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房地产产业在近年来飞速发展,其基础性、支柱
性产业的地位已经收到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肯定。与
此同时,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管理的过程中,
各种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据的统计,最
近两年,在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有关
房地产的案件数量已经占到受理案件总数的30%以
上。这已经引起了各界的充分重视,这也推动了国家
立法的发展。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多,比
较常用的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法》、《物权
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交易管理
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
关于土地转让、商品房买卖、施工合同纠纷的三个司
法解释。此外,还有建设部、计委等相关部门一系列
的部门规章,各个地区、城市还纷纷出台了自己的地
方性规定。可以说,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数量
是非常多的。省部级以上立法部门颁布的法律、司法
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大概有200多部,这并不包括各地政府的各种这方面
的管理制度。
我受公司领导的委托和指派,来为大家将一堂房
地产法律讲座。面面俱到有着现实的困难,如果完整
的讲,每天半天,大概需要半年时间。因此,根据公
司领导的要求,我今天主要为大家讲一讲商品房买卖
及售后易发生的法律问题。2003年颁布
了《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常见纠纷的处理方法。我选了
几个常见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
问题一: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形式
根据《解释》第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
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
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
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的形式:现房销售(一手交钱,一手
交货)、商品房预售(先交钱,以后交货)。要尽量避
免三种违法的销售方式:(1)返本销售;(2)售后包
租;(3)拆零销售。
返本销售,就是将现价提高,在若干年后将本金
归还购买者。销售者靠这些本金的利息获利,是融资
的一种方式。
售后包租,一般是销售店面时由开发商承诺在交
付后的前几年,由开发商代业主出租店面,以保证业
主的利益。
拆零销售,是指将一套单元房分割成若干部分,
分别销售给不同的买房人。
签订此三种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尚有争论。但
可以肯定的是,存在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和纠纷,而且
很可能受到行政查处。因此,建议我们公司非因重大
原因,不采取这三种销售方式。
问题二: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所签合同是否
有效?
年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
要符合以下条件:(1)已交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
使用权证书;(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完
成投资额的25%,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预售许可证。
根据《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
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可以认定有效。
本条规定,没有说明前三项内容的缺失对合同效
力的影响,是因为预售许可证的取得应以前三项为基
础,而法院只有形式审查义务。至于如果没有前三项
而取得预售许可证,法院仍然会认定销售合同有效。
本规定出台后,对以前的法律规定有所放宽,只
要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即可以认定销售合同有
效。
尽管如此,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还是遵循法律的
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合同无效对谁都没好
处,而且,还要面临行政查处。
问题三:销售广告的内容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根据《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
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
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
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
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的概念。合同的订立,采
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是指对他人发出希望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另一方同意要约的意
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要约、承诺构成了合同订立的过程,受法
律约束。比如,买房人到售楼处,要求购买一套房屋,
为“要约”;销售人员同意出卖房屋,为“承诺”。要
约邀请不受法律的约束,比如寄送价目表、招标公告、
商业广告等,都是希望对方或不特定的人对自己发出
购买商品的要约。
但是,在商品房买卖中,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
料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
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
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比
如,广告称该商品房为钢混结构、小区绿化率达到
80%、每个单元配两部日本原装三菱电梯、规划区某
处有一个双语幼儿园等等。如果宣传和广告中出现如
上述的内容,即使未在合同中列明,也应视为合同的
内容。如违反,出卖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001年10月,同力创展开发公司在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布了预售宣传广告,称“阳光人本
花园一楼全部带院”。2002年4月23日,原告朱
某与同力创展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
定原告以27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
阳光人本花园B1号楼101室商品房。后原告发现
该房屋未建小院,双方发生纠纷。法院认为:被告同
力创展开发公司制作的预售宣传广告称“阳光人本花
园一楼全部带院”,该内容具体明确,应视为合同内容,
被告同力创展开发公司应予履行。(或者开辟一个小
院,或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要求我们,在制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时,
要特别小心。如果广告中出现了具体承诺,一定要实
现;如果将来不确定能够兑现,就不要出现在广告中。
问题四:认购书中的定金在发生纠纷时如何处
理?
根据《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
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
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
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
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对于交付定金的,一般的做法是:买房人不买了,
定金不予返还;出卖人不卖了,双倍返还定金。但如
果双方都无错误,合同不能订立的,返还定金。比如,
对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
况,包括产权办理期限、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价款及
支付方式等。
2007年,一个韩国人在东直门认购了一套房屋,
交了定金后,不想买了,但担心开发商不退还定金,
求助于我。根据实际情况,我给他设计了一套方案,
在与开发商合同磋商过程中,卖房人要求在订立合同
后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而开发商则坚持360天。于
是,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同意返还。
问题五:认购书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根据《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
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
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
同。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商
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
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
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
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应该说明的是,并非认购书包括以上所有内容。根
据一般理解,凡认购书具备了当事人、标的物基本状
况、价款的,即可认定为包含了主要内容。再加上另
外一个条件:已收受购房款,才会被认定为买卖合同。
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主张损害赔偿。
因此,我们在销售过程中,如果认购书包括了房屋
基本状况、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内容,而且已收受部分
或全部购房款,就要当作购房合同对待。如果不想出
售,那就不要收钱了;但也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
律责任(因为认购书是可以独立存在的:2000年某月,
某人认购了搜狐现代城的一套房屋,交纳定金3万。
当时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买房者提出开发商取
证后在签合同,引发纠纷。一审认为认购书无效,返
还三万;二审认为有效,返还6万)。
问题六:一房二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
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
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
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
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
出卖给第三人。
这里有两种情况:
(1)售出后,不告知,抵押给第三人。根据担保
法的规定,抵押权是一种优先权,优先于所有权。因
此,如发生纠纷,买受人很可能无法取得所购房屋。
如果告知了,即可以抵押吗?我认为,不经买受人同
意,仍然不可办理抵押。
(2)一房二卖。司法实践中,对一方二理是
非常严格的。如果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后,
未将合同解除前,将该房另行出售,都会被认为是一
房二卖。目前,北京已经支持了买受人数起对开发商
一方二卖的双倍赔偿的诉请。在全国范围内,各地也
已经认同了这种处理方法,不同的仅仅是赔偿额度、
比例上根据个案特点的差别。
案例:兰州崔娟案。2007年某月某日,购房人崔
娟购买了我们所开发的兰州北岸公馆项目的一套商
铺,并交付了首付款。合同约定,买房人应在30日内
办妥贷款,否则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由于购房人无
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贷款手续,我公司经过多
次与买房人进行电话交流,在确认对方不再购买该房
屋后,在时隔半年后,将该房另行出售。该房售出后,
崔娟以一房二卖为由起诉我方,要求双倍赔偿损失。
此案正在审理中。
在这个案件中,本来我们是有利的,但是,我们没
有注意保留解除合同的证据。当纠纷上升到法律层面,
一定是要讲究证据的。
因此,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时,我们一定要向原买房
人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再将该
房另行出售,并且要妥善保存证据(特快专递的小票)。
问题七:合同无效、撤销、解除,导致双倍赔偿的
情况
根据《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
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
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八条规定的是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两种情况,
本条是三种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共同点是这五
种情况都可以引发当事人的双倍索赔。
案例:2000年12月18日,华海开发公司
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张某签订
了《认购房屋协议书》,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
的门面房2套,建筑面积98平方米;购房款450
800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的5日内预付50%,
余款在交房时付清;甲方于2002年8月底将验收
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本协议与国家通用协议具有同
等效力。同日,原告张某交付被告购房预付款10万
元。后发生纠纷。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华
海开发公司签订的《认购房屋协议书》无效,判决该
公司返还原告张某已付购房款100000元、利息
15000元,赔偿原告张某30000元。
这里要求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1)
对于所出售的房产一定要取得预售许可证明;(2)如
果该房已抵押,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如果格式合同中
无此项内容,也要告知买房人,并让其在告知书上签
字。(3)如果为补偿安置房屋,在未取得被拆迁人同
意前,绝对不能出售,否则,拆迁人和买房人都有权
要求我们双倍赔偿。
问题八:必须严格履行交房手续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
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
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
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
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
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交钥匙”即视为房屋的交付。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给业主发出书面交房的通知,
并确定交房日期。如果买房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
则视为房屋已经交付。无书面证据,很可能产生延期
交房等问题的法律纠纷。
我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买房人已经在交房通知
上签字确认,但入住后不久,发现了一系列重大的质
量问题,导致买房人无法正常居住。经过与开发商、
物业多次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立即修
复,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大概有
10多万元。法院经审理,开发商负有维修责任;但认
为房屋已经交付,因此驳回了房主要求按照延迟交付
计算损失的请求。
因此,我们在交房时,一定要发入住通知;业主领
取钥匙时要签字确认。这样做,既转移了风险;有可
有效避免延期交房、责任追究等问题的发生。
问题九:业主入住后,房屋发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根据《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
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
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
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
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损失赔偿部分,除了装修、定作家
具、租住其他房屋的房租等损失,还包括房屋增值给
买房人带来的损失。
我们前年代理了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
买房人正常居住和生活,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
失的案件,我们代理买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买方
向法院提交了房屋价格鉴定申请,要求开发商赔偿房
屋增值的损失。法院指定了一家房产价格鉴定机构对
房屋现值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判决开发商向
买房人承担了除装修、租房等损失之外的20多万元的
增值损失。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
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
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前不久,我公司开发的涿州别墅项目(军欣家
园),发生了一起水管破裂的案件。水管突然破裂,给
业主造成了较大的损失。由于在保修期内,所以我们
应当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处理。对于业主的损失,则
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目前此事正在处理中。
这个问题带给我们的教训是:(1)我们签约的施
工单位必须合乎资质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主体质
量、设备设施的质量必须要严格控制;(2)先期物业
服务单位必须完善规章制度,并落到实处,以减少售
后房屋质量问题的发生。
问题十: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
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
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
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
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
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欲解除合同,一般都
是由于买房人不按照约定付款。一般来说,我们会在
合同中设置合同解除条款,约定解除条件。当条件成
就时,我们可以先行催告,而后解除合同,但不要超
过自催告之日起的1年期限。也可以不予催告而直接
解除,但行使解除权也不要超过1年。
合同不能自动解除,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为:
通知。当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一方应当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当
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我方已通知
对方解除合同的,一旦发生纠纷,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在兰州崔娟一案中,我公司与崔娟的买卖合同约
定:崔娟应自合同签订一个月时间内办理完毕贷款手
续,否则,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其后,经过了大约半
年的时间,崔娟仍没能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在此期间,
我方多次电话联系买房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
购房款。然后,我方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在事实
上,我们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但在法律层面,我们
没有证据证明我们已经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也就是说,
在法律上,该合同仍会被认定为没有解除,我们第二
次售房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一房二卖,即将面临购房
款一倍以内的赔偿风险。
在这里,要求我们销售人员:凡是已经签订了买卖
合同或是认购协议的,如果不打算向原来的购房人出
售(打算另行出售的),首先审查是否具备合同解除的
条件;其次,如果具备解除条件的,必须以书面通知
的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在每个开发项目上,我们
都应建立合同定期整理、审查的制度,凡是发现符合
解除条件的买卖合同(包括认购书),如果仍然打算出
售给原购房者,就发通知催告;如果打算另行出售,
则通知其解除合同。
问题十一:如何降低由于产权办理期限问题引发的
法律风险?
《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
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
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
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
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
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
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
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
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
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
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根据我们
的实际情况、我们及当地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来约定
办理产权的期限。一般来说,在90天内办理完毕产权
登记是有一定困难的。因此,我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一个较长的期限,比如1年。
对我们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注意审查每一份合同
办理产权的期限,尽量不过期。如果延期,有如下危
害:(1)买房人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2)由于
大部分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为按揭,买房人在取得产
权证之前,开发商要为买房人对贷款银行承担保证责
任。
如果由于非出卖人原因,未能在约定或法定期限
内办妥产权的,开发商不承担责任。我们必须证明:
(1)我们已经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了业主办理产权、业
主不予配合;(2)业主配合办理,而我们已经向产权
登记机关提交了办理产权的相应资料(登记机关未能
及时办理)。我们在呼和浩特的项目,遇到了这种情况:
业主由于不愿交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而不愿配合我
们办理产权。我们已经向该业主发出了催告办理产权
的通知。这样做,将来如发生纠纷,即使我们不能完
全置身事外,也可取得证据,说明我们已尽到了义务,
我们本身没有过错。而无过错,一般就不会承担相应
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5:27: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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