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

更新时间:2024-11-06 22:35: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成都社保网上查询)

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

在不同学术语境,权力的内涵是复杂而多元的。但不管怎么变换视角解读,在权

力是一种“力量”这一基本特性上还是能达成共识的。借助权力这种“力量”,某种

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即可以或可能产生。监狱警察权力属于这样的“力量”,是监

狱警察为实现国家意志,组织管理囚犯在实现刑罚执行目标过程中对囚犯理念、行为

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或者说监狱警察权力是监狱警察凭借一定的政治(法律)强制手

段,在监狱有序的结构中,对监狱刑罚权力的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

责任和服务的内在统一。

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一项重要的权力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这就使得监狱在

执行职务活动时拥有了改造话语权。问题在于改造话语的一元独霸态势对监狱警察权

力行使的实质形成了遮蔽。

第一,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不断扩张的问题。“监狱是权力最赤裸裸地、

最肆无忌弹地表现出来的地方。”当下没有人否定监狱警察改造权力的合法性、

权威性,但在监狱的安全和稳定是改造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的共识下,“安全为天”

同样成了监狱的权威话语。在维护监狱秩序稳定的“金钟罩”下,公权力场域掺

杂进私权力场域的利益考量,便使监狱警察权力的这种持续扩张失去了正当性,

暴露出更多的“肆意”与“恶”。

第二,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私人化的问题。监狱警察权力实际上是由若

干自然个体生命具体行使的,所拥有的一切合法权力和权威也就与掌权者的自身

利益及其相关集团的利益混在一起,即“政府本身不应有自己的私利,但操作并

组成政府的人却有自身的利益。而且他们会借助政府的强制力来实现自身的利

益”。借助改造话语的权威,监狱警察权力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被异化为私

人权力,这就是“权力寻租”。监狱行刑实践中的调换工种、计分考核、减刑假

释等权力领域就存在这样的“权力寻租”问题,后果是警察滥权渎职,走向腐败,

侵犯囚犯合法权益,消解刑罚的权威。

监狱警察权力的遮蔽问题带来诸多悖论,正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为监

狱安全和稳定而一味持续扩张的监狱警察权力,因为警察权力的过度行使,最终引起

的可能是囚犯的强力反弹,诱发重特大案件,破坏监狱的安全和稳定这样的改造罪犯

的基础和前提。

首先,必须建构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尽量避免权力边界模糊和弹性状态的出现,

以正义的、刚性的、细化的法律、法规制约监狱警察权力的扩张与收缩。而规范的、

可预见的、可考核的法规制度是监狱警察在行使职权时的职业伦理底线,禁止逾越。用

制度制约行刑权力,规范警察的职务行为,既能防止滥权,又能防止权力冲动,实现

权力伦理的价值诉求。

其次要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在坚持人大和检察院等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同

时,整合监督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和强化社会监督,以期达到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的

目标。当前要做好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工作,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监狱执法部门分权制约,创新自我监督。一是要改变对罪犯的重要执

法环节的管理、审核、呈报全都由一个部门负责,权力过于集中的状况,通过实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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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分解的办法,对监狱执法部门进行分权制衡。二是要强化上级管理机关对下级监狱

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层级监督。上级管理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要加

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监狱执法工作程序,对监狱机关的执法活动和民警的执法行

为,尤其是各方热点关注的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罚执行工作,必须制定明

确而具体的程序规定。三是要强化法制部门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监督

制度,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行政奖惩等的办理工作,在不弱化原有业务部

门层级监督的情况下,增加监狱法制部门的审核监督环节,实行分权制约。四是要压

缩基层民警在执法行为上的“自由裁量空间”。当前,在监狱对罪犯改造情况的考核、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认定等执法环节上,存在着“自由裁量”范围过宽和标准

过于原则笼统等问题。要切实解决这一执法环节程序不严密、不规范的问题,必须对

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要细化执法考核办法,合理确定执法“自由裁量”

范围,建立健全对第一手考核结论的监督制度。

(二)整合监狱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一是要通过规章制度建设,

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范围,缩小执法者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规范执法监督的内容、范

围、形式、程序以及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二是要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狱执法监

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要实行关口前移,切实改变发生了

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才去查处的状况,做到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严肃查处与对违反执

法工作纪律、工作程序等问题的查处齐头并进,更好地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三是要

积极配合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监督规定。对

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审计等监督部门要

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四是要重点加强法制部门建设。推行对罪犯

减刑、假释等环节增加法制部门的审核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法制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三)切实提高监狱执法的透明度,强化社会众监督。监狱执法工作只有在阳

光下操作,主动接受社会众的监督,才能保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一是要深化狱

务公开工作。狱务公开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载体,使执法职责成为一种明示责任,增

加了执法的透明度,为强化监督制约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狱务公开要坚持刑罚执行工

作全过程公开、全方位公开。狱务公开的实践经验应当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巩固。

二是要拓展社会众监督渠道。主动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指导,自觉接受人大、政

协和社会各界、人民众的监督,认真对待各方面提出的执法监督的意见和建议。三

是要建立罪犯权益自我维护的保障制度。切实发挥“监狱长信箱”、“局长信箱”的作

用,及时掌握和解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向罪犯公开承诺,凡罪犯投寄局长信箱、

监狱长信箱的信件以及其他控诉、检举的材料,监区、分监区不得审阅,不得查询内

容,不得拖延和扣押。四是要健全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改进和完善省监狱局、各监

狱向社会各界聘任特邀执法监督员制度,通过定期走访,组织巡视、座谈,听取执法

监督员了解的情况反馈和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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