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律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4-11-07 10:56: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辽宁省劳动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律注意事项

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最多的是合同效力,其次是解

除合同,还包括租期及押金纠纷,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房屋设备的

使用及赔偿纠纷等。

2、房屋租赁合同被法院确定为无效的情况主要有:(1)未经竣工验收

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

赁合同无效。(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4)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5)出租人就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

合同无效。(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

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3、司法实践中,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和合同效力纠纷的数量相近,

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比例也相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

同的主要原因为承租人未经同意违法改建、拖欠租金、擅自转租等。

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为出租人交付房屋不符合规定、出租

人未配合办理消防或验收手续、承租人经营不善提前退租、第三人原

因等。

4、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双方应当在

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当事人只能按照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损

失,而不能主张违约金。根据司法实践,在承租方违约的情况下,法

院应充分考虑出租方的损失和承租方为违约所支付的成本,租赁保证

金作为已经事先支付的款项,应当考虑到守约方违约损失的计算之

中,酌情减免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当然如果租赁保证金数额

过高,守约方违约损失已经弥补,且出租方对合同解除也有过错的,

法院会酌情判令出租人退还部分租赁保证金。

5、租期及押金纠纷。私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往往是投资活动,受租赁

市场的周期性影响较大。由于租赁市场的供方竞争,导致租金和其他

租赁条件的变化,承租人一旦发现廉价的租金或其他租赁条件更加宽

松的住房,未等原来承租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结束,就毁约终止合同;

反过来,出租人也因为市场的变化,毁约终止合同,这都导致纠纷发

生。同时,由于租期的纠纷或者原合同未约定租期,随之导致对押金

的争议和纠纷。

6、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这类的纠纷同前一类纠纷的原因是类

似的。即由于租赁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介绍订立的,但是房地产经

纪机构没有作为租赁管理人参与管理和监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

在现场,往往不预先告知而突然解约,并拖欠水、电、煤气及其他有

关费用,一走了之。这给出租人带来损失,从而引起纠纷。

7、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房屋租赁中,租赁双方对房屋的装

修、设备、赔偿要求都比较明确。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装修与设备都比

较好,而出租人也会明确要求使用人应当注意保护装修和设备,但使

用结果未能达到双方预先约定的结果,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是使用人

认为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未达到出租人承诺的水准,或者业主认为使用

人损坏了装修及设备,等等,这些都会引起纠纷。

8、《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

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9、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

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

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

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

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

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

约责任;(十)其他约定。”另外,如房屋可能拆迁,建议房屋租赁当

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10、租赁房屋被烧毁是因为案外人故意纵火的犯罪行为所致时,如果

承租人对于租赁房屋被烧毁没有过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按公平原则,结合实际

情况,由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2018)

粤民再5号)

11、租赁合同约定案涉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不得用于合租及办

公的,如果承租人将案涉房产地址注册为其公司的住所地,放置了办

公设备的,应当认定承租人违约改变房屋用途。((2017)粤民申5424

号)

12、承租人转租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

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原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继续享有

原合同的权利,不因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有所改变。承租人作为第一

承租人兼转租人,依约可继续享有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等权利。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

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

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

除合同。”但是,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

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

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14、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

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

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

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

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15、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

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

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

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

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16、签订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一: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

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

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

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17、签订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二: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

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

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

如承租者开设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通宵24小时营业,可能侵犯

邻居的利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18、签订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三: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

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

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1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违约情形主要有:(1)出租人不按合同

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

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

不畅,场地不清,等等);(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

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

生却是频频出现;(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

付;(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

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

拒不腾房;(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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