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8 17:49: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公安部111号令)

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

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

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

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

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

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

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

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

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

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

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

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

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

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

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

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

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

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

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

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

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

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

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

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

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

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

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

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

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

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

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

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

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

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

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

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

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

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

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

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

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

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

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

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

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

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

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

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

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

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

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

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

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

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

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

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

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

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

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

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

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

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

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

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

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

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

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

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

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

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

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

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

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

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

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

义务。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基础模拟题

(八)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基础模拟题(八)

1、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

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这个数,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

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A.3

B.4

C.2

D.5

标准答案:a

解析: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

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

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

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

目合同金额()的。

A.3‰以上5‰以下

B.10‰以上15‰以下

C.5‰以上10‰以下

D.15‰以上20‰以下

标准答案:c

解析: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

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的。

A.1

B.1~5

C.5~10

D.10

标准答案:b

解析: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

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

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

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的

A.1~10

B.10~15

C.15~20

D.20

标准答案:a

解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

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

A.3‰上5‰以下

B.10‰以上15‰以下

C.5‰以上10‰以下

D..15‰以上20‰以下

标准答案:c

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

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

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的。

A.3‰以上5‰以下

B.10‰以上15‰以下

C5‰以上10‰以下

D.15‰以上20‰以下

标准答案:c

解析: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

7、根据《合同法》,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是(c)。

A.被依法撤销的合同

B.未成立的合同

C.有效合同

D.无效合同

8、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中许多具体程序都可

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和选择。这种做法

更多的体现了仲裁的(a)。

A.灵活性

B.快捷性

C.经济性

D.独立性

9、下列情形中,构成委托代理终止的是(a)。

A.代理人辞去委托

B.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

C.被代理人死亡

D.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取消

10、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不适合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

是(d)。

A.追索赡养费、抚养费

B.追索抚恤金、医疗费

C.追索劳动报酬

D.追索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

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

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

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

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

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

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

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

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

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

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

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

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

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

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

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

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

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

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

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

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

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

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

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

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

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

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

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

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

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

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

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

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

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

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

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

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

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

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

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

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

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

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

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

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

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

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

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

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

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

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

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

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

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

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

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

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

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

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

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

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

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

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

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

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

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

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

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

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

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

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

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

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

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

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

义务。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模拟试题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模拟试题

单项选择题

1、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的特点,虽然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但还包括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等的内容。

A.广泛性

B.综合性

C.具体性

D.适应性

2、根据《合同法》,下列合同转让合法生效的是()。

A.某教授与施丁企业约定培训一次,但因培训当天临时有急事,

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B.甲因急需用钱便将对乙享有的一万元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并

打电话通知了乙

C.建设单位到期不能支付工程款,书面通知施工企业其已经将债

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施工企业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D.监理单位将监理合同概括转让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

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

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A.省级人民政府

B.事故发生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上一级人民政府

D.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4、某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因急于参加认证,于11月15日未经检

验而使用该工程,11月20日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11月30

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12月3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该工程竣工

日期为()。

A.11月15日

B.11月20日

C.11月30日

D.12月3日

5、《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

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的()。

A.5%

B.10%

C.20%

D.25%

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确定。

A.中级人民法院自行

B.高级人民法院

C.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

其工作日的()。

A.25%

B.30%

C.45%

D.50%

多项选择题

8、在下列情形中,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有()。

A.在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被代理

人造成损害的

B.经追认的越权代理行为

C.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行为

D.代理人因事务繁忙未经被代理人同意将代理事物转托他人

E.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

9、下列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是()。

A.所有商品混凝土试块

B.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C.拌制砌筑砂浆的水泥

D.抹灰砂浆中水泥

E.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10、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依法成立

B.有自己的场所

C.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D.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E.能够独立承担无限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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