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金融投资事项管理,规范金融投资事项,促
进金融投资事项规范、稳健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和集团有关规章制度,
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投资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许可范围内,为获取预期收益以
自有、融入资金等在境内、外开展各项与金融产品相关的金融投资事项。本办法涉及的金融投
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信托、委托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等金融投资。
集团各所属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套期保值类业务除外),若因业务需要开展
金融衍生品业务,需报集团决策后方可开展,并严格遵守《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及集团相关规定。
秉承“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股权类投资(直接股权投资、增资扩股、兼并收购、战略入
股等)、套期保值、外汇类业务按照集团相关制度执行。
金融投资事项需符合集团战略发展规划,围绕集团主业相关行业领域开展投资,实
现产融结合。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集团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集团主
要经营业务。
本办法适用集团各所属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集团资本管理中心是集团金融投资事项的归口管理中心,主要负责:
(一)金融投资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牵头会同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审计中心(监事管理办公室)、法务风控中心、投资
管理中心、经营管理中心等相关中心(部室)对所属公司编制的年度金融投资总额度及大类资
产配置方案(包括年度金融投资计划)或金融投资准入标准进行审查,并形成议案提交集团总
裁办公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执行;
(三)牵头会同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法务风控中心、投资管理中心、经营管理中心等
相关中心(部室)对所属公司金融投资事项开展事后备案。
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对大额金融投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法务风控中心负
责对金融投资事项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参与后续金融投资风险跟踪检查;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跟
踪分析金融投资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各所属公司是金融投资事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
(一)建立与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队伍、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依法合规开展金融投资
事项。
(二)根据集团以及各所属公司制定的金融投资管理制度,负责对具体投资品种建立对应
的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三)根据金融监管政策、省国资委相关投资政策和集团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自身的全面风
险管理体系。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策略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开展风险识别、计量、监测、评
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各项管理工作,完善风险问责和考核机制,强化风险预警,覆盖事前防
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环节,保证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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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高度重
视风险及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决策机制。负责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投资事项进行审
查论证,并形成风险管理策略、制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具备管理和控制各项业务面临的所
有风险所需的管理系统、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五)按照集团相关规定,完成与金融投资事项有关的审批、执行、投后管理、项目后评价
、信息报送等工作。
(六)建立并完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止盈止损等机制,在金融投资实施过程
中应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及时处理突发风险。
第三章金融投资事项管理要求
金融投资的管理要求
(一)各所属公司开展的金融投资项目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2.符合集团战略发展规划,围绕集团主业及集团内协同发展要求开展,有助于集团和所属
公司可持续发展;
3.合理安排投资规模,防范投资过度集中,不得开展以获取短期收益为目的的投机交易;
4.投资具有相匹配的收益,风险可控。
(二)拟开展金融投资的所属公司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集团报送经内部决策审议通过
的次年金融投资年度总额度及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包括年度金融投资计划)或针对不同类型投
资项目制定金融投资准入标准,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执行。
(三)开展金融投资事项的公司应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对公司年度金融投资总额、大类资产
配置方案、金融投资准入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全程动态监测、分析和管理,并在每月末向
资本管理中心报送存量金融投资情况。
(四)若超年度投资总额外的新增金融投资或超出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及金融投资准入标准
要求的金融投资事项,需另行上报集团总裁办公会审议,提交集团董事会决策方可开展。
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金融投资的投资方向(金融产品)和范围;
(二)金融投资的主要目的;
(三)金融投资总规模、负债水平、主要的资金来源;
(四)金融投资匹配资金来源的进度安排;
(五)金融投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安排;
(六)配置大类金融资产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预估投资规模、预期投资进度安排、投
资预期收益、预估投资风险、风险管控措施等情况)。
金融投资准入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方向和范围;
(二)投资总规模、负债水平、资金来源;
(三)投资匹配资金来源的进度安排;
(四)针对不同类型投资项目产品的准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信用类项目或产业类项
目的准入要求、拟投行业的相关监管政策,预期的投资规模、进度安排、收益水平、预估投资风
险、风险管理措施等)。
金融投资按金融产品的分类及投资限额分为重大金融投资和一般金融投资。重大
金融投资是指各所属公司实施的单笔或针对同一实际控制人、同一客户或同一投资产品及其关
联企业的累计投资余额(不包括已清算项目)超过限额的非低风险金融产品投资;非低风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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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产品投资限额以下及所有低风险金融产品均为一般金融投资。各所属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展重
大金融投资,如因业务需要,在完成所属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由所属公司上报集团,由集团董
事会决策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一般金融投资按照本管理办法办理。
(一)低风险金融产品目录如下(不在目录中的即为非低风险金融产品):
1.同业业务:与全国性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包括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等。
2.集团内业务:指资金用于集团内所属公司或由所属公司承担的项目的金融产品投资,包括
对集团内所属公司办理的贷款、委托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
赁、国内信用证等业务。其中,集团内所属公司是指集团对之具有实际经营控制权的经营主体
。
3.政策债投资: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产品等。
4.企业债投资:包括国内主体评级AAA级、国际评级BBB级或债项评级AAA级的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产品、补充一级资本永续优先股,以及主体评级AAA级或债项评级A-1的
短期融资券产品等。
5.金融债投资:包括债项评级AAA级的金融债产品。
6.R1、R2等级的基金产品。
集团将根据行业发展现状,适时调整低风险金融产品目录。对于拟新增低风险金融产品,原
则上由各所属公司上报,经集团审议认定后纳入。
(二)限额分为单笔投资限额和累计投资限额,各所属公司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规定开展非低
风险金融产品投资:
投资限额分类
投资限额
单笔投资限额
分笔投资限额
(境内投资事项)
20000万人民
币(不含)
50000万人民
币(不含)
分笔投资限额
(投资事项)
2000万美元(不含)
净资产限额
累计投资限额
单笔投资超
过公司净资产金
额的投资事项;融资
5000万美元(不含)租赁公司根据监
管机构相关要求
执行。
注:累计投资是指各所属公司已开展的金融投资项目中,针对同一实际控制人、同一客户或
同一投资产品及其关联企业,合并计算后的投资项目余额(不包括已清算项目)。
第四章金融投资项目管理
各所属公司开展金融投资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的管理要求。
(二)依法合规原则:符合公司功能定位,坚持围绕集团主业,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和相
关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三)能力匹配原则:坚持立足实际,合理把握金融投资重点和节奏,投资规模和产品类别
要与公司资金情况、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四)前后台分离原则:各级公司必须设置风险管理部门,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通过风
险管理部门对项目投资进行监督和评价,实现金融投资事项的前后台分离。
(五)有章可循原则:金融投资呈多元化后,各级公司应针对具体业务类别另行制定相应的
操作规程,明确具体业务的操作流程和岗位分工,严禁越权和违规操作。
项目前期决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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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经济性,各所属公司项目内部决策须先进行立项申请,对金融
投资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展分析,就金融投资项目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管理措施。立
项申请通过后,完成相关工作,最终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由各所属公司内部
相关责任部门对项目收益及风险分析把关后,在提交公司决策之前,需征询集团归口管理部门
意见,由其内部最高决策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议。
(二)立项内容包括金融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及事由、投资方案建议、投资必要
性、结论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的、投资标的基本情况、产品结构、投
资收益分析、风险分析及风险保障措施等。对于投资项目的投资内容、范围、边界条件必须清
晰、完整。如市场上同类产品较多时,需有横向的投资分析比较。
(四)金融投资项目决策必须实行一事一议原则,即由于金融市场的瞬息万变,当期决策只
适用于当期或一个明确的时间期限内,不以当期决策确定此后的金融投资方向、产品和金额。
开展金融投资事项的所属公司应满足以下金融投资调查原则:
(一)双人实地原则
双人实地原则是指业务发展部门工作人员需双人对客户、保证人、抵(质)押物及有关单位
进行实地调查。
(二)真实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调查人员要恪尽职守,核实验证所搜集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首办负责制原则
投资项目第一责任人就是主办项目经理,不得随业务工作岗位调动而变动,直至投资责任
解除为止。
开展金融投资事项的所属公司应满足以下项目决策组织、程序及人员配置等要求
(一)成立项目评审决策机构,对金融产品投资进行评审,做好内部程序的前置性把关。
(二)项目评审决策机构由二级公司内部委员和外部专家委员组成。二级公司应逐步完善
外部专家库,外部专家库构成需向集团资本管理中心报备,每次评审可视项目特点从专家库中
邀请熟悉相关领域的外部专家参与评审。
(三)项目评审决策机构至少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委员原则上须熟悉金融、投资、法
律等领域,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工作能力。全体表决人员的2/3(含)以上表决”同意
“时视为审议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四)除外部专家委员外,各参与评审人员如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到位时,应进行书面表决。参
会人员就投资决策事项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全体表决人员且外部委员的2/3
(含)以上表决“同意”时,视为通过审议,否则为不通过;如需复议,两次复议不通过,取消该
项目。
集团每年进行金融投资年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大类资产配置开展情况、内控建
立及执行等。
如金融投资项目按监管要求须经有关监管机关批准,应该在该事项获得集团批准
后方可组织对外报送,并在获得监管机关批准后实施。
开展金融投资事项的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集团审批意见实施金融投资项目,实施
项目若出现以下情况时,应书面上报集团:
(一)投资项目发生浮动亏损超过20%(含),需及时报送专项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化解风
险;后续持续亏损超过20%的应每季度末上报专项报告;
(二)金融监管政策、市场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且对金融投资项目产生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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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对手或投资产品出现重大潜在风险;
(四)其他对金融投资项目具有较大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各所属公司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展金融投资的,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所属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内
部金融产品投资相关办法,完善决策流程,规范经营,防范风险。
各所属公司应指导和监督其投资或管理的公司建立符合自身特点、有效
发挥作用的金融风险监管组织体系。
本办法由集团资本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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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1:14: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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