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工作在面对新的挑战中,要加快处理速度,
增加关联知识广度,提高准确性,改变以往只依靠人工和经验的方式。
下文是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
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
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
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
重要工作。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全国人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
供必要的条件;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办
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全国人大及其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法律,修改现行法律,解释法律的议案;
(二)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决定的有关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
议案;
(三)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
性事务;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
第七条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
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提出法律案,最好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
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
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
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
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
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
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办事机构送交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
大会秘书处和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分别对代表在大会会议
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
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
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
要求的代表议案,属于法律案的,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先向全国
人大会提出;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
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大会秘书处应当召开有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
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
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
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大
会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四条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
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要组织
本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
议。
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对本委员会办事机构
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进行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
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问题时,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
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大会
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
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人参加立法调研、座谈等多种
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八条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
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全国人大会议
或者它的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
列入全国人大会的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的计划。
第十九条专门委员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应当提出代表议案审
议结果报告,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会
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
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
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全国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印发下次
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有关机关应当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在提请审议有关法律
草案的说明中,应当充分反映吸收代表议案有关内容的情况。
全国人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提出相关
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受大会秘书处的委托,我向大会主席团就本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
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在本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认真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
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
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
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眼于党和国
家工作大局,反映人民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向大会提出属于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到3月11日12时大会规定的代
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514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
的492件,有关监督方面的16件,有关决定事项方面6件。以代表
团名义提出的8件,代表联名提出的506件。
依法提出议案,是人大代表反映民情民意,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
重要途径。大会前,代表们积极参加履职活动,深入基层,深入
众,依法履职尽责,通过多种方式调查研究;会议期间认真酝酿讨论
议案文本,努力提高议案质量。代表提出的议案中,通过专题调研、
视察或者座谈走访等方式形成的议案有350件,占议案总数的
68.09%。在提出的法律案中,附有法律草案文本的有209件,占法
律案总数的42.48%。
今年代表提出的议案,绝大多数为法律案。其中涉及制定法律的
219件,占44.51%,修改法律的272件,占55.28%。内容主要集中
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贯彻
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
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二是围绕构建发展新体
制完善法律制度。提出制定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修改
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证券法、标准化法、专利法
等法律,着力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
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司法体制。
提出修改地方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四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出修改职业教育法、食
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就社区矫正、社
会救助、学校安全、基本医疗卫生等提出制定法律的议案。五是促
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人民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提出制定土壤污
染防治、湿地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
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六是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保障人
民文化权益。提出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古都保护法、国家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法等。同时,在加强法律监督方面,代表提出16件议案,
要求对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种子
法、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没
有需要列入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
议,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审议。其中,交由法律委员会审议180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80
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91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66
件,外事委员会审议2件,华侨委员会审议2件,环境与资源保护
委员会审议64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29件。有关专门委员会
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后,向全国人大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全
国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代表作出反馈。
大会秘书处就代表议案审议和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把审议代表议案作为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途径。认真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是法律赋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建议进一步完善议案
审议工作机制,把审议代表议案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结
合起来,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支
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依法按程序审议好每一件代表议案。
第二,把审议代表议案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建议各
专门委员会根据有关议案的内容,积极向全国人大会提出建议,不
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对议案所提立法项目确属
必要、立法条件较为成熟的,研究提出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列入立
法规划的建议。对议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结合全国人大会监督
工作安排,研究提出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专题
调研的意见。同时,加强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会工作机构的联系,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把审议代表议案作为密切联系代表和人民众的重要方式。
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加强与提出议案代表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多种方
式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与立法起草、论证、审议、评估等工作,
参加有关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活动,列席全国人大会和专门委员会
会议,充分听取、反映和采纳代表意见。向代表通报相关立法、监
督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回应代表关切。完善议案审议结果答复工作,
及时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反馈审议结果和意见采纳情况。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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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7:00: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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