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
进审慎经营,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有关金融法
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根本制度?、?信用社〔银行〕贷款业
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信贷责任是指信贷从业人员未按有关金融法律、
法规及信
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含各类贷款、贴现等表内授信业务和保函、
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下同)而承当的后果。信贷责任
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
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的过程。
第三条本方法是信贷从业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
全省农村
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条责任认定范围
〔一〕成为不良资产的贷款。
〔二〕虽未成为不良贷款但未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结息的、表外业
务垫款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发放的贷款。
〔四〕信贷岗位人员或职责发生变动,移交人或接交人要求进行责任
认定的信贷业务。
〔五〕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或呆账核销、不良贷款重组过程中,
存在违规操作或风险损失的贷款。
〔六〕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贴现、承兑汇票业务等。
第五条责任类型
〔一〕完全责任:成心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成
心隐瞒事实真相,并由于其个人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
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成心违规,对存在
的风险未
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二章岗位责任
第六条根据信贷业务流程,信贷岗位应设立调查岗、审查岗、审批
岗、放款操作岗和贷后管理岗,其中调查岗设立主调查人和次调查
人,审查岗设立主审查人和次审查人,审批岗设立独立审批人和集
体审批。独立审批人包括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指信用社、支行、营
业部、分理处,下同)信贷人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分支机构负责
人、法人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行长(主任);集体审
批包括分支机构审贷小组和法人机构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
会)。
第七条信贷业务应严格实行调查与审查别离、审查与审批别离和分
级审批制
度。分支机构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信贷人员履行调查岗责任,分
支机构负责人或审贷小组(超过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权限)履行审批
岗责任,设立独立审查人的,由审查人员履行审查责任;超过分支
机构授权的信贷业务,信贷人员(含法人机构前台部门参与调查的人
员)履行调查岗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审查人员)履行审查岗责任,
法人机构履行独立审批人或集体审批责任;超过法人机构独立审批人
权限的信贷业务,由审贷会履行集体审批责任,审查部门履行审查
责任。
第八条调查岗责任。调查岗包括调查人员和调查管理部门负责人(指
分支机构
负责人和法人机构前台部门负责人)。
〔一〕调查人员责任: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对客户的主体资格、财务
状况、贷款条件等进行初审,收集借款资料并开展贷前调查和评价
工作,出具调查报告,并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
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信贷人员开
展贷前调查工作;法人机构前台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调查人员提交
的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
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进行审定,同时应直接参与集团客户和重大工程
的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审查岗责任。审查岗包括审查人员和法人机构审查部门负责
人。
〔一〕审查人员责任: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
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
风险,提出审查意见和风险防控措施。
〔二〕法人机构审查部门负责人责任:负责审核审查人员提交的审查
报告的整
体质量,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进行审定,
同时应直接参与集团客户和重大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审批岗责任。审批岗包括独立审批人和集体审批。
〔一〕独立审批人责任: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并对超过
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提出审议意见。
〔二〕集体审批分审贷小组和审贷会两个层次,其责任分别是:审贷
小组负责分支机构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审议、表决和审批,对超过
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通过表决形成上报意见;审贷会负责受理独立
审批人权限之外信贷业务的审议、表决和审批,其中审贷会主任负
责组织召开审贷会,与审贷会成员共同审议、表决信贷业务,并将
表决结果向董(理)事长汇报。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按规定设立一票否决权,对明显不符合产业信贷
政策要
求、经营宗旨和监管规定的信贷业务予以否决,由执行一票否决权的
领导行使,同时对上报省联社报备咨询的贷款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放款操作岗责任。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和会计人
员。
〔一〕放款操作人员责任:负责落实审查、审批环节提出的贷前条件
和用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征信系统和信贷管理系统,
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案资料。
〔二〕会计人员责任:负责在放款出账前对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
律文书、相关凭证和审批手续等进行合法、合规、完整性和有效性
的审查,依据信贷业务审批表、放款通知书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
办理出账和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贷后检查岗责任。贷后检查岗包括贷后检查人员和贷后管
理部门负
责人。
〔一〕贷后检查人员责任:负责按规定的时间、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
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后检查,对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
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告贷后管理部门负责人,按时发送贷款
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对保全资产负责日常监督和
管理;负责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潜在风险发出预警提
示,对客户的违约行为作出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负责根据客户
归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负责风险分类资料收集、
初分及撰写分类工作底稿。
〔二〕贷后管理部门负责人包括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法人机构风险管理
部门负责人,其责任分别是: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和监
督贷后检查人员履行贷后检查职责,对贷后检查人员报告的问题及
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或可能形成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及时
报告;法人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全辖信贷资产的风
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对分支机构报告的风险信息及时进行处理,
或
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化解建议。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岗责任:负责接收、登记信贷业务资料和整理、
装订、保管、交接信贷档案,对信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资产保全岗责任:负责不良信贷资产保全、清收、处置和
考核工作,接收、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对问题类客户开展法律诉
讼等。
第三章责任界定
第十六条调查岗责任界定:(一)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
的,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
款条件等未进行初审的,对收集的客户资料未按规定加盖相关印章
的,开展了贷前调查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给客户回复的,主调查人员
承当主要责任,次调查人员承当次要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信
贷人员开展贷前调查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客户的,调查管理部
门负责人承当主要责任,调查人员承当次要责任。
〔二〕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完整收集借款人、担保人资料的,对资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未进行全面核实的,主调查人员承当主要
责任,次调查人员承当次要责任。
〔三〕调查人员未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必要性和用途真实性进行调查
核实的,未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实、抵(质)
押物价值不符、手续不完整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主
调查人员承当主要责任,次调查人员承当次要责任。
〔四〕未出具调查报告或调查报告未真实反映和充分揭示集团客户及
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的,主调查人员承当主要责任,次调查人员承
当次要责任。
〔五〕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完整、分析方法不正确、调查结论不准确的,
主调查人员承当主要责任,次调查人员承当次要责任。
〔六〕调查报告未按规定反映客户的主要风险点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的,主调查人员承当主要责任,次调查人员承当次要责任。
〔七〕调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调查并形成与事实不符的调查报告
的,授意领导及接受授意的调查人员承当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
人明知属领导授意而未抵抗的,承当主要责任。
〔八〕调查人员与客户勾结弄虚作假,并在调查报告中虚构事实、存
在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而误导审查和审批决策的,参与弄虚作假
的调查人员承当完全责
任。
〔九〕法人机构前台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贷调查,存在本条前六款事项
的,主调
查人员承当主要责任,次调查人员和调查管理部门负责人承当次要责
任;存在本条后二款事项的,接受授意或参与弄虚作假的调查人员
承当完全责任;法人机构前台部门参与分支机构调查,存在本款事
项的,分支机构调查人员承当主要责任,法人机构参与调查的人员
承当次要责任。
〔十〕调查环节各相关人员对所调查信贷业务的调查意见不明确的,
视同同意上一岗位信贷人员的所有意见,共同承当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审查岗责任界定:
〔一〕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出具审查报
告的,主审查人员承当主要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
人(超过权限上报的信贷业务,下同)承当次要责任。
〔二〕审查报告未按规定全面反映审查内容的,或审查报告的分析方
法不正确、审查结论不准确的,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承当主要责任,主审查人员承当次要责任。
〔三〕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根本条件的信贷
业务,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承当主要责任,主审查人
员承当次要责任。
〔四〕审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授意领导和接受授意的审查
人员承当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明知审查人
员接受领导授意而未抵抗的,承当主要责任。
〔五〕审查人员成心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审查人员承当完全责任,
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明知审查人员提供虚假报告而未
抵抗的,承当主要责任。
〔六〕审查环节各相关人员对所审查信贷业务的审查意见不明确的,
视同同意上一岗位信贷人员的所有意见,共同承当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审批岗责任界定:
〔一〕超权限、超比例审批信贷业务的,或通过对关联方提供信贷的
方式化整为零、超权限、超比例提供信贷业务的,属于独立审批的,
独立审批人承当完全责任;属于集体审批的,审贷小组或审贷会主
任承当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意见的成员承当次要责任。
〔二〕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信贷根本条件的借款人同意授信或贷款
的,属于独立审批的,独立审批人承当完全责任;属于集体审批的,
审贷小组或审贷会主任承担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意见的成员承当次
要责任。
〔三〕在借款人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
的,属于独立审批的,独立审批人承当完全责任;属于集体审批的,
审贷小组或审贷会主任
承当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意见的成员承当次要责任。
〔四〕在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实力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
贷款的,以及不按抵〔质〕押折扣率确定贷款额度的,属于独立审
批的,独立审批人承当完全责任;属于集体审批的,审贷小组或审
贷会主任承当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意见的成员承当次要责任。
〔五〕违规审批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增资扩股和从事股
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属于独立审批的,独立审批人
承当完全责任;属于集体审批的,审贷小组或审贷会主任承当主要
责任,签署同意意见的成员承当次要责
任。
〔六〕违规决策发放跨区域贷款的,属于独立审批的,独立审批人承
当完全责任;属于集体审批的,审贷小组或审贷会主任承当主要责
任,签署同意意见的成员承当次要责任。
〔七〕违反信贷审批程序或减少审批程序、逆程序同意授信或放贷的,
属于独立审批的,独立审批人承当完全责任;属于集体审批的,审
贷小组或审贷会主任承担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意见的成员承当次要
责任。
〔八〕指示、授意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或以其他
方式影响有关信贷人员或贷审会委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授意人员和
接受授意的人员承当完全责任;审批部门负责人明知属领导授意而
未抵抗的,承当主要责任。
〔九〕未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意见办理信贷业务的,属于独
立审批的,独立审批人承当完全责任;属于集体审批的,审贷小组
或审贷会主任承当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意见的成员承当次要责任。
〔十〕执行一票否决权的领导对于明显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监管规定的
信贷业务未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执行一票否决权的领导和审贷会主
任承当主要责任。
〔十一〕对报备范围内的信贷业务未如实向省联社报备的、报备过程
中弄虚作假的,执行一票否决权的领导承当完全责任。省联社对报
备咨询的贷款行使异议权,但不行使决策权,不改变法人机构信贷
风险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放款操作岗责任界定:
〔一〕在不满足审批结论设定的放款条件下办理了放款手续的,放款
操作人员承当主要责任,会计人员承当次要责任。
〔二〕办理担保贷款手续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
份无效的,放款操作人员承当主要责任,会计人员承当次要责任。
〔三〕对借款合同、法律文件及相关凭证填写和审核不严,致使存在
的法律瑕疵危及债权行使的,会计人员承当主要责任,放款操作人
员承当次要责任。
〔四〕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凭证的入库保管手续,或违
反有关规
定办理释放抵〔质〕押品手续的,批准人和具体经办人员承当完全责
任。
〔五〕放款人员不按审查、审批要求的用信条件办理信贷业务的,擅
自变更贷款条件或擅自同意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的,放款操作人员
承当完全责任,会计人员承当次要责任。
〔六〕未按信贷资金结算规定支付信贷资金,或采取大额提现手段,
致使信贷资金流向失控的,会计人员承当主要责任,批准人员承当
次要责任;无人批准的,会计人员承当完全责任。
〔七〕上报的信贷业务数据及信息不实的,会计人员承当主要责任,
数据复核人员承当次要责任;领导授意、暗示或指使弄虚作假的,
授意领导和操作人员承当完全责任。
第二十条贷后检查岗责任界定: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借款客户及担保物进行贷后检查并形
成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当主要责任,贷后管理部门负责人承当
次要责任;安排了贷后检查而未正常开展的,贷后检查人员承当完
全责任。
〔二〕贷后检查报告未真实反映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变化情况,未分
析其变化情况对信贷资产的影响的,贷后检查人员承当主要责任,
参与贷后管理的人员承当次要责任。
〔三〕对于发生影响客户风险级别及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
的,贷后检查人员承当完全责任;报告未得到反映的,贷后管理部
门负责人承当主要责任,贷后检查人员承当次要责任。
〔四〕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发生变化和抵押物出现转移、毁损、变质
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时进行书面报告的,贷后检查人
员承当完全责任;报告未得到反映的,贷后管理部门负责人承当主
要责任,贷后检查人员承当次要责任。
〔五〕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
押物,致使有关权利凭证或质押物毁损、遗失的,保管人员承当完
全责任。
〔六〕贷款到期前未及时清收或贷款到期后未及时向借款人及担保人
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导致丧失诉讼时效的,贷后检查人员承
当主要责任,贷后管理部门负责人承当次要责任;安排但未落实的,
贷后检查人员承当完全责任。
〔七〕违规办理展期、借新还旧等手续掩盖资产质量导致风险进一步
加大的,审批人员承当主要责任,操作人员承当次要责任;未审批
的,操作人员承当完全责
任。
〔八〕贷后检查人员成心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
或编造虚假贷后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当完全责任,部门负
责人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当主要责任。
〔九〕贷后检查部门未及时将风险预警信号报告风险管理部门的,贷
后检查部门负责人承当主要责任。
〔十〕未对贷后检查人员报告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风险识别,或未按
规定程序报告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承当主要责任,贷后检查人员承
当次要责任;报告后未及时制定处置方案的,法人机构风险管理部
门负责人承当主要责任,风险管理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十一〕未根据风险管理部门报告的风险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
措施制定处置方案和处置的,贷后管理人员或资产保全人员承当主
要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承当次要责任。
〔十二〕按领导授意不真实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的,授意领导和接受授
意的贷后检查人员承当完全责任;贷后管理部门负责人明知属领导
授意而未抵抗的,承当主要责任。
〔十三〕未及时按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标准和程序认定风险结果,
偏离度超过规定要求的,分类操作人员承当主要责任,贷后管理部
门负责人承当次要责任。因贷后检查资料不全导致分类结果不准确
的,贷后检查人员承当主要责任,分类操作人员承当次要责任。
(十四)未及时登录和查询征信系统和信贷管理系统的,未通过信贷管
理系统操作信贷业务的,放款操作人员承当主要责任,会计复核人
员承当次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岗责任界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信贷资料的,放款操作人员承当主要责任,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承当次要责任;安排但未移交的,放款操作人
员承当完全责任。
〔二〕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进行归档、登记、装订和管理的,档案保
管人员承当主要责任,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未催促移交和按规定进
行监交的,承当主要责
任。
〔三〕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或存在档案涂
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档案保管人员承当完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资产保全岗责任界定:
〔一〕以资抵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抵
债资产权属凭证等〕不真实、不完整的,资产保全人员承当主要责
任,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承当次要责任。
〔二〕未按规定接收抵债资产的,同意接收的审批人员承当主要责任,
资产保全人员和审查人员承当次要责任。
〔三〕接收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同意接收的审批
人员承当主要责任,资产保全人员和审查人员承当次要责任。
〔四〕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致使抵债资产价
值高估、难以变现或变现损失巨大的,直接责任人承当完全责任。
〔五〕未按规定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导致抵债资产权属出现争议
或其他影响抵债资产处置的,根据当时未办理手续的具体原因,分
别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属内部原因造成的,审批人员承当主要责
任,操作人员承当次要责任。
〔六〕保管人员未按规定对抵债资产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导致账实
不符,抵债资产出现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员承当主要责任,部门
负责人承当次要责任;取得抵债资产后未及时建立台账的,操作人
员承当主要责任。
〔七〕处置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当完
全责任。
〔八〕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抵债资产而造成损失的,审批人员承
当完全责任,操作人员承当主要责任。
〔九〕对经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未及时申请强制
执行导致丧失执行时效的,部门负责人承当主要责任,资产保全人
员承当次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贷款损失核销责任界定:
〔一〕在借款人或担保人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追偿,导致债权核销的,调查核实人员承当主要责任,审批人
员承当次要责任。
〔二〕对未认定责任或未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资产损失进行核销
的,审批人员承当主要责任,核销审查人员和操作人员承当次要责
任。
〔三〕采用编造、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对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资产
申请核销的,操作人员承当完全责任;审查与审批人员未能对相关
资料进行有效甄别,导致核销申请通过的,审查人承当主要责任,
审批人员承当次要责任。
〔四〕为逃避责任追究,对资产损失隐瞒不报、长期挂帐的,操作人
员承当完全责任;审查与审批人员未能对相关资料进行有效甄别,
导致核销申请通过的,审查人员承当主要责任,审批人员承当次要
责任。
〔五〕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未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导致未及时发
现债务人资产线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索的,资产保全人员承当
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六〕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因未采取有效的
催收措施,导致追索权丧失的,资产保全人员承当主要责任,部门
负责人承当次要责任。
〔七〕对已核销资产的台账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更新的,资产保全人员
承当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当次要责任。
第四章责任认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责任认定程序:(一)日常信
贷业务管理中需要认定责任的;(二)内部检查发现需要认定责任的;
(三)监管部门和上级部门要求认定责任的;(四)信贷人员工作变动需
要认定责任的;(五)其他需要认定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责任认定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法人机构负责对辖内信贷业务的责任认定工作。
〔二〕省联社办事处负责对辖内法人机构责任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并
在省联社授权范围内可直接认定辖内信贷业务责任人的责任。
〔三〕省联社对辖内办事处、法人机构责任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必要
时可直接认定信贷业务各级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检查发现需要认定责任的,由检查部门负责调查取证、
界定责
任,并提出责任认定意见,移交监察部门。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处理、责任人员申请复议等,按照?信用社〔银
行〕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处理方法?和?信用社〔银行〕违规行为查处
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免除和宽限
第二十八条免于承当责任的前提为各环节责任人所办理的信贷业务
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风险无法事先预料。
免责申请应当在调查取证结束前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对于以下情况,可免于承当责任:
〔一〕信贷人员已尽职尽责,已采取措施,但因不可抗力形成信贷资
产损失或存在风险因素的应予以免责。
〔二〕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
且无法获
得补偿,确实无力归还局部或全部信贷资产,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
清偿及担保人承当经济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信贷资产。
〔三〕借款人触犯法律〔应与贷款无关〕,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
产缺乏偿还所欠信贷资产,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当者,确认无法
收回的信贷资产。
〔四〕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确定继承人承当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
偿后,仍未能还清的信贷资产。
〔五〕抵债资产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等造成损
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认无法以物抵债。
第三十条监察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前,责任人可以申请一次宽限期。
宽限期最
长不超过3个月,自责任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宽限期内收回
责任贷款或减少风险损失的,可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减轻或从轻
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以下情况,不设立宽限期或终止宽限期,并及时处
理:
〔一〕外部政策或授信客户情况发生明显不利变化的。
〔二〕授信资产质量状况进一步恶化的。
〔三〕监管机构、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立即执行的。
第三十二条对于已经进行处理的责任认定,在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
因责任人的努力,信贷业务损失逐渐缩小时,责任人可以提出减轻
处理申请。需要减轻处理的,按照原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00:53: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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