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培训教材
第一节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依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
纠纷,应当遵守下列三个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
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1、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
3、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的规定。
二、平等自愿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
进行调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
人的自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
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说服,不允许采取
歧视、强迫、压制的做法;
3、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须经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协
议书的签订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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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
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
而拒绝受理。
第二节矛盾纠纷处理程序
一、管辖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有关人身、财产
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单
位)、纠纷发生地或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
二、受理
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
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申请事
项和事实根据,也可以由纠纷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诉的纠纷,或其他
执法机关正在处理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一般劝说当事人先通
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调查
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开
展辩论,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调解
调解时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纠纷事实和理由,提
出证据,调解员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
让,达成和解。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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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字,经调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盖该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出具“调解不成告
知书”。
调解民间纠纷,能够即时调解的当场调解结案;不能当场调结的,
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调结;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
半个月。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
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止调解。
五、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双方对调解过程和记录
内容有保密义务。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六、调解终结后,所有调解文书整理归档。
第三节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
当事人口头或书面中请
审核
应该由法院受理的符合条件的
七日内立
不符合条件的
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案
告知不予受理及解决途径
调查纠纷事实
调解/、成调解纠纷
达成协议
自行和解
3
或告知当事人到主管部
门或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制作调解协议书
撤回申请
V决
第四节人民调解的受理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特制定
以下人民调解工作受理规程。
一、接待
矛盾纠纷当事人到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接待人员
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做到一听、二问、三看。
一听:认真听取申请人说明纠纷案件的缘由,必要时作好记录,
以备查考。
二问:仔细询问申请人姓名、户籍、居住地等基本情况O
三看:查看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以及有关
案情材料。
二、登记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
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通过接待,了解申请人和矛盾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后,凡可能符合
人民调解案件受理条件者,即予登记,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等有
关证件,如实填写《调解申请书》。
已经到公安部门或法院的纠纷,公安部门或法院认为更适宜人民
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也应当登记。
但是,必须遵循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原则。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
意接受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当尊重
当事人的选择。
三、审查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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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
解。
(一)形式要件
1、要求调解的纠纷,应当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
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
各种纠纷。以下两类纠纷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
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
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
或者解决的。
2、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3、有具体的要求。
4、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5、属于本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
6、经办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全或有疑问的,
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
(二)管辖要件
1、双方当事人处于同一辖区或单位内的,由双方当事
人所在地(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当事人所
在地”是指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
致时,以居住地为准。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
能力、无行为能力,则应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的所在地来确
定。如果纠纷当事人是企业职工,并且纠纷发生在其工作单
位的,则应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来受理。
2、由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
属于这种情形的包括: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
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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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
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
民调解组织受理;因民事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等等。
3、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相关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对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
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
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
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
解。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二是共同受理。共同受理是指对同一个民间纠纷,由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在共同受理中,可以由
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其他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员
参加;也可以由几个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四、报批
登记和审查后,经办人员按以下程序报批:已十分明确
符合受理条件的,立刻口头报调解委员会主任批准是否受
理;确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必须在两日内根据核查情况,书
面报调解委员会主任批准是否受理。
五、拒绝申请
1、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案件的形式要件和管辖要件的
申请,经过报批后应当当场答复申请人,或接到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中应告知申请
人申请复查的期限和方式。
2、经办人员有义务向申请人做好有关解释工作并介绍
其通过其他途径和渠道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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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申请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当场通过口头方式或在接
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人民调解案件受理通知
书》,内容包括:
1、通知申请人已经获得人民调解服务。
2、通知申请人承办该案件的人民调解员名单,并告知
其如有正当理由可在二日内提出要求承办人民调解员回避。
3、通知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到矛盾纠纷现
场接受调解。
第五节人民调解员的回避
一、人民调解员的回避是指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
遇有规定的情形,为避免影响正当履行调解职责而进行的回
避。规定人民调解员回避的理由是,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
,
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
“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
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纠纷当事
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要求调解员回避:
1、与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
2、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3、与纠纷当事人一方有其他利害关系。
4、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三、人民调解员的回避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
,不利
7
,
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当中,如果
遇有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在本案调解中
履行职务时,自己主动提出的回避;申请回避是指矛盾纠纷
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果认为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具有
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时,向人民调解委员
会提出要求他们不得在本案中履行调解职务的请求;指令回
避是指依照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
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管
理机关及其负责人直接作出回避决定,要求他不得在本案中
履行调解职务的制度。
四、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开始时提出回避申请,回避
事由在调解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签订调解协议前提出。
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应当予以调换。
五、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
的人民调解员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经审核确应回避
的,应暂停本纠纷的调处工作。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员的回避,并另行指
派他人负责纠纷的调处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
由镇(街道办)调解委员会决定。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
请提出后的5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
人。
第六节人民调解的调查取证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深入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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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了解矛盾纠纷事实。
二、调查取证坚持全面、客观、真实、公正、合法原则。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
式:
1、审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材料;
2、听取纠纷当事人的要求和理由的陈述;
3、走访知情人和有关单位;
4、察看有关物品和现场;
5、查阅有关书面材料、资料;
6、其他依法可采用的调查了解方式。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应当由两名以上
人民调解员共同进行,并制作《人民调解调查笔录》。
五、《人民调解调查笔录》内容应当包括调查时间、地
点、事由、参加人姓名、被调查人姓名、反映内容、现场勘
验图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手指模。
六、人民调解的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合法、自愿原则,严
禁采取非法手段调查取证。
第七节人民调解室工作程序
对矛盾纠纷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纠纷,一般在人民调
解委员会的调解室进行,实行庭式调解。对于调解室内庭式
调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解前准备工作
1、调查了解。开庭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分别向双方
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
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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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定调解方案。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
基础上,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着手拟定调解方案。
3、调解员的选择。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
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庭式调解的,可以由三名人民调解员进行
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
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
解。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应当予以调换。
4、调解通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决定开庭调解纠纷前,
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纠纷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
点及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5、旁听。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
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本单位)众旁
听。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
的除外。
二、调解进行程序
1、核对纠纷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纠纷当事人及其代
理人到场后,由负责记录的调解员核对其身份。
2、告知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前,
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纠纷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
质、原则、效力,以及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并询问纠纷当事人是否自愿参加调解和申请
回避。
3、由调解主持人(首席调解员)宣告调解庭纪律。
4、由纠纷当事人陈述纠纷的起因、经过、请求及其理
由。在调解开始后,调解主持人要积极、耐心地引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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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讲清纠纷的事实真相,并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进一
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的责任。对于个别当事人在陈述过程
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5、调解员询问纠纷当事人和证人,并出示和核对有关
证据。
6、调解员对纠纷当事人进行疏导教育。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
调解人员要结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在此基础上,调解人员应当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
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有
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认识,提高觉悟,
端正对待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
7、协商和解方案。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促使纠纷双
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达
成调解协议的具体方式,可以由调解主持人提出调解意见,当事人各
方认可;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8、宣布调解结论。调解结论不能或不宜当庭宣布的,可以庭后
宣布。
9、宣布终结调解。对于调解不成功、当事人不愿再调解或当事
人一方已经启动诉讼程序的调解案件,人民调解庭宣布终结调解。对
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其处理途径。
三、调解结束后工作
1、调解协议的送达。经过开庭调解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调解协议书在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可以当场送达;不能当场送达的,应
当在开庭后三天内送达。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保存一份调解协议书正
本。
2、防止激化。对于调解不成功、当事人不愿再调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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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已经启动诉讼程序的调解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密切注
意当事人情绪和情况的变化,及早发现纠纷激化的苗头,防止纠纷激
化。
3、调解室档案整理。实行庭式调解的,应当制作调解
笔录。调解结论和调解笔录应当由调解人员和纠纷当事人签
名,并形成一案一卷的档案卷宗。
第八节人民调解现场纪律
一、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调解现场:
1、酗酒的人;
2、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3、患有精神病等行为举止失常的人;
4、其他有可能防碍调解秩序的人;
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随意走动;
2、不得有喧哗、洪闹和实施其它防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3、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对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调解结束后以书面或口头
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或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6、对于违反调解现场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现
场。
第九节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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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调解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
3、遵守调解规则;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6、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节人民调解的回访
矛盾纠纷调解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
调解成果,对纠纷调解已达成协议和未达成协议而终结调解
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达成者
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
期进行回访。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
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众的意见和要求,
以巩固调解的成果。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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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2、了解当事人的思想行为情况;
3、有无新的纠纷苗头;
4、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
三、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
见。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
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
方履行协议。
五、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
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
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
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六、回访总结。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
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高解决的具体办
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
报。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
并存档。
第十一节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
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
书面调解协议。
二、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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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
印章。
三、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
留存一份。
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
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
记录。
五、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
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
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
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
协议;
(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
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
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
后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人
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十二节人民调解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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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整系统地保存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形成的各
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提高归档文件的质量,更好地为
人民调解工作服务,应当加强人民调解档案管理。
一、人民调解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规划、工作总结、
上级指导部门的工作意见、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会议书
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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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中形成的业务档案材
料。例如,调解申请、询问当事人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
录、证明材料、调解通知、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书面材
料;
3、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中形成的公文、电报、
簿册、图表、图片、书信、日记、会议材料等。
4、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二、人民调解档案材料的归档要求
1、人民调解业务档案卷宗装订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封
面、卷宗目录、调解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回执、受理调解登
记表、人民调解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调
解终结书(未达成协议者)、调解文书送达回证、回访记录、
受理调解登记表、证明材料(附件)等。
2、归档的材料必须字迹工整,纸张及文件规格符合国
家要求,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等书写材料。
3、归档的材料要完整、系统、准确。
4、归档的材料应尽量采用原件。
5、保持归档文件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并进行科学分
类、立卷和编目编号。
6、案卷题名应确切反映卷内文件内容,并区分保管期
限。
三、人民调解档案材料的归档时间和份数
1、人民调解案件的业务档案实行一案一档。每件案件
调解结束后7天内应当整理建立档案卷宗。
2、人民调解委员会文书档案在第二年上半年内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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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中形成的业务档案材
3、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式一份。重要的和利用频
繁的文件材料可归档一式两份或适当增加其归档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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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调解档案的借阅
1、调委会必须建立档案登记薄,并由专人保管档案。
档案资料未经调委会主任同意不得出借。
2、在借阅档案时应做到: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办理
清点手续;所借档案不得随意折叠和拆散,严禁对档案随意
更改、涂写;档案如有丢失、损坏和泄密,要立即采取补救
措施,并追究当事者责任;外单位人员借阅调解档案须持有
所在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人民调解档案的保存期限
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应当长期保存。文件档案资料保存期
为3-5年,需要延长保存期限的,应延长保存期。档案资料
保存期限满后应经镇司法所所长审查同意后方能销毁。
第十三节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
管理和指导。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
和调处纠纷。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
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
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野、压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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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平时要做到每月向本单位领导
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
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众的监督。
十、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
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
分。
第十四节人民调解员工作守则
一、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
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
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
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
握事实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搜集、备案,
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
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
求,以防止时时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
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
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
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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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5 23:13: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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