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修订版借条--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31日,最高院再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改重点一: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前后有别
修改重点二:删除了《820规定》第十条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
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
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法条:第二十五条对利息做出了新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
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
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
结合新的司法解释我们应该怎样出具完美的借条呢?
借条①
为购买房产②,今通过银行转账③向好友④张三⑤借到人民
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⑥,月利率1%⑦,于××××年
××月××日到期时⑧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当期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⑨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
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
方承担。⑩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
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
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
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⑪
借款人的号为:*******⑫
借款人:李四⑬身份证号:×××××
××××年××月××日
①
凭证名称:借条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
(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是日
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
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债务人要抗辩或抵赖就要负
举证责任,一般较为困难。
最好不要写成“欠条”!欠条也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一种凭证。欠条
是交易过后产生的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
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反映的
是欠款关系。
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劳资
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仅凭欠条尚不足以证明争讼钱款的性质。
换句话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当欠条持有人
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
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
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绝对不能写成“收条”。收条是指债权人在收到钱款时向债务人出具
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并不对债务人产生“还款(付息)赎条”的义
务。因此收条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相反是用来
消灭债权的。以收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②
借款事由
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
而对于借款人已婚的情况,2018年1月17日发布了《关
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
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
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
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
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
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
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特别是借款数额较大时,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也能够用于证明
“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
据加以证明)。
如果数额不大,或不写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写“兹向好友张三借
款……”
③
交付方式
由于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借款金额小使用现金支付的,很少
有人会打借条。当然,你还是可以在借条上选择现金交付。
不过既然打了借条,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
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有借条+银行汇
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上就不会输。
由于借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才生效。司法实践中,涉
及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
债权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就很难举证。
④
借贷人关系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条,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就有可
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
(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因此,在借条中表明借贷双方是好友关系或是其他亲属、同学、同事
等特定身份关系,证明并非是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
⑤
出借人
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借款
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借款人以“借
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的,由借款
人负举证责任。所以借条中写不写出借人身份证号无所谓。
同时,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⑥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大
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
“角”“分”之后不写“整”(或“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书写
中将“元”写成“圆”也是可以的。
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根据日常
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所借
钱款是小写金额。
⑦
利息
根据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
保护上限。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
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
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⑧
借款期限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
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当事人可
以随时要求还款,3年诉讼时效不会开始计算,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
年。
因此大家要注意,要么就别约定借款期限,如果约定了,期限到了之
后,应注意3年诉讼时效。如果3年诉讼时效快过了,就要及时采取
措施,通过书面等形式向对方催收,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让诉讼
时效重新起算。
⑨
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
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
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
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⑩
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非常有必要加。
根据(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X、
杨X在给【出借人】吴XX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X、杨X【借款人】违约,吴XX【出借人】采取
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
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XX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XXXX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
理合同》,合同约定吴XX【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
万元为吴XX【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
故一审判决李X、杨X【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
据;李X【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
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但根据最新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
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
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此项约定可能部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但仍然可以进行约定。
⑪
送达
这句话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也非常有必要加。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
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
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
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
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
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2016年9月1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
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
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
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
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有了这句话,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
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时间。总之——省时间!
⑫
随着的普及,在许多诉讼中,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等都
成为诉讼的关键证据。而在证据的认定中,目前难度非常大,由
于目前并未实名认证,因此最大的难点是如何证明这个号就
是债务人本人的号。
这个问题在许多人看来可能觉得不可思议,我跟他一直是用这个
号联系的,不是他会是谁呢?
但是法庭上一切都必须讲证据,号目前存在假冒的可能性确实存
在,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该号是债务人本人的情况下,法院
很难裁判。并且现在债务人也都会请律师,每次对证据的抗辩都
是真实性不予认可。
但是!如果在借条上、或者合同中直接约定了对方的号,那么当
发生纠纷时,该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是债务人本人的号,上面
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都能够核实了。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省力!
⑬
借款人
借条上出借人签不签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名捺印。借款签名须
在“借款人:”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
号。同时还要让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
题的解释》,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时(借款数额较大)应当由夫妻
双方共同签字。
同时,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
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20:54: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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