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企业)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4-11-07 00:34: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秭归租房信息)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外国人(企业)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

一、证据的提交

诉讼主体自身身份方面的证据包括:护照、企业主体资格的证书(许可证

等)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外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文件或提交相

应的证据材料,要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履

行证据所在国公证在加使领馆认证的程序:经所在国公正机关予以证明,并经

我国住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

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

的证明手续,香港地区寄交或托交的证据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

师公证;澳门地区,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台湾地区,

应经当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证明。

二、委托代理方面的证明文件

可以委托自然人或者中国律师参与诉讼。

原(被)告不亲自到中国参与诉讼,委托手续应经外国人所在地公证机关

公证,并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有关国际协议条约规定的证明手

续。

提交委托手续的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

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诉讼,

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先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

我国驻该国使领管认证,或履行我国与住所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

-1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续后,才具有效力。如果委托书不是在寄交的,如外方的法定代表人到国

内亲自办理委托手续的,不必经过公证、认证,通常的作法是在法院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百三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

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

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

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

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

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百四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2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

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二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

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

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四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

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

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

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

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3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

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

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

达。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

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

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

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

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

全。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

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

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

-4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

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第二十七章仲裁

第二百五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

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

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五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

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

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

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

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

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

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5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

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

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

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

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六十二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

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

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

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

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第二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

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

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

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

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

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

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

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

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七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

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

照互惠原则办理。

四、相关国际条约

-7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发布日期:1997-4-28

执行日期:1997-4-28

本条约自最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

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缔结关于民

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议定以下各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民事和商事方面享有与缔约另

一方公民同等的司法保护并且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公民相同的条件下诉诸缔约

另一方法院。

二、除缔约一方法律有明文规定外,该方法院不得以非本国公民为由要

求缔约另一方公民提供诉讼费用保证金。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根据缔约任何一方法律和法

规成立或被允许存在的任何法律实体或法人。

第二条司法协助的范围

缔约双方根据本条约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相互提供的司法协助包括:

(一)送达司法文书;

(二)调查取证;

(三)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和

-8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四)相互提供缔约双方有关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及民事和商事诉讼方面

司法实践的资料。

第三条中央机关

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司法协助应通过缔约双方各自指定或设立的

中央机关进行。

二、缔约双方的中央机关负责通知根据本条约第二条第(一)、(二)和

(四)项提出的各种请求和请求执行的结果。

三、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司法部,在新加坡共和国方面

系指最高法院。缔约一方如改变其中央机关,须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

一方。

第四条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

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一方在其境内执行司法协助请求应适用其本

国法。

第二章司法文书的送达

第五条执行

送达司法文书的请求应由请求方中央机关以送达请求书的方式提出。被

请求方的中央机关如果不是被请求方司法机关,应将上述文书通过其司法机关

送达给在被请求方境内的当事人。

第六条格式和文字

请求书应按本条约附件一提供的格式用请求方的官方文字写成,并附有

被请求方官方文字的译文。请求书所附司法文书及其译成被请求方官方文字的

译文应一式两份。

第七条执行方式

-9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一、司法文书应以下列方式送达:

(一)被请求方国内法所规定的有关在国内诉讼中对本国境内的当事人

送达文书的方式,或

(二)请求方所要求的特殊方式,除非这种方式违反被请求方的法律。

二、缔约各方可通过其外交或领事机构向居住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本国

公民送达司法文书,但此种送达不得违反缔约另一方的法律,亦不得采用任何

强制措施。

第八条地址不详或有误

如果司法文书收件人(“受送达人”)的地址不详或有误,被请求方中央

机关可要求请求方提供补充材料以确定受送达人的地址。如果被请求方的中央

机关根据补充材料仍不能到受送达人,或因任何其他原因无法送达司法文书,

应就此通知请求方,说明妨碍送达的原因并退回司法文书。

第九条送达证明

被请求方的中央机关应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向请求方中央机关出具由司

法机关已经或试图送达的送达或未送达证明书。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载明请求书和请求送达的司法文书;

(二)注明送达人员的姓名和职衔并说明送达的方式、日期和地点;

(三)如未能送达,注明未能送达的原因;以及

(四)送达或试图送达的费用证明。

第十条送达费用

请求方的中央机关应向被请求方的中央机关支付其根据请求书送达或

试图送达司法文书所产生的费用。

-10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第十一条请求的拒绝

一、被请求方如果认为执行送达司法文书的请求有损或将损害其主权、

安全或国家利益,可拒绝执行请求,并应立即将拒绝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二、被请求方不得仅以其国内法规定对诉讼事由拥有专属管辖权或其国

内法不允许此类诉讼为由拒绝执行请求。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

一、缔约一方法院可请求缔约另一方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收集必要的证

据,如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出具文件。

二、证据可向被请求方法院或请求书中指定的任何合适的人或被请求方

法院认为合适的人收集。

第十三条格式和文字

一、请求书应用请求方官方文字制作,并包括如下内容:

(一)提出请求的法院的名称和地址;

(二)需要证据的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性质;

(三)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

(四)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如果有的话,需出具的文书清单;

(六)需向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询问的问题;

(七)可能需要的其他材料,如在何种情况下取证以及任何有关宣誓作

证的要求。

二、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书应译成被请求方官方文字的译文。

-11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第十四条执行方式

一、调查取证应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如有必要,可采用该国法律规定

的强制措施。

二、缔约一方可通过其外交或领事机构向居住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本国

公民调查取证,但此种取证不得违反缔约另一方的法律,亦不得采取任何强制

措施。

第十五条地址不详或有误

如果被请求方法院或其他人员不能按照请求书注明的地址调查取证,被

请求方可要求请求方提供补充材料。如果根据补充材料,法院或其他人员仍无

法到被取证的人,被请求方应将此情况通过其中央机关通知请求方并退回所

附全部材料。

第十六条执行结果的通知

被请求方法院或其他人员应通过其中央机关将根据请求收集到的证据

转交请求方,并通知调查取证的日期、地点、方式、执行请求的费用和结果。

第十七条费用

请求方的中央机关应向被请求方的中央机关支付每一被询问的当事人、

证人、鉴定人往返、停留在请求执行地的费用及执行取证请求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请求的拒绝

一、如果被请求方认为调查取证有损或将损害其主权、安全和国家利益

或者根据其国内法律,该请求的执行不属其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则可全部或

部分拒绝执行请求,并应及时将拒绝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二、不得仅以其国内法规定被请求方对诉讼事由拥有专属管辖权或其国

内法不承认对此具有诉讼权为由拒绝执行。

-12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第十九条作证的拒绝

一、在执行请求时,被询问的证人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如果:

(一)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有权拒绝作证或不得作证。

(二)根据请求方法律有权拒绝作证,或不得作证,并且此种权利或禁

止在请求书中已予说明;或者应被请求方要求,请求方中央机关已对此另予确

认。

二、如果法院同意免除证人在有关案件中作证的请求,则不应再向索要

该证据的法院移交所获得的证据。

第四章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条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缔约双方应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纽约签订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

裁裁决的公约》,相互承认与执行在对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第五章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认证的免除

在适用本条约时,缔约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的文件和译

文,如经正式盖章,则无须任何形式的认证。

第二十二条交换资料

一、缔约双方应相互提供关于在各自境内有效的法律与实践的资料。

二、提供资料的请求应说明提出请求的机关,以及请求提供的资料所涉

及的案件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条约在解释和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外交途径协商或

-13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谈判解决。

第六章最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生效

一、缔约双方依照各自国内完成使本条约生效的程序后,应通过外交途

径相互通知。本条约自最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条约同样适用于对在本条约生效前已开始的诉讼所提出的请求。

第二十五条终止

一、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

约。终止自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一年后生效。

二、本条约终止前提出的任何请求,在本条约终止后应继续依照本条约

规定执行。

为此,两国政府授权的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并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

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

代表代表

唐家璇欧进福博士

(签字)(签字)

附件一:送达文书请求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____________(请求方中央机关名称)谨向______

____(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名称)送达文书一式两份,谨请根据本条约第七

-14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条的规定,并按照下列方式,将其中一份送达给受送达人:

*一、按照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按照下列特殊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方)(受送达人)

姓名: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其他有关材料: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谨请将文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连同已填写的送达证明书退回_____

____(请求方中央机关名称)。

文书清单:

一、文书名称:

二、签发文书的法院的名称和地址:

三、震送达的文书所涉及的诉讼的性质:

四、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

日期,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不必要时删去

附件二:送达证明书

-15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________(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名称)谨根据本条约第九条的规

定,证明_______号《送达文书请求书》所附文书:

*一、已予送达

送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按照被请求国法律所规定的直接送达以外的方式:

*下列特殊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书已交付给:

收件人身份:________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________

*二、由于以下原因未能送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退回的文书清单:

(一)要求送达文书的复印件

(二)未能送达的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6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三)列明要求送达的其他文书: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日期,签字,盖章

___________

*不必要时删去

-17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23:19: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8708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人民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