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妇女权益保护情况的汇报

更新时间:2024-11-08 05:30: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牌照框 新交规)

法院对妇女权益保护情况的汇报

法院对妇女权益保护情况的汇报

近年来,我院在审判工作中认真遵循《妇女权益保护法》确

定的法律原则,充分发挥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职能,依法制裁歧

视、虐待、残害妇女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击损害妇女合法权

益的侵权行为,在依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积极维护妇女

利益,有力地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增强保护妇女权益工作的意识

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提高我国妇

女的法律地位,一直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广大妇女和人民众

深切关注的问题。《妇女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从法律上进一步

明确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权益,把妇女保护问题纳入到法制化轨

道。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我们在领会《妇女权益保护

法》精神,实施妇女保护原则过程中,深深感到:严格按照法律

规定,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

我们强化了两项措施。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工作,提高

全社会自觉维护妇女正当权益的意识,提高广大妇女依法进行自

我保护的能力。近年来,我们多次组织干警进行较大规模的宣传

咨询活动,接待咨询众上千人,着重对《婚姻法》、《妇女权益

保护法》等涉及妇女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进行宣传与答疑,在接

待来信来访的过程中,耐心指导利益受损害的妇女正确使用法律

武器维护正身正当权益。二是重视对涉及妇女权益的婚姻家庭案

件的审理工作。对此类案件坚持随来随诉,有诉即理,当立则立,

快审快结的原则,为妇女权益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近

3年来,我院共审理婚姻家庭及侵害妇女权益案件4756件,占

民事案件总数的38.04%。

二、严厉打击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

在目前的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女性在生理上所处的弱势地

位,侵害女性人身权利的犯罪还十分猖獗。人民法院握有打击犯

罪、制裁违法活动的专政手段,使我们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妇女的

人身权利。因此,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强化打击手段,依法

从重从快地打击与惩治以性犯罪、家庭暴力、侮辱妇女、遗弃女

婴以及拐卖妇女、强迫组织妇女等为主要形式的严重侵害妇

女权益的刑事犯罪活动,坚持对性质恶劣的犯罪分子从重进行惩

处。近3年来,共依法判处、组织、强迫妇女等以女性

为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84件,依法判处人犯98人,有效地遏

制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妇女创造了一个安宁的社会生活环

境。

三、民事审判中维护妇女正当权益

由于民事活动的广泛性,妇女正当权益的被侵犯更多地发生

在民事活动之中。因此,如何在民事审判中有效地保证妇女实现

自身应有的权益,成为我们审判工作的一大重点。在日常民事审

判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切实保护妇女的诉讼权利。对

于妇女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我们本着“方便

诉讼、减轻讼累”的原则,及时立案,快速审理。对有损于妇女

身心健康的诉讼,如对处于怀孕期、哺乳期和中止妊娠后不满六

个月的妇女提起的离婚诉讼案件,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坚持不予

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依法保证妇女的诉讼权利得以充

分行使。针对当事人在庭审和诉讼过程中,对女当事人采取威胁、

谩骂、侮辱、人身攻击及严重暴力等侵害妇女诉权的行为,坚决

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等诉讼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处,

3年来,共对5名此类当事人进行了拘留,有效地保护了妇女的

诉讼权利。

(二)严格执行各项实体法,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

权、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一是处理离婚案件家庭财产分劈时,

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男女双方在经济上、生理

上的差异,适当向女方倾斜。对男方有过错的离婚案件,则按照

新《婚姻法》的规定,支持女方的合理要求,由男方在财产分劈

中对其进行补偿。二是排除各方面阻力,在离婚后住房解决上充

分保护妇女利益。新《婚姻法》改变了婚前重大生活资料在共同

生活八年后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使得妇女离婚时在住房解决

上处于严重不利地位。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积极利用《婚姻

法》其他条款,通过由男方提供暂住房屋或提供经济帮助等方式,

使妇女离婚后不致无家可归,保障了妇女离婚后的正常生活条件。

三是对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无经济来源的老年妇女离婚案件,

处理时体现保护原则,由男方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以维持

其基本生活水平。四是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坚持男女平等享有

继承权的原则,对同一继承顺序的妇女,依法保证其与男子平等

的继承份额,将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妇女,列入第一

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取得对其公婆遗产的直接继承权。五是搞

好侵害妇女名誉权案件的审理。对在公开场合以侮辱、诽谤、宣

扬个人隐私,进行人身攻击等方式损害妇女名誉,侮辱妇女人格

的肇事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责令其向受侵害人公开赔礼

道歉,并判令其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从维护妇女利益出发,认真做好诉讼调解工作。随着

社会的进步和妇女社会地位、自身素质的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

护自身权益的妇女越来越多,尤其表现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

女方为原告的占60%以上。在处理这些案件中,我们注意做好调

解工作,减少女性在此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一是息诉工作。对

女当事人起诉的家庭矛盾不突出,夫妻双方无根本利害冲突,感

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可能继续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引导女当事

人慎重考虑离婚后的实际问题,以及对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帮

助她们本着夫妻互谅互让的精神,协调好家庭关系,减少矛盾冲

突,维护家庭稳定。二是调解工作。对无和好可能的婚姻,教育

双方当事人人正确对待感情和离婚问题,促使双方平和地分手,

减少因婚姻破裂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依法判决工作,

对确已死亡的婚姻和由此引起的家庭暴力案件,坚决顶住男方的

纠缠与威胁,当判则判,当离即离,依法保护妇女的正当权益。

由于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我们一直很好地把握了上述原则,多

年来,我院审判工作中未发生一起因保护不力,而导致妇女在诉

讼过程中受到严重伤害的事件。

四、强化宣传效应,唤起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关注

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我们还注

意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将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例进行广泛宣

传,促使全社会关注妇女权益的保护。如临沂14岁的小姑娘王

丽红在烟台一家私营企业打工时手腕被机器绞断,而企业主竟然

弃之不顾。我院为执结此案,为小姑娘拿回应得的赔偿。自院长

到庭长到普通执行员,一面妥善安置小姑娘的生活,一面倾注大

量精力,终于到企业主,执行回了赔偿款。我们联系电视台将

执行过程拍成了专题片,在省电视台进行了播放,写成了稿件在

《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刊登,引起了强烈反响。借助公众舆论的

压力,鞭挞无视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道德,歧视、虐待、残害妇

女的不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警戒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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