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金融监管标准与监管体系

更新时间:2024-11-15 17:21: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西安担保公司)

欧盟的金融监管标准与监管体系

一、欧盟的金融监管立法

欧盟金融监管立法是建立在每个成员国承认其它成员国的法律、规定

和标准基础之上的。依据这一立法基础,欧盟制定的各类金融监管法

规是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

按照2001年朗法吕西(Lamfalussy)报告的要求,欧盟金融监管立

法的程序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正常的立法程序——由欧洲委员会

提议,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制定指令或规定。在欧洲

委员会提议前,欧洲委员会还应向市场参与者、最终使用者、成员国

监管者和立法者进行咨询;二是欧洲委员会对通过的指令或规定制定

技术细节,该技术细节应获得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认可;三是各

类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组织,如欧洲证券立法者委员会(CESR)、欧

洲银行监督官委员会(CEBS)以及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者委员

会(CEIOPS)等,须确保各项法律得到金融机构的严格执行,并设计

出简化的数据和报告格式样板以便在未来四五年内所有金融机构只

需向一个指定的监管者提交一份涵盖所有要求的报告;四是欧洲委员

会负责核查欧盟与成员国在法律、法规方面是否一致。一旦发现有抵

触之处,如果必要的话,委员会将采取法律手段向欧洲法院起诉成员

国。

从法律角度来看,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主要以各种指令的颁布为基

础。1999年以来,欧盟先后颁布了20余条指令,内容涉及到银行、

保险、证券等各个领域。其中11条已被所有成员国接受,变成了各

国的法律。这些指令性文件为欧盟监管制度的确立设定了法律框架,

为欧盟的统一金融监管提供了保障。

二、欧盟的金融监管机构

欧盟并不存在一个完全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金融监管的具体职能

主要由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承担。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立法

程序规定欧盟金融监管框架,由欧盟委员会协调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

构负责实施。

(一)欧盟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

为了协调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欧盟建立了许多金融监管委员会,负

责对包括银行信贷机构、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在内的各类金融部门进行

监管。

银行信贷机构监管方面的委员会包括:1、银行业咨询委员会。它成

立于1997年,其成员包括成员国的财政部长、银行监管当局、中央

银行以及欧盟委员会的高级代表。欧洲中央银行、挪威、列支敦士登

和冰岛派观察员参与;2、欧洲银行监督官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

11月,成员包括欧盟成员国银行监管当局高级代表以及欧盟成员国

中央银行代表,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欧盟银行监管实践和促进欧

盟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的合作。3、联络小组。它成立于1972年,由

成员国监管当局的中层管理代表组成,欧盟委员会、挪威、列支敦士

登和冰岛派观察员参加。

证券领域的多边监管委员会包括:1、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它成立

于2001年9月,为独立的咨询机构,其任务在于准备技术执行措施

并通过增强监管合作,确保共同体法规在证券领域里的有效执行;2、

欧洲证券委员会。它成立于2001年,其职责是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关

于证券监管的政策性建议,并可以经由共同决策程序获得对市场的监

管执行权。

保险行业方面的监管委员会主要有:1、保险监管者委员会。它成立

于1998年,实际上是作为一个监管合作与信息交流的论坛,每年召

开2次会议;2、保险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它不仅是一

个讨论有关共同体法规问题的论坛,而且还可以协助欧盟委员会行使

权力。

此外,欧盟还成立了两个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构:1、跨部门监管者

圆桌会议。它成立于2001年,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其主要任务是就

不同论坛之间的跨部门问题进行非正式的信息交换;2、混合技术小

组。该小组成立于1999年,是一个就审慎监管问题开展准备工作的

跨部门技术论坛,对适用于金融集团的审慎监管框架提案提出建议,

以便利欧盟委员会制定有关的共同体法令。

相对于以上正式的多边机构安排,欧盟还运用一种较为松散的金融监

管方式,即由成员国监管当局或中央银行之间签署双边协议或多边谅

解备忘录的形式,作为跨国金融监管的工具或平台。以非正式的安排

来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是对欧盟金融监管的有益补充。

(二)欧洲中央银行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

欧洲中央银行主要负责欧盟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行,但它也承担了一

部分欧盟金融监管的职能。

欧洲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机构是1998年成立的银行监

管委员会。其职责是协助欧洲中央银行审查监管领域和金融稳定领域

有关法令的执行,加强中央银行与欧盟各监管机构间的相互关系。

三、欧盟的金融监管标准

有关欧盟金融服务的监管标准分为两大类,一是统领所有金融服务业

的监管法律、法规;二是针对具体行业的监管法律法规。具体法律法

规如下:

(一)对于欧盟整体金融服务业发展与监管的框架性文件参见:

1、《金融服务:构建一个行动框架》“Financialservices:building

aframeworkforaction”

2、《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inancialServicesActionPlan(FSAP)”

3、《金融服务政策白皮书(2005-2010)》“WhitePaperonFinancial

ServicesPolicy(2005-2010)”

4、《金融工具与投资服务市场》“Marketsinfinancialinstruments

(MiFID)andinvestmentservices”

5、《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

(二)对于欧盟整体金融服务发展与监管的专业性文件包括:

1、《金融服务业的WTO磋商》“WTOnegotiationsonfinancial

services”

2、《关于公司及财务舞弊》“Corporateandfinancialmalpractice”

3、《消费者与金融服务绿皮书》“Consumersandfinancialservices

(GreenPaper)”

4、《防止及打击金融领域有组织犯罪》“Thepreventionofandfight

againstorganisedcrimeinthefinancialsector”

5、《远程金融服务合同》“Distancecontractsforfinancial

services”

(三)针对银行业的监管文件包括:

对于信贷机构的监管规定:

(1)《关于信贷机构清盘与重组》“Reorganisationandwinding-up

ofcreditinstitutions”

(2)《关于投资公司与信贷机构的资本充足》“Capitaladequacyof

investmentfirmsandcreditinstitutions”

(3)《关于信贷机构业务的从业及经营》“Thetaking-upandpursuit

ofthebusinessofcreditinstitutions”

(4)《关于存款担保计划》“Deposit-guaranteeschemes”

(5)《关于对金融集团的审慎监管》“PrudentialSupervisionof

FinancialConglomerates”

(6)《关于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年报》“Annualaccountsofbanks

andotherfinancialinstitutions”

(7)《关于外国信贷及金融机构分行的会计文件》“Accounting

documentsofbranchesofforeigncreditandfinancial

institutions”

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文件有:

《关于电子货币机构的指令》“Directiveonelectronicmoney

institutions”

对于信贷投资方面的监管文件有:

(1)《关于消费者信贷》“Consumercredit”

(2)《与消费者的信贷合约》“Creditagreementsforconsumers”

(3)《关于金融抵押安排》“Financialcollateralarrangements”

(4)《欧盟抵押信贷绿皮书》“GreenPaper:mortgagecreditinthe

European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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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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