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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市(州)国资委:
《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已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
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称国有企业)法
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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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
况,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
用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条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省国资委)负责
指导、监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
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
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
展一次。省国资委根据申报情况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发布评审工作相关
信息。
第七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州国资委、企业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
范程序,做好推荐申报等评审相关工作。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设置及评定条件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九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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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三)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进
行注册备案;
(四)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
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
限,经考核合格;
(五)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的条件:
(一)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二)经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的条件:
(一)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
经验;
(三)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四)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
年;
2.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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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4.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现任集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正
职负责人2年以上,从事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
业资格满3年,在企业法制建设、法律风险防范、处置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
方面取得过显著成绩。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的条件:
(一)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
验;
(三)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2.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
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3.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
以上。
4.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取得副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任集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正职负责人3年
以上,从事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3年,
在企业法制建设、法律风险防范、处置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方面取得过特别
显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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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在企业一、二、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之外,尚未取得企业
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法律事
务工作人员,可申报评定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申请企业法律顾问助
理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满2年;
(二)专科以及专科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被评审为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
格的企业法律顾问,经企业聘任后,应当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企业法律顾问离开所在企业到其他国有企业工作的,原评审的企业法律
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仍然有效。
第三章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评审流程
第十六条省国资委成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
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组建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
岗位资格及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省国资委委托四川省国有资产法律保障协会负责评审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各市(州)、(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不单独成立企业法律顾
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相关工作由省国资委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
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评审委员会应当包括法律、人力资源、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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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其中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数占评审委员会人员总数的比
例不得低于1/2。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负责人;
(二)取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5年以上;
(三)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
(四)各级国资委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
第二十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评审
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请人所在企业负责人;
(三)与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请人及所在企业有经济
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参加评审,其评审结果无效,
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实施细则(试行)
等规定,独立、公正开展评审。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申请表》,
附相关个人资料报送所在企业。
(二)企业评议推荐或市(州)国资委审查。省属企业对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材料初审、评议通过后签署意见,申请材料由所在企业统一报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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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区)县属企业申请人的材料经所在企业评议推荐后,由市(州)
国资委审查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国资委。
(三)省国资委审核。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或市(州)国资委报送的材
料进行复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报材料。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省国资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
审。
(五)公示。将通过评审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授予岗位等级资格。公示结束后30日内,省国资委颁发由国务
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七)备案。省国资委负责将本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
情况统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降低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
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
中,违反本实施细则(试行)弄虚作假的,由省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
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另行组建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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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
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没有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企业实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可参照本
实施细则(试行)申请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上述人员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后,没有取得企业法律
顾问执业资格的,不得申请企业二级、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二十六条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
参照本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在川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
定,可委托四川省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
审。
经系统外单位委托,省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
会可为其开展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试行)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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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6 07:28: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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