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买卖合同模板样本大全

更新时间:2024-11-07 21:12: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基本养老金是多少)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同时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

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可能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总鉴赏,

店老总十分喜爱该酒杯,同时明白其价值不下百万,因此

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

心十分中意,但认真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

假如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

身也没有条件拍卖。因此,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

给古董店老总,待日后古董店老总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

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总通过拍卖,酒

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

要求古董店老总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总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什么缘故?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总的买卖合同差不多成立,双方意

思表示真实同时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

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

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尽管他

不明白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差不多明白其价值绝对超

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总,法

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

验导致推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

总的时候,就差不多预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因此不

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

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

不应得到支持。

3.依照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

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

向乙公司借钞票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

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

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

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督促还款无

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

到还款期,某单位正预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

款。因此,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

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什么缘故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什么

缘故

3.乙公司是否能够行使代位权?讲明理由。

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

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

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

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

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

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

债权行为。债权人关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能够依照自

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然而,当该债权人另外又

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假如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

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

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

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能够行使撤销权,撤销甲

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能够行使代位权。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

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

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能够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

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拖延还

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

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行,一时无力

清偿20万元借款,因此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

刻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

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

清拖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

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

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

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

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民法

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爱护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

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

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能够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

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

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

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

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

到实现。

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

案情介绍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

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

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早支取了立即到

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但是就在周某预备去租

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讲: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

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方

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

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因此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

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

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百货公司公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

过新闻媒体公布,公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

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能够撤销,但对撤销要

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

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差不多为履行合同作了预备工作。

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专门介质公布要约,

差不多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

来讲,他差不多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预备工作,并付

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讲,该要约也是不可撤

销的。因此,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

合同差不多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然而,赔偿

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就本案来讲,几千元的利息因此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

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5:13: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8927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大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