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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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行政诉讼第三人)

关于赔偿的代理词

法律文书

2021年8月

关于赔偿的代理词

关于赔偿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四被告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

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首先代理人对伤者刘某某深表同情,希望他能早日更好的康复。

一、关于本案事实

本次事故是本案第三被告沙某(本案第四被告陈某雇员)行驶时超速及避让措施失

当,与推行摩托车横穿公路的刘某某发生碰撞。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2013年1月29日出具了东公交认字【2012】第0924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

本案第三被告沙某与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关于赔偿问题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所以,首先应该由承保摩托车及汽车的交强险的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

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赔偿的剩余部分应该由本案原告承担50%的责任。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

据确定;根据其伤残司法鉴定,刘某某的护理依赖为大部分护理依赖(80%),护理

依赖赔付比例的认定,应该按80%计算护理费;对于残疾赔偿金,原告是电力部

门退休职工,已经领取退休工资,虽然伤残,但其收入并没有减少,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二款

的规定,对其残疾赔偿金作合理的调整;并且由于原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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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的代理词

错,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与法无据且无理,应与驳回。

2.由于原告刘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所以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

50000元依法无据,且没有合理性,原告予以驳回;其主张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也应该予以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章华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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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代理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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