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定金押金订金保证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4-11-08 08:34: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公告范文)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经常遇到购买大件物品,如房

子、家具、电器等等物品,在没现货的情况下,我们

就和卖方签属一个买卖协议,协议中大体为:交货日

期、时间、地点等,但较为关键的是价格及交款方

式,这就需要签署一份先交一部分定金、订金、押

金、保证金的协议,并约定违约金,这“五金”有什么

法律区别呢?

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

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

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

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

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

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

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

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

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

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

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

回;

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

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

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

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

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

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

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

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

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

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

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

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

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

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

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

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

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

方。

订金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

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

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

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

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

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

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

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

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

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

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

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

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

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

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

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

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

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

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

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

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等有名合同之中。

押金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

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

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

优先受偿。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

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

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

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其与定金的区

别主要表现在: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

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

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

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

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

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

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制裁后果不同: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

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

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

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

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

押金的义务。

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

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这个概念用

得很广,如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

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等。

在现实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

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

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

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

(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

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

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

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

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

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

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

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

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

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

而是受限制的。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

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

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适当减少”。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

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与违约金

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项: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

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

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约束

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赔偿损失。

2、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

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

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

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3、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

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定金

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

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

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

法律效力。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

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

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

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5、生效条件不同:定金是支付以后生效的,如果商品

销售没有完成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应当双倍偿

还定金。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违约

条款处理,违约金就生效了。合同一旦签订,即法律

行为生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执行,就要按合同所签

金额赔偿双倍的违约金给予对方。

6、作用不相同:定金的作用一是证明合同成立;二是

保证合同履行;三是具有惩罚和预付款的作用。合同

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违约金的作

用一是惩罚和保证。只要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

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

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二是补偿侵害造成的损失,

如受侵害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违

约金金额时,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补偿不足部分。违约

方支付违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

合同的必要并坚持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

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一般情形下,没有特别约定时,订金、押金或者保证

金都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八

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

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

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要注意,根据合

同的约定,有时它们在性质上就是一种定金。并且,

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够同时并用。我国《合同法》第

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

款。”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及违约金理

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

要,合理的选择使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

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

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

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无论是从内容上

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

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

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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