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8 06:37: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工商银行分期付款)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二月四日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

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

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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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

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

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分为两大类:

(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

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

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

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

务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审批,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

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七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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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

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

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

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

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

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五)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六)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其母国应具备对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

管能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上述(一)至(五)所

列条件的,应具备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条件:

(一)应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

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授权;

(二)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

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地区总

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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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

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

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由授权签

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金融机构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由外

资法人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

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

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五)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

(六)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此外,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外国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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