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器官移植与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器官移植过程中会发生各种损害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情
况。为此,需要我国制定一部专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与捐献的《人体
器官捐献与移植法》;需要在该法中将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作为
一项重要立法原则,并建立包括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移植许可证
制度等在内的多项器官移植安全保障制度;此外。还需要在刑法、民
法中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器官移植,未成年人,生命权益,法律保护
器官移植是指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衰
竭的器官。器官移植是20世纪以来医学领域的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
的新技术,它为人类医学救死扶伤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伴随着新世
纪的来临,器官移植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据全球移植中
心名录(wtcd)的统计,迄今已有60余万名身患不治之症者通过器
官移植获得了第二次生命,移植的器官不仅具有良好的功能,而且他
们身心健康,过着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育龄妇女能怀孕生育,少年
儿童能健康成长。在我国,器官移植自50年代末期即已开始,70年
代开始应用于临床。目前已开展了10多种临床器官的移植,其中肝
移植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居世界第四位;而在肾脏移植、小肠
移植等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和良好的疗
效。但与此同时,在进行器官移植的过程中也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
和法律问题,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益侵害问题便是其中之一。生命权益
即围绕人的生命而产生的各种生命权益,具体包括人的生命权、健康
权、长寿权以及与健康权密切相关的身体权等。由于“人的生命是人
存在的基础,是人维持其生活的基本物质活动能力”,因此,在现代
法治社会中,保护人们的生命权益就成为维持人生存和发展的必需。
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的情
势下,探讨如何在进行器官移植的过程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
权益,对于丰富和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器官移植及其可能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益造成的损害
从科学哲学的角度上来说,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器官移植
作为一项具有相当难度的生命科学技术,其发展为许多具有器官移植
疾病或器官功能性障碍的患者带来重获健康希望。但与此同时,器官
移植作为一种实验性的行为,也潜藏着种种风险。尽管现有的器
官移植手术是建立在长期总结经验或反复科学实践的基础上的,
已经具有了相当的适应性,但由于医方的失误、供体器官的卫生状况
以及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自身的状况等原因,依旧极有可能引发一些
严重的诸如身体伤害甚或死亡等侵害生命权益的事件。而在这些生命
权益侵害的事件中,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侵害显然也在其中。在器官
移植中,未成年人既可能会作为供体捐献或提供身体器官,也可能会
作为受体而接受他人捐献的器官。而无论是在前一种情况下还是在后
一种情况下,客观上都存在着其生命权益被侵害的可能。具体说来:
(1)无论作为供体还是作为受体,器官移植手术都会给未成年人带
来一定的创伤及痛苦,并有可能引发某些并发症,导致其健康状况下
降。
(2)器官移植有可能会使作为供体的未成年人的器官储备功能受到
一定贬损,导致其疾病防御能力下降。
(3)在供体器官的卫生状况等存在隐患时,器官移植手术可能会导
致作为受体的未成年人术后的健康状况比先前更为下降。例如,在供
体患有遗传性传染病的情况下,接受移植的未成年人会因为接受了供
体的器官而染上与供体同样的疾病。
(4)由于医方在诊断时存在严重过失,致使不需要和不应当接受器
官移植的未成年人接受了器官移植,导致其健康的器官被切除。
(5)由于其他医疗事故也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在捐献器
官或接受器官移植手术时受到损害。例如,未成年人自愿捐献的是自
己的左肝,但由于医方的失误而将其右肝摘取;再如,在进行器官移
植手术的过程中,医生误将手术器具、药棉等遗留在未成年人体内,
造成其痛苦;等等。
不仅如此,在未成年人尚不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对器官移植的后
果还难以清醒认识的情况下,其他人怂恿或欺骗他们诱使其捐献自己
的器官,或者未经其允许而偷摘其身体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的行为,无
疑也将构成对其生命权益的侵害。此外,在器官移植技术已经相当发
达的今天,可供移植的器官仍然主要来自人类自身,多数情况下依旧
需要牺牲一个个体去挽救另一个个体,由于需要接受移植的患者众多
而器官来源又严重不足,导致人体器官成为一种具有高利润性的物。
为此,某些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通过、麻醉等手段强制摘取未成
年人身体器官用于贩卖的情况也会发生。这类情况无疑都会对未成年
人的生命权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或造成现实的损害。
二、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法律保护
器官移植中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损害往往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医
生责任感的缺失、器官移植技术负面效应的不明显性以及法律保障的
失利等,都是导致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权益易受侵害的重要原因。
但笔者以为,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则是法律保障的失利。由于当前我
国在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步伐相对滞后,还没有制定专门规制器官移
植的《器官移植法》,因而导致医疗实践中的器官移植操作极不规范,
对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未予充分重视和保护。事实上,未成年人作为
一类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之黄金时期、生命还相对脆弱的特殊体,
其生命权益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障。这是现代法制文明的内在要求,
也是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为此,笔者以为,针对器官移植中出现的
上述各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现象,我国应当加快器官移植立法
的步伐,制定一部专门的《器官移植法》,通过《器官移植法》及于
之相配套的民事及刑事制度来保障器官移植各方权利人尤其是未成
年人的生命权益。为此,首先需要我国未来《器官移植法》做好以下
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
器官捐献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对这种行为的提倡有助于提高公
民的道德素养。所以,对于公民自愿捐献其身体器官的行为,立法应
予以积极的倡导。然而,立法所倡导的这种自愿捐献器官的前提条件
应当是其不会对捐献者造成生命安全方面的威胁和健康方面的损抑,
而且,也不会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其他负面效应。当前,活体器官移植
的理论前提是其不会对供体的生命健康带来损害,而事实上,这一理
论前提还是存在一定的可证伪性的,就是说,“器官移植并不是绝对
不会对供体身体健康造成任何损害的。”这是因为,器官移植主要
是通过手术的方式来进行的,这其中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生命风险和健
康损害,至少会在短期内给供体带来一些肉体上的痛苦。未成年人作
为正处于生理发育最佳时期的一类特殊社会体,在如对摘除器官后
的承受能力、对被摘除器官的未来健康需求等许多方面都还具有不确
定性的特点,容易引发损害其生命权益的事件发生;加之未成年人一
般都缺乏足够成熟和理性的自我判断能力和情绪控制能力,对器官移
植的后果等都难以具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和理解,容易出现纠纷。因此,
对于未成年人自愿捐献器官的行为,未来《器官移植法》应当仔细权
衡、谨慎考虑。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在此问题上的态度来看,基
本上都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而转而以“成年”作为捐献器官的
主体要件之一,如美国的《统一组织提供法》就规定,自愿捐献器官
者须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法国的《关于
器官摘取之法律》以及台湾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也都有类似的
规定。这表明,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是当前各国立法所普遍采取
的立法倾向。我国是在器官移植立法方面相对滞后的国家,在基本上
还没有什么立法经验可言的情况下,显然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做法,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身体健康等作为未来《器官移植
法》允许并提倡自愿捐献器官的前提条件,拒绝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
官。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在器官移植中的合法生命权益的需要。(二)
建立供受体健康状况调查制度及器官移植对供受体健康的影响评估
制度
设立供受体健康状况调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医方对器官移植前后
供受体的健康状况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以此为受体的健康状况是否
已经恶化到必须接受器官移植的程度和供体的健康状况能够允许其
捐献器官提供现实依据,提高进行器官移植的安全系数。同时,通过
对供受体术后健康状况的了解和调查,可及时发现那些隐匿的手术并
发症或后遗症,了解器官移植对供受体生命健康状况的影响,以便及
时采取适宜的补救措施,切实保障供受体的生命与健康。而建立器官
移植对供受体健康的影响评估制度的主要作用则在于保障医方对将
要进行的器官移植手术的可行性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科学
的评估,以提出影响或可能影响器官移植安全进行的因素的分析报告
以及消除这种影响的医疗方案设计,保证器官移植手术安全进行,不
会对供受体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器官移植法》中设立
这两项制度,对于保障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器官移植供受体的生命权
益显然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义。
(三)建立器官移植手术许可证制度
器官移植是一项高难度的医疗手术,并非任何医疗单位都具备实施
这类手术的能力,也并不是每个医师都有能力和水平进行这种手术。
所以,出于对手术安全性的考虑以及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需要,
应当在《器官移植法》中确立器官移植手术的许可证制度,对申请从
事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单位和医师个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就审查
的内容来说,应当包括:医疗单位是否具备进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医
疗设备;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医师是否具有相关的临床经验、实际水
平和能力等等。这也是防止因医疗单位和医师不具有进行器官移植所
必需的资质而擅自进行器官移植以致损害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生命
权益以保障器官移植手术安全进行的需要。
(四)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严厉打击贩卖人体器官的活动
在当前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人数众多而可供移植的器官又严重
不足的情况下,器官的高利润性使得成为器官移植中所面临
的一类严峻社会问题,它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良
好形象。现实生活中,我国已发生了许多买卖人体器官的事件,更有
甚者,有些不法分子受人体高利润性的诱惑,不惜铤而走险,
通过拐卖、诱骗、麻醉等犯罪手段偷偷摘取或强制摘取他人的身体器
官加以贩卖,未成年人由于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防护能力,经常
会成为这些不法分子猎取的目标。这不仅对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构成
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当前我国现
行立法对人体问题的立法空位,则客观上为人体在
现实世界中的自流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隙。为此,立法应当明令禁止人
体器官的买卖,对买卖特别是贩卖人体器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器
官的行为予以严厉和有效的打击。这是在器官移植中保护未成年人生
命权益的一项前瞻性工作,也是使我国器官移植保持向公益性方向健
康发展的一个基本要求。
(五)设立器官来源的严格审查制度
除以上制度外,在我国未来《器官移植法》中设立器官来源审查制
度也是防范和保障未成年人生命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一个需要。通过
在《器官移植法》中设立该制度,不仅可以对用于移植的器官的卫生
状况加以了解,防止不符合健康和卫生标准的人体器官用于以未成年
人为受体的器官移植以致损害其健康,还可以禁止来源不明的人体器
官被用于器官移植手术(因为这类器官中极有可能会有通过各种犯罪
方式或侵权方式获得的未成年人的身体器官),保障器官移植的合法
进行。为此,需要立法者在我国未来《器官移植法》中认真设计好该
项制度,并在实践中对用于移植的供体器官的来源作严格的审查。这
也是在器官移植中保护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客观需要。
当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法律都不是独立运作的,都需要其
他立法来加以配合。因此,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除要在
未来《器官移植法》中设立上述规则和制度外,还要建立与之相配套
的有关器官移植损害的刑事惩治制度和民事救济制度。具体来说,要
在我国刑法中增加有关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如“非法买卖人体
器官罪”、“非法采摘、供应人体器官罪”、“偷取他人身体器官罪”
等。1997年修订通过的刑法第333条及334条对“非法组织罪”、
“强迫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以及“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进行了处罚规
定,但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非法采摘、供应人体器官”、“偷
取他人身体器官”以及“采摘器官事故罪”等的处罚规定却疏漏了。
为此,需要在现行刑法中增设专门的器官移植犯罪,对侵害包括未成
年人在内的人们的生命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同时,对于那些
因偷取、骗取及强制摘取器官而造成未成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也
应依照现行刑法第232条、第233条、第234条以及第第235条对“故
意杀人罪”(主要表现为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会造成未成年人死
亡的结果而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
害罪”(也以间接故意为主,即行为人明知会造成未成年人重伤的结
果而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规定加以严惩。
此外,要在我国民法上建立未成年人身体生命权益损害的民事救济制
度,具体应包括以下两项内容:一是要建立未成年人生命权益损害的
民事责任制度,在将过错责任作为主要归责原则的同时,通过举证责
任倒置更好地保护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二是要建立未成
年人生命权益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通过该制度,对未成年人生命权
益的侵害给予高标准的赔偿,使未成年人被损害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
充分和有效的救济。这些显然都是在器官移植中保护未成年人生命权
益的有效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3:31: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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