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物权法司法解释:物业服务
第五章物业效劳
第七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作出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效劳企业打算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
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的打算和由物业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于物业效劳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
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物业效劳合同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效劳企业资质证书;
(三)物业效劳合同。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第七十四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以下信息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效
劳收费地点的显着位置公开并准时更新: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工程负责人和各项效劳主管人员
的根本状况及、效劳;
(二)物业效劳内容、物业效劳标准、收费工程、收费标准、计收方式;
(三)房地产、价格、城市治理、规划、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视
等行政治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七十五条物业效劳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支出属于
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全部,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效劳合
同商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或者
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
状况。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对公布的物业效劳资
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状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
自收到书面质询之日起7日内答复。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
会、业主监事会可以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对物业
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状况进展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审
计期间物业效劳企业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七十六条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已独立装表计费的水泵、电梯以及
大堂、走廊、楼梯、小区道路和场地等公共照明产生的用电量,供电企业
应当根据本市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和实际费用直接向业主收取分摊电费。
物业效劳企业对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执行分摊工
作的,应当按水电收费周期准时公布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分摊状
况,根据实际费用和商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商定或者商定
不明确的,根据业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分摊状况提出异议时,供电企业或者物业效劳企
业应当准时答复。
第七十七条物业效劳企业对效劳期间因改造、修理、保养有关物业
或者配置固定设施设备而形成的以下技术资料,应当建档保存:
(一)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房屋主体承重构造部位、走廊通道、楼梯间、
电梯井、物业效劳用房、房屋外墙面等共用部位档案及其修理、养护记录;
(二)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给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
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自然气)管道、消防设施、安防监控、沟渠、
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修理、养护记录;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建立单位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签订的供水、供
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四)住宅装饰装修治理资料;
(五)物业效劳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十八条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治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效
劳企业。
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的,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
在新物业效劳合同生效前10日内与业主、业主大会办理移交手续并准时
退出物业治理区域;新聘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原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治
理区域后,与业主、业主大会办理交接手续并进驻物业治理区域。
原物业效劳企业未在物业效劳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治理
区域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新聘物业效劳企业可以通过区分局、县级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治理区
域,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九条物业效劳企业违反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提前终止物业效劳
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并担当合同商定的违约责
任。物业效劳合同终止前,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停顿效劳。
第八十条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治理区域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
交以下资料和财物,并协作新的物业效劳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没有业主委
员会的,应当移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管:
(一)建立单位根据本方法第七十条其次款规定移交的资料;
(二)物业治理用房、业主共有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三)物业治理效劳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四)物业效劳企业根据本方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建档保存的资料;
(五)利用全体业主全部的共用部位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效劳
费用或者装修押金等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
(六)业主房屋产权清册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治理区域,物业效劳企业还应当移交
治理期间主要财务资料的复印件。
第八十一条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治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仍未
选聘出新的物业效劳企业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担当治理责任;环卫、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应当连续做好治理效劳工
作。属地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相应的社会治理职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准时指导和帮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
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
第八十二条物业效劳企业承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
等专营效劳单位托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水电周转金等
额外费用,但可以依据双方商定向专营效劳单位收取劳务费。专营效劳单
位不得强制物业效劳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效劳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
用而停顿向最终用户供应效劳。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明确规定的,
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与水电费和其他专营效劳费缴交相关的保
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治理费用或者其他缘由为由中断
用户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
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治理区域时已代收费用但未向专营效劳单位
清缴的费用,专营效劳单位应当按相关商定直接向物业效劳企业追缴,不
得以未清缴费用而停顿向用户供应效劳。
第八十三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帮助政
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治理区域内治安秩序维护、消防安全治理、出租屋治
理、打算生育以及环卫保洁、垃圾分类、住宅装饰装修、安全事故预防等
有关工作。
第八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建立
单位在物业治理效劳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
员会调解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
起民事诉讼。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对有关物业效劳收费
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治理部门协调处理。业主违反物
业效劳合同商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经业主委员会催促仍拒不交纳
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对本物业治理区域内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
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后予以处理;对署名举报
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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