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同时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
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可能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总鉴赏,
店老总十分喜爱该酒杯,同时明白其价值不下百万,因此
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
心十分中意,但认真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
假如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
身也没有条件拍卖。因此,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
给古董店老总,待日后古董店老总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
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总通过拍卖,酒
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
要求古董店老总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总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什么缘故?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总的买卖合同差不多成立,双方意
思表示真实同时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
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
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尽管他
不明白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差不多明白其价值绝对超
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总,法
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
验导致推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
总的时候,就差不多预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因此不
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
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
不应得到支持。
3.依照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
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
向乙公司借钞票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
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
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
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督促还款无
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
到还款期,某单位正预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
款。因此,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
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什么缘故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什么
缘故
3.乙公司是否能够行使代位权?讲明理由。
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
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
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
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
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
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
债权行为。债权人关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能够依照自
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然而,当该债权人另外又
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假如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
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
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
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能够行使撤销权,撤销甲
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能够行使代位权。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
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
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能够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
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拖延还
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
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行,一时无力
清偿20万元借款,因此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
刻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
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
清拖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
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
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
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
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民法
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爱护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
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
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能够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
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
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
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
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
到实现。
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
案情介绍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
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
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早支取了立即到
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但是就在周某预备去租
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讲: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
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方
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
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因此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
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
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百货公司公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
过新闻媒体公布,公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
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能够撤销,但对撤销要
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
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差不多为履行合同作了预备工作。
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专门介质公布要约,
差不多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
来讲,他差不多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预备工作,并付
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讲,该要约也是不可撤
销的。因此,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
合同差不多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然而,赔偿
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就本案来讲,几千元的利息因此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
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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