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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模拟试题及详解(二)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张三与李四因走路冲撞发生口角,张三冲动之下将李四打死。为此,李四的家人继
承李四的财产。公安机关将张三逮捕,准备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时,张三暴病而亡。
公安机关遂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导致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是(
A.法律行为
B.违法行为
C.事实构成
D.自然事件
【答案】D
【解析】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并且能够引起一
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或现象。法律事件又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事件,
又称绝对事件,是指完全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的流逝、自然灾
害等。第二类是社会事件,又称相对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起的,但在某种法律关系中不
与人的意志相联系的事件,如因凶杀引起某人死亡,其死亡对于其亲属在继承遗产的法律关
系中,具有事件的意义。本案中,引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原因是作为被告人的张三的死亡,
张三的死亡完全由自然原因引起,应属于自然事件。
)。
2.王某于2012年3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13年5月取得房产证。当年6
月王某将住房租借给廖某。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陈某
的住房浸泡。陈某要求廖某予以赔偿。对此事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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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王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有绝对权
B.廖某在租房期间擅自装修,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C.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
D.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
【答案】C
【解析】一般说来,法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往往出现在下列情形中,或者说它的适
用要满足如下的条件、遵循如下的规则:①案件在法律上必须是有争议的特殊或疑难案件,
而不是清晰的简单案件;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即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是存在法
律规范,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范存在冲突,无法判定何者适用;或者是存在一个规范,但
该规范适用于本案得出的结果显而易见无法使人接受,即法律存在谬误;③法律原则直接引
用具备其他充分的理由。本案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因此不能直接依据法律原则来处理。
3.法通过规定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这些规定的制裁来指引人们的行为,
这体现的是法的(
A.预测作用
B.指引作用
C.强制作用
D.评价作用
【答案】B
【解析】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对主体的意志行为发生影
响,从而对其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的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具
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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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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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作用。一般有三种指引方式:①规定积极行为的义务;②授予主体权利或权力,即可
以为一定的行为;③禁止主体为一定的行为。法律指引作用的目的并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
也在于鼓励或防止某种行为,引导人们合法地行为。
4.唐山市审计局按照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它应对(
A.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B.唐山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审计厅
C.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河北省审计厅和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B
)负责。
【解析】《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
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5.甲因不服区公安分局2000元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重,遂将
处罚金额改为1000元,甲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
()。
A.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决定受理此案
【答案】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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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
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
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甲申请复议,且市公安局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故应以复议机关,即市公安局为被告。甲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被告适格,法院应当受理。
6.张三深夜醒来发现小偷李四正在其客厅翻财物,持棒从李四背后朝李四头部猛击
一棒。结果致李四死亡。下列对张三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C.紧急避险,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满足防卫限度,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
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张三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而击打李四的行为,应属于
正当防卫,但由于李四仅是在客厅翻财物,并没有实际侵害到张三的生命或者有侵害张三
的生命的危险,张三的棍棒猛击致死的行为,应当认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其对李四的死亡存在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项,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
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D项,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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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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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王某想杀害身材高大的李某,打算先用使乙昏迷,然后勒李某的脖子,致其
窒息死亡。由于王某投放的较多,李某吞服后死亡。对此,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
A.王某的预备行为导致了李某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王某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李某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
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王某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王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