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针对各地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劳动法》适用、法院管辖和法
院立案案由等问题,5月9日,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
做出了答复。现全文刊登《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
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
这个答复是在出台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司法解释确定人事争议
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时
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做出的明确规定,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的又一个重要
的法律性文件,对于进一步确认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指导我们正确
运用相关法律法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人民法
院做好文件的执行工作,以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设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
开展。
近日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
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作出答复。全文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
法[2003]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
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
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
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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