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uāny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
作。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
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
改、完善。本届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经党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安排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根据中央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近年来实践
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方面反复研究沟通(gōutō
ng),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主要问题取得共识,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一、关于修改(xiūgǎi)刑法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都提出了一些修改
刑法的意见,其中,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修
改刑法的议案81件。这次需要通过修改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一些地
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
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反恐怖主义法、反
间谍法等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草案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
定。二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
肃贪提供法律支持。三是,落实(luòshí)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
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因此,根据新的情况,针对上
述问题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出调整、完善,是必要的。
这次修改刑法的指导思想: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有关要求,发挥好刑法在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方面的功能。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从我国国情出发,针对实践中出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jíshí)对刑法作出调整,以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和社
会稳定的需要。三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
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
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四是,坚持创新刑事立
法理念,进一步发挥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
领和推动作用。
二、关于修改刑法的主要问题
(一)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中央关于深化司
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
的罪名。据此,总结我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的做法,经与中央政法委一道同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拟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
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一是,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经与各有关方面研究,拟对走私武
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罪、组织卖
淫罪、强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
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这9个后尚有
46个)。(修正案草案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
条、第四十六条)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
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
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
死刑罪名反应正面。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
取消后最高还可以(kěyǐ)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
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
安整体形势稳定。此外,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
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还可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二是,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cházhèng)
属实的,由核准,执行死刑。拟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
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
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备案。(修
正案草案第二条)
(二)维护(wéihù)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
力度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总结同这类犯罪作斗
争的经验,拟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以下(yǐxià)修改补充:
一是,对组织、领导、参加罪增加规定财产(cáichǎn)刑。(修
正案草案第五条)
二是,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
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
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
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
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修正案草案第六条)
三是,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
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
(三)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拟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规
定: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
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
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修正案草案第
十六条)
二是,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yìwù),造成
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
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
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
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
三是,对为实施、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
站、通讯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
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tārén)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
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
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
四是,针对(zhēnduì)开设“”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gō
ngmín)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
强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
五是,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
(yánzhòng)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修
正案草案第二十九条)
此外,还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四)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情
况,拟对刑法相关规定进一步作出完善:
一是,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
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
二是,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
律作出犯罪评价。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
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
正案草案第十三条)
三是,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
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
草案第十八条)
(五)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fǎlǜ)
规定的要求,加大惩处腐败犯罪力度,拟对刑法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
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实践的情况看,规
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
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
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根据各方面意见,拟删去对贪污
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
节严重(yánzhòng)、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
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
用死刑。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反腐
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
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
条)
二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主要是:第一,完善行贿犯罪财产
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hǎochu)
(修正案草案第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条)。第二,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
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huòzhě)免除处罚”的规定(guīdìng),
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
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一条)
三是,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
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修正案草案第
四十条)
此外,还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完善了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对因利用职
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
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六)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
况,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作用,拟对刑法作出如下补充:
一是,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
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
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
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是,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fànzuì)。将在国家规定的考试
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
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
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二条)
三是,增加(zēngjiā)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
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
三十三条)
(七)加强社会治理(zhìlǐ),维护社会秩序
针对当前(dāngqián)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拟对刑法作以下
修改:
一是,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主要是:第一,修改
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yīngdāng)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修正案草案
第七条)。第二,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
十九条)。第三,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
案草案第二十二条)。第四,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
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
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五,修改完善组织、
利用会道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
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
二是,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有关规定。
主要是:第一,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修改扰乱法庭
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
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三十
五条)。第三,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增加一档刑罚,并
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
三是,针对当前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拟对
生产、运输易化学品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七条)
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司法机关和有关方面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
刑法的建议。考虑到这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未
列入本草案。
内容总结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
完善工作
(2)二、关于修改刑法的主要问题
(一)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3)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
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7:04: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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