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探析-刑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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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指人从外界获得,进食后经过人体的消化过程,能
1.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义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被人体吸收的物品。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正因为如此,食
品应该是安全无害的,有营养的。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众身体健康
和民族发展的大事。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行业从业者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
每个环节都严格控制,遵守食品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不生产、不添
加、不购销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
从而对大众的身体健康不会造成各种急性、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
监管等环节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即食品行业从业者不遵守行业内有关
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意实施的影响国家食品卫生部门的监督管
理,侵害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具体来
说,是指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罔顾职业道德,
突破道德底线,生产、运输和销售各种不合格食品、有害食品的行为。
而我国法律中对于食品安全的犯罪,目前可见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
从狭义方面来说,食品安全犯罪一般指在《刑法》第143条所规定
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和第144条规定的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广义上的食品安全犯罪,则范围较宽泛,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2.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
从近些年发生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主体呈现分散、
(1)犯罪主体的多元化
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不仅有传统个体小作坊、市场流动摊贩、经营性
个体户等,还有很多以往信誉良好的的品牌企业及商家牵涉其中。比
如前几年南京冠生园用往年旧馅做月饼,影响恶劣的三鹿奶粉添加三
聚氰胺等;最近的有一些知名药品企业使用工业皮革废料做成的毒
胶囊;上海福喜食品公司被曝使用过期劣质肉等。这些知名企业的沦
陷,摧毁了公众对品牌企业的良好印象,产生了极度的不信任感和恐
慌感。
回顾多年来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几乎大部分食品种类均已
(2)涉及食品品种的广泛性
沦陷至不安全状态,婴儿奶粉、月饼、火腿肠、蔬菜、药品、食用油
等领域,均有涉及。同时,从食品的原料的采购、成品的制造和销售
诸多环节,还存在流水线操作的现象,甚至可以说呈现专业化、集团
化、规模化的趋势。食品安全犯罪涉及的领域宽泛,势必造成造成侵
害范围广泛,受侵害的对象不具有特定性等现状。
(3)犯罪影响及危害较大。由于食品因摄食数量和次数的限
制,所含有害物质的多少,对人体的不同危害等因素,食品犯罪对于
人体健康的损害一般要经过一段时间才会爆发或者显现。而一旦爆发,
会因为长期积累处于严重状态,难以治愈或逆转,对个人及家庭造成
不可弥补的伤害。
梳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几
二、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分析
个阶段。1997年,将一些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犯罪的决定》等纳入到刑法典中。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并规定违反该法而实施犯罪行
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013年,国家建立了严格的食品药品制度,对食品药品质
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进行完善;常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我国的《刑法》中,对食品安全犯
罪进行了分类归属,表现为以刑法典为主、附属刑法为辅,主要集中
在三类罪名中:第一种是有关食品生产、销售的罪名;第二种是有关
非法经营食品的罪名;第三种是针对食品卫生与监管、预防方面工作
的罪名。
在食品生产、销售方面,可概括为两个罪名:明确了生产、
1.有关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规定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对食品行业两个环节的行为
限制,即食品行业从业者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不严控食品卫生标准,使
消费者出现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行为。该罪名始见
于1993年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决定》中,后来又在
1997年的《刑法》进行了明确规定,而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
修改了本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素有:本罪的
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管机制和消费者本身,主要表现为食品制
造、销售等相关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不遵守食品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从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
源性疾病;本罪的主体的范围是宽泛的,即所有与食品行业相关的个
人或单位均可实施相关违法行为。
在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规制中,还有一个条款是非法经营罪。
2.有关食品经营方面的法律规定
该罪名主要针对食品流通领域,即食品行业从业者非法进行食品经营,
对正常的市场活动和秩序造成干扰时,便构成犯罪。因为我国的《食
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在食品生产、流通
和销售等环节,从业者须获得相应领域的许可,才能够开展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以下各种合法经营行为:获得食品生
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而不是其他场地进行生产的食品
销售;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者,在其服务场所,而不是其他
场地进行自加工食品的售卖;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也有特定
体,即农民个体可自行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还有就是针对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的要求,要对其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保证卫生、无毒、无害。
从以上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分析来看,虽然对食
三、对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相关建议
品安全犯罪进行了细化的设置,比如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食品罪,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有在《刑法修正案
(八)》中新设定的食品失职罪,但是却不能全部涵盖日益变化的社
会经济发展及相关的司法实践。因为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除了生产、
流通、销售、监管食品等环节之外,还有持有、储存有毒、有害食品
及其他尚未明晰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计划行为、过失行为及不作为行为,
这些也有可能对于公共食品卫生安全产生危害。一旦因为法制不健全,
或者管理不规范,导致一些危险、有毒、有害食品进入社会的流通环
节,极有可能造成较大的危害性,且这种危害性不可预估。因此,除
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是
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扩大法律适用的范围,将其他有可能对食品安全
产生危害的行为纳入国家整体的法制规划中。
增加不作为型的食品安全犯罪。比如缺陷食品召回制度。这
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指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安全
或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时,肩负有停止生产和召回缺陷食品的重大义
务。召回不安全食品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食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
中没有遵循相关工艺流程,或者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出现食品变质等现
象时,明知食品出现问题,因担心经济损失而不采取积极的召回措施,
没有停止生产或销售,由此造成一定的后果时。这时,可以认定其构
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或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
品罪。第二种,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工业流程的细化、进步,食品生产
的流程趋向复杂和精细,即使有时候按照正常的生产标准和程序进行
加工,也有可能生产出对身体产生危害的食品。而现有的检测科技水
平尚未能确定检测出食品是否存在潜在危害。即当行为主体并不能预
知食品是否安全时,也存在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这时,如
果生产、销售者没有及时履行食品召回行为,从而导致了食品安全事
故的发生。因生产、销售者并未产生主观上的过错,便不能依据刑法
对其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却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食品关系国计民生,食品安全更是我们生活的基础和保障,
它既影响到社会中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也会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摧毁公众的信心和底限,破坏社会的稳定与繁荣,甚至影响国家的形
象和民族的存亡。从这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是一个影响重大的关键问
题,国家相关部门不能不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和监管。当面对
目前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时,相关部门要从遏制源头和有效
打击出发,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体系,将立法、执法和司法有机
结合,从而有效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力防线。
只有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空白和缺陷,实现刑法与新修订
的《食品安全法》的逐步对接,从源头上防控和助理食品安全犯罪,
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机制,维护公众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保持市场
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繁荣。
[1]丁艳红、刘思娜。浅议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法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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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净。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法学杂志。
201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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