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律文明介绍

更新时间:2024-11-15 18:03: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临时工)

古罗马法律文明概述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罗马法的精神》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

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

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

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由此可见,罗马帝国在当时建立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对

西欧乃至世界产生的巨大影响,这是罗马帝国奉献给全世界的瑰宝。

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

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

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正如罗马城并不是一天建成的,罗马

法的形成发展也经历了上千年的时间。罗马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不成文的习惯法到

有章可循的成文法的过程,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过程,从起源到发展再到完善的

过程。

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只有习惯法,法律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法律和习惯没

有明显界限。习惯法可以随意解释,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在当时,贵

族垄断了立法权和司法权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民众,广大平民的利益受到了极

大的损害,他们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迫于平民的压力,元老

院成立立法委员会,制定成文法。公元前499年,立法委员会颁布了《十二铜

表法》。《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属于公民法。它的内容

广泛、条纹明晰,审判、量刑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特权,维护了

平民的利益。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

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例如第3表:债权人可将无力偿

还债务的人,交付法庭判决直到将其戴上足枷,手铐,甚至杀死或卖之为奴。我

们也能够在《十二铜表法》上看到当时罗马社会森严的等级划分,由历史和阶级

局限决定的不平等,如第8表:凡故意上伤人肢体而未能取得调解时,则伤人者

也需受到同样的伤害。不过,如有人打断自由人的骨头,他必须偿付300盎司

罚金,如果被打断骨头的是奴隶,罚金可减半;第11表: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此后,罗马不断发展适用于罗马公民的公民法。

在由共和国到帝国的发展过程中,罗马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不断对外

扩张,罗马人广泛与外界接触,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原来的公民法已经

不太适应新的形势了。统治者为了统治庞大的帝国,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法学

家们也根据统治者意愿,编纂法典,解释、充实法律。就在这样长期的司法实践

中,罗马形成了万民法体系。万民法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的一切自由民,它对

行省上层授予公民权,对无公民权的外邦人给予司法保障,帝国境内自由民中的

公民与非公民区别消失。万民法是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它巩固了帝国

的统治,有效地维护了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时期的《民法大全》,将历代罗马法律加

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标志庞大而缜密的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为重振罗马帝国雄

风,加强皇权,查士丁尼于528年下令编纂法典。查士丁尼在世时,共完成三

部法律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到

三部法典颁布后,法学家又把查士丁尼颁布的100多条敕令汇编成集,称为《查

士丁尼新敕》,以上四部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为《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使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它强调君权神授、维护奴隶制度、

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但是这种平等仍然是少数人的

平等、自由民的平等,如“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

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奴隶和隶农

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主人,服从‘命运’的安排,对逃亡的奴隶和隶农必须严加惩

治。”“‘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皇帝的敕令具有法律的效力。”

它的实质是维护奴隶主利益和奴隶社会制度的法律体系。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

法律不断制定、充实、走向成熟,罗马法呈现出阶段性、连续性、趋向统一的特

点。

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

马法复兴”。罗马法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

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

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

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这些都有利于民族统一

国家的形成。此外,罗马法的复兴也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

法律形式,是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

纵使罗马法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但它的伟大之处是

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罗马统治的有力支柱,稳定社会秩序、缓和矛盾,是稳固

帝国的统治基础,而且对近代欧美的立法和司法,对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发

展影响深远。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

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

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罗马法有关私法的体系,被西欧大

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

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而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

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加以仿效;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

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以及权利主

体中的法人制度等;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

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罗马帝国虽早已灭

亡,但罗马法却持久地征服了整个世界,古罗马通过它们的罗马法向世界传递了

他们的文明精神、他们的法律理念、他们的卓越成就,“宏伟属于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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