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提供房屋信息错误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更新时间:2024-11-15 16:24: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茂名热线)

房产中介提供房屋信息错误的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20日,赵龙妤与王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

合同》约定:赵龙妤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温泉花园×××号

房屋出售给王磊;房屋总价为2000000元;王磊在合同签订当天给付

赵龙妤购房定金15000元;赵龙妤承担全部税费,其中包括契税、营

业税、个人所得税,王磊支付赵龙妤房屋装修费用35万元及其他相

关事项。

同日,王磊、赵龙妤及某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买受人即王磊购买出卖人赵龙妤房屋一套,房产位于昌平

区北七家镇温泉花园×××号,由居间人即某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

包括网上签约服务,买受人王磊支付经纪服务费44000元。合同还约

定:出卖人和买受人授权居间人以双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成交价格进

行网上签约,如成交价格低于政府指导价格,则出卖人和买受人授权

居间人以政府指导价格进行网上签约;居间人如有隐瞒、虚构信息、

恶意串通等影响出卖人和买受人利益的行为,给出卖人和买受人造成

损害的,出卖人和买受人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损失等事宜,合同签订

后,王磊支付某某公司经纪服务费44000元。

2013年11月4日,某某公司为双方办理了网上签约,除所备案

的成交价格为154万元外,其他信息与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

屋买卖合同》一致。赵龙妤发现网签备案的房屋价格与约定价格不一

致后,以的方式反馈到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未对该问题予以

处理。在此情况下,王磊未按照约定向赵龙妤支付部分购房款。2014

年5月27日,赵龙妤与王磊协商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由赵龙妤赔偿王磊4.4万元,双方约定该赔偿金与中介费无关。同时,

由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交易中产生的全部税费由出卖人承担,

网签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不仅将导致买受人再次交易时多缴税费,

并有被税务机关追缴税费乃至承担刑责的风险。因此该行为损害了买

受人的利益,也导致《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给原告造

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公

司返还中介费44000元并赔偿损失13200元,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磊中介费

15000元。

二、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磊损失5000

元。

三、驳回原告王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

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买卖双方及某某公司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合同》约定,赵龙妤承担该房屋出卖所产生的全

部税费,某某公司应当按照双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成交价格如实进行

网上签约。但因某某公司在“网签”中备案的成交价格为154万元与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200万元差额巨大,该成交价格

会导致王磊再次出卖该房屋时增加较大的交易成本。某某公司所提供

的网签服务显然亦同时符合《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的隐瞒、

虚构信息损害买受人利益的违约行为,属于履约瑕疵,故应当根据某

某公司的履约程度酌定退还王磊相应的中介服务费。因继续履行《北

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也必然损害买受人王磊的实际利益,且实际

上买卖双方已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故某某公司应当赔偿王磊相应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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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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