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的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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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组织上,民法法系的司法体系比较清楚,一般都有司法
部、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它们各司其职、界限分明;普通法
法系则不然,如英国不设司法部,美国虽设有司法部,但司法部
长同时又兼任检察长。在民法法系,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在普通法法系,陪审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陪审团只认定事
实部分,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在民法法系,没有陪审团参加民
事诉讼;在普通法法系,民事诉讼有陪审团参加。
(五)诉讼活动的比较
1、制度
民法法系采用审问制或讯问制,即法官通过讯问当事人,根据
所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法官有责任也有权力了解他想知道的事
实证据,法官依靠当事人查清事实,但不受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限
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居于主要地位,诉讼双方不居主要
地位,发言需经法官许可,有关证据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
以提出。普通法法系则采用辨论制或对质制,即在民事诉讼中由
双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由公诉人和被告律师担当主要角,法
官不过是充当中立的裁定者。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必须在
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提出,否则无效,当事人可以同对方证人在
法庭中对质。在一般情况下,法官不能干涉证据调查或扩大证据
调查范围,他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限制,法官的作用是权衡摆
在眼前的案件的证据。
2、方法
(1)民法法系开庭审判以案卷材料为主进行。而普通法法系开
庭审判是以口头讯问为主。一个是按计划办事,一个是摸石头过
河走一步看一步。
(2)在适用法律时,民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考虑成文法典如何规
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要研究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从中
抽出适用于眼前案件的一般原则,然后对本案作出判决。
(3)民法法系的法院判决书一般比较简明扼要,判决书的推理
方式一般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判决书最后署名是某某法院。
而普通法法系的判决书一般都很长,多的可达几百页;判决书
的推理方式是从以往案例和有关制定法中归纳出一般原则,然后
得出适用于本案的结论;判决书最后不是由法院署名,而是由法
官个人署名;几个法官共同审理一个案件发生意见分歧时,以多
数人的意见作为判决的结果。
五、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两大法系虽然各有许多不同特点,但融合也在发生。
在立法权的实际归属和法的渊源方面,进入20世纪后,两大
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民法法系虽然在理论上不承认法院有立
法权,但实践中法院在法的创制方面,亦即在解释立法、填补立
法空白、使立法具体化的过程中,也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虽然一
般不承认判例是法的一种渊源,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上诉制度,下
级法院进行判决时不能不考虑上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近些
年来有些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如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德国
联邦宪法法院、瑞士联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
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判例的拘束力。另一方面,普通法法系的国
家进入20世纪以来,制定法大量增加,不少人更多地强调制定
法优于判例法,认为判例法不能违背制定法,制定法可以修改、
废止判例法。
二次大战以后出现了象欧洲共同体法这种兼有国际法和国内
法特点的跨国法,共同体法不仅适用于成员国,也适用于成员国
公民。在共同体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共同体法优先于
国内法。特别是在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之后,共同体法成为英国
法的一部分,并享有优先权。这就标志着英国法开始在某些方面
同大陆法汇合。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两大法系出现了互
相接近的趋势。
当然,这些变化并不能说明两大法系已趋于统一或必然统一,
这些变化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不可能从根本上消弥两大法
系的区别。由于历史传统和其他原因,两大法系的某些重要差别
还将在长时期内保存着,不会很快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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