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原件如何复印有效[工作范文]

更新时间:2024-12-25 02:35: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保姆雇佣合同范本)

合同原件如何复印有效

篇一:合同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的法律效力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很多合同原件保存不善,

仅保存了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这样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

险隐患的。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强调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

因为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存在天壤之

别。本文就对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做简要阐述,仅作参考。

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

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

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

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

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

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

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

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

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

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

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

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

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

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

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

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

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

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

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

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

有。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

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

另外,也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

间传真的档案记录。

与传真件相对照。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请法

律调取,电信部门的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也需要引起注意。

扫描件的法律效力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

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

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

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

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

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

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

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证明力最强的是加盖公章/合同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实

务操作过程中存在某些实际困难以致无法获取原件,只能取

得相关传真件或扫描件,虽然传真件和扫描件都具有一定的

法律效力,但无论是扫描件、传真件还是原件,只要是合同,

就一定要用公章/合同章,否则便谈不上证明力度。如果是

扫描件最好用彩扫描,传真件、扫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

要时进行比对,才能真正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为了使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

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另外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借助络平

台,通过或QQ等传输合同、合同履行签认等电子

文本,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做证据使用。

篇二: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一、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

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

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

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

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

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

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

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

具有较高证明效力。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

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

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

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三、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

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

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

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

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

据。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

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

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

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

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

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最后,在认定

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

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

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

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

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

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

有。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

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另外,也可查询电信部

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与传真

件相对照。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请法律调取,电

信部门的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也需要引起注意。

四、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证明力最强的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实务操作过

程中存在某些实际困难以致无法获取原件,只能取得相关传

真件或扫描件,虽然传真件和扫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

力,但无论是扫描件、传真件还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

定要用公章,否则便谈不上证明力度。如果是扫描件最好用

彩扫描,传真件、扫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时进行比对,

才能真正具备法律效力。同时为了使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

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

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外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

合同双方可以借助络平台,通过或QQ等传输合同、

合同履行签认等电子文本,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发生纠纷

时做证据使用。

篇三:合同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

合同签订时需对方提供的资料及注意事项:

1、法人代表证明书;

2、法人代表授权书;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

盖章。

4、法人代表、授权代表及项目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的电话在合同中填写清楚。

6、在合同中需准确无误地填写开户行、银行账号。

预算部

篇四:合同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

合同签订时需对方提供的资料及注意事项:

1、法人代表证明书;

2、法人代表授权书;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

盖章。

4、法人代表、授权代表及项目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的电话在合同中填写清楚。

6、在合同中需准确无误地填写开户行、银行账号。

预算部

篇五:购房合同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意向性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意向性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XX/02/21

引言:定金时常出现在购房之前签订的订购单或预订书

中,签订认购书、缴纳认购金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

是房地产交易行业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开

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尚未形成事实上的买

卖关系,也未形成真正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

引言:定金时常出现在购房之前签订的订购单或预订书

中,签订认购书、缴纳认购金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

是房地产交易行业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开

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尚未形成事实上的买

卖关系,也未形成真正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下不退订

金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案例:乙和丙一起准备买开发商甲的房子,交了10000

定金,签了意向性合同,只规定面积和单价。未签正式购房

合同,乙与丙商量,最后在正式合同上由乙一个人签。开发

商不同意。或者退还定金,但开发商要扣20XX手续费.

定金时常出现在购房之前签订的订购单或预订书中,签

订认购书、缴纳认购金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

产交易行业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

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尚未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

系,也未形成真正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下不退订金对

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房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标的较大,

价格昂贵,因此法律对此做了特殊的要求,规定房屋买卖行

为需要通过履行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加以确认。新的《合同

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起到担保

合同履行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只有合

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因此,在消费者

尚未同房地产商签订正式合同时,仍然有权利要求退还定

金。购房者应当明确恰签订认购书的法律意义。在认购书

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合同双方都应当诚信地履行认购书约定

的义务。对购房者来说,购房者应当在约定的时间之内就购

房合同的具体事宜和开发商进行认真磋商谈判,尽力与开发

商达成一致条款。但诚信谈判,并不意味着购房者一定要和

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只要是购房者积极履行谈判义

务,即便没有和开发商达成一致签订购房契约,也不应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如果购房者不履行认

购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进行合同条款协商,

(注:本案意向合同未过约定期.)开发商有权将房屋卖予第

三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可否全额退还定金,开发商要求

扣的手续费算什么说法,可否开具相应发票

法律人士的答案:应该全部退还10000定金,和开发商

签定的意向性合同,实质是预合同,其目的是将来签定本合

同.现在不能签定本合同,是因为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但预合

同已经履行.因而,作为预合同的定金,要不作为主合同的价

款,要不返还.但现在没有协商好主合同,所以定金应该返还

的.

定金起到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只有合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

因此,在消费者尚未同房地产商签订正式合同时,仍然有权

利要求退还定金篇二: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传真件法律效力分析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和传真等数据电文

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如何认

定传真合同的效力,以及在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

其证据效力,部分人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

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以正确认定其证据效力。

首先需要给合同传真件一个正确的定性,合同传真件是

书面的合同书的复印件。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

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

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等可以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

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

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

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

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传真件做为数据电文,用以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书面形

式的一种,在法律上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同时合同成立并生

效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合法。只要符合上述三个

条件,可以认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合同传真件最大的问

题在于,盖红章的合同书在证据里称为原件,传真件为复印

件。数据电文(合同传真件)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这个

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分析。因为非经对方认可的复印件是不

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根据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规定

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

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第69条规

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

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

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

节录本”。

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合同书原件与传真件这两种书面

形式的证据证明力是不同的。如果没有发生纠纷或者发生纠

纷后对方认可传真合同的效力,那么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

是,如果对方否认签订过此合同或者否认此合同的效力或者

合同中的内容,我们就必须要提供其他辅佐证据来证明合同

传真件的效力。否则,若仅有合同复印件,一旦对方否认这

个复印件,如果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

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这个辅佐证据需要证明两方面的内

容,一是证明双方有真实交易发生,二是证明双方是按照传

真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易事项。第一方面是比较容易证明

的,比如通过运输单据、货物收到证明、收款证明、银行转

账证明等,是可以证明双方有真实业务发生的。第二方面证

明的难度相对较大,怎样证明双方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

交易事项。这时候需要业务人员做好电文数据保存工作,做

好证据保留。将平时谈判过程中的往来邮件、传真、以及短

信等所有涉及交易事项的内容保存下来,在出现争议时,用

以作为辅佐证据。

由于传真件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

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

受到质疑。传真件原件的核对常常成为法庭调查的一个重

点。而与复印件无异的传真件原件的效力往往也成为法庭调

查事实、认定事实的一个重要证据。

合同中写明合同双方盖章传真件有效的做法并不保险,

不能对传真件的性质产生实质性影响,对运用传真件签订合

同的做法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

做到有备无患。但是从民法通则角度分析,合同书是双方达

成的合意的载体,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加上这句话,能

够起到提示作用。

因此,为了降低日常经营的风险,我们要十分重视保存

原件。如前合同条款的约定,并不能降低法律风险。只有事

后将对方盖红章的合同文本原件寄回我们自己的手中,才是

上策。案例一:某油库公司委托某船运公司运输柴油,运

费万元。双方通过传真签订一份《运输合同》,但未当面签

订合同正本。合同履行后,油库公司拒付运费。

运输公司诉请油库公司清偿运费,油库公司称《运输合

同》为传真件,无法确认其上签章的真实性,故不能排除合

同系伪造。

分析:司法实践中,书面合同的认定通常以当事人签字、

盖章的原件为准,复印件、传真件等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但这是否意味着,传真件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呢?事实

上,《合同法》认可了传真、电报、等载体作

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但是,这类载体在证明力上受限,相关

证据的审查与确认,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

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传真件合同的签章与油库公司的

签章原件,认定签章印纹一致;根据运输公司航海日志、签

证簿等航行法定文件,认定运输航线属实等。由于相关证据

相互印证,法院判定《运输合同》真实有效,油库公司应支

付运费。

律师提示:合同签订应以原件签字、盖章为宜,对于采

用传真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履行时须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

防止因合同形式上的不足导致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二:某贸易公司因业务需要,欲购买50台电脑,

便向某电脑公司发出邀请。电脑公司回复同意贸易公司的条

件,双方约定50台电脑的总价款为15万元,贸易公司支付

定金3万元。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贸易公司说最近繁忙,要电脑公司

把合同传真过来即可。于是,电脑公司将盖有公司公章的合

同传真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盖章后再将合同传真回电脑公

司,电脑公司就此得到了一份两方盖章的传真件合同。贸易

公司也按约支付了定金3万元。电脑公司便着手配置了合同

规定规格的电脑。

可是后来,电脑公司却接到贸易公司的来电称,其由于

业务暂停已不需要购买这些电脑,要求电脑公司返还定金3

万元。电脑公司不服,双方协商无果。

【案件分歧】

本案的争议就在于用传真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两家公司的协商过程中,贸易公司一直质疑传真件合

同的法律效力,认为这份传真件合同字迹不清、内容模糊,

容易被伪造,这样的合同效力应不予认可,作为贸易公司当

然可以要回已经支付的定金。而电脑公司则认为,传真件也

是法律认可的形式,传真件合同与原件合同应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贸易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何况电脑

公司已经按照贸易公司的要求配置了相应规格的电脑。

【法律提醒】

为避免发生类似纠纷,今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建议当

事人双方尽量采取传统的当面签订方式。如果因为特殊情况

只能采取传真方式签订时,则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采

取传真方式签订”,明确传真件的效力,并且最好有没有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对签订全过程进行见证,避免今后产生不必

要的纠纷,如有条件的时候尽量补签书面合同。

【律师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最经常见到的合同就是纸质的合同书,

所以我们经常认为合同就是合同书,将合同的内容与合同形

式等同起来。

如前所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传真签订合同是否有

效,这其实就是对于合同形式和内容概念的混淆,我们可以

先来看以下《合同法》中对合同形式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合

同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

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从这条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传真件。那么是不是法律

规定认可传真的形式,我们就可以放心地以传真件来签订合

同。因为现实生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身处两地,难以

面对面签订合同,采取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对双方都很便利。

但是,由于传真件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

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容

易受到质疑。

上述案例中,贸易公司认为与电脑公司所签订的传真件

合同字迹不清、内容模糊,容易被伪造,因此就否认了该合

同的效力,这样的主张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而电脑公司

如欲要求贸易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仅凭传真件合同还难以直

接去认可合同效力,最好能够提供其他方面的相应证据,去

证明此次交易的真实性。篇三:非正式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房地产转让制度

商品房预售的法律制度

(四)商品房预售的程序

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视频案例:新楼梦

案例:非正式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1)20XX年10月,杨某看中某楼盘一套商品房,该房

子套型、结构、朝向、环境等都很不错。但当时,开发商尚

未取得该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于担心该房子会被人抢

先买走,杨某便和开发商签订了非正式购房合同,合同约定,

开发商应当最迟于20XX年9月1日交付房屋,如果开发商

逾期交房,则按每天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

约金。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一个月,杨某有权解除房屋

买卖合同,开发商除退还宋先生已付房款外,还要双倍退还

定金。随后,杨某依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又支付了该房

屋买卖款首期10万元。

(2)20XX年12月,开发商拿到了该楼盘预售许可证,

售楼处要求杨某再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杨某正式

签约时,发现正式合同中,交房时间被推迟到了20XX年11

月30日,并且,延迟交付房屋的违约处理方式变成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此,售楼处工作人员解释,

这只是为了办理购房手续,原来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杨某于是签约,但仍然保存了原合同。

20XX年1月,杨某依法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在开发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时,杨某和开发商签订

的非正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20XX年12月,杨某

和开发商签订的正式契约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一、关于非正式合同的效力

1)杨某与房地产公司签署的非正式契约(我们简称其

为旧合同)的效力究竟怎样呢?客观讲,在取得预售许可证

前就开始卖房,并与客户签订自己拟订的认购书或买卖合

同,这是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通行的做法。不出问题,大家

相安无事,而一旦出了问题,就只能按法律规定解决。

2)建设部《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

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是不能以各种名义、方法

销售或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当然,也就不允许开发商向

购房者收取任何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而上述的通行做法

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杨某与

开发商签订的旧合同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合同无效,只是导致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条款得不到

法律的保护,但合同双方仍可以在合同约定之外,得到相应

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

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

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

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4)以本案为例,既然旧合同是无效的,并且合同从签

订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那么杨某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并

要求退房、退款。而杨某在明知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签

署合同,其自身也是具有一定过错的,但这并不妨碍杨某要

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及赔偿损失。如果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并双倍返还定金,则是追究违约责任的表现,既然该合同已

经无效,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也就不承担合同中约定

的违约责任。因此,杨某无权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和

双倍返还定金。

[分析]

二、关于新合同的效力

1)事实上,纠纷是在杨某签订了新合同后才出现的,

那么,如何认定新合同的效力呢?此时,开发商的合同主体

资格已经没有问题,合同内容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

判断新合同是否有效,就只能看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

致。

2)如果双方之间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比

如说,开发商已经告知客户,一切将按照新合同来运行,包

括交房时间、违约金、房屋面积等条款都已变更,客户接受

了这样的变更,或者客户为了得到保障及维护自己的利益,

不允许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变更,要求在新合同中继续规定原

有旧合同的条款,开发商也接受了这种意见。那么,双方所

签订的合同是建立在公平、合理、平等的基础上的,双方认

可了新合同的基础上的。

篇六:合同原件丢失案例

合同原件丢失案例

——亦能维权证据不足巧周旋要过春节了,办公室来

了一个湖南人小刘。简单了解,他是做炼油厂设备配件供应

的,在淄博已经十年,是公司在北方地区的驻外代表。20XX

年1月20日,他们出售给滨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150套焦

化炉扁平焰燃烧器。双方约定分四次付款,合同签订30%,

货到现场30%,安装调试成功30%,一年质保期满10%。但购

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调试合格后七日内付合同总价款

的30%”之义务,所余质保金10%亦未能如约支付。已经快

两年了,对方一拖再拖,看来是不想给了。最近去了解了一

些其他供货商,只要是卖给这个公司东西,回款没有超过60%

的。这个湖南人愁眉苦脸,眼看春节快到了,怎么回家跟老

板交代呢?自己的那点业务提成已经被财务扣下,没挣到

钱,无法养家糊口啊。

经过反复协商,我们决定先去对方协调,发个律师函

引起对方领导重视,以期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事不宜迟,次日是小年,我们就起程去滨州了。到了

一个副总,他述说了公司的诸多困难,说年前没办法,过完

春节看看,但正月里不要账,犯忌讳,得等出了正月再看看

能不能凑点钱把货款付了。我们听他的意思,根本没有任何

诚意,湖南人说:去年您也是这么说的,已经一年了,来了

十来次,我们实在是没办法了。最后,我把律师函留下,希

望这个副总能够提请老总先付一部分货款。

回到淄博,我们按照律师函函告的三天期限给对方副总

电话,对方答复只有两个字:没钱!

眼见着过春节了,小刘要回湖南,春节前立案来不及了,

但节后必须最快速度立案,否则会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我

们商议,小刘回去以后,把相关证据材料和委托手续,诉讼

材料寄回来,我提前做准备,春节后尽快立案。

过了正月十五,我们就一起去了法院。立案、财产保全,

用了整整一天的时间,我们查封了对方四个账户,其中有个

账户里有100多万,刚好够我们货款。我们很高兴,承办法

官还真不错,能够秉公执法。

回到淄博,继续准备证据,等着开庭通知。开庭前,小

刘来了,无奈地说:王律师。

出大事了,我们的购销合同原件不到了,只有复印件!

我已经翻遍了湖南那边的档案,这边的住处也了,就是

不到。在律师之前,我去复印的,见过这个合同啊,怎么

就是不到了呢?

作为一个买卖合同追索欠款的案子,原始合同的重要性

可想而知,价款、付款方式、标的物的约定都在上边呢。当

事人来委托的时候,带的是复印件,我已经询问清楚了有无

原件,他说有原件!现在只剩下一个技术合同以及收到部分

货款的银行票据存根,还有开出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底

联。发票是根据付款期限分四次开的,看起来貌似买卖了四

批设备。好在对方财务已经挂账,也应该抵扣了。经过商议,

只好从发票入手,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抵扣查询。再次驱车

前往,但我们得到的答案是对方根本没有认证税票,并且因

为是机器设备类,属于固定资产,是不能抵扣税款的,所以

税务部门根本没有这几份发票的记录。

只好再在其他证据上寻价款信息。反复商议开庭时的

质证策略。

开庭了,我们称合同原件在湖北公司里,邮寄过来需要

时间,这里是复印件,对方也应该有原件,可以进行核对,

基本条款就是这么个意思,加之技术合同系原件,可以与买

卖合同相互印证。令我们高兴的是,对方虽然提出来合同是

复印件不予以质证,但对于购买我方设备没有异议!并且对

方律师提出了关于设备质量不合格,售后服务跟不上造成了

其经济损失,要求我方赔偿的反诉。心中一块石头落了地,

对方对于收到我方设备没有异议,对欠货款的事实也未答

辩,这样是否已经付款的举证义务就在对方了。关于对方质

量问题,显然是迟延付款的托词,并且早已经超过质量异议

期限,反诉不应予以支持。休庭,法庭要求反诉方七日内

缴纳诉讼费用,择日再开庭质证原买卖合同。双方同意庭外

和解。

因我方已经冻结对方账户,执行没有问题。一旦判决我

方胜诉,对方唯一拖延付款的方式是上诉,而上诉后定会维

持原判。我们给出了不要求迟延履行经济损失的和解条件。

对方权衡再三,放弃了反诉,签订了和解协议。当日,全部

欠款以及诉讼费全额过付。

合同原件一直没到!

篇七:此复印件与原件对比内容一致

此复印件与原件对比内容一致,若存在问题我公司承担

一切法律责任

抄件人:

制作地点:

原件存放在:

制作日期:

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三项目部20XX年3月

20日

篇八:保函(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保函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我公司提交认证的ISO9001,商标注册证文件,现特此

保证该文件的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真实有效。如有违反相关

规定,与原件不符的情况,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我司自行承担。

谢谢!

公司盖章:

20XX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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