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公司合资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秉承互惠
互利之原则协尚一致,共同成立并合作经
营公司(下称“合资公司”,具体名称以
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为确保合作事宜顺利进行,进一步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公司概况
1、合资公司名称拟定为“”,最终名称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合资公司住所拟设
在
,最终住所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
3、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公司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合资公司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合资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宗旨
1、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对外投咨、介业管理、资产管理。
2、合资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诚信、合法、互利、共赢。
第三条合资公司的出资比例与出资形式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
写)(¥元),在2年内按注
册资本金的期缴足。
2、甲方出资形式:现金出资:人民币(大
写)(¥元),占合资公
司%的股权,在期出资。
3、乙方出资形式:现金出资:人民币(大
写)(¥元),占合资公
司%的股权,在期出资。
4、如合资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注册资金与本协议约定的数额有差异,则甲乙双
方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数额作相应调整,以保证双方股权比例不
变。
5、合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甲乙双方应在15日内共同开设合资公司临
时账户,并在临时账户开设后3曰内将货币出资按照上述约定足额存入该账户,
由验资机构出具相关验资证明。
6、甲乙双方在合资公司成立后进行的除注册资本金外的其他资金投入的具体方
式及投入所产生的收益分配方案另行协商。
第四条合资公司注册登记
1、甲乙双方同意由方为代表作为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设
立合资公司。
2、甲乙双方各自保证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材料等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及合法性。
第五条合资双方的权利义务
1、共同参与合资公司的章程、公司变更登记、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2、一方违约或造成对方损失时,守约方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3、根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其应有的相关权利。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合资公司的设立活动,任何一方不得以发
起设立合资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5、应及时提供为办理合资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材料,
为合资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6、缴纳出资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其股本。
第六条合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行使相关职权。
2、合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按出资份额,甲方董
事人,乙方董事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合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4、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
任命。
5、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5款与第6款之约定,未按期足额缴纳约定的
认缴出资额或未按期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按支付违约金,并在收到守约方书面催缴通知之日起10日内
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如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
互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除不可抗力外,因任何一方非正当原因解除本协议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
向守约方按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照如
下方式解决:
□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由原告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合资公司章程,由股东会通过后经全体股东签署,作为本
协议的组成部分。
2、合资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按季或按照股东要
求公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各项经营资料。
3、甲乙双方保证其指派的合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之要求,
并监督其所指派之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之业务。
4、合资公司员工奖惩、财务核算、经营管理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由总经理负
责起草制订,经股东会审核并一致通过后实施。
5、合资公司利消在按照规定进行各项提取后,按股东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
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
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我国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
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
解注意的。
第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
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
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
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
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
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
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增加赔偿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
第四、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直接约定有难度,也可以约定:“如发生
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经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注意用词严谨
例如合同中常见的约定:“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
签字没有盖章,在法院对方就可能会提出由于合同只签字没有盖章,因
此合同还未生效的主张。因此此处应当约定:“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六、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
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
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
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
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
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
第七、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
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
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
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
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实践中如把定金写成订
金,因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九、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此类合同涉及一个
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根据合同法的规
定,分包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分包行为无效。因此一定要注意原
合同的约定,应当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
分包给我方。
第十、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合同中也可以约定由仲裁委处理双方的争议,仲裁的优点是速度快、效
率较高,费用也比法院为节省。约定仲裁机构应当明确。仲裁为一裁终
审制,不再允许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07:17: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8857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