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与代理区别&行纪&信托与相关法律
概念的区别&经销商分销商代理商&外
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资企业
委托与代理区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业、一人有限公司-区别委托和代理首先是概念是的区别,委
托关系,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
律关系;而代理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的行
为,其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一、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等三种类型;而委托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而约定的
合同关系,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毫无关系可言,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
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
能适用。二、代理,只适用本人与代理关系的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属于对外关
系,否则,不成其为代理;而委托合同只适用于委托与受委托的对内关系,舍此
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三、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
方的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依《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双方法律关
系,即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首先应有受委托人的承诺,若受委托人不作承
诺,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其委托合同则不能成立。以上三点是
委托和代理的最根本的区别。
行纪行纪(hangji)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
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行纪-与代理区别行纪
与代理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
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二
是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
出卖人。从形式上看,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除经纪机构自己买受委托物的情
况外,大多数情况下经纪机构都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依据委托人的
委托而进行活动。从事行纪活动的经纪人员拥有的权力较大,承担的责任也较重。
在通常情况下,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行纪-与信托
的区别1、行纪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交易制度,只涉及行纪人和委托人双方当
事人,是行纪人在替委托人买卖财产,行纪主要从事的是贸易;信托是一种特殊
的财产管理制度,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三方当事人,以及财产的管理、
处分、投资、利益分配等各种事务。2、行纪所涉及的财产一般仅限于那些
在特殊交易规则下进行交易的财产;信托涉及的财产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不动产、
动产甚至包括无形资产。3、行纪不以财产交付为成立要件,财产及所得收
益归委托人所有;信托是以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并使受托人取得法律
上的财产权为成立要件。4、在行纪关系中的,受托人须服从委托人的指示
从而使其具有更大的依附性;在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基本上是以自己的意志处理
事务,享有更大的自主性。5、行纪是有偿的,信托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
是无偿的。行纪-区分代理与行纪的意义①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
行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②行纪的后果直接归属
于行纪人,然后由行纪人转移于委托人;代理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③行纪必为有偿的民事行为;代理不以有偿为要件。④代理是独立的
民事法律制度;行纪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属于债的组成部分。
信托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文章来源:--一、信托与委
托代理的区别1、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关系则
不以此为前提;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它与委托
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
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委托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
产管理或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自有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
主张权利;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动,代
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采取行动;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
益人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
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
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令,代理人应当服从。二、信托与行纪的区别行纪是一
方当事人(行纪人)接受他方当事人(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
益,从事代销、代购、寄售等活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行为。1、适用范围和要求
不同:行纪主要适用于动产,信托适用于各种财产,且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
托财产,行纪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条件;2、财产性质不同:行纪关系中,行纪
人为委托人购买或者出售的财产,其所有权都属于委托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有别于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财产;3、第三人的地位不同:行纪人未经委托人授权
将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通常不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
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可以获得财产的所有
权。三、信托与合同的区别1、目的和对价要求不同:信托的设立通常不需对
价,通常不需与受益人协商;2、变更、撤销的权利不同:信托一经成立,不能
随意变更或者撤销,除非征得受益人同意;合同是可以随时变更或者撤销的;3、
第三人的权利不同:甲与乙为第三人丙的利益签订合同后,丙不能要求强制履行
合同;甲与乙签订信托合同后,作为受益人的丙有权要求强制实施信托。四、
信托与遗赠、赠与1、制度设计不同:遗赠、赠与没有受托管理的环节,只有双
方当事人,遗赠包括遗赠人和被遗赠人,赠与包括出赠人和受赠人;信托存在委
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三方当事人;2、标的物性质不同:信托财产有别于信托
当事人的固有财产,只有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才能回归委托人或受益人;
遗赠、赠与关系中,被遗赠人、受赠人成为财产的新所有人;3、原财产所有人
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对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情况,具有了解和监
督的权利;遗赠、赠与关系中,遗赠人、出赠人在遗赠、赠与生效后,通常就失
去了在该财产上的所有权利。
经销商分销商代理商经销商:是经营某种产品的客商户。
一般与厂家签定销售合同,预付一定的保证金,货款的支付跟谈判技巧有关,销
售价格由经销商决定,厂家不直接干预价格的确定,产品销售情况的好坏厂家不
负责,不退货,最多只对质量有问题的产品予以退换,其余问题概由经销商负责,
说直接点叫买断销售风险较大,但利润空间也较大。分销商:是从代理商哪里
分销产品的商户。价格通常受经销商控制,不与厂家发生关系,所需资金较小,
风险相应小一些,但利润空间也较小。代理商:是厂家授权在某地区经销某种
产品的商户,无自主权,受厂家的约束较多,但基本无风险也无需资金投入。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它们共同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区别是什么?外
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在中国投资举办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
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种形式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根据
投资方式、分配方式、风险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承担责任方式、清算方式的不
同又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经营
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它们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国
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国企业法人;都是能够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有外国资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它们与外资企业的主要区别就是外资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外国
经济组织,外国个人自己投资,自己经营,自己获得利润,自己承担风险;而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却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
中国企业、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除了共同点外,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中外合营企
业,它们的投资方式,分配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清算方式、合作方式、风险方
式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
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
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但
可以将各自的投资不作价,以提供条件与对方合作经营,不计算投资比例,不按
投资比例分配,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分配,责任,风险,清算方式均由中外投
资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定。董丽芳律师: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是指是由外国的公司、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
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
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
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一、
企业法律地位不同:合资企业是法人,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形式的法人;合作
企业则不一定是法人,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二、出资方式不同:合
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
物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各方出资额以货币形式
表示,并折算成股权;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
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计算成股权。三、利润分成不
同: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合作企业的合作者不一定
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享收益,而是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
分配收益或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而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先行回
收其投资,同时,中外合作者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
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资企业目录[隐藏]1三资企业(threetypesof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1.1中外合资企业(sino-foreignequityjointventure)1.2中
外合营企业(sino-foreigncontractraljointventure)1.3外资企业(wholly
foreignownedenterprise)2三资企业的区别[编辑]三资企业(threetypes
offoreign-fundedenterprises)通常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统称为三资企业。它是经我
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
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
经济实体。三资企业不同于外国企业。三资企业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
形态;而外国企业则完全是国外的组织。根据经济法上的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
两者在管理方式上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在涉及税收、外汇管理、投资机制等方
面。[编辑]中外合资企业(sino-foreignequityjointventure)中外合资
企业,又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
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从事某种经营
活动的企业。它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是:
(1)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
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
经营管理权。(2)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
必须占51%以上。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
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
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
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4)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
(5)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就要求在
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编辑]中外合营企
业(sino-foreigncontractraljointventure)中外合营企业,又叫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指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
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共同举办的,按合同规定的各方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等进
行经营的非股权式的经济组织。合营方式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为实施某一
项目或共同进行某一经济活动而形成的非法人式的组织。中外合营企业一般是由
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劳动力或现有厂房、设备和相应的
水电设施等;外国合作才提供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材料等。中外合营企
业的特点是:(1)中外合营双方要以法人身份签订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并
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分配收益。它可以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
业,也可以是不具有独立资格的合营实体。(2)合作各方权利、义务必须
确立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在合同中要明确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一般
不以货币折算的投资股金,不以合作各方的投资额计股分配利润。合作各方对收
益分配和风险、债务的分担,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合作期满的清算方法等,都
应在合同中规定。(3)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酱有三种方式:
一是以外国合作者无息提供的资金、设备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的现金为注册资
金;三是将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均折算为投资本金作为注册资金。目前多选择第
三种方式。(4)全营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在
未满的合营期限内,仍应按原投资额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否则,还本后
合营企业万一出现亏损,则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证。[编辑]外资企
业(whollyforeignownedenterprise)外资企业,又叫外商独资企业。指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
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的
特点是:(1)外资企业是在中国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大部分经
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因此,凡符合中国法规关于法人条件的,可依法取得中
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2)我国目前的外资企业仅是相
对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而言,由于它的投资者不一定只有一个,可以是
由几个外商建立的公司在我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所以他不同于国际上通常讲的
"独资经营企业"。(3)由于外资企业是由外商自己投资和经营,不能直接
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因此,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是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
发展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4)外资企业的最主要特点
是:自投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享其利。[编辑]三资企业的区别(1)
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区别。中外合资企业是公司形式的企业单位,属于有限公
司,是中国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中外合营企业是一个合伙企业,组织形
式不明确。它可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也可以是一
个松散的经济联合体,不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它的主要依据
是双方鉴定的合同和企业的章程。外资企业大都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全
部注册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投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2)投资方
式区别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必须都投资,投资内容包括:现金、工业产权、
实物和场地使用权。这些投资一律折算为注册的币值,从而确定各自的股份。其
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资本的总和。中外全营企业投资,可以采用合资经营
的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
和场地使用权)。但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折算为注册的币值,因而没有
可比的数量概念,也就没有股份的比例。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外商独自提供,
其注册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3)分配方式和资本回收区别。中外合
资企业的盈亏分配是严格按合营各方股权比例进行的。合营过程中,只要投资比
例不变,盈方比例不变,合资各方只能从企业获得的利润中回收资本。合资期满
后,中方如将企业承接下来,还需支付外方投资者所分得的部分资本。中外合
营企业的盈亏是按合同规定分配的,其投资的回收往往是以提取设备折旧费方式
进行的,如果采取加速折旧还本,需在合同约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
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资企业的利润、亏损不涉及中方,其资本的回收只
能从企业的利润中获得或企业依法解散时回收。(4)经营方式管理方式区
别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制度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最高权
利机构,负责经营决策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外合
营企业如果是法人企业则管理制度与中外合资企业相同,也可以单独由中方和外
商组成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经营管理。中外合营企业的管理方式比较灵活。外资
企业也设董事会,但经营管理方式更加灵活。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
-区别2007年03月07日律师解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
限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三种不同法律形式,以下从几个方面对这三种法律
形式进行比较。首先,法律地位不同。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
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依照相关法律
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隹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
工商户。个体王商户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
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可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个
体工商户不是一个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
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
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
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今年1月起开始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从企业名称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
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次,出资人不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
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
人;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第三,承
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体工商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现行司法解释
的规定,就承担的责任性质而言,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
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
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当然,无论是以个人财产还
是家庭财产承担责任,都应当保留其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个人独资
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
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为混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一人公
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一个突出表现。第四,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
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
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而一人有限公司则依据《公司法3设立,并受其调整。
第五,税收管理不同。首先从税收管理上看,税局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
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对建账要求较低,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额或定
率征收;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
用定率或查账征收。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
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所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
所得税。从这个角度讲,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三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尤其在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尤为突出。像刘
先生一样欲投资做实业的个体还大有人在,一定要全盘把握,并作详细比较,根
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法律形式,如需要,也不妨向律师做一下专业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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