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管理如何转型升级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企业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以来,经过30
多年的发展,企业法务已经从一个边缘化的支持性工作转变为衡量企
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基础要素,在企业的发展壮大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
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以及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大,企业法务管理也面临着全新的挑
战和难得的机遇,如何看待我国企业法务管理的现状、企业法务管理
如何转型升级?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有人说,过去的10年是我国企业法务工作发展的黄金十年,在
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企业法务工作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
化,在您看来,企业法务工作发生了哪些变化?
叶主任:首先是企业法务工作的外部环境日益改善。从1997年党
的十五导人民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到
2010年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完成,再到2013年18届
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建设,我国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为企业法
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资委、全国律协、工商联、国家标准委等机构大力推动企业法务
工作,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连续提出了3个中央企业法制工作3年目
标,对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事务机构、重要决策、规章
制度、经济合同等基础法律工作事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全国律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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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全国工商联出台了民营企业的
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意见,国家标准委制定了企业法律工作领域的第
一个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所有这
些都直接推动企业法务工作的发展。
其次是企业法务工作管理体系的初步建立。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
计,到2013年年底中央企业全系统有2560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三项法律
审核率分别达到96.7%、98.1%和98.6%。大型民营企业的法务工作在
市场竞争的刚性要求下,也迅速成长,华为、中兴、百度、腾讯、吉
利等一大批民营企业的法务工作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市场
经济下法务工作的作用和价值。
第三,过去十年我国企业法务工作的快速发展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政府成为推动企业法务工作发展的直接动力。二是法务工作的发
展主要体现在通过行政手段容易实现的机构、人员、职责等基础硬件
上,而在法务工作如何支撑公司战略性活动、如何实现法务工作与业
务工作的有机融合、如何形成由事后的救济到事前的防控机制、如何
建立企业法务工作体系以及法务工作、如何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等一系
列具体体现法务工作作用和价值的问题上,缺乏系统性的认识和实践。
在国资委等机构职能调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企业法务
在初步完成了基础硬件的建设以后,面临着从事后救济型向事前防控
型转变、从基础法律事务处理向影响企业重大决策升级的客观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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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不能在这一关键时期,顺利地完成转型升级的工作,将给企
业法务特别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
问:您认为当前企业法务工作主要面临哪些问题?
叶主任:一是企业法务工作无法进入管理层的常规视野。传统企业
法务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法律专业事务性的工作多,比如民法典律
审查、诉讼案件的处理等等,这些工作虽然必不可少,但从公司管理
层级考虑,大多数处于操作管理层面,缺少综合决策需求,需要公司
领导来决策的事项总体上看比较少,因此很多企业决策层并不知道法
务部门都在忙什么,当然也不太可能让公司领导层对法律部门、法律
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很多企业的领导还是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
经济”等抽象的观念出发来理解法律工作,而不知道企业的法务部门
具体为企业做了什么贡献。
二是企业法务缺乏融入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途径。法律风
险、法律问题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纯粹的与业务、
管理无关的法律风险。问题是在传统的工作模式下法律工作与业务工
作的结合,很难到具体的切入点。企业在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法律
问题、法律风险隐藏在业务活动背后,并没有表现出具体的法律问题
来,而传统的企业法务是问题导向性的,没有具体问题、没有具体目
标,法律人员常常觉得无从入手。
三是法律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经常处于对立与冲突状态。在企业的
运行过程中,业务部门的主要目标是发展业务、获取利润,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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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目标是控制风险、保证安全。业务和法务都是企业发展过程中
不可或缺的要素,二者之间要到平衡点,就像汽车的油门与刹车一
样。但是在传统的法律工作模式下,法律部门习惯独立于业务之外思
考问题,单一法律思维下的法律意见,对业务过程和结果的影响常常
是简单的否定,而没有建设性的方案。
四是企业法务工作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传统的法务工作模式下,把
法务定位成一个服务部门、支持部门,法务部门的意见常常被简单地
理解为参考和建议,业务部门可以决策是否采纳。所以,在提供法律
服务之外,法务部门的管理职能也不应当被忽视,没有管理定位的服
务,不可能有权威。
五是企业法务主导的职责范围相对狭窄。目前中国大企业的法务职
能范围和以前相比大为改进,近年来风险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也逐步
向法律部门转移,但总的来看,和国外的大企业相比,法务部的职责
还是明显狭窄,基本还是以交易法律事务为主,是“小法务部”的概念,
其他比如知识产权、公司治理、政府事务等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法
务部门管理的较少。法律部门职能狭窄带来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影响
了很多涉法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无法支撑法律事务负责人进入企
业高管的行列。
六是企业法务工作缺乏整体性、系统性思维。传统法律思维定式使
法律人员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比较强,但法律人员只有专家思维,没
有管理思维,长于从事具体专业事务工作,短于战略性、管理性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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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公司法务期望战略高度很难实现。
七是企业法务工作的标准化程度较低。传统的法律工作,注重事后
救济,导致企业法律工作严重依赖法律顾问的个人素质,法律工作知
识和经验缺乏共享和传承的机制,最终导致法律工作质量缺乏制度性
的保证。
八是企业法务工作缺少理论支持和技术方法。公司法务的理论研究
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法务管理仍然只有习惯性做法,没有业内规范
性的模型和技术。
问:对于未来企业法务工作您有怎样的期待?
叶主任:四中全会的召开将对企业法治环境带来深远影响,企业法
制建设也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未来希望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律工作的
定位。传统法务工作以法律专业事务处理为主要工作内容,基本定位
是服务、支撑,强调法务工作以业务为中心,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撑,
法律作用体现在操作层面,较少具有管理和决策职能。毫无疑问,这
种定位不能适应新时期企业法务发展趋势的要求,当企业法务的工作
内容从法律专业事务不断向管理事务扩展的时候,单纯的服务定位也
将转变为服务与管理的双重定位。
同时,进一步明确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管理定位。总法律顾问的
地位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意识问题。比较国内外企业法务部门的管
理职责和范围,我们会发现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讲欧美的企业法律
部门比较广泛,包括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合规事务、政府公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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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内部调查、证券事务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起草、合同管理、
诉讼及外部律师选聘等日常事务,比如美国GE公司总部法律部门职
责就包括涉外法律政策、诉讼、竞争、政府关系、人力资源、知识产
权有价证券、员工与雇佣、商业秘密、安全、日常法律事务(合同等
交易法律事务)等,比国内法律部的职责要广泛的多。
和国内企业相比,欧美企业法律部职能范围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点,
一是和法律相关但不是常规的商事法律事务多,如合规、政府关系、
证券、内部调查等,这些职责大多数不在国内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
二是有一些法律事务,比如反垄断、环保等在法律工作中占据重要地
位,而在国内这些也属于法律部的职责范围,由于法律环境问题,但
实际的工作量不大。法律部门职责的局限性,毫无疑问会影响到企业
法务工作作用的发挥,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定位职责无疑对企业法务未
来的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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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2:27: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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