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实施清单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8 11:21: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福建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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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实施清单标准

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1

2

3

4

5

6

7

8

9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性质

承办机构

联办机构

办理地点

行政确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县人民政府

法定机关

陆川县温泉镇人民政府

无。

陆川县温泉镇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办窗口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10办理时间

咨询及

11

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第一次

修订,2010年5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一)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2设定依据(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四)

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

具。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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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

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属经济困难的,应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13实施对象

14行使层级

申请经济困难证明的公民

此事项属于县、乡二级分级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第一次

修订,2010年5月27日第二次修订)

15权限划分

第十七条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

具。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

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属经济困难的,应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第一次

修订,2010年5月27日第二次修订)

16行使内容

第十七条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

具。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

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属经济困难的,应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17通办范围无。

18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19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法律

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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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

由政府供养的;(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

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已持有

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无。

无。

特殊环节环节名称

21(含中介

服务)

办结时限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

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

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

准确;

审查方式

22

及标准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

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

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

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24

25

办理流程

数量限制

详见附件1。

无数量限制。

不收费。收费标准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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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无。

无。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办件类型

办理形式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运行系统

经济困难证明

暂无

承诺件。

单位办理

不可预约。

不可网上支付。

自取。

无。

1.哪种情况可以申请经济困难证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以下情形可以申请经济困

34

常见问题

及注意事

难证明:(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享受农村五保户

待遇的;(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五)自治区

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六))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

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

35责任事项

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是否出具证明的决定(不予出具证明的应当

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证明,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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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证明或不符合条件予以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

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

不严格、不公正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

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

严格审核

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

把关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

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等级

防控措施责任人

乡民政事务管理中心

窗口首问责任人

乡民政事务管理中心

窗口承办人

乡民政事务管理中心

负责人

分管乡领导

4

1.严格执行《广

西壮族自治区法

律援助条例》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

2.规范工作程

序,加强监管。

备注

附件:

1.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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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经济困难证明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窗

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

全、不符合法定

形式

当场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补正的全

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

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

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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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申请材料名

号称

1本人身份证

如因残疾、严

重疾病、自然

2灾害造成经济

困难的证明材

料;

办理经济困难

3

证明的申请

填写说明:

1.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

2.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

原件无异”章。

材料类型是否需

签名签

申请材料依据(原件/复印电子材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备注

章要求

件)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

律援助条例》

原件否1份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

律援助条例》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1份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

律援助条例》

原件否1份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需村委会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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