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犯罪法律适用探讨

更新时间:2024-11-08 04:48: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不可抗力因素)

醉驾犯罪法律适用探讨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司法界对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存在许多争议,如何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一个相对专业的法律适用问

题。本文就在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入刑"如何

适用法律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定定罪处罚。"

前述规定被称为"醉驾犯刑",按照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

确定罪名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一、醉驾犯罪的法律特征

(一)醉驾犯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

均可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

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饮酒并实际达到法定醉酒程度,在道路

上驾驶了机动车,就属于具有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犯罪的故

意。

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其行为本质上

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

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二)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清行为人是

否实施了醉酒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醉酒驾车犯罪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

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生一定的

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醉酒驾车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道

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行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也

无犯罪情节要求。只要酒后经检测身体酒精含量到达某一标

准而驾车即构成既遂。驾驶车辆应当解释为控制车辆并使车

辆发生空间移动的行为。在行为人已经启动车辆而未发生车

辆移动情况下被人制止的不构成本罪,因此亦不成立本罪的

未遂。

对于醉驾的判断应坚持客观标准:即经过检测,行为人

身体酒精含量达到一定客观标准,即使行为人十分清醒,亦

应成立"醉"驾。只要酒后经检测身体酒精含量到达某一标准

而驾车即构成既遂。

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抽象的危险犯是将可能

招致危险的特定行为和状态,预先认为其具有一般的抽象危

险,而不在构成要件中规定一个具体的危险性,行为人一旦

实施法定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发生具体的危险,都认为有

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

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

人员具体判断行为是否有具体的危险。

二、醉酒驾车犯罪与他罪的关系

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是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补充。交通肇

事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醉酒驾车造成的,刑法修正案(八)

以立法的方式扩大了醉酒驾车行为的惩治范围,即有醉酒驾

车、飙车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定定罪处罚:一是以醉酒驾驶、飙车犯罪为前提的危险驾驶

罪;二是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即醉酒

驾车、飙车犯罪是基本犯,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和公私

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是过失,是结果加重犯;三是危险驾驶

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危险驾

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就属于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三、醉驾犯罪的法律适用

(一)醉驾应一律定罪

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

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行为是否有

具体的危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只适用于结果犯,不适用于危险犯。因为对于危险犯的"人身

危险性",仅有"危险状态"达到或未达到之别,到达则入罪,

未达到则出罪,对于其"情节轻微与否"和"危害是大还是小",

既无审查的可能性,也无审查的必要性。

醉酒驾车犯罪的关键是"醉驾"的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

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后驾车普遍具有危险性,但立法选择"醉驾"为入罪标准,

将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80mg/100ml以下的酒后驾驶行为出

罪,表明立法并未将酒后驾车一律入罪,区别了酒后驾车的

不同情节。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只需审查醉酒驾驶机动车

人员的"酒精含量是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可,无需

考虑其"情节是轻微还是恶劣"、"危害结果是大还是小"。在

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地点和时间犯罪及其他个体情节不是该

罪的构成要件,仅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醉驾不一定都获刑

获罪不一定获刑,其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的第六十一条

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判

处。法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有:1、未成年犯罪。2、自

首。3、立功。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

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理

由。根此,醉驾者如果具有上述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就可

以有可能得以免于刑事处罚。

(三)醉驾不一定都起诉

虽然最高检表态,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醉驾

一律起诉,不考虑情节。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

此从法理上,醉驾不一定都要起诉,作不起诉处理是有法可

依的。

(四)醉驾后自首的认定

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已经十分明确,《关

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已经规定:"犯罪

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

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

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

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

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

自己罪行的;(4)……;(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

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

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此,对于醉驾后的自首的认定视具体情节而定:

1、交警设卡抽查酒后驾车,如果司机能在查到自己之

前,主动承认喝酒驾车的事实,可以考虑是自首,因为有一

定几率逃过抽查。

2、交警拦下车,司机必然要接受酒精检测,此时再交

代实情,为时已晚,不能认定自首。

3、醉驾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

就地等待,听候处理并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可以构成自首。

4、警察设卡查车,醉驾行为人冲卡逃跑没有发生其他

危害后果的、之后又"投案自首",是否构成自首?这种行为

在形式上也符合"准自首"的特征,可能构成自首。

【结语】

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醉酒驾驶入罪,但在司法实践中

仍应从执法上、司法上、立法上规范醉酒驾驶的法律适用,

打击驾驶员存在的侥幸心理,提高了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

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苏宏峰:《醉驾驾驶行为的罪责研究》,载《江西社会

科学》2009年第12期

[3]李旖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

辨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12上

[4]郏红霞:《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的立法思考》,载《前沿》

2010年第9期

[5]李晓伶:《论醉酒犯罪的可罚性依据》,载《重庆交通

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作者简介:韦威墩(1969-)男广西武宣县人。学历:

本科。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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