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7 21:16: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工商银行存款利率)

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校园与周

边200米范围内为校园安全保护区。为加强校园安全保护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与周边正常秩序,保障师生生

命财产安全,制定以下十项规定:

一、严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门两侧50

米范围内摆摊设点与在100米范围内设置经营性占道棚亭;

依法打击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和销售“五无”(无生产厂

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食

品与销售“”等XX行为;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烟酒经营场所(含销售点)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

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并公示举报。

二、严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门两侧50

米范围内设置固定停车位与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临

街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标示、标线等交通设施设置应

符合国家《中小学与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

(GA/T1215-2014)》标准,主、次干道临街学校、幼儿园

上学、放学和师生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应建立交警临时值

勤制度;严禁在校园与安全保护区内的各类非法客运行为。

三、严禁在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设立危险化学品与其

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和烟花爆竹销售点;严

禁在校园保护区内的道路和街巷设立物流装卸点。

四、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护区内设立营业性网

吧和游艺、歌舞等娱乐场所,严禁出售含有淫秽、暴力、凶

杀、恐怖、灵异、赌博、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

品或电子出版物。

五、严禁正常教育教学期间,在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有噪

声、粉尘、空气污染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文

化娱乐、商业经营等影响教学的行为;严禁在校(园)门两

侧5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转运站。

六、严格落实校园出入人员验证登记制度,中小学、幼

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落实上学、放学时段校领导、教

师、家长无缝衔接制度;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和其它危险

物品进入校园。

七、严格落实保安人员校(园)门定点执勤守护和校内

巡逻防控制度,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并配置必要的装

备器械;每所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在校人数1%至2%的比例

配备专职保安,不足百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每所

中学应按照1‰至2‰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安,不足千人的,

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农村人数较少的小学或教学点,必

须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

八、严格落实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测与维护,严

禁在校园消防通道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

.

封闭消防通道,确保畅通。

九、依法打击处理校园与周边涉校XX犯罪行为,与时

有效处理校园与周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骚扰学生或

师生等XX行为,确保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生

命财产安全。

十、严禁在校内和校园网上发布或传播政治谣言、恐怖

音视频、淫秽XX与低俗信息,禁止使用或租赁校内电子阅

览室等场所从事或变相从事网吧等经营性活动。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应按照《〈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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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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