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简要版本)
本版本只适合快速查阅使用相关要求请按正式版本开
展第二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各级机构
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维护各自机构信
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金融
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后7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并确保
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
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
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
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五条禁止私自公布、泄露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
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三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
第十六条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
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按要求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
申请书(附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
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
3)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的,应按要求
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
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第四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变更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于信息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变更金融机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十大出资人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机构代码证原件或打印件(仅具有金融机构代码证
的机构提供。证券、保险、期货公司暂无金融机构代码证)。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并
加盖单位公章(仅当全称、地址变更时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仅当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五)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仅当前十大出资人信息变更时
提供)。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变更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信息以外机构
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停业清算,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或
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
的扫描件。
第五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撤销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信息撤销的,应于机构撤销公示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其上级机构向撤销机构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备案。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撤销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撤销的,由法人金融机
构或代报机构向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信息撤销的,其上级机构应填写金
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附
件。
11),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
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追究其机构
负责人及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金融业机构
信息系统提交新增、变更、撤销申请,并同步报送扫描件,中国人民银
行负责核实,金融机构自行查询核实结果打印通知书。新增申请需按照
第三章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附:1.金融业机构信息
2.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
3.法人金融机构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
4.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
5.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
6.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
7.新增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
8.新增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
9.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
10.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
11.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
12.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通知书
13.金融业机构信息编制规则
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
申请机构名称:
序号项目名称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全称
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
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
□0—境内上市
上市状况
机构(选填项)
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
口1—香港上市
口3—未上市□2—其他上市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社会信用代码)
监管当局核准许可证编码
10
地址
1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12
机构电话号码
13机构(选填项)
14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名称
15机构成立日期
本机构申请新增境内金融机构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章)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按《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三章相关要求填写。
2•地址来源于金融许可证、相关批文或营业执照,证件中地址不一致时,以实际地址为准。
法人金融机构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
金融机构名称(盖章):金融机构编码(新设不填)
出资金额
序号出资人
(元)
出资比例经济成分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意事项
要求填
:
“经济成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
申请机构名称:
序号项目名称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金融机构全称
金融机构级别
直属上级机构名称
□2分支机构口3事业部
直属上级机构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社会信用代码)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
10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
11
机构(选填项)
12地址
13机构电话号码
14机构负责人姓名
15机构(选填项)
16
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名称
本机构申请新增境内金融机构信息,并承诺所提
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经核实,该机构出具的申请新增境内金融机构信
息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机构(盖章)直属上级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月
注意事项: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
日年月日
1•按《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三章相关要求填写。2•电话号码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
码。
申请机构名称:
序号
申请机构的原金融机构编码:
变更前内容变更项目名称变更后内容变更原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本机构承诺所提供的变更金融机构信息备经核实,该机构出具的变更金融机构信息
案资料真实、有效。备案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机构(盖章)直属上级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注意事项:
经办人电话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申请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
金融机构全称
金融机构编码
直属上级机构编码
机构撤销日期
内容
1
2
3
管辖的下一级机构编码4
5
6
7
撤销原因:
本机构承诺所提供的撤销金融机构信息备经核实,该机构出具的变更金融机构信息
备案资料真实、有效。案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机构(盖章)直属上级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电话号码:经办人电话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注意事项:
1•当申请机构为法人金融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时,可不要求直属上级机构签字盖章。
2•经办人电话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附13
金融业机构信息编制规则
一、金融业机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基础信息、金融机构地区
信息、金融机构法人信息、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1)。
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应坚持以实际情况为
准、以有关部门颁发的重要证照为参考的原则。
三、金融机构基础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信息,包括十一项内容。
部分内容解释如下:
(一)金融机构编码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为各金融机构编制的唯一标识码。
(二)金融机构全称指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名称全称。
(三)金融机构分类编码指金融机构编码的第一位至第六位编码。
(四)金融机构级别指金融机构在其法人内部所处地位。
1.“0”代表总部,指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委员会等法人
机构。
2.“1”代表代报机构,指金融机构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获得金融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指定的,代表总公司履行中国境
内义务和职权的机构。
3.“2”代表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设立的、获得金融
许可的非事业部分支机构
4.“3”代表事业部,指金融机构设立的以某类金融业务为主体,
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业务反映、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
方面具有一定独立性并持有监管当局颁发的金融许可的部门。
(五)直属上级机构编码指被赋码机构直属的上级机构的金融机
构编码。金融机构总部、代报机构的直属上级机构编码为十四个“9”。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的金融业机构信息不含此项。
(六)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编码指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当地如无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为代
管其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金融机构的直
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编码统一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金融机构编码。
(七)机构状态指金融机构即时经营状态。
1.“0”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1”代表清算,指金融机构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3.“2”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已经撤销。
(八)机构成立日期指金融机构实际开立日期。
(九)机构撤销日期指金融机构实际撤销日期。
(十)机构电话号码指金融机构的办公电话。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金融机构实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
四、金融机构地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详细地区信息,包括十项
内容。部分内容解释如下:
(一)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编码,采用《GB/T2659-2000世界
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ISO3166-1:1997)》中被赋
码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两位拉丁字母代码
(二)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
在地隶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编码采用《GB/T2260-2007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六位数字代码。
(三)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
机构所在地隶属的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名称,编码采用《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地区、
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六位数字代码。
(四)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
所在的县、县级市、区、旗名称,编码采用《GB/T2260-2007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的六位
数字代码。
(五)是否直属省会、首府地区,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
市、区、旗是否直属省会、自治区首府。
1.“0”代表否。
2.“1”代表是。
五、金融机构法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所属法人的信息,包括十项
内容。部分内容解释如下:
(一)法人或代报机构名称指被赋码机构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
认定的法人全称。代报机构的此项信息填写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
的全称。
(二)法人所在地指金融机构法人注册地,境内法人采用《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县级市、区、旗的6
位数字代码。代报机构采用其法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GB/T
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ISO3166-1:1997)》
二位拉丁字母代码。
(三)代报机构所在地指金融机构指定的境内代报机构所在
地,采用《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县
级市、区、旗的六位数字代码。
(四)金融机构分类指按《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为金融机构所赋
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
(五)出资人经济成分类别。经济成分类别按国家统计局《关于
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划分仅境内法人机构反
映出资人经济成分类别信息,并由法人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相
关规定认定。
1.“0”代表国有相对控股。
2.“1”代表国有绝对控股。
3.“2”代表集体相对控股。
4.“3”代表集体绝对控股。
5.“4”代表私人相对控股。
6.“5”代表私人绝对控股。
7.“6”代表港澳台相对控股。
8.“7”代表港澳台绝对控股。
9.“8”代表外商相对控股。
10.“9”代表外商绝对控股。
(六)上市状况,指金融机构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挂牌
交易。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此信息。
1.“0”代表境内上市。
2.“1”代表香港上市。
3.“2”代表其他上市。
4.“3”代表未上市。
(七)法人状态指境内金融机构法人或代报机构的法人即时
的经营状况。
1.“0”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1”代表清算,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3.“2”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法人已经撤销。
六、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反映金融机构因信息变更引起金融
机构编码改变的情况,包括五项内容。
编码变更原
因分为:“1”代表金融机构一级分类变
更,“2”代表金融机构二级分类变更,
“3”代表金融机构三级分类变更,“4”
代表金融机构所在地跨省(区、市)变更,
“5”代表其他原因变更。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07:21: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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