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犯罪法律适用探讨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司法界对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存在许多争议,如何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一个相对专业的法律适用问
题。本文就在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入刑"如何
适用法律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定定罪处罚。"
前述规定被称为"醉驾犯刑",按照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
确定罪名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一、醉驾犯罪的法律特征
(一)醉驾犯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
均可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
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饮酒并实际达到法定醉酒程度,在道路
上驾驶了机动车,就属于具有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犯罪的故
意。
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其行为本质上
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
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二)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清行为人是
否实施了醉酒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醉酒驾车犯罪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
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生一定的
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醉酒驾车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道
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行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也
无犯罪情节要求。只要酒后经检测身体酒精含量到达某一标
准而驾车即构成既遂。驾驶车辆应当解释为控制车辆并使车
辆发生空间移动的行为。在行为人已经启动车辆而未发生车
辆移动情况下被人制止的不构成本罪,因此亦不成立本罪的
未遂。
对于醉驾的判断应坚持客观标准:即经过检测,行为人
身体酒精含量达到一定客观标准,即使行为人十分清醒,亦
应成立"醉"驾。只要酒后经检测身体酒精含量到达某一标准
而驾车即构成既遂。
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抽象的危险犯是将可能
招致危险的特定行为和状态,预先认为其具有一般的抽象危
险,而不在构成要件中规定一个具体的危险性,行为人一旦
实施法定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发生具体的危险,都认为有
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
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
人员具体判断行为是否有具体的危险。
二、醉酒驾车犯罪与他罪的关系
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是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补充。交通肇
事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醉酒驾车造成的,刑法修正案(八)
以立法的方式扩大了醉酒驾车行为的惩治范围,即有醉酒驾
车、飙车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定定罪处罚:一是以醉酒驾驶、飙车犯罪为前提的危险驾驶
罪;二是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即醉酒
驾车、飙车犯罪是基本犯,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和公私
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是过失,是结果加重犯;三是危险驾驶
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危险驾
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就属于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三、醉驾犯罪的法律适用
(一)醉驾应一律定罪
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
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行为是否有
具体的危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只适用于结果犯,不适用于危险犯。因为对于危险犯的"人身
危险性",仅有"危险状态"达到或未达到之别,到达则入罪,
未达到则出罪,对于其"情节轻微与否"和"危害是大还是小",
既无审查的可能性,也无审查的必要性。
醉酒驾车犯罪的关键是"醉驾"的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
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后驾车普遍具有危险性,但立法选择"醉驾"为入罪标准,
将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80mg/100ml以下的酒后驾驶行为出
罪,表明立法并未将酒后驾车一律入罪,区别了酒后驾车的
不同情节。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只需审查醉酒驾驶机动车
人员的"酒精含量是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可,无需
考虑其"情节是轻微还是恶劣"、"危害结果是大还是小"。在
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地点和时间犯罪及其他个体情节不是该
罪的构成要件,仅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醉驾不一定都获刑
获罪不一定获刑,其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的第六十一条
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判
处。法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有:1、未成年犯罪。2、自
首。3、立功。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
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理
由。根此,醉驾者如果具有上述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就可
以有可能得以免于刑事处罚。
(三)醉驾不一定都起诉
虽然最高检表态,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醉驾
一律起诉,不考虑情节。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
此从法理上,醉驾不一定都要起诉,作不起诉处理是有法可
依的。
(四)醉驾后自首的认定
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已经十分明确,《关
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已经规定:"犯罪
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
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
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
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
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
自己罪行的;(4)……;(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
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
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此,对于醉驾后的自首的认定视具体情节而定:
1、交警设卡抽查酒后驾车,如果司机能在查到自己之
前,主动承认喝酒驾车的事实,可以考虑是自首,因为有一
定几率逃过抽查。
2、交警拦下车,司机必然要接受酒精检测,此时再交
代实情,为时已晚,不能认定自首。
3、醉驾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
就地等待,听候处理并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可以构成自首。
4、警察设卡查车,醉驾行为人冲卡逃跑没有发生其他
危害后果的、之后又"投案自首",是否构成自首?这种行为
在形式上也符合"准自首"的特征,可能构成自首。
【结语】
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醉酒驾驶入罪,但在司法实践中
仍应从执法上、司法上、立法上规范醉酒驾驶的法律适用,
打击驾驶员存在的侥幸心理,提高了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
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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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旖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
辨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12上
[4]郏红霞:《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的立法思考》,载《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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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晓伶:《论醉酒犯罪的可罚性依据》,载《重庆交通
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作者简介:韦威墩(1969-)男广西武宣县人。学历:
本科。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21:18: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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