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要遵守学术道德,科学地、诚实地获
得研究成果,这既是思想素质也是学术素质的基本要求,是研究生考核标
准的条件之一。为进一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弘扬我校“勤奋、求实、团
结、进取”的校训,培养诚实勤奋、热爱科学、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学
风严谨、乐于奉献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提高我校研究生思想素质水平
和综合培养质量,保持我校优良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学习风气,杜绝学术虚
假现象,并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学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现颁布研究生学术
道德规范管理条例如下。
一、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我校所有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都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制法令,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3、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
袭剽窃现象。
5、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
利、粗制滥造现象。
6、坚持文责自负的观点,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汇报,敢于
同不良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7、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二、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
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
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3、研究生署名“**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
审核,投稿前必须填写《**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导师审核表》,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
可。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
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研究生答辩时发表论文的清单必须经过导师签字同意。
5、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在扉页印有“**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
文献的引文规范。
6、研究生毕业以后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
同意,在标注**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研究生毕业以后五
年之内署名“**大学”并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
三、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禁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等);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
和新发现;
3、伪造、篡改、后补原始实验记录,或实验记录严重短缺,与所发表论文不相一致;
4、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居为己出;
5、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购买文章作为自己的论文;
6、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7、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8、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9、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10、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1、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和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
人和有关同学等;
12、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3、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盗用试题、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
14、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中以职谋私;
15、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6、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而不向学校举
报;
17、对自己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没有向本校纪
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
果。
四、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1、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
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根据《**大学研究
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根据《**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研究生学习期间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或留校查看
者,不授予学位。已经授予学位者将撤消所授予的学位并刊登撤消学位公告。
3、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研究生毕业以后五年之内若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涉及**大学和研究生的导师,学校
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公开批评或撤销所授予学位的处理。
5、导师对研究生疏于管理,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导师公开批评、
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五、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
1、研究生处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相关鉴定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需要校纪处理时报学校有关职能
部门。
3、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
**大学
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07:42: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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