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加上一个“金融犯罪”去掉一个“银行卡”)
①金融法:调整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
②银行法:有关规范和管理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③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与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也可以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④证券法: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证券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
关系,即证券融资关系。包括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证券监管关系。)
⑤货币法:调整在货币发行、货币流通和货币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可以是:调整货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⑥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财产和人
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P3
⑦金融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在运用金融法规调整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过程中所形
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会考选择题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与金融法律关
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
单位和行政机关与公民(自然人)等。)P5
⑧商业银行的解散:商业银行出现了法定事由或公司章程规定而停止对外的经营活动,清算未
了结的债权和债务,使银行法人资格取消的法律行为。
⑨商业银行的终止:因出现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形(如解散、被解散等),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
的法律行为。
⑩(选)银行卡: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持卡人
可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向银行提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的一种特制载体卡片。P81
(选)根据信用卡是否允许透支分为信用卡(允许)与借记卡(不允许)。信用卡根据是否向发
卡银行交友保证金分为贷记卡(不需要)和准贷记卡(需要)。P82
11证券代销: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
人的承销方式。P107
12证券包销: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销售后剩余的
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P107
13(选)承销协议: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订立的,明确证券承销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关
系的合同。(主体的限定性;采用书面形式;内容的法定性)P108
(选)联合承销:又称证券发行承销团,是指在一次发行证券承销活动中,多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共
同组织承销活动,共同担任承销人,共同承担风险的团体组织。
14证券交易所:是指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
法人。P118(90年上交所,91年深交所)。
15内幕信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与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P123
16操纵市场:(课件)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
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
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判断的行为。
(书本)任何单位或个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的原则,认为的操纵证券价
格,以诱使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谋取私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P127
17金融犯罪: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
刑罚处罚的行为。诸如、金融等均是我们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类型。
18市场禁入: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一定的
时期内或永久性地禁止某些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妨碍的人员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业务
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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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课件)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
系。(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P195
20(课件)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
的法律行为。P199
简答题
一、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P30
1、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运用的手段,也是中央银行开展金融业务所必
需的手段。中央银行的金融业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根据货币政策工具作用的对象和效果不同可将货币政策分为两大类:
(1)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其主要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
操作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常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有: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再贷款。
(2)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信贷计划与贷款限额管理、特种存款账户、消费信用管理、
不动产信用管理等。
3、主要货币政策工具的涵义
(1)法定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为应付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偿而准备的货币资金,即金融机构
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它包含三部分:库存现金;法定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依法将所吸收存款
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央银行);超额准备金(在中央银行存款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
(2)再贴现:贴现是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银行扣除从提款日到票据贴现日的利息
后,以票面余额付给持票人资金的票据转让。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以合格票据向中央银行再
次办理贴现。
(3)公开市场操作:或叫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
(4)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
利率受基准利率影响而上下波动。中央银行可以使用基准利率方法来调节市场的货币流通量,
保持经济平衡增长。
(5)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是中央银行最直接的调节手段,是“总闸门”。其
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二、股票和债券p102
➢股票:是股份XX签发的、证明持票人投资入股的书面凭证,是股东借以领取股息、红利、参加
和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证书。股票代表企业的资产的所有权,代表着其持有者对股份公司的
所有权,是一种集资工具,也是企业产权的存在形式。
➢股票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以下特征:(1)赢利性(收益性)。分享股息、红利、赚取差价、保值升
值。(2)风险性。(3)流通性。股票在股市上作为买卖对象或质押品随时可转让。(4)决策参与
性。(5)价格波动性。(6)非返还性。
分类:按股东承担风险程度和享有权利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
按投资对象与定价币种的不同,我国股票可分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上市外资股。
债券:公司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
证券。债券是债权凭证,有偿还期限,有固定利率,收益稳定,风险比股票小。在公司破产时,
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分类:公司债券按照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种类:记名公司债券与不记名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
转换公司债券;担保公司债券与无担保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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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禁入主体(就是指不能在证券市场进行交易的人)
1.证券公司与其从业人员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与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
《证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
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四、禁止欺诈客户。P128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
易与相关活动中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以与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证券法》第79条禁止证券公司与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
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
户账户上的资金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
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票据抗辩P205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种类:在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抗辩原因,一般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
种。
(1)对物抗辩:这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对所有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票据行为不成立②依票据记载而进行的抗辩③票据权利已失而进行的抗辩④票
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⑤票据上有伪造
(2)对人抗辩:对特定的债权人而进行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三,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
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第四,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
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六、追索权(P206)课件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后,可
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发生的原因:追索权的发生须具备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XX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
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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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追索权的行使:持票人按照法定手续保全了追索权之后,就可进入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1、发出追索通知。
(1)通知的当事人。(2)通知的期限(3天)。
(3)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应记载的内容。
(4)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
2、确定追索对象。
(1)追索对象。确定被追索人,即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被追索人的责任:本金、利息和求赏费。
3、请求清偿金额和受领
(1)请求清偿金额。这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
(2)受领清偿金额。这是指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接受被追索人的清偿金额。
(3)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的效力。
案例分析
一、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P166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
效。
➢实现保险利益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始终要存在保险利益。
例如: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损失发生时则必须具有保险利
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在索
赔时则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
举例:甲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其丈夫乙投保死亡保险,后双方离婚,被保险人乙未变更受益人。
在乙因保险事故死亡后,甲作为受益人并不因已丧失妻子的身份而丧失保险金的请求权。
二、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
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注意: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该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
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
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责任。
例如,某人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向甲保险公司投保100万元金额的火灾险,同一房屋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100万元金额的火灾险,
共为200万元。重复保险如有欺诈或图谋不当得利的情况,其合同无效,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出于善意,那么甲乙两个
保险公司就其所保的金额,按比例分担,即各赔偿50万元。
重复保险的作用在于增强安全保障,预防保险人中有一破产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时,投保人仍可向
另一保险人求偿其利益,这样就不至于全部落空。
➢重复保险计算题
(1)比例责任制
某保险人责任=﹙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损失额
.
(例: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保单保额为4万元,乙保单保额为6万元,损失额为5万元,
则甲、乙保险人各承担多少?<甲:20000元;乙:30000元>)
三、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
人寿保险等。
人寿保险(寿险)又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养老保险)。从时间上看,
寿险又分为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则是一种不定期的、以人的最终寿命为保险期限的寿险。它集保险与储蓄投资于一
身,具有返还保费的功能。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以上人员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
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
权。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
费。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案例10-1]人身保险除外责任认定案
某家具公司1996年7月为其全体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每人10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
自1996年7月20日至1997年7月19日止,保险费每人50元,由家具公司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一次交清。1996
年9月,家具公司工人申某,出现妄想、行为异常等精神病症状。医院确诊为精神失常。10月18日,发现申某
颈部割断致死。经公安部有关机构机构对尸体进行检查后确认,申某系自刎死亡。
申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公司认为申某属自杀,依据团体人身保险条款第7条
的规定,自杀属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任,但考虑到特殊性,保险公司同意通融给付5000元结案。
保险公司这样处理是不妥的。申某的死亡,虽然是自己行为所致,但不属于除外责任意义上的自
杀,这是因为: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自己死亡的故意,这种故意是为了受益人获取保险金;
第二,申某的行为实质是由于精神病造成的。所以,申某的死亡应认定为因疾病所致死亡。依据
团体人身保险条款第4条关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全数”的规定,保
险公司应该给付10000元。
人身保险合同如果硬性规定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把自杀列为除外责任,那么不但将影响受益人的
正常生活,于情理不合,而且将有违人身保险合同目的在于保障受益人经济生活的原意。
➢[案例10-2]美国友邦保险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计划
1919年,在XX创立友邦保险。1992年,友邦保险获准在中国经营业务,首次将寿险代理人制度
引入中国市场。同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AIA)率先在XX设立了分公司。经过15年的发展,友邦保险被
评为“2005年中国最具影响跨国企业。”友邦保险公司具有四大优势:一是成熟的经营运作管理模式和有效的执
行力;二是有利于开发中高端客户的个人业务营销模式;三是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国际化市场经验,避免因短期效
.
益而忽视长期利益;四是强大的精算和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它既可有力地支持市场需要,又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28岁的王先生,为自己投保了AIA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计划:意外伤害保障100000元;附加意外医药费用10000
元/次;附加每日住院津贴50元/天;附加手术费用5000元/次;附加住院医药费用5000元/次。王先生年缴保
险费500余元。某日,王先生在家由于燃气灶使用不当而发生爆炸,导致右手手臂骨折,身体多处擦伤,送医院
救治,住院23天,共计花费医疗费用19017元。王先生从AIA得到的理赔如下:进口钢钉12000元,住院医药
费4317元,手术费2700元,以与每日住院补贴1150元,共计20167元。本案说明,正是人身意外保险给
了王先生事故后的与时经济补偿。
四、票据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
力。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案例1
1、1995年10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
价款25万元,交货期为10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0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
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1月24日。11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
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
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
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年8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票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
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还票款25万元与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诉争的商业承兑汇票
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是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款之嫌,故拒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
太短,无法按期交货,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续赔偿责任。
问:
(1)甲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甲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甲公司作为承兑人(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不
符合“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进行抗辩”的规定。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
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乙公司背书后成为新的持票人,甲公司无证据证明S银行在贴现是有过错,因此,S
银行是合法的、善意的持票人,拥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2)判令甲公司向S银行支付票款25万元票款与相应利息。
➢案例2
2、1996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叫王伟华的人持漯河市农行源汇区支行签发的Ⅳ1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XX
麻纺厂处购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XX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000元。XX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收
下了汇票,将王伟华所购价值为7000元的一千条麻袋和100公斤麻绳交王伟华提走。此时的XX麻纺厂却对收到的汇
票产生了想法,XX麻纺厂正好欠一公司7万元外债,人家催款正急,XX麻纺厂资金非常紧张。于是,1月25日,
XX麻纺厂将该Ⅳ100162661号银行汇票稍加处理,就背书转让给自己的债权人某县农资公司,XX麻纺厂在汇票上背
书栏内加盖了印签,某县农资公司经过必要审查后,未发现问题,便在被背书栏内加盖了印签。1月26日,某县农
资公司到原告XX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
XX农行的经办人员认为票面金额不大,经一般审核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某县农资公司账户。1月27日,
XX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该转讫章,随联付代报单寄给签发行。1月30日,汇票签发行告知XX农行:你行解
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0元。XX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追回
差额款。XX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3000元以后,又向某县农资公司要求返还损失款63000元。
.
被某县农资公司拒绝后,XX农行以某县农资公司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某县农资公司要求返还损失款63000元。
被告某县农资公司答辩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部门的职责。原告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已将货
款转入我厂账户,损失应由原告自负。
问:(1)农资公司是否属于善意持票人?为什么?
(2)XX农行的诉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评析:
(1)XX麻纺厂与王伟华的购销关系已履行完毕。XX麻纺厂在接受汇票时,为了自身利益,擅自变造了该汇票,并
故意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出去,XX麻纺厂应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某县农资公司合法取得
票据,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属于善意持票人。当它持汇票到原告XX农行办理结算时,原告本应认真审查汇票记载
事项有无涂改,但原告未履行自己的专业职责,未能辨别出汇票是否有涂改,就将汇票予以解付,与其受到的损失有
直接的因果关系,责任应当自负。
(2)原告以被告未对汇票进行审查应承担风险责任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某
县农资公司在票据结算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辩称没有责任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案例3
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医疗器械,总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依据双方约定,1998年5月28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30万元;
B公司于7月8日交货,A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余款。
5月28日,A公司向B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6月10日,B公司向付款人Y提示付款,付款
人Y拒绝付款。B公司在遭拒绝付款后,遂向A公司要求重新出票,在A公司重新出票后,B公司方获付款。
7月8日,B公司按时交货。7月12日,A公司将从C公司背书受让的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7月13
日,B公司因偿还债务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1)付款人Y拒绝向B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1)付款人Y拒绝向B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正确。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
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在
本案中,由于持票人B公司提示付款的期间已超过10日,因此,付款人Y可以拒绝向B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
➢案例4
1997年7月5日,A纺织厂(以下简称“A厂”)与B棉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向A厂供应
50吨一级皮棉,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由A厂先期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人民币30万元货款;B公司在
1997年10月10日一次向A厂交货;A厂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向B公司付清余款。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该买卖合同的覆行,B
公司要求A厂的上级公司即C纺织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就A厂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担保,A厂表示由C公司提供担保较为困
难,但可以C公司在B公司所在城市的分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表示同意。于是,该分公司便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
该分公司保证A厂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如果A厂不履行义务,该分公司保证履行。
1997年8月1日,A厂为履行先期预付货款的义务,向B公司开出一张人民币30万元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
于8月8日向承兑行提示承兑,承兑行对该汇票审查之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和签章,同时记载付款
期限为1997年11月28日。B公司为支付D建筑公司(以下科“D公司”)的工程费,于8月2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1997年
10月10日,B公司依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向A厂一次交付货物,并经A厂验收,1997年11月5日,A厂向B公司提出: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
符质量,要求退货;B公司声称其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并要求A厂严格履行买卖合同,按时向B公司支付货款。随后,A厂
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质量为由,要求承兑行停止支付由其开出的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请求承兑行付款
时,该行拒绝付款,A厂亦拒绝向B公司支付货款。
经调查证实:B公司交付A厂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A厂之所以要求退货,主要是因其生产的产品不适应市场的需要,积压过多,销
售发生困难,因此决定停止生产经营,以便择机转产。
问:D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答:D公司在其汇票遭拒绝付款之后,可以向B公司、A厂之中的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
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
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在本案中,D公司在其汇票遭拒绝付款之后,可以向出票人A厂、背书人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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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C)。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
C.汇票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甲向乙签发商业汇票时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是(A)。
A.乙交货后付款B.票据金额10万元
C.汇票不得背书转让D.乙的开户行名称
【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票据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有(ABC)
A.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力
C.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力
D.票据债务人无论如何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解析】ABC。《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无论如何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
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P339
4、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委托银行签发汇票,交由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是(A)
A.银行汇票B.商业汇票C.银行承兑汇票D.商业承兑汇票
【解析】A。银行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签章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有(ABCD)
A.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B.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C.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6、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汇票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只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负责任
【解析】C。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责任。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汇款时,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和规定
的利益与有关费用,即出票人应该承担票据责任。即使票据金额被变造,出票人也应对变造前汇票上记载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而付款人只
有在对汇票予以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7】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到期日是本票绝对记载事项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D.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解析】BCD。本票为见票付款,不须记载到期日。故A错误。
8、甲出具一张银行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
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能行使追索权的有()
A.甲B.乙C.丙D.丁
【解析】BCD。《票据法》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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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7 00:04: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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