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更新时间:2024-11-08 01:43: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上岗证在哪里办)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

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理法

结合。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②中国法律在形

成时具有早熟性。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

的特点。④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

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

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

点。⑤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

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彩,以及

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最早的处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一原则的实

施,对商、夏乃至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周:

周礼:是西周时期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

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西周通过~形成了法律规范。

圜土之制: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是中国早期

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可以说是中国

劳役制度的开端。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②区分

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④宽

严适中。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

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

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七出三不去:同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守“父母之命”一样,

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

面。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

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五听:①辞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

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②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

时的面,如果面红耳赤,说明~。③气听,就是观察当

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气喘吁吁,说明~。④耳听,就

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听觉,如果听觉迟钝,说明~。⑤

目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目中无光,说

明~。

五过:“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

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是指内亲用事,为亲

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惟来”是指接

受请托,枉法徇私。

春秋战国:

立法指导思想: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②法

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③行

刑,重其轻者。

秦国商鞅首先改法为律。

秦代:

主要的法律形式:①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

的法律。②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

发布的法律文件。③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

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

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④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

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⑤法律文告,

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文告。⑥程、课、廷行事,是朝廷颁布的用来规定主管人

员考核官营手工业生产者劳动数量与质量的法律形式。

诉讼提出的两种方式:①官诉。即官吏纠举,指官吏非因

个人被侵害,而是按其职责要求对犯罪人向司法机构提起

的诉讼,这种告发类似于近现代的公诉。②举发。为维护

自己的利益而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

监察制度:中国监察制度的开端。从史籍记载,秦已创立

御史监察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为官署,以御史大夫为官

长,对地方则派遣监御史。

汉代:

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①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

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

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②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

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

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③先自告除其罪。犯罪者

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之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

以免除其罪。④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两汉时期,多次颁布

贵族官员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

特权。

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

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

府的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查举非法”、

“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

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监察制度的发展:汉代的监察制度,最初沿秦制,后来不

断调整,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体系的监察组织。

①中央监察机关。设御史府,为最高监察机关。西汉中期

御史府更名御史台,也叫兰台,称为专门行使监察权的机

构,也是最高监察机关。②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和

州刺史。

三国两晋南北朝:

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一、律的发展与法典

结构的变化。①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一是增加篇

目。二是体例上的调整。②晋律,又称《泰始律》,其设

置更有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严格区别律令界

限,这是较魏律的重大进展。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律

《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③南北朝时期律的发

展变化:晋律、《北魏律》和《北齐律》。二、令的发展与

变化。这一时期,令和律一样,仍为法律主要形式,但其

内涵已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

八义: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

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义,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

断。

官当:《晋律》在沿用“八义”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

刑”,“免比三岁刑”。虽不能确定晋代以“除名”、“免”

抵罪,但这种相比的做法,实为以后“官当”之制的滥觞。

服制定罪: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

来定罪量刑。

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

恶,允许上请,留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

以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五刑制度的形成:1、北齐刑罚制度的完善与五刑体例的

形成: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完、作、赎、罚

金、杂抵罪等数种,并减轻某些刑罚,如废除投书弃市,

限制从坐范围,禁诬告和私自复仇等。2、免除宫刑。3、

缘坐范围的变化:法律上尽管有缩小的规定,而司法实践

中却往往有扩大的趋势。4、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死刑复合制度的形成:于西晋。

隋唐:

《开皇律》的篇章体例:从篇章体例上看,《开皇律》舍

北周而采北齐十二篇的结构:仍定名例律第一。与北齐不

同的是,突出了对皇室的安全保卫;把户律更改为《户婚

律》,增加了内容;内容更加明晰,为他律所吸收。其后

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

《开皇律》的内容特点:1、从封建五刑制度上看,隋《开

皇律》删除北周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它标志着封建刑罚

制度趋于成熟,并直接影响到唐代。2、从封建刑律的内

容上讲,《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损益,正

式定为“十恶”罪,使法律更有利于镇压各种形式的反抗

斗争,更有助于统治阶级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3、从封

建特权法的角度来看,隋《开皇律》继承袭了魏晋南北朝

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4、综上

可知,《开皇律》是隋初统治集团总结以往立法经验而制

定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承袭北齐律的传

统,对刑律体例加以调整,对法律内容作了重新修订,在

中国封建立法史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唐的立法思想:第一,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

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第二,宽严适中,简

约易明,是初唐统治者为唐代立法规定的基本指导原则。

第三,初唐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久治安,逐步确立了“德

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第四,

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

想。

《贞观律》的产生:太宗李世民一即位,对原有律文进行

了全面修订。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贞

观律》,并且诏颁天下。重大变化:1、创设加役流刑,作

为减死之罚。2、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3、

以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永徽律疏》:唐高宗次年,无忌等编成《永徽律》,永辉

四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布天下,

时称《永徽律疏》。

“八议”: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

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

“请”:请的规格低于议,它主要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

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犯死

罪者”。

“减”:的规范低于“请”,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

者的亲属。

“赎”:的规格低于“减”,适用于九品以上、七品以下的

官吏的亲属。

“官当”:指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当刑罪。

“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抵抵当刑罪。

唐代通过这些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用以维护

封建官僚体制,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

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①“累犯”加重的原则。②老少废

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③自首的原则。④共犯的原则。

⑤“数罪并罚”的原则。⑥类推的原则。⑦“化外人”犯

罪的原则。

唐律的基本精神:1、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

神2、体现了封建家族伦理精神3、体现了封建伦理道德

的基本精神4、体现“用刑持平”的精神5、体现规范详

备科条简约的精神

唐律的历史地位: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国法系的

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

完备,标志着中国法系走向成熟。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

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是世界封建社会中最辉煌的一

部法律,是封建法典的典范。

宋辽金元:

刑罚制度的变化:折杖法(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

杖刑、答刑的办法),刺配(在犯人面部刺字,发配边远

地区),凌迟。

翻异别勘制度:是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鞫

的重审制度。

元代诉讼制度上的变化:元代诉讼制度基本沿自宋制,一

个主要变化是诉讼代理制度的出现。代理只适用于两类

人:一是老年和疾病者,二是退休或暂时离任官员。

明代: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明律与唐律相比,

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对于直接危害封建

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

“奸党”罪:朱元璋称帝后,为了巩固帝业,防止臣下

结党和内外官交结而设立的罪名。

刑罚:充军,枷号,廷杖。

主要会审制度:三司会审,圆审,朝审,会官审录,

大审,热审。

清代:

重法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的主要体现:第一,阻

挠沿海对外贸易。第二,限制采矿业发展。第三,重征商

税抑制民间商业。第四,厉行官营制度。

维护统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法律控制的主要体

现:第一,因族制宜,因俗立法,缘俗为治,尊重和保护

民族地方特。第二,在司法管辖审判方面,既尊重少数

民族地区首领对发生在本族本地区内的案件的审判管辖

权,又通过中央派遣的官员对重大案件的复审进行一定的

监督。第三,在制定和运用法律时,注重中央法律和关于

民族地方治理的特别法律之间的协调和渗透,逐渐增进内

地与边疆少数民族之间的联系和共性。

各类会审制度:1、秋审。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

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是沿袭明代朝审制度

而来。2、九卿会审。凡遇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常命九

卿高管会同审理。3、其他会审:朝审、热审、三司会审

等。

清末:

《钦定宪法大纲》:光绪迫于内外政治压力颁布的由宪政

编查馆制订的法律文件,是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

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

披上了合法外衣。

《大清现行刑律》:由《大清律例》删改修订而来的法

典,是一部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律。

《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在

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帮助

起草。

《钦定大清商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事法

律,也是清末法律改革中仿照西法制定的颁布最早的新

法。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组成,在体例和内

容上均体现了对外国商法典的效仿。

商事立法的基本特点:1、在法律渊源上体现着“模

范列强”“博稽中外”的原则。2、在法典编纂结构和

立法技术上,它充分体现照顾商事活动的简便性及敏

捷性的要求,以宽为主。3、在一些条文所体现的具

体内容上,带有传统社会封建残余和半殖民地法律的

烙印。

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

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主要内容是: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

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

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

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2、区别

刑事、民事诉讼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4、承认辩

护制度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

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

酿,1906年正式见于文字。五权宪法乃指立法权、行

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

相监督制衡。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1、禁止非法逮捕拘禁2、罪刑

法定、不溯既往3、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4、

废止体罚制度,实行新的刑罚制度5、罪人不孥,反

对株连6、公开审判7、律师辩护制度8、改良监狱,

尊重人道主义9、司法独立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1、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2、

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3、行政诉讼相对独立4、特别

法优先于普通法5、军事审判的专横武断6、广泛引

用判例与解释例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采取了大陆法系

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成文法包括六种,分六册

出版:宪法之部、民法之部、民商之部、民诉之部、

刑法之部、刑诉之部。~是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的代名

词。

民法典的内容特点:1、肯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

习惯及法理可作为审判民事案件的依据。2、采取“国

家本位主义”原则。3、对旧民律草案作了较多修改。

4、废止旧法中的继承制度,采取平等继承制度,且

明定配偶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关于调整

财产关系方面,肯定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占有、处分、

收益权。6、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利益。

保安处分制度:是对有犯罪行为的人或有犯罪嫌疑、

妨碍社会秩序嫌疑的人所采取的社会防卫制度,是用

以补充或替代刑罚的措施,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刑罚。

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1、采取严密反动的侦查制度2、

实行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3、实行法西斯

的秘密审判和陪审制度4、扩大强化军事机关的审判

5、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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