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更新时间:2024-11-07 13:42: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著作权法修订)

集体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一、概述集体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劳动众集体所有

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劳动众集

体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

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

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和劳动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

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众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的一种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

重要组成局部,其中集体企业是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

日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众集体所有、实行

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

组织。前款所称劳动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以下中任一项

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众集体所有;〔二〕集

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众集体所有;〔三〕

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

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

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

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降低。

第五条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那么是:自愿组合、自筹资

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

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综上,可以将集体企业的核心点概括为:财产〔生产资料〕属

于劳动众集体所有、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结合、劳动者共

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

二、集体所有制的起源及开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后,受到马克

思主义的影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论而建立起我国社会主

义的经济根底,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进行了大范围

内将生产资料私有制通过人民公社等合作化道路的形式改造

成集体所有制;

70年代末期,为了解决城镇知青的就业问题,街道办及国

有企业等举办了大量的集体企业或劳动效劳企业,改革开放

后,一些科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也创办了一批集体企业。因社会历史的开展等客观原因,集体企业的开展纷繁复杂,大

致上可将集体企业分为乡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举办的集体

企业、街道办集体企业、国家机关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集体

企业等,甚至存在无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集体企业设立

后,其开展可谓举步维艰,城镇集体企业的产值占比全国工业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下降,员工的工资也增

长缓慢,竞争力缺乏及经营管理懒散、缺乏组织纪律、开展

后劲缺乏正成为集体企业的瓶颈。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及社

会开展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五大确立了集体企业的改制目

标即建立“产权清晰、权贵明确、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

化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开展和

自我约束的竞争主体。

、集体所有制的改革为适应改革开放及建立完善我国

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年代中期开始相继出台规定,支90持

和引导集体企业的改制。在改制过程中,确立了以清

产核资为核心的相关要求:资

产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

章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记注册集体企业、单位,包

括联合经信用社、供销社,

由集体企业制的企业,以及

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

制等,范围涉及所有在国家各

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

镇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

各级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

股份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

以各种形式占业、单位。

四、集体企业改制的依据〔注:以上只列举局部关于集体企

业改制及清产核资的相关规定,上述规定以时间公布先后顺序排列〕

五、监管机构的关注要点

1、改制主体及挂靠主体的法律性质、主管单位情况、改制时股东的性质

2、集体资产改制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包含集体企业设立、挂

靠及解除挂靠、清产核资、股权转让程序及对价、内部外部

审批、批复及确认主体的适格性〕;

3、是否存在改制职工安置遗留问题,及是否存在劳动纠纷及

潜在的劳动纠纷;

4、改制过程资产权属〔产权界定〕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集体

资产及国有资产的流失;

5、改制后的公司出资的真实性及资本充实性,是否存在股权

代持及其他股权方面纠纷,公司股权是否明晰

六、相关案例分析总结〔新三板〕根据?清理甄别“挂靠〞集

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以企业资金

来源及其性质不同,分为假集体企业和实质意义上的集体企

业。

因大局部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标准及产权界定

不甚清晰的情况,需要人民政府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法律法

规的适用是否恰当,产权界定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侵害集体

资产和国有资产的情形等进行事后确认;增加工程申报的难度及拖延时间,而无需政府确认的案例那么凤毛菱角,经对相

关案例的搜索及整理,通过比照需要政府确认及无需政府确

认的案例,及无需政府确认案例的共同点,现就相关情况总

结如下:1、需要政府事后确认的案例:好之旅〔837494〕、朝歌科

技〔836119〕、傲伦达〔837659〕、三鹤药业〔837106〕。

2、无需政府事后确认的案例:山维科技〔836870〕、捷阳节

能〔831949〕、昆自股份〔832848〕、建研咨询〔835226〕。

通过以上无需政府部门对集体企业改制进行事后确认案例的

共同点可初步得出结论:上述集体企业系完全依据国家及各

部委的规定及各地方的标准性文件作为依据进行改制,履行

了改制方案的申报及审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资产评估

及确认、审计、验资、签署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有权部门

对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整个过程出具明确确实认意见;关键

在于该有权部门应为第三方的专门职权机构即清产核资领导

小组〔体改办〕或能够履行清产核资职能的相关部门〔根据

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定〕,如仅仅是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等上

级单位出具改制、产权界定确实认意见,可能会有避嫌的嫌

疑,存在一定瑕疵简单的说,参照回避制度的原理,主管

部门对其下属或管理企业的产权界定及定性发表确认意见并

不适宜,因此国务院及各部委才发文要成立清产核资职能的

专门机构作为第三方介入并组织和领导企业的改制工作,如有该有权部门当时确实认意见,监管机构还是比拟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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