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法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9 00:08: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15岁女产双胞胎)

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法律分析

最近,一项调查报告显示,随着我国物

业管理公开招投标制度的逐步推进,物业管

理交接纠纷频发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被

辞退的物业管理公司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

公司、原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就

物业管理交接事项频繁发生纠纷,不仅影响

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对

物业管理公司的企业形象产生很大负面效

应,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物业管理行

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文将从法律

层面对物业管理交接纠纷产生的原因和性

质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物业管

理交接纠纷的方法和规范物业管理交接程

序的建议。

一、物业管理交接纠纷频发的原因

物业管理交接纠纷频频发生的原因有

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的观念不适应物业管理

市场化要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程序不完善、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沟通方面存

在误解、规范物业管理交接的法律法规不健

全……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产生物业管理交

接纠纷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业主大会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

务不到位为由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而物

业管理公司以种种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

不办理交接,由此导致纠纷。我国有关由业

主大会公开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本物

业区域进行管理的制度刚刚建立,目前大多

数的物业区域都由开发商确定的物业管理

公司负责管理,业主只能被动接受,很多物

业管理公司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不强,服

务不到位,也不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双方

缺乏良性互动。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赋

予业主大会公开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

权利后,很多小区的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这一

权利,以服务不到位为由解聘原物业管理公

司。当前产生的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大部分属

于这一类,如去年12月8日,杭州最早的

高层住宅小区-中山花园业主大会就以“收

费过高、管理不善、开支混乱”为由解聘原

物业管理公司,并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入驻,但是因为原物业管理公司不配合接交

而产生纠纷,导致小区出现物业管理“真

空”。

2、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

业管理结束,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

司进驻管理,而原物业管理公司不甘退出,

继续占据小区,拒绝与新物业管理公司进行

交接,因而产生纠纷。如今年3月18日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物业管理公

司必须撤出的广州翠湖山庄新旧物管交接

纠纷案,就是由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完成后

业主委员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但是

开发商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却拒不移交物

业管理权,并与新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严重冲

突,致使小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二、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法律性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移交物

业管理用房和资料是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

服务合同终止后必须承担的责任,即《合同

法》所规定的“附随合同义务”,因此,物

业管理交接纠纷属于合同一方不履行“附

随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合同纠纷。物业管理

交接纠纷在形式上表现为物业管理公司不

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资料,但本质上是物业

管理公司不移交物业管理权。具体可以分为

两种情况:

1、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业

主委员会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有

物业服务合同,并且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

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

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

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

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合同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由此我们可以看

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

管理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而前期物

业服务合同虽然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

定期限,但是实际上《物业管理条例》已经

明确规定了其最长有效日期-业主委员会与

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

日。

对于这类有明确期限的合同,我国《合

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适应随时

可能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利

益,《合同法》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当

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

务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

同的目的是为了享受方便、及时并且与物业

管理费相当的物业服务,如果物业管理公司

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相

应的服务,致使业主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

或者出现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则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合同法》的以上规定

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2-08-26 22:22: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8832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物业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