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9 04:35: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酒后驾车标准)

2021最新?物业治理条例?全文

总那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治理活动,

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众的生活和工

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

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的环

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物业治理和效劳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的效劳;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J

〕的治理和使

用;

〔一〕遵守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

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治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方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治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

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责任.

第H^一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二〕制定和修改治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治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

当有物业治理区域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H^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

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

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以下责任: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四〕监督治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水平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治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

务,违反治理规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治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治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

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责任,不得作出与物业治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治

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治理区域

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治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责任,

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

委员会的建议.

前期物业治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治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

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治理规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治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治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治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治理相别离的原那么,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

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

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

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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