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一、概述现代意义的金融机构是指能够针对现代社会不同主体的
实际需要,开发金融产品,为不同层次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以获取
收益的多元化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
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中心、信用卡公司等。
为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除
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我国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构还分
别在不同时期,出台或颁布了一系列与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密切
相关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鉴于此,本文主要对当前
存在的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归类、分析,与大家共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存款业
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金融租赁业务、票
据贴现业务、融资担保业务、外汇买卖业务、金融期货业务、有价证
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等。
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基于选择通过金融机构所认为的最恰
当的业务方式收集社会闲散资金,分配给具有资金需求的主体使用,
并获得最大化收益的目的,金融机构往往有可能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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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了对其他社会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目前,已有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类型主要包括:
1、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往往与金融机构的收费方式密切相关。把这类不正当竞
争行为单独划分出来加以讨论,主要考虑到服务场所本身具有独立
性,亦是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从事金融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关键
要素之一。
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中,尽管金融机构与其客
户约定了提供金融服务所正常收取的服务费用。但是,金融机构往往
还与客户约定:由金融机构无偿地向客户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
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或者由金融机构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
下,在客户办公场所私自设立固定的服务网点。因此,尽管金融机构
与客户所约定的这种正常收取的服务费用,表面上与其他金融机构提
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时收取的费用相当或者有可能还更高,但实际
上,客户因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是十分低廉的。当
客户因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低于金融机构提供金
融服务所需的成本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
构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见,所述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极具隐蔽性。
2、与金融利率、授信标准、服务价格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
国法律、法规对金融利率、授信标准以及服务费用的收取等均作了明
确、具体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规范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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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实施的经营行为。例如,《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1月11日发布)第23条规定,“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对
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各行不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对
同一地区及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全行对该地区及客户
的最高授信额度。”但是,有些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来源:
http://)务的过程中,出于争夺客户,获取收益的目的,实施了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具体体现为:
(1)银行机构违反法定存款、贷款利率标准,以高于法定存款
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或者以低于法定贷款利率的方式发放贷款。
(2)银行机构为吸收存款之目的,而免收部分费用,馈赠物品。
(3)银行机构降低授信标准,开展授信营销,提供授信承诺,
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的授信超出了人民银行规定的
限制比例。
(4)银行机构违反结算标准进行结算。(5)在我国实行证券交
易佣金浮动制的背景下,部分省市、地区的证券商以竞争无序为由,
结成证券交易佣金的价格同盟。
与金融利率、授信标准、服务价格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
的不正当性十分明显、容易判断。
3、与优势地位、行政职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我国已初
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展,越来越多的国有资本之外的民营资本、国外资本等新鲜血液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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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了金融行业。但是,产生、发展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金融业,与政府
的利益紧密相关。因此,将金融机构与国有企业相比较,可以发现金
融机构体现着更加浓厚的“官商本位”的思想。
上述“官商本位”的思想,进而引发金融机构在开发金融产品、
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往往有意或者无意地利用其原有的优势地
位、或者与政府机关相配合以抢占市场,获取收益。具体如下:
(1)保险公司与教
12下一页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第2页委联合行文,
强卖保险。
(2)国有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时,“一校一行”。
(3)保险公司利用其机场公司股东所掌握的资源优势,由机场
要求消费者购买该保险公司销售的航空意外保险。
(4)银行机构打着“理财”或者其他金融产品/业务创新的
旗号,与保险公司联合销售保险。
(5)银行机构与某些公益企业相联合,例如,电力公司,煤气
公司,要求消费者只能到某家银行或者该银行设立的机构交纳电费、
煤气费,限制竞争。
(6)银行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购房、购车贷款的金融服务时,
要求消费者到限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在计划经济的环境中,大众对于金融机构与政府联合,或者金融
机构互相联合而经营业务,已养成服从、见惯不怪的心理。因此,金
融机构与政府联合,或者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联合经营业务,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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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也没有形成相应的诉讼。但
是,随着民众意识的提高,民营资本、外资成分在金融行业的整体
比例进一步加大,与优势地位、行政职权相关的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
行为必然会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讨论。
4、与广告宣传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金融机构进行广告宣传的
过程中,可能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违反规定进行宣传。例如,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
绍,或者片面地扩大保险产品中可能具有的储蓄的功能,混淆视听。
(2)进行恶意的比较广告宣传。例如,将其他公司的保险产品
与本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片面的对比,突出其他公司保险产品的劣势
以衬托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优势。
(3)使用侵权广告进行宣传。例如,不正当地抄袭、模仿其他
金融机构所经营的金融产品的名称、宣传图片制作广告,并进行宣
传。
(4)进行误导性的宣传。例如,打着保险公司、银行的共同名
义宣传保险产品,夸大保险利益,承诺不确定的收益而进行宣传。
5、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上对四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分析
中,金融机构均处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方的地位。现实生活
中,金融机构也有可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例如,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中信旅行社不正当竞
争、商标侵权一案中,中信旅行社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被认
定为驰名商标的“中信”登记为企业名称。并且,中信旅行社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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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材料上印制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citic文”字组成的圆状图形。法院最终判定,中信旅行社在侵
犯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商标权的同时,还构成了对中国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三、结束语
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个常聊常新的话题。随着金融
机构的多元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民营资本、国外资本注入金融行业的
比例进一步提高,还将有可能出现其他形式的,已有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所未能囊括的,本文尚无法穷尽的其他类型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
对于每一家金融机构而言,除了积极了解已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做好防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外,还应
当建立起一套良好的事后应对机制。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激烈的竞
争中长久地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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