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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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保证书格式)

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众的生活和 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 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 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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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 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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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 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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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 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以上通 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 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 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 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以上的业主提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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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 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 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 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

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 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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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 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 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 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 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个 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 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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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 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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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 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 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 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 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 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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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 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 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 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 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 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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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 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 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 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 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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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 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 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 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 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万元以上万 元以下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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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
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以上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 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倍以下的物业 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 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 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 以下的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 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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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

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 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 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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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自 2016 年 3 月 1 日。根据决定第三十 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删除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删除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 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

区域内的业主,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在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 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 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在物业所在地 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 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业 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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