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法律分析
最近,一项调查报告显示,随着我国物
业管理公开招投标制度的逐步推进,物业管
理交接纠纷频发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被
辞退的物业管理公司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
公司、原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就
物业管理交接事项频繁发生纠纷,不仅影响
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对
物业管理公司的企业形象产生很大负面效
应,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物业管理行
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文将从法律
层面对物业管理交接纠纷产生的原因和性
质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物业管
理交接纠纷的方法和规范物业管理交接程
序的建议。
一、物业管理交接纠纷频发的原因
物业管理交接纠纷频频发生的原因有
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的观念不适应物业管理
市场化要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程序不完善、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沟通方面存
在误解、规范物业管理交接的法律法规不健
全……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产生物业管理交
接纠纷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业主大会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
务不到位为由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而物
业管理公司以种种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
不办理交接,由此导致纠纷。我国有关由业
主大会公开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本物
业区域进行管理的制度刚刚建立,目前大多
数的物业区域都由开发商确定的物业管理
公司负责管理,业主只能被动接受,很多物
业管理公司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不强,服
务不到位,也不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双方
缺乏良性互动。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赋
予业主大会公开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
权利后,很多小区的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这一
权利,以服务不到位为由解聘原物业管理公
司。当前产生的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大部分属
于这一类,如去年12月8日,杭州最早的
高层住宅小区-中山花园业主大会就以“收
费过高、管理不善、开支混乱”为由解聘原
物业管理公司,并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入驻,但是因为原物业管理公司不配合接交
而产生纠纷,导致小区出现物业管理“真
空”。
2、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
业管理结束,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
司进驻管理,而原物业管理公司不甘退出,
继续占据小区,拒绝与新物业管理公司进行
交接,因而产生纠纷。如今年3月18日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物业管理公
司必须撤出的广州翠湖山庄新旧物管交接
纠纷案,就是由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完成后
业主委员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但是
开发商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却拒不移交物
业管理权,并与新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严重冲
突,致使小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二、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法律性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移交物
业管理用房和资料是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
服务合同终止后必须承担的责任,即《合同
法》所规定的“附随合同义务”,因此,物
业管理交接纠纷属于合同一方不履行“附
随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合同纠纷。物业管理
交接纠纷在形式上表现为物业管理公司不
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资料,但本质上是物业
管理公司不移交物业管理权。具体可以分为
两种情况:
1、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业
主委员会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有
物业服务合同,并且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
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
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
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
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合同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由此我们可以看
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
管理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而前期物
业服务合同虽然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
定期限,但是实际上《物业管理条例》已经
明确规定了其最长有效日期-业主委员会与
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
日。
对于这类有明确期限的合同,我国《合
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适应随时
可能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利
益,《合同法》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当
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
务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
同的目的是为了享受方便、及时并且与物业
管理费相当的物业服务,如果物业管理公司
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相
应的服务,致使业主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
或者出现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则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合同法》的以上规定
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2-08-26 22:22: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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