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旧法适用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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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钢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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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旧法适用的法理依据

2016-03-1616:50来源: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纠错|打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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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的区分是以法律生效的时间为标准确立的。一部法律或法

律的规定在先生效的,我们称之为先法或旧法;一部法律或法律

的规定在后生效的,我们称之为新法或后法。

一切法律都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关系状况制定的,随着社会关系的

发展变化,法律规范也需要不断地修改或更新。法的修改或更新

有许多不同的方式,有的是制定了新法律取代旧法律,有的是在

相关的法律中作了重新规定,有些法律规范被明确宣布废止,有

的没有明确。

就同样一部法律(部门法)来讲,立法机关在不同时间制定生效

的,先法或旧法一般随着新法的产生自动失效。这种情形比较常

见。以宪法为例,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在它之前,

我们有过三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

年宪法,这三部宪法相对于现行宪法来说都属于旧法、先法,都

已经失效,不再适用了。再如1979年制定的《刑法》与1997年

制定的《刑法》相比较,1979年《刑法》作为旧法、前法已经

失效,不再适用。

就规范同一事项的法律条文来讲,新旧法的适用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旧法的规定已经失效。比如,现行《刑法》于1997

年10月1日施行后,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很

多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不再适用,刑法用附件中列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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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地加以废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

行条例》、《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等十五件条例、

补充规定和决定。另一种情形是旧法的规定仍然有效,但司法机

关应选用新的规定。如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1993年公布生效的《产品质量法》与1989年公布生效的《标

准化法》现都仍然有效,但是在关于产品不符合标准的条款规定

中,如果规定相同,都可以适用;如果规定不同,则应该适用《产

品质量法》。

《立法法》第83条所讲的新法(新的规定)优于旧法(旧的规

定)的适用规则,是指在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都有效的情况下,

适用从新的原则。对于已经失效的旧法、旧的规定,严格来讲,

司法机关应不再适用,也不存在新旧法之区分。

新旧法的区分是以新法的生效时间为标志。一般来讲,新法作出

了对同一事项的规范之后,关于该事项的规范应适用新法。但在

新法生效的初始阶段,对新法的适用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

定或不利于新旧法律的衔接,为此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旧法的

清理及在新法实行后的过渡适用问题。如《行政处罚法》第64

条规定: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

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

之日起,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

订完毕。但是,对于修订之前这些规定的效力如何,行政处罚法

并未明确规定。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对在此期间规章的

效力作出如下规定:修订规章的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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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完成。在这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肯定

了过渡时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规章的效力。也就是说,新

法生效之后,它并没有及时否认旧法的效力,允许旧法继续适用

一段时间,但是过渡期结束之后,与新法不一致的旧规定若未能

及时修订,就自然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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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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