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谁签字

更新时间:2024-11-07 23:50: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怎么填)

公司章程修正案谁签字

章程修正案是法人签字还是股东签字?大家是否清楚呢?下面来

看看!

应该是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你可以去想,宪法的修正案能否由委员长签字就生效了?公司的

章程如何修改呢?公司法将其列入股东会特殊表决事项(2/3表决权),

这就是章程修正案的生效要件,那么与此对应的应当是有限公司股东

的签字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由于股东大会

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人数和形式有别,比较适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

司章程修正案这种形式,公司登记条例中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修正案

的规定是与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及同时审查相对应的,不能孤立适用

该条款和孤立审查章程修正案的签认方式,否则,修改章程这种最严

格最审慎的事,岂不反而变成由一个人说了算的简单之事,届时股东

会否认章程修正案或股东对登记的章程修正案提出异议,登记机关是

否可以主张"我是形式审查,不负责实质审查"?或者说我是依法审查,

因为公司登记条例就是这么规定的?那不是为法定代表人私自篡改公

司章程大开方便之门吗?严格地肯定地说,公司登记条例中该条规定

是有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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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包括宪法,公布的职权不是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而是国

家主席。学会合同修正案范本。人大或者其常委会通过的只是法律草

案,只有经签署主席令对外公布才正式成为法律。二楼说得

对,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法人不是人,是组织,当然不能签字。

拓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

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

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

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

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

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

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

审议的事项。”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

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

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

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

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

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

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

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

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

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

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

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

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

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

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

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为: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的过程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

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条,原章程

以下条款顺延,增加的条款内容为: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

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

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上市外资股或其他

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

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

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

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

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

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

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

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

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参加清点。如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

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对每项议案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时,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条修改为: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

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

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请各位董事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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