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更新时间:2024-11-06 22:35: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儿子夜里上我了)

目录

Ⅰ历年考研真题..........................................................................................................................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1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1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回忆版)............14

Ⅱ历年考研真题与答案解析.................................................................................................1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答案解析................1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答案解析................1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答案解析................2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答案解析................2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答案解析................3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答案解析................5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答案解析................5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答案解析................6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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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历年考研真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专业名称:法学各专业

方向名称:法学各方向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

科目代码:616

注意:所有试题答案均须写清试题序号做在答题纸上,凡在试题纸上答题,

答案一律无效。

一、名词解释

1.法系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简答题

1.什么是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有哪些?

2.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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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专业名称:法学各专业

方向名称:法学各方向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

科目代码:616

注意:所有试题答案均须写清试题序号做在答题纸上,凡在试题纸上答题,

答案一律无效。

一、名词解释

1.法律原则

2.宪法监督

二、简答题

1.法的作用是什么?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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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专业名称:法学各专业

方向名称:法学各方向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

科目代码:616

注意:所有试题答案均须写清试题序号做在答题纸上,凡在试题纸上答题,

答案一律无效。

一、名词解释

1.法律体系

2.物质帮助权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资本主义宪法的分权原则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分权原则由法国的布丹首先提出

B.分权原则的理论是由法国的孟德斯鸠最后完成

C.分权原则包括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两个方面

D.分权原则的精神是实现“以权制权”

三、简答题

1.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应遵循哪些原则?

2.简述总理负责制的概念和特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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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专业名称:法学各专业

方向名称:法学各方向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

科目代码:616

注意:所有试题答案均须写清试题序号做在答题纸上,凡在试题纸上答题,

答案一律无效。

法学理论部分(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共

20

分)

1.法律概念

2.法学体系

3.行为能力

4.普通法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简述法学的性质

3.简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25分)

1.试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权利本位论的认识。

宪法学部分(共

75

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

1.不成文宪法

2.事先审查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结社自由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简述资本主义宪法的分权原则。

2.简述宪法监督的内容。

3.简述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的代表候选人的产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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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较题(每题10分,共10分)

1.比较单一制与联邦制两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区别。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25分)

1.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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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专业名称:法学各专业

方向名称:法学各方向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

科目代码:616

注意:所有试题答案均须写清试题序号做在答题纸上,凡在试题纸上答题,

答案一律无效。

法学理论部分(共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法的效力

2.法律部门

3.法律编纂

4.法律移植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法律原则特征。

2.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的特点。

3.权利自由说的内容是什么?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25分)

1.试论述你对法治意义的理解。

宪法学部分(共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

1.宪法监督

2.政权组织形式

3.取得国家赔偿权

4.柔性宪法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根本区别、表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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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较题(每题10分,共10分)

1.比较现行宪法与前三部宪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25分)

1.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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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专业名称:法学各专业

方向名称:法学各方向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

科目代码:616

注意:所有试题答案均须写清试题序号做在答题纸上,凡在试题纸上答题,

答案一律无效。

法学理论部分(共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法律规则

2.法律事实

3.法律解释

4.法律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2.简述法的一般性及其意义。

3.简述责任法定原则。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25分)

1.结合我国的实际,谈谈权力制约的理论及其意义。

宪法部分(共

75

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

1.民定宪法

2.宪法判例

3.权力制约原则

4.言论免责权

5.国家赔偿请求权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关于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几种不同认识。

2.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权力。

3.简述我国国家机关的责任制类型及其特点。

三、论述题(每题

25

分,共

25

分)

1.谈谈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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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专业名称:法学各专业

方向名称:法学各方向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

科目代码:616

注意:所有试题答案均须写清试题序号做在答题纸上,凡在试题纸上答题,

答案一律无效。

法学理论部分(共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判例法

2.法的起源

3.强制性规范

4.无权(效)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执法效率原则。

2.简述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划分标准及意义。

三、分析题(每题15分,共15分)

1.请对下面这段文字表达的观点给予分析评论。

“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所使用的视角,大部分与法律实务者的日常关系相距甚远,它

所涉及的问题无法参照或根据常规的法律文件推理而加以解决,它所运用的视角也无法演绎

出法律原理和法律推理。”

四、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宪法学部分(共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宪法性法律

2.共和政体

3.间接选举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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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质帮助权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宪法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2.简述我国宪法监督的违宪制裁措施。

3.如何理解我国人民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25分)

1.结合我国实际,论述宪法至上的原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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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专业名称:法学各专业

方向名称:法学各方向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

科目代码:616

注意:所有试题答案均须写清试题序号做在答题纸上,凡在试题纸上答题,

答案一律无效。

法学理论部分(共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法律原则

2.程序法

3.规范作用

4.权利能力

5.司法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司法公正原则。

2.法的核心是行为规范。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有哪些?

三、论述题(共25分)

从实践与理论的结合角度,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及意义的理解。

宪法学部分(共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不成文宪法

2.宪法惯例

3.无记名投票

4.特别行政区

5.结社自由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公民、国民与人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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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我国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

3.简述国务院责任制度的特点。

三、论述题(共25分)

论述我国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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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回忆版)

专业名称:法学各专业

方向名称:法学各方向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

科目代码:616

注意:所有试题答案均须写清试题序号做在答题纸上,凡在试题纸上答题,

答案一律无效。

宪法学部分

一、名词辨析

1、成文宪法、刚性宪法.

2、宪法解释、宪法监督

3、基层政权、基层众自治

二、简答题

1、简述国家标志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2、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程序

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三、法条分析题

监察委员会

1、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必要性和意义

2、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权

3、监察委员会上下级的关系是什么?为什么?

4、监察委员会与人大的人关系是什么?为什么?

5、监察委员会设立及职权行使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影响?

6、监察委员会设立及职权行使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影响?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责任

2、民主立法

3、法律推理

4、法的目的价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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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答题

1、简述法律规则的主要分类。

2、如何理解司法公正原则?

3、简述我国“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内涵与基本要求。

三、论述题

将结合法理学原理与实践,论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思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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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历年考研真题与答案解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答案解析

专业名称:法学各专业

方向名称:法学各方向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

科目代码:616

注意:所有试题答案均须写清试题序号做在答题纸上,凡在试题纸上答题,

答案一律无效。

一、名词解释

1.法系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一章法的起源和发展中的一个考点。曾经多次考查,难度不大,建议

考生牢牢掌握。

【答案解析】

(1)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

法律所作的分类。那些形式上具有一定相同或相似特点、属于同一历史传统、具有相同源流

关系的法律体系通常被归为一类,称为法系。

(2)法系的特点

法系的特点是多样的,大致有:国际性,指影响的范围具有广泛性;继承性,指对相同

历史传统的继承;相似性,指相同的法系具有大致相同的表现形式;

(3)法系的分类

世界上的法系可以依据不同标准进行划分,一般来说,主要法系有:大陆法系、普通法

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二章国家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上每年都

会出一道题目考查,建议考生全面把握。

【答案解析】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人民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

代表组成代表机关,然后由代表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代表机关负责的

一种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关于

代议制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借鉴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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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特别是前苏联的经验,但其主要根据还是我国的实际。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第一,便

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第二,便于少数民族参加国家管理。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都

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组织、运作以及其他方面充分考虑到民族情况,便于少

数民族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第三,便于中央的集中领导和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宪法问题,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将中央和地方衔接了起来,使之成为一种良性的、互动的机制。

二、简答题

1.什么是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有哪些?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二章法的概念和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考点。考查较为频繁,建议考生熟练把

握。

【答案解析】

(1)法的要素的概念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法律就是这

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法律要素是多样的、多层次的。

(2)法的要素的分类

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法律要素。一般认为,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

技术性规定等方面。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通行“法律规范”说,将法律归结为法律规范单一要

素。现在主流的学说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要素说。

(3)法律要素的特点

①个别性和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

②多样性和差别性,即法律要素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而相同种类的法律要素又可以有

多种不同个性。

③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某一法律要素的改变可能会引起其他要素或整体发生相应的变

化,某一要素被违反可能会引起整体或其他要素的反映,每一个要素都与其他的要素想联结,

具有不可分割性。

2.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二章国家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考点。考查非常频繁,建议考生全面掌握相关

知识点。

【答案解析】

(1)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选

举制度是近代民主制度发展的产物,与国家的阶级本质有着紧密的联系,不同的阶级对于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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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制度的设计和要求是不同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本阶级的代表人能进入国家的统治阶层和

掌握国家权力。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的选举制度,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主要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享有一个

投票权,所投的选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且每个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投票,不因

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差异而

被区别对待。我国《宪法》和《选举法》中所体现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

等与实质上的平等的结合,特别是充分考虑了实质上的平等问题。

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民主政治是一个逐步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

应当根据实际循序渐进,《宪法》和《选举法》充分考虑到了实际情况,确定了直接选举与

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④无记名投票原则。

⑤选举权的物质保障与法律保障原则:我国选举的经费由国库开支,给选举活动以充分

的物质保障,为了保证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使选民的选举权利得到实现,法律、法规从各

种不同的方面提供保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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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答案解析

专业名称:法学各专业

方向名称:法学各方向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

科目代码:616

注意:所有试题答案均须写清试题序号做在答题纸上,凡在试题纸上答题,

答案一律无效。

一、名词解释

1.法律原则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二章法的概念与体系中的一个考点。曾经多次考查过,建议考生要熟练掌

握。

【答案解析】

(1)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者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2)法律原则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①普遍性、一般性。

②稳定性较高。

③不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只是抽象的、一般的公理;覆盖面广,适用性广泛。

④对具体的法律运作具有指导意义。

⑤逻辑形式上表现为结构比较简单,一般是陈述性命题,位于法律序言、总则等特殊位置。

(3)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宪法监督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学的基本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历年考查频繁,建议考生

牢牢把握。

【答案解析】

(1)宪法监督的概念

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纠正和

处理违宪行为,以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

宪法监督和宪法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宪法保障的含义相当宽泛,指各种社会主体维

护宪法权威,制止违宪行为,遵守宪法,从而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活动。

(2)宪法监督的内容

①对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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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对政党、公司、团体的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3)宪法监督的模式

目前,世界上有三种模式的宪法监督制度:

①普通法院的审查模式(司法审查制度),以美国为代表。

②宪法法院的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以德国为代表。

③代表机关的审查模式,以中国为代表。

二、简答题

1.法的作用是什么?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四章法的作用、法治与法治理念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本题考查多次,建

议考生重点掌握。

【答案解析】

(1)法的作用的概念和分类

①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功效。

②分类。依据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依据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可以分为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依据作用范围,可以分为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

依据作用结果的状态,可以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依据作用的途径,可以分为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依据作用效果,可以分为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依据作用的形式与内容,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种划分首先由英国学者拉兹

提出,后经过我国学者改造而成。

(2)法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

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它主要包括指引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

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方面。

①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起导向、引导、指路的效用、功能。法、

法律规范通过配置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

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从而把社会主体的活动引入

可调控、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中。指引作用的目的并不是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而在

于鼓励或防止某种行为,引导人们正确地行为,正确地进行社会生活,使人们在广泛的社会

生活中随心所欲而不越矩。指引作用有两种形式,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

②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者不合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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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法律以社会价值观念及价值观念体系为基础,以法的规范性、普遍性、统一性、

强制性和综合性地标准来评价人们行为,来判断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评价作用是评价人们

行为的法律意义,其标准和核心是合法或不合法,违法或不违法。评价作用的形式主要有专

门评价和社会评价。

③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估量相互间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的功效。人们根据法律,通过预测自己所作所为及其后果,

来确定、安排、协调自己行为的方式、方向、取舍,从而做出选择。法律是人们行为的预测

工具,是人们生活的指针。

④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指法律通过自身的存在和运作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督促、引导、教育

人们弃恶从善、正当行为的作用。教育作用分为静态教育作用和动态教育作用。

⑤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指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作用,是法律以物质暴力制止恶行,强制作为,

并迫使不法行为人作出赔偿、补偿或者予以惩罚来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强制作用的目的在

于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法律的应有权威和尊严,维护正义,建立、维护和发展良

性的社会秩序。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律存在的最后屏障。强制功能形式是多样的。

(3)法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

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①法律的政治功能

法律的政治功能即维护阶级统治,维护社会政治秩序。包括:

A.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

B.法律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促进内部团结、维护自己的整体利益、普遍利益、根本

利益。

C.法律调整通知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促进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力量对比关系的形成

和巩固。

D.在对外关系中,法律保证国家主权的完整、国家的安全,防御外来干涉和侵略,创造

良好的国际环境。

②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主要指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包括:

A.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

B.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

C.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D.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

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E.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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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平等化,促进社会民主法律化、规范化,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G.保障和推进对外开放、对外交流,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促进和维护世界和

平、世界发展和进步。

③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当代中国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有序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过程。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A.通过立法来构建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要求,也

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才能更好地引导、规范和约束公

民和政府的行为,使之依法办事,循章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基础。

B.通过执法和司法来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公正、高效的执法、司法是构建和

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司法往往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社会公正则是和谐社会的

内在要求。只有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真正形成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各个社

会阶层的人民众才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才能实现社会。

C.通过普遍守法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是构

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守法意识和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是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条件。

D.通过法律监督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有力保障。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二章国家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考点。考查非常频繁,建议考生全面掌握相关

知识点。

【答案解析】

(1)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是近代民主制度发展的产物,与国家的阶级本质有着紧密的联系,不同的阶级对于

选举制度的设计和要求是不同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本阶级的代表人能进入国家的统治阶层

和掌握国家权力。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的选举制度,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主要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享有一个

投票权,所投的选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且每个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投票,不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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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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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差异而

被区别对待。我国《宪法》和《选举法》中所体现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

等与实质上的平等的结合,特别是充分考虑了实质上的平等问题。

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民主政治是一个逐步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

应当根据实际循序渐进,《宪法》和《选举法》充分考虑到了实际情况,确定了直接选举与

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④无记名投票原则。

⑤选举权的物质保障与法律保障原则:我国选举的经费由国库开支,给选举活动以充分

的物质保障,为了保证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使选民的选举权利得到实现,法律、法规从各

种不同的方面提供保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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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答案解析

专业名称:法学各专业

方向名称:法学各方向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

科目代码:616

注意:所有试题答案均须写清试题序号做在答题纸上,凡在试题纸上答题,

答案一律无效。

一、名词解释

1.法律体系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二章法的概念和体系中的一个常见考点。难度不大,考生应该关注一下。

【答案解析】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

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法律体系从结构上看,可以分为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内部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

种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和谐一致是各部门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基础。外部

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部门法,它要求各部门法门类齐全、严密完整。

(3)研究法律体系对于科学的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正确的适用法律解决纠纷、

全面的进行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合理的划分法律学科、设置法学课程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全面、协调、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资源的分配,保证法律自身

目的和价值的实现,并未法学研究提供丰富的实践资料。

2.物质帮助权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一个考点。本题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一

个,每年基本都会考查一个基本权利,希望考生要认真关注一下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案解析】

(1)物质帮助权的概念

是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权利。该权利集中规定在我国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统一性和社会性,反映了国家的

福利主义思想,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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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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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资本主义宪法的分权原则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分权原则由法国的布丹首先提出

B.分权原则的理论是由法国的孟德斯鸠最后完成

C.分权原则包括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两个方面

D.分权原则的精神是实现“以权制权”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中的一个比较小的考点。资本主义宪法的分权原则的

提出。本题难度不大,考生注意下就行。

【答案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A.

资本主义宪法的分权原则最先是由英国的洛克提出,由法国的孟德斯鸠最后完善而成。

)。

三、简答题

1.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应遵循哪些原则?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五章法的制定与实施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立法原则包含内容较多,

希望考生能全面掌握。

【答案解析】

所谓立法的基本原则,又称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整个立法活动中贯穿始终、立法中

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守、指导立法理论和实践的总体准则。立法原则实质上是立法所遵循和追

求的目的、价值、理念、精神,它构成了法律的灵魂之所在,成为立法工作的指南和基础。

从现代法治的整体体系和要求来说,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1)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

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至上原则的内容包括: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利益兼顾原则;

少数利益保护原则;利益优化原则;利益配置公平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包括民主政体(民主主要是指一种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多数人执政的国

体和政体,即以民选为基础、以代议为途径、以责任政治为条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和多数

遵从少数的原则确立的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以及民主原则、民主权利、民主程序和民主

作风等内容。

(2)权利与人权保障原则

权利是法律最基本的细胞,是法学中最基本的范畴。人权与法治紧密相连,人权是人所

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其实体内容大致包括三大类,一是

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利,二是政治权利和自由,三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权是当代

重要的价值尺度,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否保障人权,是衡量该国法治是否建立的重要标准之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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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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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人权保障原则也是法治原则之一。

(3)权力制约原则

由于权力作为统治手段具有直接性和强制性,所以它历来为统治者所追逐和喜爱,也决

定了权利天生具有扩张性,所以权利天生就应该受制约,不受制约就可能会导致权利专横和

权利腐败。权利和权力总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权利在某种程度上需要权利来保护,但权力的

行使必须在合适的范围内才对权利享有者有利,当权利超越了这个界限,则会构成对权利的

侵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立法上贯彻对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的原则,是最大限度的

保障人民权利的要求。

(4)合宪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指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过程中,必须以宪法为基础、为依据,

必须同宪法相符合、相一致。它包括职权合宪性、内容合宪性、程序合宪性等内容。宪法原

则是由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和基础地位、最高权威性所决定的。宪法具有制定机关的最

高权威性和制定程序严格性的特点;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

位和效力,是其他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宪法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综合性、纲领性等特征,

对所有的立法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其他一切立法都是宪法内容的体现和具体化。

(5)实事求是,从基本国情出发的原则

客观实际是我国法律创制的根基,是否从实际出发,是否实事求是是衡量我国法律优良

与否的一个基本标准。立法应正确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并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从我国经

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促

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要特别注意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分析社会生

活各方面提出的具体问题。

2.简述总理负责制的概念和特点。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四章国家机构中的一个重要考点。曾经多次考查,建议考生牢牢把握。

【答案解析】

(1)国务院的领导体制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领导体

制在建国初期实行集体领导制度,政务院每周举行一次政务会议,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并由

集体决定。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国务院实现首长负责制,《宪法》

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2)总理负责制的特点

总理负责制既不同于集体负责制,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个人独任制,它将两方面的优点

结合在一起,既有个人独任制的特点,又保留了我国长期以来的集体负责制的某些内容。

具体来讲,其特点体现在:

①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大决定后由任命,因此,总理担负

起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责,他须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行政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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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必要

的时候,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除他们职务的请求。

③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部长、各委员

会主任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工作,他们均须向国务院总理负责。

④总理主持和召集国务院常委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会议问题由总理确定,重大问题

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总理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国务院的

决定。

⑤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或者向全国人

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国务院任免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均须由总理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3)总理负责制的优点

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有利于提供行政工作效率,避免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等弊端。国

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每天都要处理大量行政事务,因此,必须办事果断,指挥灵敏,

首长负责制强调总理的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便于总理发挥行政才干,及时解决各种重要问题,

因此符合国务院的性质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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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答案解析

专业名称:法学各专业

方向名称:法学各方向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

科目代码:616

注意:所有试题答案均须写清试题序号做在答题纸上,凡在试题纸上答题,

答案一律无效。

法学理论部分(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法律概念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二章法的概念与体系中的一个考点。难度不大,考生应该仔细把握相关考

点。

【答案解析】

(1)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的

范畴和术语。

(2)法律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征。

(3)法律概念具有表述功能、认识功能和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法律权威的发

挥和实现,规则、原则的使用都取决于法律概念的明确和正确使用。

(4)法律概念的分类是多样的:

(1)依据所涉内容,可以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涉人概念是关于人(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人的体)的概念,如公民、法官、律师等;涉事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

法律行为的概念,如正当防卫、违约、故意、过失等,涉物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

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如标的、股票、证券、时效等。

(2)有些学者把法律概念分为六大类,即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

诉讼概念、其他概念。法律概念还可按照涵盖面大小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部

门法律概念又可分为宪法概念、刑法概念、民法概念等。

2.法学体系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一章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中的一个知识点。考生应注意把法学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系区分开来。

【答案解析】

(1)法学体系的概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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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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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内部分出许多分支是

近现代法学发达的产物。

(2)法学体系的构成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学家依据不同的标准有着各种不同的划分。日本《万百科大辞典》

把法学划分为四大部类。我国台湾学者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类,理论法学又分

为法理学和法经验科学,法应用科学包括法律解释学和社会政策学等。

按照当今我国多数学者的观点,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即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

边缘法学。

3.行为能力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六章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与权力中的一个较小的知识点。本题考查较为

细致,很多考生可能对此考点比较生疏。希望考生能全面系统掌握考点。

【答案解析】

(1)行为能力的概念

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

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

一致的。

(2)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将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普通法系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性质、体系与历史中的一个考点。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都曾经考

查过。建议考生重点掌握。

【答案解析】

(1)普通法系的概念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

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普通法系是

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融入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若干原则,

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2)普通法系的分布

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爱尔兰、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

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非洲某些英语国家和地区。

(3)普通法系的特点

①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法官在普通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②普通法系的渊源是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而制定法、习惯法只起次要

作用,普通法系国家一般都反对法典化,反对编纂法典。

③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无公法和私法之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29

/

75

④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民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均由

同一法院即普通法院系统受理。

⑤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二、简答题(每题

10

分,共

30

分)

1.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三章法的起源和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建议考生对法的起源和发展的一

般规律重点掌握。

【答案解析】

(1)法的产生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是习惯。法产生的主要

原因多种,但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这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另一个原因是阶级原因,也跟阶级根源,主要指阶级和阶级斗争导致法的产生;法的产生,

除经济、阶级根源外,还受其他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

(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①对人们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再发展为法律调整。

②法律的形式: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③由法的自发调整发展为自觉的调整。

④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由混为一体到逐渐分离,形成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2.简述法学的性质。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一章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中的一个重要考点。法学的性质在教材上面

有明确的表述。本题难度并不大,希望考生能牢牢把握。

【答案解析】

关于法学的性质的不同说法:

(1)法学是实证科学:在法律研究中,近代许多法学家采用机械物理学、生物进化论

等自然科学的理论来解释法律现象。

(2)法学是形式科学:这是基于一种将科学分为经验科学和形式科学的分类对法学所

作的界定。经验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搜集、分析和处理具体的经验事实为主要

内容;形式科学包括逻辑学、数学,以讨论普遍的形式演算为主要内容,它关注思维的、语

言的纯形式方面,不涉及其内容或价值取向。法学就是以其中的形式科学为榜样的。

(3)法学是人文科学:人文科学以文化为研究对象,而“文化包括了宗教、法学、史学、

哲学、政治、经济学等科学的一切对象”。

(4)法学是社会科学:中外学术界,尤其是中国学术界,通常都将法学划入社会科学

的范畴。《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法学的解释是:“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30

/

75

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我们倾向于把法学界定为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兼具人文科

学和社会科学的性质。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各种法

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与相互关系,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法与其他社会

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因此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同时,法律又是人们生活意义的

规则体现,是规则与意义的交结,法学要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生活所面临的问题,要

为人们在规则下生活提供精神导向,因此又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3.简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五章法的制定和实施中的一个知识点。本题考查的比较细致。司法机关依

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当代中国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下的一个小原则。因此,建议考生复习时

一定要细致,切不可粗枝大叶。

【答案解析】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基本含义包括:

①司法权的专属性,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

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③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正确适用法律,不得

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下的司法独立原则。

(2)中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与西方司法独立原则有较大的区别。西方的

司法独立原则包括:

①司法权独立,即三权相互分割,彼此制衡,司法机关有其独立的组织系统,与其组织

系统相分离。

②审判独立,即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③司法人员独立,法律对法官地位特设保障条款。

(3)要注意的是,坚持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

和约束。任何权力都要依法接受制约,司法也不例外,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三、论述题(每题

25

分,共

25

分)

1.试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权利本位论的认识。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六章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权力中的一个知识点。本题考查的比较发散,

考生只要围绕着权利本位论多谈一些内容即可。

【答案解析】

(1)有关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观点中,有一种认为是权利本位论。权利本位论认为,

在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的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目

的,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派生物。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应当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31

/

75

于、服从于权利。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讲,权利本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

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强调权利本位的现实意义在于把人们从义务约束、身份限制和专制传

统的影响下解放出来,从而有可能创造一个自由、平等、宽容和富有活力的法治社会。在法

理学的教学和研究中,人们一向只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即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

义务的权利,因而权利本位观点一出现,就引起了很多争论,其焦点在于对本位一词的内涵

存在分歧。

(2)权利本位论可以被进一步理解

①拥有权利是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要我承担和履行义务就必须使我有承担和履行义务

所必需的资格和可能,即我有生存和活动的权利,有作出一定行为而不被干涉或阻止的自由。

②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引申出来的。

③义务应当是为适应权利而设定的。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与权利这一义务,就是为了保障各个权利主体的

平等权利及其共同实现而设定的。它的合理性根源于保障权利的需要。

(3)笔者不赞成权利本位论。笔者认为,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理由如下:

①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的同时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

义务,权利人不可能享受权利。权利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

另一方来讲则是义务。

②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权利都意味着

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做一定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不超过这个范围是权利人的义务;

而任何义务也都意味着义务人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应作出一定的行为,超过这个范围则属于

义务人的自由,即义务人的权利。

③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所谓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

限度、方式或后果有违法律设置权利的本义和精神,或违反了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公序良

俗,妨碍了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

宪法学部分(共

75

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16

分)

1.不成文宪法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学的基本理论中的一个较小的知识点。不成文宪法虽然在考试大

纲里没有提到,但在法学通论的教材上面有。考生对在大纲上没有的考点也要适当关注下。

【答案解析】

(1)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由英国宪法学家布赖斯首创。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体统一的法典形式,由散见于不同时期的法律文书、宪法判

例和宪法惯例组成的宪法,如英国宪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32

/

75

(3)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

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

2.事先审查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学的基本理论中的一个小的知识点。本题难度不大,只要解释清

楚事先审查的概念和表现内容即可。

【答案解析】

(1)所谓事先审查,就是在法律生效之前就对其合宪性予以审查的一类宪法审查方法。

法国宪法委员会进行的宪法监督主要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

(2)从合宪审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3)事先审查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批准,我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对

此作了专门规定。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二章国家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上每年都

会出一道题目考查,建议考生全面把握。

【答案解析】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人民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代表

组成代表机关,然后由代表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代表机关负责的一种

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关于

代议制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借鉴了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特别是前苏联的经验,但其主要根据还是我国的实际。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第一,便

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第二,便于少数民族参加国家管理。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都

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组织、运作以及其他方面充分考虑到民族情况,便于少

数民族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第三,便于中央的集中领导和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宪法问题,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将中央和地方衔接了起来,使之成为一种良性的、互动的机制。

4.结社自由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个考点。基本权利基本上每年都会考查一

道,希望考生要有所准备。

【答案解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33

/

75

(1)结社自由是公民依据法律的规定参加或者组织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2)结社可以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各国对政治性结社都作了较严格的规

定和要求,其条件是在方式上的“和平”和目的上的“维护国家政权”。

(3)结社自由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享有的自由权利之一。我国宪法依法保障公

民的结社自由。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简述资本主义宪法的分权原则。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中的一个考点。资本主义宪法的分权原则是资本主义

宪法的原则中一个下位原则,在教材都有明确的表述。希望考生能重点把握资本主义宪法和

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解析】

(1)分权原则最早由英国的洛克首先提出而由法国的孟德斯鸠最后完成。

(2)分权原则以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为基础,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

分,然后根据这样的划分将其配置于不同的机关,以分别行使,国家设立立法机关、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三个机关之间互相制约,互相平衡,避免国家权力集中于一个机关或集中于

个人的手中。

(3)三权分立原则的精神就是“以权制权”,虽然在主观方面是为了解决国家权力分工

的问题,但在客观上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

(4)资本主义宪法的分权原则具有虚伪性,其本质仍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的私有制。

2.简述宪法监督的内容。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学的基本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历年考查频繁,建议考生

牢牢把握。

【答案解析】

(1)宪法监督的概念

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纠正和

处理违宪行为,以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

宪法监督和宪法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宪法保障的含义相当宽泛,指各种社会主体维

护宪法权威,制止违宪行为,遵守宪法,从而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活动。

(2)宪法监督的内容

①对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

法律的依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文件必须遵守宪法,

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一致。一旦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的法律文件与宪法相违背,势必损害

宪法的权威和国家的根本利益,破坏宪政秩序,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维护宪政秩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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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对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作为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

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对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查实

际上是对颁布和制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机关行为的审查。这类审查比较容易,宪法监督机关

只要将宪法与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进行比照,就可以得出合宪或违宪的结论。但宪法

监督不能停留在这一个层面上。宪法监督的要点是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故宪法

监督在范围上应具有全面性和针对性。职权法定原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

的基本准则,而宪法又是法上之法,因而宪法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

合宪性审查是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③对政党、公司、团体的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政党、公司、团体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

要作用,其行为影响着选举、立法活动和政府施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许多国家将其

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作为宪法监督的对象。

3.简述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的代表候选人的产生程序。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二章国家制度中的一个考点。本考点稍微有点偏,希望考生能全面把握。

【答案解析】

(1)《选举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

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候选人的提出直接关系到代表是否就是人民满意的代表以及

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能否反映人民的意志,因此,代表候选人提名是选举程序的重要环节。

(2)代表候选人的产生程序: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建立在广泛征求意见,反映大多数选民共同意愿的基础

上,体现了选举的民主性。

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

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选民或代表

的意见,确定正式的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这体现了差额选举的原则。

选举法还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1/5至1/2。

三、比较题(每题10分,共10分)

1.比较单一制与联邦制两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区别。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三章国家制度中的两个考点。比较单一制与联邦制两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区

别。本题难度不大,希望考生答题全面完整。

【答案解析】

(1)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单一制和联邦制。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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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所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所组成

的联盟国家。

(2)单一制与联邦制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具有如下的区别:

①在宪法与法律上,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和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而联邦制国家,

联邦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各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体系。

②在国家机关的设置上,单一制国家只有一种政权机关体系和司法机关体系;而在联邦

制国家,联邦有自己的国家机构体系,同时各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国家机构体系。

③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单一制国家,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分离权;而在

联邦制国家,关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宪法有明确的职权划分。

④在对外关系上,单一制国家,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而在联

邦制国家,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不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⑤在国籍上,单一制国家的公民只要一个国籍;而在联邦制国家,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

同时也有各成员国的国籍。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25分)

1.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向来是

考查的热点。希望考生能重点掌握。

【答案解析】

(1)平等权最先是一项政治权利,体现的是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反映了人的尊严和价

值。后来,平等权的含义不断延伸,不仅涉及政治上的问题,而且在经济、文化、社会、家

庭等领域都有表现。因此,应该把平等权放在一个宽泛的领域中来思考。平等权是指公民在

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一切领域内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允许区别对待。平等权在我

国现行宪法中集中体现在第33条的规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

一规定确立了一项法治原则,反映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态度,但并没有完全确立公民的平等

权,公民平等权的完全确立还有一个过程,需要国家不断地创造条件。

(2)从理论上看,平等权包含以下含义:

①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每

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并在行使权利时受到同样待遇。

②公民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③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的保护或惩罚一视同仁,不得因人而异。

④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⑤对弱者给与特别的法律保护。

(3)理解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应当注意的是:宪法中的平等权不是立法上的平等;平

等是指法律上的平等对待,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平等还包括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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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答案解析

专业名称:法学各专业

方向名称:法学各方向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

科目代码:616

注意:所有试题答案均须写清试题序号做在答题纸上,凡在试题纸上答题,

答案一律无效。

法学理论部分(共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法的效力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二章法的概念和体系中的一个考点。法的效力曾经多次考查,希望考生能

给予关注。

【答案解析】

(1)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从法的

效力的渊源、等级、对象、时间和范围看,有多种类别的法的效力。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

通常指正式意义上的法的形式或渊源尤其是规范性法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

(2)法的效力的内容包括:

①法的对象效力: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故也称对人效力。

②法的空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

③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间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2.法律部门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二章法的概念和体系中的一个知识点。考试大纲上没有提到,法学通论上

面也没有,张文显的法理学上面有比较详细的介绍。希望考生对法理学和宪法的教材也要有

所关注。

【答案解析】

(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

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

一国的法律体系。在理解法律部门的概念时,应当注意一下几点:

①每个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

②有些法律部门和子部门是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而建立起来的。

③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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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3.法律编纂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性质、体系与历史中的一个知识点。法学通论上面没有提及到,

在张文显的法理学上有比较详细的介绍。

【答案解析】

(1)法律编纂是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

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

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2)法的编纂的特点:法的编纂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

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3)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

原有法中已过时的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

4.法律移植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三章法的起源和发展中的一个考点。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都是考试的热点。

希望考生重点掌握。

【答案解析】

(1)法律移植是指新法对旧法的借鉴和吸收,体现两种法律制度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

顺序,在内容上的“影响-承受”关系,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

国家或地区,具体来说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

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在于

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

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

需要。

(3)法律移植的种类

①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

律,移植融合和趋同。

②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③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即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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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法律原则特征。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二章法的概念和体系中的一个考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曾经多次考查,

希望考生能给予关注。

【答案解析】

(1)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者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2)法律原则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①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特点。

②稳定性程度比较高,不因个人、社会条件而发生变化。

③没有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也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的设定,而只是一些抽象的、

一般的公理。

④覆盖面广,适用性非常广泛,可以运用于许多法律领域,对具体的法律运作具有指导

性作用,往往成为判案遇到困难的法官的重要根据。

⑤逻辑形式主要体现在:结构比较简单,一般不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陈述性命

题,位于法律序言、总论、修正案、法律原则专章等部分。

2.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的特点。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一章法的行政、体系与历史中的一个考点。本题在教材上有明确的表述,

希望考生能牢牢把握这些比较基础的题目。

【答案解析】

(1)传统中国法学的发展状况

中国法学博大精深,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大体而言,中国法学的发展可以分为:先秦

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先秦是中国文化、学术的黄金时代;秦汉

至清朝末年,在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后,儒家思想成为历代封建

王朝的意识形态,法律文化、法律思想也深受其浸染;清朝末年中国法制开始改制,民国时

期编纂了六法全书,有关法律的建设也有了一定的基础,与此相应,法律的理论研究也取得

了一定的成果

(2)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的特点:

①三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建设和发展,形成中华法系,它对我们中华民族和周边国家、地

区和民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②中国法律制度是以刑罚为核心,法律思想也与此相关。

③中国法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④中国法学的专业化层次不高,未形成职业化、专门化、独立化的队伍。

⑤中国法律文化具有中华民族的特,既有优良的一面,也有不良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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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自由说的内容是什么?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六章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权力中的一个知识点。本题考查的比较细致,

显得有点冷门。希望考生把握考点要细致。

【答案解析】

(1)权利自由说是关于权利的理论学说中的一个比较有影响的学说。

(2)权利自由说中,荷兰的斯宾若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英国的霍布

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

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

(3)自由论揭示了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

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制。正是因为这一点,现代

学者往往把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权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

接近的范畴。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25分)

1.试论述你对法治意义的理解。

【考查重点】

这是法理学第四章法的作用、法治与法治理念中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考生可以围绕法

治的概念、作用及其意义来谈,言之成理即可。

【答案解析】

(1)法治的含义

亚里士多德有言:“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

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法治即是,政府应该“以

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无论权贵和庄家人都一视同仁,并

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现代西方一些辞书认为,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

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

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做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

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的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

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

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及自由的正当保护;

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在英文中相当于“theRuleofLaw”,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

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2)对法治意义的理解

①民主是法治的前提。首先,没有民主,法就不可能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不体现多数

人的意志,法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社会基础,依法而治就不可能进行。其次,没有民主,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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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在社会中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法治主要的不是指完备的法律制度,它更要求完备的

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得到切实施行。没有民主,法治就不能起步。最后,没有民主,法就可能

为专制者所垄断、所驱使,法便失去了应有的尊严和权威,结果人治取代了法治,专制取代

了民主。所以,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基础。

②民主是法治的目标。民主与法治相对于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来说都是手段,相对于立

法、执法和守法来说都是目的。在民主与法治二者之间,就局部来看,民主、法治的手段与

目的的关系是相对的,民主与法治相对应地互为手段和目的;就总体而言,法治只能是手段,

民主才是目的。因为法律如果最终追求的只是法治,而不是民主,法、法治都会偏离方向;

法会因此而失去对人类的更大价值,暗淡无光;人类也会在所谓“法治”的迷雾中丧失法治、

丧失自我。把民主作为法治的目标,实际上是法治对于人的价值的最直接的体现。民主乃人

民主权、多数人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法治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又以民主为目的。不以民

主为目标的法治必将演化为人治,甚至专制。

③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法治的最基本准则。在立法民主的基础上的

法治,核心问题就是一个严格依法办事的问题。离开了依法办事,再好的立法意图也不可能

转化为社会的现实。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为可怕。在无法可依的时候,人民渴望有着法,

还有希望。在有法不依的时候,人们或许会渴望有法必依,或许会失望甚至绝望。人们常说

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实际上有法不依恶于无法。作为法治的依法办事首先便是对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法律至上的要求。

④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权力拥有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因为他们的不依法办事,

要比一般社会主体更为严重。因而他们最容易破坏法治,也可能是最严重地破坏法治的主体。

所以法治必须首先对拥有权力的机关及其人员实行制约,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法治,否则

法治就可能因权力的不受约束而毁于一旦。

⑤法治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作为社会管理机制的法治,与人治是对应和对抗的,它是

社会控制者通过法所进行的社会运作过程和社会组织形式。在法治状态中,法的规定是社会

管理的根据和手段,法的实现是社会管理的目标和要求,法的实施是连接法的规定和法的实

现的桥梁。而民主则是法的规定、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的基础、底蕴、精神和追求。民主贯

穿于法的规定、法的实施、法的实现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法治状态中的法律不仅仅是机

械的律条,而是有机的构架和法律化的现实。在法治中,社会被法连接构建成一个既有自由

又有纪律,既有集体意志又有个人价值的生活、活泼、内在有机联系的整体。

⑥法治是一种社会活动方式。在法治状态中,人们都自觉地把法当作自觉的行为准则,

用法律引导自身的行为,衡量他人的行为。法成为人与人之间的连接线,人们依法从事社会

生活或社会活动。在法治状态下,社会一般成员应以法律的方式构筑重要的社会关系,实施

社会行为。即使社会的特殊成员,如政府官员、司法官员等也必须遵循法的规定,依法办事。

人们是否以法作为自己的活动方式,或在何种程度上以法作为自己的活动方式,既是人们法

治意识的外化,也是社会法治程度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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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法治是一种社会秩序状态。社会的秩序状态是各式各样的,法治是一种良性的社会秩

序状态。它是完备的法律制度被良好实施后的社会实在,是社会法治化的结果。作为社会秩

序状态的法治远非法律制度可比,它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却远远地高于法律制度。只有在法律

制度相当完备,又被很好地实施、实现了以后,才可能建立起作为良好社会秩序状态的法治。

在这种法治之下,社会是稳定的也是发展的。社会是法治化了的社会,法治是社会化了的法

治;社会以法法治的状态出现和发展,法治在社会中得以充分展现。

宪法学部分(共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

1.宪法监督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学的基本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历年考查频繁,建议考生

牢牢把握。

【答案解析】

(1)宪法监督的概念

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纠正和

处理违宪行为,以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

宪法监督和宪法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宪法保障的含义相当宽泛,指各种社会主体维

护宪法权威,制止违宪行为,遵守宪法,从而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活动。

(2)宪法监督的内容

①对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③对政党、公司、团体的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3)宪法监督的模式

目前,世界上有三种模式的宪法监督制度:

①普通法院的审查模式(司法审查制度),以美国为代表。

②宪法法院的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以德国为代表。

③代表机关的审查模式,以中国为代表。

2.政权组织形式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中的一个考点。本题难度不大,建议考生能牢牢把握。

【答案解析】

(1)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反对敌人、规范国家

权力的运用以及管理整个社会的政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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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组织形式同政体尽管在含义上基本相同,但在范围上有一定的区分。一般而言,政

权组织形式是政体中的核心内容,但政体比政权组织形式要宽泛一些。

政权组织形式同国家的阶级本质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阶级本质就有

与之相对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但政权组织形式对统治阶级的政权也有反作用。

(2)政权组织的分类

近现代立宪国家所采用的政体主要是共和制和立宪君主制。

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尤其是主权属于人民,作为国家代表的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

一定任期的一种政体。

立宪君主制是一种国家权力在形式上或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君主个人所有,君主作为国家

元首代表国家,实际上不想有或享有有限国家权力的一种政体。

3.取得国家赔偿权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内容,本题有点超纲,考生注意把握。

【答案解析】

(1)取得国家赔偿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行使

职权的行为对被侵害人造成了损害,被侵害人有权提出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2)取得国家赔偿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

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

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②公民取得的赔偿范围有限。国家赔偿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

偿的范围,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③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辅助方式是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赔偿标准因侵犯的对象和程度的不同而变化,且赔偿数额有最高限制。

④赔偿程序多元化。国家赔偿的另一显著特点是赔偿程序多元化,不仅行政赔偿和刑事

赔偿适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样是行政赔偿,受害人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

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还可以单独提出。

4.柔性宪法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中的一个比较小的考点。虽然考生大纲上没有,但是

在法学通论的教材上提及到了。

【答案解析】

(1)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的分类是由英国宪法学家不赖斯首先提出的。

(2)柔性宪法是指与一般的法律在效力以及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上相同的宪法。在柔性

宪法的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是由同一机关依据相同的程序制定的,因而在法律效力上,宪

法与一般的法律并没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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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根本区别、表现。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中的一个考点。主要是考查宪法的地位。本题难度不

是很大。

【答案解析】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

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根本区别表现在:

(1)宪法规定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国家的根本问题,主要包括

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我国现行

《宪法》在总纲中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法律制度,并列专章规定

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问题的内容极其广泛,涉及整个

国家生活的各个重要领域。其他法律则不同,它们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一般性的问题,

而且只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因此,可以说宪法规定的内容较之其他法律更为重

要和广泛。宪法不仅规定的内容不同于其他法律,而且在规定范围广泛的国家根本问题的方

式上,也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这主要表现为宪法多采用原则性和纲领性的方式规定国家有

关根本问题,其他法律则以较为具体的方式(实体性与程序性较为明确)规定有关内容。

受宪法规定内容的影响,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同于其他法律。法是社会生活和社会

关系最重要的规范和调整手段,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不仅存在于静态的内容规定上,而且

也体现在对社会关系进行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

社会关系,而其他法律所调整的只是一般社会关系。

(2)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在一个法律体系中,由于

立法机关不同,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法律效力也各不相同。因此,法

律效力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现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并且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又一重要属性。我国

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

在我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包括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

法规。这些法律往往开宗明义地宣布,本法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

②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

范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

权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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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这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的间接表现。因为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将宪法与其他法律的效力相比较而言的,在一切

法治国家,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而法律又是以宪法为依据

制定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很显然是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从而决定了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

之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主要表现为:

①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是依法特别成立或组成的机关。

宪法的制定机关称为制宪机关,制定宪法的权力称为制宪权,不同于一般立法权。

②宪法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一般而言,通过或批准宪法及其修正案的程

序不同于其他法律的通过、批准程序。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中的一个考点。在教材有明确详细的表述,本题难度

不大,希望考生能全面掌握。

【答案解析】

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1)宪法对法制的统一作用

世界上有宪法的国家都通过宪法的形式将法制统一起来,以避免法律之间相互冲突而影

响整个法律的效力。我国宪法对法制的统一作用主要表现在: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在宪法规定的原则范围内,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各地方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定;民族自

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特别行政区依据宪法和基

本法制定具体的法律。

(2)宪法对法制的健全作用

宪法除了将法律、法规统一于自身之外,还为法制的发展提供了原则、依据和立法程序。

一般来说,现代国家以宪法作为法治建设的起点,当宪法出现后才有其他的法律,先有其他

法律而后有宪法或者说先修改其他法律后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由于宪法是一种高

度原则性、高度概括性的法律,当宪法产生后,其他的法律并不是马上产生,也并不是一下

子全部产生,在其他法律还不是很完善的时候,宪法就成为最高的行为规范,可以作为法院

审判的依据,并成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四章国家机构中一个考点。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都会考查一个相关的考点,

提醒考生要有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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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代

表全国各族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权利。为了便于

全国人大代表行使该项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常

务委员会必须把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给各个代表。

(2)提出议案、质询案以及询问和提出建议、批判和意见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有权

在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按法定程序提出议案。

(3)人身受特别保护权。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受特别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主要

的内容:其一,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

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果是现行犯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

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其二,如果依法对全国采取逮捕和刑事审判等法

律规定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监视居住等,应当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

(4)言论免责权。言论免责权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

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5)物质便利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履行其他属于代表职责范围内

的责任时,国家应依法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条件上的便利。

三、比较题(每题10分,共10分)

1.比较现行宪法与前三部宪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一个考点。本题难度不大,教材上面有明

确的总结。

【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这四部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反映了我国的

实际,体现了发展的历史过程。现行1982年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在总结建国以来正

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情况下制定,许多地方有创新和发展。

同前三部宪法相比,现行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有以下一些新发展变化:

(1)结构形式发展变化

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由原来的第三章调整为第二章置于第一章总则之后,第三

章“国家机构”之前,这表明了治国理念的转变和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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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权利的范围得到扩大,内容更充实、具体,符合实际

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1954年宪法有14条,1975年宪法减至2条,1978年宪法

有12条,1982年宪法规定了18条。

(3)强调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4)重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均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二,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宪法总纲中都有国家

相应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等的制度保障;第三,宪法规定的有些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有国家机关的具体职位与之相对应。

四、论述题(每题

25

分,共

25

分)

1.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考查重点】

这是宪法学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希望考生能够重点掌握。

【答案解析】

(1)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属于代表机关审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前苏联经验的借

鉴。虽然自建国以来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特别是在目前强调依

宪治国的条件下,不能完全保证宪法的贯彻执行。因而,改革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保证宪法

的贯彻执行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须。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是:

①中央集中监督与地方分级保证相结合

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属于代表机关的监督体制,在理论上源于马克思主义的议行合一原

则,要求一切国家权力由代表机关来分配,一切机关都统属于代表机关并接受代表机关的监

督,确立了其他国家机关对代表机关的从属关系。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

②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事先审查是指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的法律文件在发生效力之前,由国家权利机关对其所

作的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事后审查是指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的法律文件已经发生效力后

由国家权力机关对其做的审查。

③专门机关监督与众监督相结合(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最根本的区别)

宪法监督之本源属于人民监督,因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监督是从性质上所作的定位,在社会中主要为

众监督。众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在形式上是一个相对应的概念,但在实质上众监督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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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专门机关监督的基础和力量来源。我国的宪法监督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督,最根本的

区别在于我国的宪法监督充分体现了众监督的思想,将众监督作为基础和根本保证。

(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①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在本质上具有优越性,但在运作的过程中其优越性并没有充分的

显示出来,可以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这导致宪法的最高地位虚化和宪法权威的削弱。

因而要树立宪法权威必须重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②目前,我国宪法监督理论上受到“代表机关优位论”的影响,认为代表机关是民意表达

的机关,应该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最高的权威,对代表机关的行为是不能进行监督和制约的,

在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中只能是代表机关监督其他的机关,而不是其他的机关监督代表机关,

把监督关系看成一种上位者对下位者的权力运用关系。基于这样的理论,监督机关被当然的

设置在代表机关中,监督关系也就成了上级对下级的关系。这样的设计在实施中效果并不明

显,容易造成对位于权利最高点的代表机关的监督的缺失。实际上,监督关系是一种国家权

利的分工和相互作用的关系,监督并不意味着上级管下级,而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

③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问题

A.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有助于加强宪法监督的权威

性,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门从事宪法监督的机关,使得宪法监督没有成为一种

专门化和经常性的工作,妨碍了宪法监督制度作用的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进行宪法

监督的过程中,也有类似的不足。

B.监督方式单一,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有其优越性。但同时还应看到,

现有的监督体制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则不

够有力;侧重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往往忽视对其他宪法主体的监督。

C.违宪制裁措施的制裁性或惩罚性不够强

这种状态,使得宪法监督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性,降低了宪法监督的权威。无论是

撤销违宪法律、法规,还是不批准违宪法律、法规,从严格的意义上讲,都不具备制裁性。

虽然罢免具有一定的制裁性,但它本身不是一项专门的违宪制裁措施,因而在对违宪责任者

的制裁中所起作用并不大。

(3)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措施

①吸收其他宪法监督体制的长处,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建立一元多轨的宪法监督

体制。在这种宪法监督体制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仍然是宪法监督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

另设一个隶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专门从事宪法监督工作,此外还

可以授予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理一些具体的宪法纠纷案件,从而形成一种多途径、多种

方式的宪法监督体系。

②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允许公民依法控告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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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加强对违宪责任者的制裁措施,使其承担相应的宪法责任,特别是要明确这种责任的

政治后果。例如,规定因违宪被罢免职务的,在一定时间内不允许再度担任国家机关的领导

职务等。

④加强对政治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活动的合宪性审查,确保其社团活动在宪法允许的范

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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