取消要约的
通知2月7日才到达,迟于要约生效的日期,应当属于撤销要约。而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
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规定了15天的承诺期限,所以不能撤
2
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
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承
效。承诺不需要
3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
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在
11日乙承诺以后,甲于12日把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已经善意的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法院
到丙家里强制执行,就侵犯了丙的所有权,因此乙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是法律不能容许的,因此乙只能请求
【解读】
要区分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
的行为或者是指要约人发出的取消要约的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情形。而要约是自到达受要约人
之时起生效,所以,撤回的实际上是未生效的要约。所以,《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
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对于任何种类的要约,包括确
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因为,此时要约根本没有生效,没有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应当受到
约束,而受要约人并不了解要约的内容,其没有合法的利益需要保护,所以可以撤回。要约的撤销,是指
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所撤销的要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要
约,也就是已经到达了受要约人的要约。因为此时要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其撤销要受到相应的限
制。《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
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工作。题中取消要约的通知迟于要约达到收要约人,所以属于要约的撤销。而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所以
不
案例五
甲方发布广告介绍自己的电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多购可以优惠,备有现货。广告中有自己的电子邮
箱地址。乙方发给甲,称:“欲购买1000台,如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0台。卖方10日内
送货至买方,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乙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在本公司只有存货1000
台可以立即发运,另1000台一个月以后发运。”乙方未作答复。甲方立即派业务员将1000台沐浴器运往
乙方。乙方验收按500元付款。业务员告诉乙方,由于本公司加紧生产,另外1000台可以在10日内运
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业务员押运另外1000台至乙方。乙方拒收,甲方业务员即
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
【
1
问题】
能撤销。
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于到达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
33/69
2
【
1
答案】
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
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甲把一千台电淋浴器运到乙
处,就属于现物要约,乙收到这批货物就是承诺,也就是说甲和乙之间通过行为成立了标的物为一千台电
2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甲来承担,甲把标的物存入丙的仓库,丙是仓储营业人,也就是甲和丙之间
是一个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的营业人的轻过失是不免责的,尽管百年不遇的大雨,但是也不允许仓库漏
【
1
解读】
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230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
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
案中乙发了一个邮件,说欲购买1000台,如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0台,这是要约,甲回了一个邮件
说现在存货1000台,可以立即发运,另外1000台一个月以后发运,已经作了实质性的修改,构成了反要
约,乙未作答复,这是默示否认答复,到此为止甲乙之间并没有建立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甲立即派业
务员将1000台沐浴器送往乙,乙验收按500元一台来付款,甲和乙之间通过行为成立了标的物为1000台
的合同。而另外1000台并没有
31000台达成合意,乙拒绝
接受是合法的,此时并没有交付,所以在甲和乙之间风险由甲承担。另外本案涉及到一个仓储人的责任问
题。《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
损
案例六甲乙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案
甲商场(公司)在广告中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某品牌的彩电1000台,每台优惠售价2100元,先来先
买,欲购从速,售完为止(优惠期10天)。”张某得知此广告后(广告发布后第3天),给甲公司发了一函
【
【
问
答
题
案
】
】
甲商场和张某的合同并不成立,因为甲的广告当中内容是先来先买,也就是说他这个商品是零售方式,应
该到现场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交易,也就是说,承诺的方式是交现钱提货。张某去了一封信,这封信不符合
承诺的方式,尽管甲的广告是一个要约,但是甲和张某的合同因为张某的承诺方式不符合要约的要求,另
外甲的要约是为了建立零售合同,从内容上说张某的承诺也不符合要求。从这两个方面分析,张某和商场
【解读】
关于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
害赔偿责任。所以在甲和丙之间由丙承担责任。
达成合意,但在另外1000台没有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甲又把货送来了,这应该视为一个新的现物要约,乙
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甲发布广告
34/69
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
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所以要注意: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
要
案
张
【
1
2
3
【
1
法律是允许的,给自己附加了债务,法律就应该对债权人给予保护,因此张某应该给李某人民币5万元,
尽
2
3
【
1
告的法律性质有几种观点。其一认为悬赏广告是针对不特定人的要约,相对人以完成广告中所要求的特定
行为作为承诺,一旦承诺作出,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悬赏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
作出的,故而不符合要约的条件,只能被看成是要约引诱。还有人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独行为,认为悬
赏广告既非要约,也非要约引诱,而是一种债务负担的意思表示。通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债务负担的意
思表示,而是一种契约
明确具体,或者广告人表示自己不受广告内容约束,即为要约引诱,反之,则为要约。例如,广告人表
示:“凡能将某失踪者送回家中者,即付酬金一万元。”这一广告内容明确具体,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一
目了然,只要相对人完成该特定行为,依公平诚信原则,广告人便有支付酬金的义务。悬赏广告的主要条
其二,悬赏广告生效的要件是相对人完成特定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事先不知道广告内容者完成该特
定行为后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的问题,尽管相对人事先并不知情,但在其完成特定行为时,广告人应有告
知义务,而相对人即有与之缔约或不与之缔约的权利,并不与悬赏广告的契约性质相悖。如果广告人拒不
告知广告内容,则违背了合同法上的公平诚信原则,属于一种欺诈行为,相对人有权要求广告人对此承担
2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广
告
案
分
【
1
例
析
问题】
八
的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
解读】
管这条狗只值4
答案】
例
某
七
遗失
张某
一
问
悬
观
赏
赏
广
犬
告
,
题
案
价
(
值
有
4
关
万
报
元
】
酬
,
的
悬
支
赏
付
5
争议)
约的要求,否则,承诺成为反要约。
35/69
2
3
张欠条,这张条是这样写的,所欠王某现款五万元整,借款人张某,然后在张某三个字上盖了一个储蓄专
用章,后来张某由于经济犯罪问题逃跑了,王某就拿了这个条去银行来还这五万元,他说这上面有银行
【
1
2
3
【
1
解读】
某知道张某的
42
答案】
条和第43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缔约过失责任:(1)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
供虚假情况。(3)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所谓违背诚信原则的其他
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所
2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
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本人以自己的过失行为使相对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二是相对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表
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表见代理实际是一种无权代理;第二,其发生原因往往是被代理人与表见代
理人之间有某种特殊的关系,使第三人有充分理由产生误解,误认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第三,表见代理
的特点在于它发生和有效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第四,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承担有关后果之后,对于所遭
第
案例九甲公司超越
100
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案
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价值万元的钢材。后乙公司起诉,要求
【
【
人
合
案例十
王某想得到一笔银行贷款,以不向李某供货为由要其提供
超越经
同
问
答
营范围
合
订立
法
题
案
合同而
有
确
】
】
认合
效
同无效
。
根据《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因当事
,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甲乙之间的合同没有无效的事由,应该认可
三章
确认合同无效。经查,甲公司业务范围内不包括经营钢材,甲、乙之间买卖的钢材,不是国家限制、特许
36/69
【
1
2
3
【
1
2
3
【
段胁迫
解
李某承
读
担保证
答案】
问题】
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
】
责任的。
本案中,王某是以不向李某供货为手段要求其为自己提供担保的。也就是说,王某是以不向李某供货为手
关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的问题,《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
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根据第二项的规定,只有在主合同债权人采取了胁迫
的手段的情况下,保证人才不用承担保证责任。据此项的反面解释,债务人采取胁迫的手段的情况下,保
证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而《担保法解释》第40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
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
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是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则只有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
况下,保证人才免除保证责任。而题中没有说明银行知道王某胁迫李某的事实,就应当认定银行是不知
情,也没有义务知道这一事实。所以,李某不能免除保证责任。当然,李某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王
某
案例十一
【
1
2
3
【
1
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
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本案中,张三应当承担连
2保证人可以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即张三可不向王五偿还。这个法律根据在《担保法》第20条:一
3【解读】
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
8
问题】
答案】
15周岁的未成年人,该项借款合同作为无息借款,且李四已承认这笔借款,债务合同
张三伪造李四的印章,以李四为主债务人、张三自任保证人,向王五借款8万元,届期未偿还,王五问及
的责任。
37/69
1
式。与连带责任保证有所不同,构成一般保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必须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保
证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所设保证为一般保证;若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视为连
带责任保证。其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以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所谓债务人不能履
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无法履行债务或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而不是指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拒绝履
2
证人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行使先诉
抗辩权,必须把握四个条件:(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
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没有这一明确约定,即保证人没有作出一般保证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则意味着保
证人对先诉抗辩权的抛弃,保证人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丧失先诉抗辩权。(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
和条件: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
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
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
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
件,用以限制先诉抗辩权,保障债权实现。根据
《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保证人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下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1)主债务人住所发生变
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2)人民法院已受理主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
序;(3)保证人曾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凡具备这三种情况之一,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
3
属于可追认的
47条的规定,限制行为
合同
能力的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追认,但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本合同不是一个纯获利益的合同,所以这个合同需
要追认才生效,这个案例中没有追认的情节,所以它应当是无效的。
案例十二附期限和附条件法律行为案(期限和条件的认定)
1
2
3
4
5
【
上述命题
【
1
答案】
6000元的戒指,因为“将来结婚”可能发生也可能不
问题】
10
6000
38/69
2
3
4
5
【解读】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与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附
条件的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条件可能成就(出现),也可能不成就,因此,条件
是不确定的事实。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
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据,但期限的到来是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
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所以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是
条
案
2003
例
年
十
4
三
20万元),交给李月张某将名贵手表一只(价值约
件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而期限的到来是确定的。
是附期限
某保管。5月10日,李某王某说:“我妻染上非典,急需用钱,我的手表20万元,卖给你15万元。”
李某惟恐王某不信,向王某出示了一张购买该手表的发票。王某说,既然你家里有困难,我就以16万元
购买吧!于是李某当即将手表交给王某,约定王某先交5万元,其余在6月底以前交付。王某拿到手表
【
1
2
3
4
5
【
1
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
危。因王某所交款16万多于李某15万元的要约价格,所以不能构成乘人之危。王某看了,更重要
的是,本案李某占有动产,而动产的特点是占有者视为是所有权
2
3
4
同
5
,欺诈人
64条的规定是实践合同,也就是说,质押人和质权人就出质达成协议的
【
1
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在这些情况下
所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
解读】
16万,而手表实际价值20万,显然张某应主张20万元,而不是16
11
54条的规定,只有被欺诈人才能请求撤销合
答案】
问题】
时候,质押合同成立,交付标的物的时候质押合同生效。王某拿到手表后当天就质押给黄某,并于当天就
39/69
2
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在效力上的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
第一,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物的占管形态,由
第二,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权人承担责任。
第三,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
第四,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与权利。
第五,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
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案例十四
16
黄某借钱赌
黄某今年周岁。初中毕业以后,一直在村里参加劳动,
靠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从今年开始,受不良青年影响开始赌博。正月初三,因赌博输掉500元。前不
久,又开始借钱赌博(债主不知黄某借钱赌博),债主怕他借钱还不上,就向黄某的父母索要。理由是:
【
1
2
3
【
1
债
2
,而是正常人之间
11条第2款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儿子已经满16周岁,而且靠自己的劳动自食其
力,这种人在法律上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所借的外债不应该由父母来偿还,而应该他自
3
【
1
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由
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并存的债务
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狭
义
首先,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其次,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再次,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
的债务承担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
解读
500元的债务,黄某自己承担,他的父母承担连带
】
答案】
?
问题】
40/69
转性。性质上不能移转的债务,不得移转于他人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也不得由第
三人承担;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也不具有可移转性。因此,凡以移转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为
其三,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
210000元钱,经过张
某的同意,俞某把其中的5000块钱让于李某承担,俞某对这5000元就可以免责。这就是免责的债务承
担。或者俞某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把这10000元钱债务都让李某承担,这也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
务承担是指在原来的债务人之外,再加进其他的人来承担连带的债务,加进来的债务人与连带保证的保证
人相差无几,一点微小的区别在于:如果是保证关系的话,先债务人,债务人不还的话,再保证人;
而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以任意一个连带债务人要求其偿还债务,不存在偿还顺序的问题。如果是免责的
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和承担人达成协议,并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而题中黄某父母没有和债主达成此种
协
案例十五
某单位的秘书张某,擅自用加盖公章的合同书办理车辆保险,一段时间以后,又以单位的名义对保险公司
说,这个车辆已经使用12年了,没有保险价值,同意退回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和张某达
成了解除协议,在解除协议上,有秘书张某的签名,但是没有单位公章。后来车辆发生了事故,单位就与
【
1
2
【
1
2
【
1
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如果善意的交易相
对人不愿该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表见代理
(1)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2
(4)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首先构成无
权代理,如果本人在代理行
(
2
权的外观,从而无需有本人负责的。而表见代理是虽无代理权,但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
5
(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相对人与代理人串通,均不构成表见代
解读】
答案】
问题】
议,那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41/69
权的外观,从而需有本人负责的。因此,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在于:
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
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从形式上看,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
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而狭义的无权代理即使从形
式上看也是缺少代理要件的,相对人在能确定的知道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在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
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的情况下依然与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第二,从法律效果上看,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
已经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相信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
担责任;而就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予以追认,被代
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
案例十六红旗商场服装买卖合同风险承担案(法人下属单位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的认定)红旗商场规定
其下属的百货、仪器、家电等承包组对外开
展业务可以使用红旗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红旗商场无关。1997年11月2日,该商
场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名义与风华服装厂签订了一份购买五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
货,提货后六个月内一次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签订合同时华澳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所
承担的货款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四辆汽车向风华服装厂做了抵
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百货组派人到风华服装厂提货,该服装厂五百件一包,由于装运工人的失误,共
装了105包,多装了5包,当时双方人员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期间与一辆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
烧
【
1
2
3
4
【
1
2
3
4
【解读】
《合同法》颁布以前,由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来负担风险,商场已经提货,物权已经转移,商场成为货物的
所有权人,商场应当承担服装被烧毁的风险。《合同法》颁布后,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风险
负担遵循交付主义,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风险,交付之后由买受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
毁
立
损
时
、
起
灭
由
失
买
的
受
风
人
险
承
。
担。
(
(
《
《
合
合
同
同
法
法
》
》
第
第
143
144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5包服装属于不当得利。这5包服装被烧毁的风险应由买受人红旗商场负担,因为货物已经交付。
答案】
毁(1997
问题】
5包服装,这5包服装的性质是什么?它们烧毁的损失由谁负担?
42/69
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
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
同法》第147
145
146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合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
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
148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
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法》第149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由于不当得利的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受领人有
返还利益的请求权,所以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关于所返还利益的范围,善意受领人——不知道
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受领他人利益的人,只需要返还发现自己受领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时还
存在的利益即可。而恶意受领人,也就是在受领时已经知道自己的受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需要返还其
一开始所取得的利益,以及用该利益所取得的孳息。
案例十七
通达商场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00元。售货
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00元标为1900元。某日,顾客甲来商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
这里只卖1900元,于是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
通达商场经多方查,终于到甲,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甲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
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乙,还要看乙是否愿意退货。通达商
场按甲所指到乙,乙也拒绝了通达商场的要求。通达商场遂以甲、乙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
【
1
2
【
1
答案】
问题】
与甲之间的民事行为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的规
2
【
1
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情形,是指由
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
与自己的意愿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条件:行为
人因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因
重
2
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善意
大误解所实施的民
解读】
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因此商店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合同,要求甲返还购
43/69
取得制度是一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它的后果是受让人成为该动产的合法所有人,原所有人的所有权
归于消灭。但善意取得制度也并不是不保护原所有人的权利,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动产是非法的,因而其
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收入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不足部分,原所有人可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
与
第
案
6
月
【
1
2
【
1
答案】
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
2
(1)留置权是一种物权,也是一种他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对债权请求权的
(2
(3)留置权有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扣留对方的标的物,第二次效力是在扣留对方标的物并给对方一
定的宽展期之后,对方仍不履行债务,就可以拍卖标的物,拍卖标的物是第二次效力。先履行抗辩权不存
(4)法律对两种权利的限制不同。留置权是对他人之物的权利,法律给予较多限制,留置权的法定性体
现在两个方面:法定的合同和法定的条件。法定的合同包括运输、行纪、仓储、保管、承揽合同。先履行
抗辩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它主要针对双务有偿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比较广
【
1
乙公司用自己的原料定作一百张特殊规格的桌子,根据《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留置权的对象是对方
2
合同的区别联系,效力未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联系等等。
案例十九
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
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
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
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
付清余款。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
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
解读】
例
月
1
十
1
日
八
日
甲
付
公
问
甲
款
司未
,
付
乙
乙
款
公
公
,
题
司
司
6
加
6
月
工
月
6
】
承
6
担
日
合
交付
同
标
纠
的
纷
物
案
。6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定作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定作一百张特殊规格的桌子。双方约定甲公司2003年
四章
人赔偿损失。
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
44/69
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
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
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
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
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
!
问
1
2
3
4
【
1
2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
3406条的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
4
的转移和风险的转移相同,均不受是否交付货款的限
【
1
2
不安抗辩权是指依照双务合同的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有义务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对方财产
在订立合同后明显减少,有可能难以为对价给付时,在对方没有对价给付或提出担保前,享有拒绝自己之
给付的权利。法律上确认不安抗辩权,目的在于防止双务合同因为情事变更或人格、市场等风险而使先为
履行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维护当事人利益之均衡和市场交易秩序。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注意把
握:(1)只有依合同须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及其保证人才有不安抗辩权;(2)须有对方难以履行合同的
确切证据,即客观上存在对方在合同成立后财产状况恶化或明显减少有不能履行债务之现实危险;(3)
必须负担两种附随义务:一是通知义务,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应当立即通知对方;二是举证义务,行
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举出对方将不能履行债务的确切证据;否则,滥用该抗辩权而中止合同,将承担违约责
任;(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仅在于中止合同,并不具有终止或解除合
同的效力,也不能免除保证人责任,一旦对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到合同履
(1
(
(
2
3
解读】
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本案中如果兴都公司受到损失,兴都公
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答案】
?为什么?
题
?
?
本案中提到的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依然没有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听到该纺织厂因严
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的情况是一个干扰情节,目的在于将大家引向不安抗辩权,考试中出现这种情况
45/69
很多,要考虑到案例中的时间因素。
本
公
案
A
欠
【
1
2
3
4
5
6
7
8
【
1
A
答案】
1)代位权可以用来解决三角债的问题,B无力偿还A的三百万又怠于
A
B、C
A
D
A对B的债权未规定清偿期,A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例
A三
二
百
十
万
问
ABC
是发包人债务人,C
款,C
题
欠B
】
工程
是次债务人。B是承包人债权人,B
节
司法
包
、
括
保
:
险
合
法、
同
票
法
据
案
法等
例
案
20--------
例(
案
在后
例
面
38
)
向C主张债权,A可以越过B直接起诉C,以C为被告,代位权对社会经济生活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
(2)从法律上来讲,代位权实现了债务的裁判转移,B欠A的债务如何转移到C有三种情况:①B欠A
的三百万无力偿还,经A同意可以将债务移转到C,这叫做免责的债
务承担。②C将B吞并,这时B的债务由C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由合并后的企业享有
债权承担债务,这个条款很重要。③裁判转移,A起诉C行使代位权,判决生效代位权成立
,本案中如果C欠B三百万元,代位权成立后B可以从债务中脱身,由C来向A偿还三百万,C成
为A的债务人,本案中如果C只欠B二百万,则B在二百万范围内免责。代位权的法律意义关键
根据《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代位权有四个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B欠A三百万,C欠B二百万,B和C之间有一个借款合同
释
D
》
只有
(
对
一
C
)第20
,而B和C均是非金融企业,因而借款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A也可以行使代位权,因为B和C
的贷款合同虽然无效,但是C应该将本金还给B
3
4
没有破产,先主张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相关法律依据参照《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
5
6
法院进行审判,仲裁协议或者诉讼管辖权条款丝毫不会影响A
C欠B二百万,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只能到济南市某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
期,(4
46/69
7
8
【
1
B
】
A胜诉后,次债务人有清偿义务,如果C没有清偿其二百万元债务,A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解读
但如果执行了一部分后C破产,A再向B主张债权,B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
务人负担。
(2)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
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撤
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
年
2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
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
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
案例八个问题囊括了代位权的大部分问题,另外要注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
以依法行使《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第75条规定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案例二
500
十一
500万元的原
【问题】
甲
【
可以行使
解
撤销
读】
乙欠甲万元,届期未清偿。后乙将价值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材料低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乙没有能力再对甲进行清偿。甲得知此情况,欲行使撤销权保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
权得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
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
效力的表现之一种。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折衷说等不同的学说。其中折
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为内容,而且含有请求恢复原状以取得债
务人财产的作用,因而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
1
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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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
2
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
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
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
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
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
得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有除斥期间。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
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买卖都可以撤销,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就是说这500万元的原材料要卖
给丙,甲要撤销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第一,明显的不合理低价;第二,丙知道该情形,即丙知道乙把这
500万的原材料卖给自己,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还知道乙以不合理低价将原材料卖给自己,明显损害了
甲的债权,使甲的债权不能实现。如果乙方把500万元的原材料在自由市场上卖了,乙与丙根本不认识,
把500万卖成了300万。这时候甲就不能撤销了,这是法律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所做的规定。因为丙不知
道甲的存在,也就不知道该情形。所以如果乙是把原材料以不合理的低价卖给第三人,要撤销是非常困难
的,必须买受人有过错,知道此举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这时,甲的撤销权才能成立。
案例二十二甲乙公司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2千万元的精密仪器闲置。经
董事会决议,授权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仪器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仪器作价1800万
元,甲公司于9月30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5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到来之前,甲公司发现乙公
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
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仪器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
至9月30日,保管费110万元。10月4日,甲公司将精密仪器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
法
【
1
2
3
4
【
1
答案】
回答下列
问
问题:(
题
1999
】
之间转让仪器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
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中,乙公司并不知道甲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此项限制,
2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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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
4
【
1
解读
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
82条的规定,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必须是
】
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拘束力。但是,法律禁止以下滥用代理权的行为:(1)
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
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否则法律不予承认。(2)双方代理,同样,除非事前得到过双方
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确认,法律不予确认。(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
2
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
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应该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中止
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构成违约。如果对方提供了担保,应当恢复履
3保管人对未支付保管费的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必须以占有留置物为前提。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先
案例二十三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丙
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1)由丙公司给付给乙
公司货款500万元;(2)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3)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
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
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
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
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
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
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
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1999
根
【
1
2
3
4
5
6
7
30
据合同法
问
及相关法
题
律回答下
】
列1题-10
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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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
【
1
2
3
4
5
6
答案】
32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
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
任。因为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
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
7359条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
8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
9
10
【
1
解读】
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247条的规定,承租人应该自行承担占有租赁物期
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
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
托人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新规定的一种
合同,它本质上是由两个合同组成的混合合同,考生应注意融资租赁合同的三方当事人的法
律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具体的权利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与融资相结
合
〖
。
JP2
融
〗
资
(2
租
)
赁
租
以
赁
融
关
物
系
为
与买
内
卖
容
关
,
系
以
相
融
结
资
合。
为
前
本
者
质
是
。
以
后者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
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负责。
(4)原则上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5)采用书面形式。(6)融资租赁合同中如果租赁物
不符合约定或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除非承租人是依赖于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
预
2
选择租赁物的。
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但也可以无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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